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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2590号1层、2592号1-2层房产
+ 空置房
拍品号【1】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2590号1层、2592号1-2层房产
尚未开始
提醒.
参考价 6,567,600
021-53063193
申请参拍及支付保证金

在线报名截止日期:2020-9-28 16:00:00


  • 拍卖类型:+
  • 数量/单位:222.71平方米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评 估 价:6,567,600 元
  • 保 证 金:660,000 元
  • 佣  金:2.50%
  • 拍卖机构: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标的信息仅供评估,具体以当天拍卖特别规定为准。

    标的详细信息
    区域:浦东新区
    房屋用途:店铺
    竣工日期:2009年
    总层数:2
    欠费承担:买受人承担
    地址:康沈路2590号、2592号
    房产类型:商铺
    房屋结构:钢混
    楼层:1-2层
    税费承担:买受人承担
    房屋内占用状况:目前空置
    拍品描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2590号1层房产(店铺,建筑面积48.31平方米),欠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费1251.23元(壹仟贰佰伍拾壹元贰角叁分),垃圾清运费400元(肆佰元整);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2592号1-2层房产(店铺,建筑面积173.86平方米),欠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费4502.97元(肆仟伍佰零贰元玖角柒分),垃圾清运费400元(肆佰元整)
  • 拍卖公告

    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拍卖公告

     

    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20926日10:30至2020929日10:30举行房产拍卖会,现公告如下:

    本次拍卖分为:在线72小时竞价和网络现场同步拍卖两个阶段。

    在线竞价阶段2020年9月26日10:30至2020年9月29日10:30,竞买人资格及出价带入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其最高应价为网络现场同步拍卖的起拍价。

    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阶段:202092910:30开始至拍卖会结束。

    现场拍卖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

    在线拍卖网址:公拍网-同步拍卖 (www.gpai.net/tb)。

    一、拍卖标的(1-1、1-2标的合并拍卖)

    1-1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25901层房产(店铺,建筑面积48.31平方米)

    1-2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25921-2层房产(店铺,建筑面积173.86平方米)

    二、咨询、展示

    1、咨询电话:021-53063193、63853008(9:00—16:00)。

    2、看样时间:竞买人在拍卖前拨打咨询电话预约登记,安排实地看样。

    三、注意事项 :详见《拍卖目录》

    1、竞买人须具备与竞买标的相适应的资格和条件,在规定时间内至西藏南路748号办理竞买协议手续,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交付保证金66万元,可以参加拍卖。

    2、线上、线下报名及交付保证金截止时间:2020928日16:00。

    3以上两套房产系合并拍卖,起拍价、成交价为两套房产的总价,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同时签订两套房产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对买受人仅就两套房产的之一签订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不予认可。

    4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48号;

    保证金账户名: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7311610182600028051;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黄浦支行。

    拍卖须知

    拍卖须知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特别规定

    拍卖特别规定

    一、本公司定于2020年9月26日10:30至2020年9月29日10:30举行房产拍卖会,拍卖会采用72小时预竞价后网络现场同步拍卖(公拍网-同步拍卖:www.gpai.net/tb)。竞买人必须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同时办理竞买协议手续,可以参加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

    本次拍卖分为:在线72小时预竞价和网络现场同步拍卖两个阶段。

    在线预竞价阶段:2020年9月26日10:30至2020年9月29日10:30,竞买人资格及出价带入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其最高应价作为网络现场同步拍卖的起拍价。

    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阶段:2020年9月29日10:30开始至拍卖会结束。

    二、拍卖标的

    1-1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25901层房产(店铺,建筑面积48.31平方米)

    1-2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25921-2层房产(店铺,建筑面积173.86平方米)

    上述标的合并拍卖(起拍价中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25901层房产为167.06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25921-2层房产为489.7万元),目前空置,拍卖成交后,按照拍卖溢价比例确定各标的成交价,分别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过户中涉及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特别提醒:

    1、拍卖成交后,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不具备竞买资格而导致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2、拍卖标的为开发商名下房产,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根据委托方要求的时间节点办理相关手续,在买受人付清房款并取得成交标的不动产权证后将标的交付买受人。

    3、拍卖成交后,委托方收到不低于成交价50%的首付款后7日内,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合同具体细则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样张。

