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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2016年3月18日-3月21日
房产拍卖会
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三号拍卖厅
首页 > 拍卖会 > 上海黄浦2016年3月18日-3月21日房产拍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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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规定

    公司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55号五楼(线下接待)

    咨询电话:021-63374556    公司总机:021-63373553

    拍卖会时间:2016年3月18日(星期五)-2016年3月21日(星期一)

    本次拍卖分为:在线72小时竞价和网络现场同步拍卖两个阶段。

    在线竞价阶段:2016年3月18日15:00至2016年3月21日15:00,竞买人资格及出价带入网络现场同步拍卖,其最高出价为网络现场同步拍卖的起拍价。

    网络现场同步拍卖阶段:2016年3月21日(星期一)15:00开始至拍卖会结束,拍卖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

    拍卖标的:(【】内为保证金,单位万元)。

    1、虹口区吴淞路258号17层(办公房)带租约,建筑面积753.21㎡,【200】  (暂缓)

    2、长宁区虹桥路1168弄18号901室(公寓),建筑面积:228.70㎡,【100】

    3、普陀区云岭西路899弄14号101室(复式公寓),建筑面积:216.08㎡,【50】

    4、虹口区新市北路1508弄31号601室(复式公寓),建筑面积:126.43㎡,【30】

    5、普陀区梅川路1333弄51号103室(公寓),建筑面积:158.21㎡,【30】

    6、普陀区长寿路181弄2号1907室(新工房),建筑面积:106.37㎡,【30】 (暂缓)

    7、闸北区河南北路99号3003室(商铺),建筑面积:188.33㎡,【30】

    8、闸北区河南北路99号3042室(商铺),建筑面积:187.07㎡,【30】

    9、闸北区河南北路99号3123室(商铺),建筑面积:92.76㎡ 【30】

    10、松江区滨湖路310弄6号1703室(公寓),建筑面积:91.01㎡,【20】

    11、黄浦区进贤路128号底客.底灶(旧式里弄),建筑面积:40.60㎡,【20】

    12、浦东新区潍坊路89弄24号204室(住宅),建筑面积:43.73㎡,【20】

    注意事项:(详见《拍卖特别规定》)

    1、公告之日起接受咨询,咨询时间:2016年3月2日— 2016年3月18日,预约看样。

    2、公拍网在线报名及交付保证金截止时间:2016年3月21日(星期一)13:00。

    3、线下报名及交付保证金截止时间:2016年3月18日(星期五)16:00,保证金须在截止时间前到账。

    4、保证金汇入账户   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05(数字为全角)

       账号: 11015025898007    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5、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经委托方确认后,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未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或未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本次拍卖的房地产过户由买受人自理》

    一、虹口区吴淞路258号17层                (办公房)

    该房产位于虹口区吴淞路258号17层。东临峨眉路、南靠汉阳路、西近吴淞路、北近余杭路。

      该标的大楼的总层高28层。本次拍卖258号17层(房地产权证上记载为17层,现实际使用层为19层)的房产,建筑面积753.21平方米。2006年竣工,办公房。

    本公司告知:

    1.拍卖标的是以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权利状况为准。即拍卖标的为沪房地虹字2013004555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下的房地产。

    2.该标的已设定查封、抵押,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解除、抵押注销后才能办理,房产具体过户时间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

    3.据了解该房产现有人使用。租赁至2020年3月底,合同显示已付清全部租金。请竞买人注意。

    4.本次拍卖房地产的权证上记载总建筑面积为753.21平方米。按委托方及评估公司评估报告的意见,拍卖标的办公场所已全部打通,整个一层楼面已融合成一体。拍卖成交后,房地产的恢复、分割、边界丈量等事项均有买受人自行处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该标的在改建装潢过程中如存在超面积或违章搭建的建筑物面积不属于本次拍卖范围,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并处理。

    5.因租赁该租赁户在拍卖标的的场所因经营需要可能已申办了营业执照,该标的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协调至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今后房地产的交付、清场、房产内的水、电、煤、公共事业等交接、押金等相关费用的处置由买受人和使用人(租赁人)自行协商解决,本司与委托方不负责清场。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至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的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承担过户时依法由买受人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如有)。原应缴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等公共事业费(如有),由买受人自行调查并承担。

