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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27号102室的房屋3年租赁权
+ 内环内空置房沿街旺铺
拍品号【1】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27号102室的房屋3年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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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参拍及支付保证金

在线报名截止日期:2019-11-12 16:00:00


  • 拍卖类型:+
  • 数量/单位:80平方米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评 估 价:-- 元
  • 保 证 金:50,000 元
  • 佣  金:2.00%
  • 拍卖机构: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标的信息仅供评估,具体以当天拍卖特别规定为准。

    标的视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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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详细信息
    拍品描述
    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27号102室的房屋3年租赁权,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起拍价为3年租金的总额。
  • 拍卖公告

    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租赁权拍卖公告

     

    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19年1111日13:30至2019年1113日13:30举行租赁权拍卖会,现公告如下:

    本次拍卖分为:在线72小时预竞价和网络现场同步拍卖两个阶段。

    在线竞价阶段:2019年1111日13:30至2019年1113日13:30,竞买人资格及出价带入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其最高应价为网络现场同步拍卖的起拍价。

    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阶段:2019年1113日13:30开始至拍卖会结束。

    现场拍卖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

    在线拍卖网址:公拍网-资产拍卖(www.gpai.net)。

    一、拍卖标的

    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27号102室的房屋3年租赁权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起拍价为3年租金的总额。

    、咨询、展示

    1、咨询时间:公告之日起至拍卖会前一天(9:00—16:00)

    2、竞买人在约定的时间看样,电话:021-53063193、63856977。

    三、注意事项    详见《拍卖目录》《房屋租赁合同》

    1、竞买人须具备与竞买标的相适应的资格和条件,在规定时间内至西藏南路748号办竞买协议手续,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交付保证金5万元,以票据支付的保证金须在截止时间前到账。

    2、线上、线下报名及交付保证金截止时间:2019年11月12日16:00。

    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48号

    保证金账户名: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帐号:7311610182600028051;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黄浦支行。

    拍卖须知

    拍卖须知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特别规定

    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房屋租赁权拍卖特别规定

    本公司定于2019年11月11日13:30至2019年11月13日13:30举行房屋租赁权拍卖会。竞买人必须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竞买协议手续,并提交身份证明、交付保证金,可以参加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

    本次拍卖形式:在线72小时网络预竞价后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

    在线竞价网址:公拍网-资产拍卖(www.gpai.net/zc)。

    在线竞价阶段:2019年11月11日13:30至2019年11月13日13:30,竞买人资格及出价带入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其最高应价为网络现场同步拍卖的起拍价。

    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阶段:2019年11月13日13:30开始至拍卖会结束。

    现场拍卖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

    一、拍卖标的:

    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27号102室房屋3年租赁权,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起拍价为房屋3年租金的总额,起拍价为72万元。

    该标的物业管理费由委托方承担: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二、拍卖人在拍卖会前均已履行拍卖标的的公告、展示及告知义务,向竞买人提供的拍卖标的清单、说明、图片等资料仅供参考,不作拍卖成交依据和任何承诺、担保。竞买人务必在拍卖前亲临展示现场勘查标的,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现状及相关政策已完全了解,接受拍卖标的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

    三、本次拍卖标的是按其现状进行拍卖,无论是现场或通过网络参加拍卖的竞买人都可以按照拍卖师报出的起拍价和加价幅度应价和加价,最高应价经拍卖师最后一次并落槌表示成交,拍卖人与买受人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通过网络操作拍卖成交的,则按网络规则办理相关手续。

    四、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在2019年11月15日16时前支付拍卖总成交价六分之一首期房屋租赁半年的租金,另须支付拍卖人按拍卖总成交价2%的佣金,上述款项买受人逾期支付的,则视作买受人违约,保证金作违约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五、拍卖成交后,本公司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首期半年租金及2%佣金后,仅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佣金发票。拍卖保证金转为租赁保证金。

    六、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付清全部款项后,本公司协助买受人与委托方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交接手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相关事宜均按《房屋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拍卖成交后,若因委托方因素导致所委托的拍卖标的发生无法办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交接手续等情况,拍卖人仅负责及时通知买受人,并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八、竞买末成交者,在拍卖结束后凭竞买协议书办理退回保证金手续,该凭证为退还保证金的唯一依据,请妥善保管,遗失不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拍卖款及佣金收款账户

    户名: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黄浦支行;

    账号:7311610182600028051。

    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1月


    附:租赁合同样本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将坐落在上海市制造局路27102室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约为80平方米。

    二、甲、乙双方约定,租期自              日起至              日止,年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每半年应付      元。

    三、该房屋租金按半年为一期支付,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支付下个半年的租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日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四、租赁期间,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 50000 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不计利息)应如数返还乙方。

    五、租赁期间,乙方需申办或注册地变更营业执照,甲方应提供场地租赁证明,租期届满或合同终止日后,乙方应在15天内自行办理营业执照注册地变更或注销,每逾期一天需承担违约金1000元正,已付保证金作违约金不予退还(多退少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六、租赁期间,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通信、空调、有线电视、宽带费用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

    七、租赁期间,房屋的照明、电路、水管及下水道维修费由乙方承担。电表、水表由甲方负责。

    八、租赁期间,甲方应保证该房屋主体结构等具备安全的使用状态,若乙方发现该房屋主体结构等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及时处理。若甲方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不及时处理,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时,乙方有权不予支付无法正常营业期间的租金,且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

    九、乙方另需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原有装修及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或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视为乙方违约。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十、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乙方装修而产生的问题,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则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租赁期满或因乙方过错导致提前解除租赁关系,乙方投入的装修及不能移动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该房屋内的装修及不可移动物,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或合同终止日后一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原日租金的三倍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乙方返还的该房屋,应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若乙方在规定的腾退期间内未搬离全部物品的,则视为乙方违约,同时表明放弃未搬离物品的所有权,已付的所有款项作违约金不予退还,且无条件同意由甲方按无主物品处理;因乙方逾期腾退房屋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将追究乙方责任。

    十三、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的,视为乙方违约。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十四、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的;

    (五)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并可能于租赁期限内被处分,现被处分的。

    十五、租赁期内,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三倍标准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十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合法经营,违者自负。

    十八、乙方承担承租期内消防安全责任,主动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等,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十九、本合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说明:租期届满后,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再次委托拍卖,再次拍卖,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证件号:                            证件号: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签订日期:               

    竞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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