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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机构:上海大公拍卖有限公司
以下标的信息仅供评估,具体以当天拍卖特别规定为准。
区域: | 普陀区 |
房屋用途: | 居住 |
竣工日期: | 1985年 |
总层数: | 6层 |
租赁情况: | 无 |
地址: | 曹杨五村(杏山路)320号101室 |
房产类型: | 住宅 |
楼层: | 1层 |
装修程度: | 毛坯,长期无人居住,维修保养较差 |
税费承担: | 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各自承担 |
房屋内占用状况: | 目前空置 |
小区/楼盘名称: | 曹杨五村 |
交通状况: | 44、94、837路等、轨道交通3、4号线金沙江路站 |
上海大公拍卖有限公司房地产专场拍卖会拍卖公告
受委托,兹定于2017年6月2日(周五)下午14:00在本公司(上海市外马路1190号五楼)举行房地产专场拍卖会。(开通网络同步竞价)
1、普陀区曹杨五村(杏山路)320号101室(建筑面积:56.83㎡);【20万元】
2、普陀区杏山路11、13、15、17、21、27号(建筑面积:428.47平方米,整体拍卖);【100万元】
咨询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 9:00-17:00(节假日除外)
咨询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190号五楼
咨询电话:(021)63616999 18321874535肖女士 13524779018李先生
咨询看样: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接受来人来电咨询预约。
注意事项:①竞买人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竞买登记,一份保证金只能参拍一个标的。如单位参加竞拍的须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等相关材料。②竞买保证金须于2017年5月24日16:30前按照【】中支付保证金到我公司指定账户。
网络竞价网址:公拍网 www.gpai.net
拍卖须知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房产标的特别规定
一、竞买人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竞买登记,1号标的竞买人须预付保证金20万元;2号标的竞买人须预付保证金100万元后方可参加竞拍,支付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项标的。如单位参加竞拍的须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等相关材料。竞买保证金须6于2017年5月24日16:30前交付至我公司指定账户,并至我公司或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云岭东路689号1号楼)提交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
二、本公司所提供的标的的介绍等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拍卖标的均按现状拍卖,一经应价即表明竞买人接受该拍品的一切现状。本公司按照房地产标的的房屋质量和用地规划的现状进行拍卖。土地使用面积、性质、用途和使用年限与房屋权利人、建筑面积、类型等信息,以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册登记为准。房地产标的不包括房屋内现有可移动的家具、办公用品、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空调等)。本公司不承担房地产的建筑质量、品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建筑材料标准、房屋的沉降、渗漏、房屋配套设备的完好程度等)的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
三、1号标的普陀区杏山路320号101室,建筑面积为56.83平方米,房产证编号为沪房地普字2016第010995号。该标的目前空置,室内为毛坯,因长期无人居住,维修保养较差。
2号标的普陀区杏山路11、13、15、17、21、27号,按照现状拍卖,建筑面积共计428.47平方米,商业用地,房产证编号为沪房地普字2016第024139号。该标的原有《租赁合同》,现已到期,原租赁人占用。拍卖成交后,清场工作及所涉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四、若因委托方因素导致所委托的拍卖标的发生无法拍卖的情况,视作不成交,并无息返还买受人已付的款项,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五、拍卖成交后,1号标的、2号标的分别收取佣金5%(又称“拍卖手续费”)。本公司只开具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的户名以竞买人登记表上的户名为准。
六、拍卖成交后,保证金转为首付款,标的买受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成交价及佣金另行全额付清,买受人在付清所有成交款后方可与委托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间较长。
七、拍卖成交后,若因委托方因素导致所委托的拍卖标的发生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情况,本公司仅负责及时通知买受人,并无息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标的的买受人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应交纳的税金及费用,按有关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所拖欠维修基金、水、电、煤、及物业管理费等欠费在签署房屋移交前由原权利人承担。
八、拍卖标的成交后,如果买受人反悔不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属于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有权征得委托人同意将该标的再次拍卖,原《拍卖成交确认书》作废。再次拍卖执行《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买受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向违约者提起诉讼主张赔偿。
九、买受人在拍卖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成交价款汇至我公司指定账户。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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