    7.本公司已将委托方告知,本公司了解查证的标的物的情况全部告知买受人。如资料发生变化的或不足部分由竞买人自行取得。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须付清全部的房款后才能办理房地产的权证。

    8.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拍卖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

    9.因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交付手续的,拍卖成交款由拍卖方协调退还(无利息)竞买人,拍卖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10.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有特殊约定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11.本公司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

     

     

    二、长宁区虹桥路1168弄18号901室

    该房产位于长宁区虹桥路1168弄18号901,房地产东临中山西路、南靠磐石大厦、西近古城公寓、北近虹桥路。

    本次拍卖的18号901室为一套住宅, 房产总层高31层,建筑面积228.70平方米。2011年竣工。

    本公司告知:

    1.拍卖标的是以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权利状况为准。即拍卖标的为沪房地长字2012018186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下的房地产。

    2.该标的已设定查封、抵押,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抵押解除后才能办理。房产的具体过户时间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至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的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承担过户时依法由买受人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如有)。原应缴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停车费等(如有),由买受人自行调查并承担;截止至成交之日前的物业管理费的欠费由原权利人承担。

    4.该标的如有承租等合法占据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的,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在买受后自行处理。

    5.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等文件精神,请买受人对照自身的条件,审慎参与竞拍。竞买人在登记拍卖、举牌竞价时,须准确领会新政,如果竞得标的后,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受到新政新规制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拍卖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

    7.因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交付手续的,拍卖成交款由拍卖方协调退还(不计利息)竞买人,拍卖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8.本公司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

    9.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有特殊约定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普陀区云岭西路899弄14号101室

    该房产位于普陀区云岭西路899弄14号101室房地产东南临祁连山南路、西近吴淞路、北近云岭西路。

    本次拍卖的14号为一套住宅, 房产总层高4层,建筑面积216.08平方米。2004年竣工。

    本公司告知:

    1.拍卖标的是以国家有关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权利状况为准。即拍卖标的为沪房地普字2005011944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下的房地产。

    2.该标的已设定查封、抵押,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抵押解除后才能办理。房产的具体过户时间须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至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的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承担过户时依法由买卖双方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如有)。原应缴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如有),由买受人自行调查并承担。

    4.据了解该房产现有人使用,拍卖成交后委托方和本司不负责清场。如有承租等合法占据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的,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在买受后自行处理。

     5.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等文件精神,请买受人对照自身的条件,审慎参与竞拍。竞买人在登记拍卖、举牌竞价时,须准确领会新政,如果竞得标的后,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受到新政新规制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拍卖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

    7.因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交付手续的,拍卖成交款由拍卖方协调退还(不计利息)竞买人,拍卖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有特殊约定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9.本公司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

     

     

    四、虹口区新市北路1508弄31号601室

    该房产位于虹口区新市北路1508弄31号601室,房地产东临新市北路、南靠丰镇路、西近水电路、北近场中路。

    本次拍卖的31号为一套住宅, 房产总层高6复7层,建筑面积126.43平方米。2005年竣工。

    本公司告知:

    1.拍卖标的是以国家有关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权利状况为准。即拍卖标的为沪房地虹字2012001564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下的房地产。

    2.该标的已设定查封、抵押,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抵押解除后才能办理。房产的具体过户时间须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至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的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承担过户时依法由买受人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如有)。原应缴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如有),由买受人自行调查并承担。

    4.据了解该房产现有人使用。如有承租等合法占据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的,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在买受后自行处理。

     5.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等文件精神,请买受人对照自身的条件,审慎参与竞拍。竞买人在登记拍卖、举牌竞价时,须准确领会新政,如果竞得标的后,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受到新政新规制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拍卖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

    7.因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交付手续的,拍卖成交款由拍卖方协调退还(不计利息)竞买人,拍卖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有特殊约定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9.本公司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

     

     

    五、普陀区梅川路1333弄51号103室

    该房产位于普陀区梅川路1333弄51号103室,房地产东临真光路、南靠清峪路、西近万镇路、北近梅川路。

    本次拍卖的51号103室为一套住宅, 房产总层高17层,建筑面积158.21平方米。2005年竣工。

    本公司告知:

    1.拍卖标的是以国家有关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权利状况为准。即拍卖标的为沪房地普字2007018022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下的房地产。

