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机构:新疆诚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标的信息仅供评估,具体以当天拍卖特别规定为准。
房屋用途: | 住宅 |
总层数: | 5层 |
地址: | 位于皮山县沙依巴格路12号2栋1单元302室 |
房产类型: | 住宅 |
房屋结构: | 砖混结构 |
楼层: | 3 |
房屋内占用状况: | 不详 |
交通状况: | 便利 |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2019)新3223执107号之一】
拍品名称 | 皮山县沙依巴格路12号院2栋1单元302室 | |
权证情况 | 1、【(2019)新3223执1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2、该房屋有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号:皮私房字第2005-0020号); | |
被执行人 | 王建文 | |
拍品所有人 | 王建文(共有人:康祥茂) | |
拍品现状 | 租赁情况 | 不详,请竞买人自行核实 |
钥匙 | 不祥 | |
户口 | 不祥 | |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 1、被皮山县人民法院查封; | |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 1、 法院裁定书; 2、《拍卖成交确认书》; 3、《协助执行通知书》。 | |
拍品介绍 1、拍卖标的权属状况: 本次拍卖标的物位于皮山县沙依巴格路12号院2栋1单元302室房产;建筑面积103.92平方米,该房屋有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号:皮私房字第2005-0020号);房屋用途为住宅,砖混结构,基础设备齐全,维护良好,总层数5层,房屋位于3层;室内装修:部分地砖、部分地板、橱柜、吊柜(详见评估报告)。 2、标的四至:东临安徽大道,西临固玛南路,南临和田公路管路局皮山分局,北临萨依巴东路。 3、交通状况:交通便利。 4、特殊说明: (1)竞买人需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法院按现状进行拍卖; (2)买受人资格问题,请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否则买受人须自行承担因主体不适合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 (3)拍卖标的内的可移动物品不包括在本次拍卖范围内。 (4)本次拍卖标的物目前具体情况不详,请竞买人自行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且可能存在欠缴物业费、暖气费,由竞买人自行缴纳,皮山县人民法院及新疆司辅网拍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不作任何承诺及处置。 |
变卖公告
皮山县人民法院定于2020年4月15日上午12时至2020年6月13日上午12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位于皮山县沙依巴格路12号2栋1单元302室房产,房屋建筑面积:103.92平方米,该房产有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号:皮私房字第2005-0020号);房屋用途为住宅,砖混结构。
评估价:194746元;
变卖价:不低于122694元;
保证金:24000元;
增价幅度:1000元(以及其整倍数)。
二、变卖时间:2020年4月15日上午12时至2020年6月13日上午12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变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变卖价款122694元,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变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122694元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122694元将不计息退还。
四、变卖流程: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五、变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变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向者请联系辅助机构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七、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标的物所有权变更、办证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税、费由买受人全额承担。此标的物可能存在的各项管理费包括滞纳金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竞买人是否具有竞买资格,请自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拍卖人、法院、辅助服务机构不承担一切责任。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变卖竞价前10日通过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有意竞买者须以自己的名义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本标的物竞得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变卖余款须在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内)或10个工作日(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皮山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固玛性用社;账号:878130012010101971396;行号:402896458119);司法辅助费用须在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内)或10个工作日(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前缴入指定账户(新疆诚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账号:3000 3101 0400 02894,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南门国际城支行,行号:103881000316),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手续等)到皮山县人民法院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手续。
十一、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参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请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邹法官 0903-6425863
监督电话:400-188-7027
辅助机构:曾主任
咨询电话:15739531835
皮山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0日
拍卖须知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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