    4、以上两套房产系合并拍卖,起拍价、成交价为两套房产的总价,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同时签订两套房产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对买受人仅就两套房产的之一签订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不予认可。

    三、本次拍卖标的是按其现状进行拍卖,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包含在房地产交易中应缴纳的一切税费和拍卖佣金。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看样、咨询的时间内前往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了解标的的相关资料并预约看样。拍卖人提供的所有资料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担保,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表明已对该标的的现状及相关政策完全了解,包括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缺陷,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

    四、本次拍卖采用72小时在线竞价和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增价拍卖方式,无论是现场或通过网络参加拍卖的竞买人都可以按照拍卖师报出的起拍价和加价幅度应价和加价,最高应价经拍卖师最后一次并落槌表示成交,拍卖人与买受人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通过网络操作拍卖成交的,则按网络规则办理相关手续。

    五、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价外,另须支付按成交价2.5%的佣金,以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25901层房产涉及的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费1251.23元(壹仟贰佰伍拾壹元贰角叁分),垃圾清运费400元(肆佰元整)、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25921-2层房产涉及的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费4502.97元(肆仟伍佰零贰元玖角柒分),垃圾清运费400元(肆佰元整)。买受人须于2020101316时前支付成交价50%以上的首付及拍卖佣金、相关维修基金、垃圾清运费等,并在支付首付七天内签署《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余款须在2020102516时前付清(支付至委托方账户)。并约定时间前往标的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过户手续。逾期支付视作买受人违约,保证金作违约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委托方有权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六、拍卖款及佣金收款账户:

    户名: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黄浦支行;

    账号:7311610182600028051。

    七、拍卖成交后,本公司在收到买受人全部款项后,仅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佣金发票。

    八、买受人凭本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在委托方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双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过户中涉及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九、买受人在取得产权证、结清房款后,等待委托人通知办理房产交接手续。涉及该标的物业及配套设施的费用自买受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由买受人承担。如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十、拍卖成交后,若因委托方因素导致所委托的拍卖标的发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情况,拍卖人仅负责及时通知买受人,并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十一、竞买未成交者,在拍卖结束后凭竞买协议书办理退回保证金手续,该凭证为退还保证金的唯一依据,请妥善保管,遗失不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9月29日

     

     

     

     

    附一:2590号1层合同样张

    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二零零零年印制

     

     

     

     

     

     

     

    特 别 告 知 一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打印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未经预售阶段的商品房(现房)出售时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商品房在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方可出售。在签订出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真实性、合法性可向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已抵押的商品房,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同时,将已抵押的事实告知购房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购房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购房人在签约时应先在售楼处的电脑上查询清楚拟购房屋是否已抵押以及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五、商品房出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手续,购房人领取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本市仲裁委员会有上海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

    七、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八、本合同文本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谈妥事宜,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机中填写后打印生成。建议购房人在正式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打印的合同内容。

     

     

    特 别 告 知 二

    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买卖双方当事人转让房屋应当符合限售规定。如购房人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等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第七条:“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11号)第三条规定: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年限,将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

    二、购房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可以向财税部门、贷款银行咨询相关税收、信贷政策,了解房屋转让涉及的税费,慎重确定购房款支付方式。

     

    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 中国        居住(注册)所在省市: 上海                         

    个人/公司: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   身份证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东丰林居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依法取得 南汇区 区/市 1540100350063005 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南房地[2003]出让合同第258号 ),投资建造的《东丰林居》商品房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大产证)证书号: 浦2009210199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 南汇区 区/市 周浦镇康沈路 路____________弄《东丰林居》 2590号 1 1层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 南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测绘机构测量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48.31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 46.27 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 2.04 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 0 平方米(价格详见补充条款)。该房屋建筑层高为 3.6-4.9 米。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抵押关系、租赁关系)见本合同附件四,(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六;该房屋的使用公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该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是指该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总价格。

    第四条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帐户/监管帐户(金融机构/监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每一笔房款时均应开具发票。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

    逾期未付款的日万分之 3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 30 天,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

    第六条 乙方支付房价款若采用银行贷款付款的,而银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代乙方向甲方付款的,仍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但因甲方原因的除外。

    第七条 甲、乙双方按下列第种约定确定该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____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二、本合同经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____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起 7 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四、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