    2.该标的已设定查封、抵押,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抵押解除后才能办理。房产的具体过户时间须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至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的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承担过户时依法由买卖双方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如有)。原应缴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如有),由买受人自行调查并承担。

    4.据了解该房产现无人使用。如有承租等合法占据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的,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在买受后自行处理。该房产目前室内有家具物品等不属本次拍卖范围,待委托方清场后才能办理交房手续。

     5.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等文件精神,请买受人对照自身的条件,审慎参与竞拍。竞买人在登记拍卖、举牌竞价时,须准确领会新政,如果竞得标的后,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受到新政新规制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拍卖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

    7.因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交付手续的,拍卖成交款由拍卖方协调退还(不计利息)竞买人,拍卖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有特殊约定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9.本公司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

     

     

    六、普陀区长寿路181弄2号1907室

    该房产位于普陀区长寿路181弄2号1907室,房地产东临陕西北路、南靠新会路、西近新会支路、北近长寿路。

    本次拍卖的2号为一套住宅, 房产总层高29层,建筑面积106.37平方米。2000年竣工。

    本公司告知:

    1.拍卖标的是以国家有关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权利状况为准。即拍卖标的为沪房地虹字2002035219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下的房地产。

    2.该标的已设定查封、抵押,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抵押解除后才能办理。房产的具体过户时间须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至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的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承担过户时依法由买受人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如有)。原应缴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如有),由买受人自行调查并承担。

    4.据了解该房产现有人使用。如有承租等合法占据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的,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在买受后自行处理。

     5.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等文件精神,请买受人对照自身的条件,审慎参与竞拍。竞买人在登记拍卖、举牌竞价时,须准确领会新政,如果竞得标的后,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受到新政新规制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拍卖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

    7.因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交付手续的,拍卖成交款由拍卖方协调退还(不计利息)竞买人,拍卖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有特殊约定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9.本公司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

     

     

    七、闸北区河南北路99号3003室             (店铺)

    该房产位于闸北区河南南路99号3003室。东临河南北路、南靠天潼路、西近山西路、北近七浦路。

      该标的大楼的总层高4层。本次拍卖99号3003室的房产,建筑面积188.33平方米。2007年竣工,店铺。

    本公司告知:

    1.拍卖标的是以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权利状况为准。即拍卖标的为沪房地闸字2010019420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下的房地产。

    2.该标的已设定查封、抵押,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解除、抵押注销后才能办理,房产具体过户时间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

    3.据了解该房产现有人使用。如有承租等合法占据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的,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在买受后自行处理。请竞买人注意。

    4. 因租赁该租赁户在拍卖标的的场所因经营需要可能已申办了营业执照,该标的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协调至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今后房地产的交付、清场、房产内的水、电、煤、公共事业等交接、押金等相关费用的处置由买受人和使用人(租赁人)自行协商解决,本司与委托方不负责清场。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至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的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承担过户时依法由买受人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如有)。原应缴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等公共事业费(如有),由买受人自行调查并承担。

    6.本公司已将委托方告知,本公司了解查证的标的物的情况全部告知买受人。如资料发生变化的或不足部分由竞买人自行取得。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须付清全部的房款后才能办理房地产的权证。

    7.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拍卖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

    8.因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交付手续的,拍卖成交款由拍卖方协调退还(无利息)竞买人,拍卖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9.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有特殊约定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10.本公司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

     

     

    八、闸北区河南北路99号3042室              (店铺)

    该房产位于闸北区河南南路99号3042室。东临河南北路、南靠天潼路、西近山西路、北近七浦路。

      该标的大楼的总层高4层。本次拍卖99号3042室的房产,建筑面积187.07平方米。2007年竣工,店铺。

    本公司告知:

    1.拍卖标的是以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权利状况为准。即拍卖标的为沪房地闸字2010019481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下的房地产。

    2.该标的已设定查封、抵押,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解除、抵押注销后才能办理,房产具体过户时间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

    3.据了解该房产现有人使用。如有承租等合法占据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的,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在买受后自行处理。请竞买人注意。

    4. 因租赁该租赁户在拍卖标的的场所因经营需要可能已申办了营业执照,该标的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协调至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今后房地产的交付、清场、房产内的水、电、煤、公共事业等交接、押金等相关费用的处置由买受人和使用人(租赁人)自行协商解决,本司与委托方不负责清场。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至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的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承担过户时依法由买受人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如有)。原应缴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等公共事业费(如有),由买受人自行调查并承担。