    (一)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

    (二)甲方未设定抵押权或已清除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

    (三)已缴纳了甲方应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

    如交付房屋后发生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九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房屋交接期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点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 乙方付清房款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该房屋为 店铺 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 / 质量保证书》和《 / 使用说明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 》。乙方要求提供房屋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甲方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约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在办理该房屋交接手续时有权要求甲方按装修、设备差价 0 倍补偿。

    双方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一条 如乙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除甲方原因外,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天起,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如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附件一)的最后付款日期迟于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即乙方未支付完全部房价款时),除甲方原因外,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甲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在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 10 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价款退还乙方。赔偿金额以总房价款的 30 %计算。

    第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 3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 30 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

    第十四条 自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时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二年/ -- 年。保修范围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十五条 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修复费的 0 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七条 该房屋买卖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将该房屋交甲方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委托的房屋管理企业统一进行管理、并遵守房屋使用公约。

    甲方委托的房屋管理企业承担该房屋的前期房屋管理,管理的期限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选聘的新的房屋管理企业接手管理之日。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 2020 年____月____日前,由 乙方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办理价格申报及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在 2020 年____月____日前取得房地产权证,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房价款的 30 %; 2020 年____月____日之日起的 30 日内,乙方仍无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均有权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

    第二十条 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下同)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总房价款的 30 %计算,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一条 按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在单方解除合同以前,对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行使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按第二十七条选定的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甲方出售的该房屋仅作 店铺 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附件另有约定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通道和设施,同时应自觉遵守该房屋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二十四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时起,甲方与 上海市土地资源管理局 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将通过订立补充条款、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变更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它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__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壹式 5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1份, 交易中心 财政局 、______各执壹份。

     

    附 件 一

    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

    -------------------------------------------------------

    按时间付款

    付款方式:            贷款方式: 不贷款

    1、乙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与甲方签约,并付首付房款计人民币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应支付房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

    乙方知晓并同意:

    一、乙方应于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鉴于乙方于2020年___月___日通过上海国泰拍卖行竞拍取得合并拍卖之标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2590号1层房产、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2592号1-2层房产,并于竞拍前明确知晓以上两套房产系合并拍卖且成交后买受人须同时签订该两套房产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乙方应在付清本合同项下购房款的同时付清《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2592号1-2层房产)项下全部购房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同时解除本合同及《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2592号1-2层房产),且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当于本合同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2592号1-2层房产)项下总房价款30%的赔偿金额。

    二、乙方在支付第一期购房款的同时,一并另行支付登记费或抵押登记费。

     

    附 件 二

    该房屋平面图(标明尺寸和比例)

    -------------------------------------------------------

     

    附 件 三

    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

    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商铺)

    一、结构:框架结构

    二、外墙:面砖、涂料

    三、住户内墙、地面:

    1、顶棚、墙面(除卫生外)为白腻子批平;

    2、如有卫生间,卫生间顶棚为白水泥批平,墙面为水泥砂浆抹面;

    3、一楼地面为地砖,其余均为水泥砂浆抹面。

    四、门窗:

    1、临街门为铝合金门;

    2、每户窗采用铝合金,双层玻璃;

    3、除临街面门安装外,其余门不安装,预留洞口。

    五、空调:室外机组统一安放,留有空调插座及冷媒管墙洞,空调冷凝水统一集中安放。

    六、通讯系统:每户预留一个直线电话接口,单独专业申请。

    七、电视接收系统需单独专业申请。

    八、水、电等配套设施:

    1、根据各专业配套单位要求设独立的水、电表;

    2、如有卫生间的每户安装一只坐便器;

    3、如没卫生间的每户安装一水斗。

    九、供电照明:普通开关插座,普通灯具。

    十、安全系统:小区道路设有摄像机组成的防盗监视系统,并设置中央监控中心。

    注:2578号至2586号无卫生间,设备为一水斗。

     

    附 件 四

    该房屋权属情况(产权、抵押、租赁)

    -------------------------------------------------------

    地号

    周浦镇35街坊63/5丘

    使用期限

    2003-12-29至2073-

    12-28

    批准用途

    住宅

    总面积

    70061.32

    共用面积

    70061

    使用权来

    出让

     

     

    权利人


    权证或证明号

    浦2009210199

    共有人与共有情况


    房屋坐落

    周浦镇康沈路2588弄1-143号等(详见附记)

    受理日期

    2009-12-04

    核准日期

    2009-12-08

    备注

    1、新建商品房。

    2、房地产具体坐落:周浦镇康沈路2588弄1-143号,康沈路2552-2586、2590-2606(双)号。

    3、地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为该地下建(构)筑物建成后外围实际所及的地下空间范围

    打印时间:2020年09月17日 10时02分24秒

     

    附 件 五

    《房屋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

    以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东丰林居业主大会与上海外经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

    2018年10月14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

     

    附 件 六

    该房屋相邻关系及小区布局

    -------------------------------------------------------

     

    补 充 条 款 一

    -------------------------------------------------------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是指:

    1、地震、火灾、爆炸、海啸、雹灾、台风、龙卷风、飓风、暴风雨、洪水、地面下陷下沉、雷电等现象;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暴乱、动乱等社会异常现象;

    3、政府管制、征用或政府规划变更等政府行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正文条款第十三条补充如下:

    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正文条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正文条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正文条款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乙方退还已付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以及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款30%的赔偿金额,但双方同意,除此之外乙方无权再向甲方要求任何其他赔偿、补偿或支付。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正文条款第十三条补充如下:

    乙方同意,若乙方未能付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房款,甲方有权同时解除本合同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2592号1-2层房产);或选择拒绝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在此情况下甲方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正文条款第十一条补充如下:

    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并且于甲方催告书规定的日期也未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视为已交付给乙方,同时自该日起所有与该房屋有关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正文条款第十五条补充如下:

    1、本合同正文条款第十五条中所述的“主体结构”仅是指本合同附件三中所规定的有关该房屋的如下内容:“结构:采用异性柱框架结构”。

    2、本合同正文条款第十五条中所述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足以影响居住安全的情况。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正文条款第十七条补充如下:

    与该房屋之买卖、办理相关登记过户等手续有关的税费,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办理产权过户的登记费、手续费及其他税费等,均由乙方负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本合同因乙方违约而解除,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政府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公证费、产权过户登记费、手续费)一概不予退还。

    第七条 如非甲方原因,乙方于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前提出解除合同的,须征得甲方同意,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甲方实际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八条 该房屋的交房标准和条件以本合同之规定为准,有关该房屋的宣传资料、模型、展示板及广告仅供乙方参考,其中所述内容并不作为该房屋的交付标准和条件。

    第九条 乙方确认,乙方于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明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乙方同意于该房屋验收交接的同时或之前,根据该房屋物业管理公司之规定缴交该房屋的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维修基金的金额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届时现行的法律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乙方知晓,该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商品房出售合同》第十八条不再适用。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该房屋的使用、管理事宜均由业务委员会聘请的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另行与该区域物业服务机构签署《物业管理合同》,甲方无须根据《商品房出售合同》第九条约定另行向乙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甲方详细阐释并说明,乙方已知悉并理解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系现状交

    房,乙方对此表示接受和认可。

    乙方明确表示,已经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补充约定,并且特此提供签名如下:

     

     

     

    补 充 条 款 二

    在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均已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规定,如因违反限购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未通过,并出具《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处理:

    1、双方共同办理合同网上备案撤销等解除本合同手续;

    2、因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等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或名字):

     

    法定代表人签署:                  乙方本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                      __________________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署:                  法定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甲方拟签人员:                     销售员证书号:

     

     

     

     

     

     

    附二:25921-2合同样张

    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二零零零年印制

     

     

     

     

     

     

     

    特 别 告 知 一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打印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未经预售阶段的商品房(现房)出售时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商品房在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方可出售。在签订出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真实性、合法性可向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已抵押的商品房,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同时,将已抵押的事实告知购房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购房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购房人在签约时应先在售楼处的电脑上查询清楚拟购房屋是否已抵押以及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五、商品房出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手续,购房人领取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本市仲裁委员会有上海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

    七、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八、本合同文本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谈妥事宜,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机中填写后打印生成。建议购房人在正式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打印的合同内容。

     

     

    特 别 告 知 二

    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买卖双方当事人转让房屋应当符合限售规定。如购房人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等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第七条:“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11号)第三条规定: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年限,将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

    二、购房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可以向财税部门、贷款银行咨询相关税收、信贷政策,了解房屋转让涉及的税费,慎重确定购房款支付方式。

     