    6.本公司已将委托方告知,本公司了解查证的标的物的情况全部告知买受人。如资料发生变化的或不足部分由竞买人自行取得。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须付清全部的房款后才能办理房地产的权证。

    7.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拍卖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

    8.因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交付手续的,拍卖成交款由拍卖方协调退还(无利息)竞买人,拍卖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9.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有特殊约定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10.本公司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

     

     

    九、闸北区河南北路99号3123室              (店铺)

    该房产位于闸北区河南南路99号3123室。东临河南北路、南靠天潼路、西近山西路、北近七浦路。

      该标的大楼的总层高4层。本次拍卖99号3123室的房产,建筑面积92.76平方米。2007年竣工,店铺。

    本公司告知:

    1.拍卖标的是以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权利状况为准。即拍卖标的为沪房地闸字2010011139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下的房地产。

    2.该标的已设定查封、抵押,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解除、抵押注销后才能办理,房产具体过户时间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

    3.据了解该房产现有人使用。如有承租等合法占据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的,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在买受后自行处理。请竞买人注意。

    4. 因租赁该租赁户在拍卖标的的场所因经营需要可能已申办了营业执照,该标的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协调至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今后房地产的交付、清场、房产内的水、电、煤、公共事业等交接、押金等相关费用的处置由买受人和使用人(租赁人)自行协商解决,本司与委托方不负责清场。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至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的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承担过户时依法由买受人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如有)。原应缴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等公共事业费(如有),由买受人自行调查并承担。

    6.本公司已将委托方告知,本公司了解查证的标的物的情况全部告知买受人。如资料发生变化的或不足部分由竞买人自行取得。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须付清全部的房款后才能办理房地产的权证。

    7.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拍卖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

    8.因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交付手续的,拍卖成交款由拍卖方协调退还(无利息)竞买人,拍卖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9.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有特殊约定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10.本公司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

     

    十、松江区滨湖路310弄6号1703室

    该房产位于松江区滨湖路310弄6号1703室,房地产东临江学路、南靠北翠路、西近滨湖路、北近松江路。

    本次拍卖的6号为住宅, 房产总层高25层,建筑面积91.01平方米。2013年竣工。

    本公司告知:

    1.拍卖标的是以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权利状况为准。即拍卖标的为沪房地松字2013015914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下的房地产。

    2.该标的已设定查封、抵押,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抵押解除后才能办理。房产的具体过户时间须及交付时间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至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的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承担过户时依法由买受人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如有)。原应缴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如有),由买受人自行调查并承担。

    4.据了解该房产现有人使用。如有承租等合法占据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的,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在买受后自行处理。

    5.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等文件精神,请买受人对照自身的条件,审慎参与竞拍。竞买人在登记拍卖、举牌竞价时,须准确领会新政,如果竞得标的后,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受到新政新规制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拍卖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

    7.因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交付手续的,拍卖成交款由拍卖方协调退还(不计利息)竞买人,拍卖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有特殊约定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9.本公司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

    十一、黄浦区进贤路128号底客、底灶。

    该房产位于黄浦区进贤路128号底客、底灶。东临茂名南路、南靠进贤路、西近陕西南路、北近巨鹿路。

      该标的大楼的总层高3层。本次拍卖128号底客、底灶的房产,建筑面积40.60平方米。1949年竣工,居住。

    本公司告知:

    1.拍卖标的是以国家有关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权利状况为准。即拍卖标的为沪房地卢字2005003340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下的房地产。

    2.该标的已设定查封、抵押,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解除、抵押注销后才能办理,房产具体过户时间及交付时间(目前有人使用,须法院协助清场,故房产交付时间会较长)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

    3.该房产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房屋状况信息及产权人信息记载,房产的用途为居住,原权利人曾用于经营餐馆而将房产进行居改非,改建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违章搭建等超面积的情况,本司以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建筑面积及国家记载的居住房信息进行拍卖,搭建中可能超面积的部分不属于本次拍卖的范围。拍卖成交后,房产的恢复等事宜由买受人自行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因租赁该租赁户在拍卖标的的场所因经营需要可能已申办了营业执照,该标的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协调至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5.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等文件精神,请买受人对照自身的条件,审慎参与竞拍。竞买人在登记拍卖、举牌竞价时,须准确领会新政,如果竞得标的后,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受到新政新规制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至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的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买受人须承担过户时依法由买受人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如有)。原应缴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如有),由买受人自行调查并承担。