    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 中国        居住(注册)所在省市: 上海                         

    个人/公司: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   身份证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东丰林居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依法取得 南汇区 区/市 1540100350063005 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南房地[2003]出让合同第258号 ),投资建造的《东丰林居》商品房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大产证)证书号: 浦2009210199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 南汇区 区/市 周浦镇康沈路 路_____弄《东丰林居》 2592号 1 1-2层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 南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测绘机构测量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173.86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 166.54 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 7.32 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 0 平方米(价格详见补充条款)。该房屋建筑层高为 3.6-4.9 米。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抵押关系、租赁关系)见本合同附件四,(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六;该房屋的使用公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该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是指该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总价格。

    第四条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帐户/监管帐户(金融机构/监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每一笔房款时均应开具发票。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

    逾期未付款的日万分之 3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 30 天,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

    第六条 乙方支付房价款若采用银行贷款付款的,而银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代乙方向甲方付款的,仍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但因甲方原因的除外。

    第七条 甲、乙双方按下列第种约定确定该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____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二、本合同经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____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起 7 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四、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

    (一)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

    (二)甲方未设定抵押权或已清除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

    (三)已缴纳了甲方应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

    如交付房屋后发生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九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房屋交接期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点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 乙方付清房款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该房屋为 店铺 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 / 质量保证书》和《 / 使用说明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 》。乙方要求提供房屋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甲方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约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在办理该房屋交接手续时有权要求甲方按装修、设备差价 0 倍补偿。

    双方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一条 如乙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除甲方原因外,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天起,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如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附件一)的最后付款日期迟于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即乙方未支付完全部房价款时),除甲方原因外,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甲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在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 10 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价款退还乙方。赔偿金额以总房价款的 30 %计算。

    第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 3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 30 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

    第十四条 自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时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二年/ -- 年。保修范围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十五条 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修复费的 0 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七条 该房屋买卖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将该房屋交甲方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委托的房屋管理企业统一进行管理、并遵守房屋使用公约。

    甲方委托的房屋管理企业承担该房屋的前期房屋管理,管理的期限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选聘的新的房屋管理企业接手管理之日。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 2020 年____月____日前,由 乙方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办理价格申报及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在 2020 年____月____日前取得房地产权证,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房价款的 30 %; 2020 年____月____日之日起的 30 日内,乙方仍无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均有权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

    第二十条 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下同)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总房价款的 30 %计算,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一条 按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在单方解除合同以前,对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行使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按第二十七条选定的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甲方出售的该房屋仅作 店铺 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附件另有约定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通道和设施,同时应自觉遵守该房屋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二十四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时起,甲方与 上海市土地资源管理局 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将通过订立补充条款、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变更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它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__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壹式 5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1份, 交易中心 财政局 、______各执壹份。

     

    附 件 一

    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

    -------------------------------------------------------

    按时间付款

    付款方式:           贷款方式: 不贷款

    1、乙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与甲方签约,并付首付房款计人民币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于           日前应支付房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

    乙方知晓并同意:

    一、乙方应于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鉴于乙方于2020年___月___日通过上海国泰拍卖行竞拍取得合并拍卖之标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2590号1层房产、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2592号1-2层房产,并于竞拍前明确知晓以上两套房产系合并拍卖且成交后买受人须同时签订该两套房产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乙方应在付清本合同项下购房款的同时付清《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2592号1-2层房产)项下全部购房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同时解除本合同及《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2592号1-2层房产),且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当于本合同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2592号1-2层房产)项下总房价款30%的赔偿金额。

    二、乙方在支付第一期购房款的同时,一并另行支付登记费或抵押登记费。

     

    附 件 二

    该房屋平面图(标明尺寸和比例)

    -------------------------------------------------------

     

    附 件 三

    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

    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商铺)

    一、结构:框架结构

    二、外墙:面砖、涂料

    三、住户内墙、地面:

    1、顶棚、墙面(除卫生外)为白腻子批平;

    2、如有卫生间,卫生间顶棚为白水泥批平,墙面为水泥砂浆抹面;

    3、一楼地面为地砖,其余均为水泥砂浆抹面。

    四、门窗:

    1、临街门为铝合金门;

    2、每户窗采用铝合金,双层玻璃;

    3、除临街面门安装外,其余门不安装,预留洞口。

    五、空调:室外机组统一安放,留有空调插座及冷媒管墙洞,空调冷凝水统一集中安放。

    六、通讯系统:每户预留一个直线电话接口,单独专业申请。

    七、电视接收系统需单独专业申请。

    八、水、电等配套设施:

    1、根据各专业配套单位要求设独立的水、电表;

    2、如有卫生间的每户安装一只坐便器;

    3、如没卫生间的每户安装一水斗。

    九、供电照明:普通开关插座,普通灯具。

    十、安全系统:小区道路设有摄像机组成的防盗监视系统,并设置中央监控中心。

    注:2578号至2586号无卫生间,设备为一水斗。

     

    附 件 四

    该房屋权属情况(产权、抵押、租赁)

    -------------------------------------------------------

    地号

    周浦镇35街坊63/5丘

    使用期限

    2003-12-29至2073-

    12-28

    批准用途

    住宅

    总面积

    70061.32

    共用面积

    70061

    使用权来

    出让

     

     

    权利人


    权证或证明号

    浦2009210199

    共有人与共有情况


    房屋坐落

    周浦镇康沈路2588弄1-143号等(详见附记)

    受理日期

    2009-12-04

    核准日期

    2009-12-08

    备注

    1、新建商品房。

    2、房地产具体坐落:周浦镇康沈路2588弄1-143号,康沈路2552-2586、2590-2606(双)号。

    3、地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为该地下建(构)筑物建成后外围实际所及的地下空间范围

    打印时间:2020年09月17日 10时0333

     

    附 件 五

    《房屋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

    以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东丰林居业主大会与上海外经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

    2018年10月14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

     

    附 件 六

    该房屋相邻关系及小区布局

    -------------------------------------------------------

     

    补 充 条 款 一

    -------------------------------------------------------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是指:

    1、地震、火灾、爆炸、海啸、雹灾、台风、龙卷风、飓风、暴风雨、洪水、地面下陷下沉、雷电等现象;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暴乱、动乱等社会异常现象;

    3、政府管制、征用或政府规划变更等政府行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正文条款第十三条补充如下:

    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正文条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正文条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正文条款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乙方退还已付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以及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款30%的赔偿金额,但双方同意,除此之外乙方无权再向甲方要求任何其他赔偿、补偿或支付。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正文条款第十三条补充如下:

    乙方同意,若乙方未能付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房款,甲方有权同时解除本合同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2592号1-2层房产);或选择拒绝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在此情况下甲方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正文条款第十一条补充如下:

    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并且于甲方催告书规定的日期也未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视为已交付给乙方,同时自该日起所有与该房屋有关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正文条款第十五条补充如下:

    1、本合同正文条款第十五条中所述的“主体结构”仅是指本合同附件三中所规定的有关该房屋的如下内容:“结构:采用异性柱框架结构”。

    2、本合同正文条款第十五条中所述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足以影响居住安全的情况。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正文条款第十七条补充如下:

    与该房屋之买卖、办理相关登记过户等手续有关的税费,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办理产权过户的登记费、手续费及其他税费等,均由乙方负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本合同因乙方违约而解除,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政府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公证费、产权过户登记费、手续费)一概不予退还。

    第七条 如非甲方原因,乙方于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前提出解除合同的,须征得甲方同意,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甲方实际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八条 该房屋的交房标准和条件以本合同之规定为准,有关该房屋的宣传资料、模型、展示板及广告仅供乙方参考,其中所述内容并不作为该房屋的交付标准和条件。

    第九条 乙方确认,乙方于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明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乙方同意于该房屋验收交接的同时或之前,根据该房屋物业管理公司之规定缴交该房屋的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维修基金的金额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届时现行的法律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乙方知晓,该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商品房出售合同》第十八条不再适用。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该房屋的使用、管理事宜均由业务委员会聘请的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另行与该区域物业服务机构签署《物业管理合同》,甲方无须根据《商品房出售合同》第九条约定另行向乙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甲方详细阐释并说明,乙方已知悉并理解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系现状交

    房,乙方对此表示接受和认可。

    乙方明确表示,已经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补充约定,并且特此提供签名如下:

     

     

     

    补 充 条 款 二

    在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均已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规定,如因违反限购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未通过,并出具《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处理:

    1、双方共同办理合同网上备案撤销等解除本合同手续;

    2、因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等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或名字):

     

    法定代表人签署:                  乙方本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                      __________________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署:                  法定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甲方拟签人员:                     销售员证书号:

     


    竞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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