    7.本公司已将委托方告知,本公司了解查证的标的物的情况全部告知买受人。如资料发生变化的或不足部分由竞买人自行取得。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须付清全部的房款后才能办理房地产的权证。

    8.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拍卖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

    9.因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交付手续的,拍卖成交款由拍卖方协调退还(无利息)竞买人,拍卖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10.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有特殊约定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11.本公司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

     

    十二、浦东新区潍坊路89弄24号204室

    该房产位于浦东新区潍坊路89弄24号204室,房地产东临南泉北路、南靠潍坊路、西近浦东南路、北近钱家巷路。

    本次拍卖的24号住宅。 房产总层高6层,建筑面积43.73平方米。1984年竣工。住宅

    本公司告知:

    1.拍卖标的是以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权利状况为准。即拍卖标的为沪房地浦字2003010341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下的房地产。

    2.该标的已设定查封、抵押,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抵押解除后才能办理。房产的具体过户时间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

    3.据了解该房产现有人使用。如有承租等合法占据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的,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在买受后自行处理。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至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的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承担过户时依法由买受人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如有)。原应缴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如有),由买受人自行调查并承担。

    5.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等文件精神,请买受人对照自身的条件,审慎参与竞拍。竞买人在登记拍卖、举牌竞价时,须准确领会新政,如果竞得标的后,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受到新政新规制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拍卖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

    7.因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交付手续的,拍卖成交款由拍卖方协调退还(不计利息)竞买人,拍卖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有特殊约定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9.本公司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

     

     

     

    上海黄浦拍卖行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1日

     

     

     

    本公司特别重申:

        特别提醒:网上竞买人于在线出价前,必须再次关注、确认本标的特别告知。因委托法院案情需要,可能对特别告知等相关条款有增减变动,竞买人必须对已签署的特别告知予以重新确认。否则,视同竞买人已认可特别告知,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委托人和拍卖人均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买受人在办理标的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如因非买受人原因致使拍卖标的不能完成登记手续,经法院确认后买卖双方停止继续履约,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在收到法院退款后,即向买受人全额无息返还拍卖价款,买受人无任何其他请求权。

    买受人应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6号文件之规定向拍卖公司支付拍卖佣金,佣金标准: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佣金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佣金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佣金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佣金1%;超过1亿元的部分,佣金0.5%。

    以上拍卖标的委托方通过本公司提供给买受人的相关资料仅供参考,本公司已将委托方告知,本公司了解查证的标地物的瑕疵全部告知买受人。如相关资料发生变化,则以政府部门核定认可的文件为准,资料不足部分由买受人自行取得,本公司概不负责,不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买受人对《特别规定》无异议。本《特别规定》作为《房地产拍卖须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房地产拍卖须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受人表明同意《特别规定》和《房地产拍卖须知》,并以领取《特别规定》和《房地产拍卖须知》文本签字有效。

     

     

     

    竞买人承诺:

    本公司(个人)参加此次拍卖会,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对标的可能存在的隐性瑕疵作了全面评估,接受标的现状和瑕疵,已阅读和了解(房产拍卖须知)、(特别规定)等拍卖文件的提示、要求和规定,同意签收前述拍卖文件。一旦以最高应价竞得标的,本公司(个人)愿意接受该标的事项中所有内容。

    在此承诺:若本公司(个人)违约,则愿意将已付拍卖保证金转为违约金,相应拍卖标的再次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同时承担所有的投资风险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代理人)签字:

                     日          期:

     

     

拍卖机构:
联系电话:
赵芹(63374556)
本场拍卖方式:+
  • 在线拍开始:2016-3-18 15:00:00
  • 同步拍开始:2016-3-21 15:00:00
  • 本场拍卖师:

    李华
    拍卖师证号:220022
    拍卖会信息:
    佣金收取方式:执行司法
    加价方式:增价
    报名地点:延安东路55号501室
    在线报名截止日期:2016-3-21 13:00:00
    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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