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东路54号(共2间)商铺三年期租赁权
58 平方米 | 起拍价:5万元 |
流标 |
永春东路56号1、2室(西起第1、2间 共2间)商铺三年期租赁权
58 平方米 | 起拍价:5万元 |
流标 |
永春东路56号3室(西起第3间 共1间)商铺三年期租赁权
29 平方米 | 起拍价:2.5万元 |
流标 |
永春东路62号3-4室(西起第3、4间 共2间)商铺三年期租赁权
83 平方米 | 起拍价:5万元 |
流标 |
永春东路62号1-2室(西起第1、2间 共2间)商铺三年期租赁权
60 平方米 | 起拍价:4万元 |
流标 |
永春东路66号1-3室(西起第1、2、3间 共3间)商铺三年期租赁权
100 平方米 | 起拍价:6.5万元 |
流标 |
永春东路66号4室(西起第4间 共1间)商铺三年期租赁权
40 平方米 | 起拍价:2.4万元 |
流标 |
永春东路68号1室(西起第1间 共1间)商铺三年期租赁权
40 平方米 | 起拍价:2.5万元 |
流标 |
永春东路68号2室(西起第2间 共1间)商铺三年期租赁权
40 平方米 | 起拍价:2.5万元 |
流标 |
永春东路68号3室(西起第3间 共1间)商铺三年期租赁权
40 平方米 | 起拍价:2.5万元 |
流标 |
永春东路76-78号西起第1、2间(共2间)商铺三年期租赁权
81 平方米 | 成交价:5万元 |
成交 |
永春中路38号(共3间)商铺三年期租赁权
85 平方米 | 成交价:7万元 |
成交 |
永定南路266号商铺三年期租赁权
120 平方米 | 起拍价:3万元 |
流标 |
永春中路122号1-3室(南起第1、2、3间 共3间)商铺三年期租赁权
110 平方米 | 成交价:8万元 |
成交 |
永春中路122号4-5室(南起第4、5间 共2间)商铺三年期租赁权
75 平方米 | 成交价:5.6万元 |
成交 |
永春中路122号6-7室(南起第6、7间 共2间)商铺三年期租赁权
80 平方米 | 成交价:5.6万元 |
成交 |
永春中路122号8室(南起第8间 共1间)商铺三年期租赁权
20 平方米 | 成交价:2.2万元 |
成交 |
永春中路126号1-4室(南起第13、14、15、16间 共4间)商铺三年期租赁权
144 平方米 | 成交价:10.8万元 |
成交 |
受有关单位委托,本公司定于2017年12月12日(周二)下午2:00在上海市福州路515号三楼拍卖厅举行拍卖会,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为保证金,单位万元)
三年期商铺租赁权
永春东路:1、54号(共2间) [1.5]
2、56号1、2室(西起第1、2间) [1.5]
3、56号3室(西起第3间) [0.8]
4、62号3-4室(西起第3、4间) [1.5]
5、62号1-2室(西起第1、2间) [1]
6、66号1-3室(西起第1、2、3间) [2]
7、66号4室(西起第4间) [0.8]
8、68号1室(西起第1间) [0.8]
9、68号2室(西起第2间) [0.8]
10、68号3室(西起第3间) [0.8]
11、76-78号(西起第1、2间) [1.5]
永春中路:1、38号(共3间) [2]
2、122号1-3室(南起第1、2、3间) [2.5]
3、122号4-5室(南起第4、5间) [1.5]
4、122号6-7室(南起第6、7间) [1.5]
5、122号8室(南起第8间) [0.8]
6、126号1-4室(南起第13、14、15、16间) [3]
永定南路266号 [1]
二、咨询电话:51701227
三、注意事项:竞买人在拍卖会前应持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交付拍卖保证金。
拍卖须知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商铺租赁权拍卖特别规定
(2017年12月12下午2:00商铺租赁权拍卖会)
一、标的概况及瑕疵说明
1、本场拍卖会标的位于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东路54号、永春东路56号(1-2室、3室)、永春东路62号(1-2室、3-4室)、永春东路66号(1-3室、4室)、永春东路68号(1室、2室、3室)、永春东路76-78号(西起第1、2间)、永春中路38号、永定南路266号、永春中路122号(1-3室、4-5室、6-7室、8室)、永春中路126号(1-4室)(以下简称“标的”),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价为第一年的商铺租赁费。
2、该十八处商铺的使用权的转让人系受法律保护的拍卖当事人(委托人),且委托人有权确定出租期限和使用权转让方式。
3、商铺原承租人尚未撤离,仍在“经营”使用房屋,新一轮租商铺赁权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起止期限为准,三年期间,每年的租赁费不变。
4、买受人先付租赁费后使用商铺,租赁费按年支付。第一年的租赁费在拍卖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本公司,第二年至第三年的租赁费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载于《房屋租赁合同》,其要点是,买受人必须提前一个月付清下一年度的租赁费给出租方,如果买受人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清下一年度的租赁费,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同时,出租方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5、标的经营范围涉及特种行业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核准。
6、竞买人在拍卖前应当全面了解上述情况,评估风险,谨慎参拍。
二、注意事项
1、出租方已通过“口头、电话、告知函”等形式通知《房屋租赁合同》原承租人——按照双方签订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的中约定,商铺租赁权已到期,新一轮商铺承租人将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即新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在公开的商铺租赁权拍卖会上产生;如商铺原承租人参加拍卖会未竞得标的的,必须按照原《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进行清场后并交还房屋,否则属于违约,应承担原《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2、商铺原承租人参加拍卖会竞得标的的,已付的拍卖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商铺原承租人参加拍卖会未竞得标的的,已付的拍卖保证金转为商铺清场保证金(买受人不享有装修免租期)。
3、鉴于商铺原承租人原租租赁合同到期后不拥有房屋使用权、商铺租赁权,其经营性装修、房屋内实物(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存货、货架等)均无法律保障(注:商铺原承租人竞得商铺租赁权成为买受人的,可不撤离),若商铺原承租人以所谓支付转让费方式使用商铺,非委托方所为,且委托方未从中获利。若商铺原承租人应撤离而未撤离,将影响商铺租赁权买受人的申照、装修、经营,与此关联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与生效、商铺的启用与停用,均具有不确定性。若商铺原承租人不撤离的,则侵犯买受人的权利并造成标的委托人权益受损,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商铺原承租人、新的租赁权买受人均不得对现状(包括自建部分不动产建筑物、自建仓库、隔断、隔墙、通道等)自行进行拆除、移位、改建,如确需拆除、移位、改建须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5、拍卖会前,竞买人签署《商铺拍卖特别说明》、《特别规定》,即视为认同《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房屋租赁合同》(样本)详见本《商铺拍卖特别说明》附件。拍卖会后,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对《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条款有异议而不肯按时签订合同的,属于违约,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三、优先购买权
1、考虑到前一轮商铺租赁与新一轮商铺租赁必须有机衔接,标的委托人(商铺出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赋予原商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2、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3、不可重复享有优先购买权,即:
第一,优先购买权人仅在本次商铺租赁权拍卖会上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只享有本人签订的原租赁合同范围的商铺(租赁权)的优先购买权。
四、付款与签订租赁合同
1、买受人应于2017年12月19日(星期二)下午17:00前向本公司(地址:上海市福州路515号3楼)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特别提醒:同一买受人结算价款只能刷一张银联卡,每多刷一张银联卡本公司代收20元/卡手续费,信用卡0.6%手续费由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付清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后,必须在商铺原承租人撤离后,方可进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标的交接程序,何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等候标的委托方的通知。
3、若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商铺原承租人不撤离、没有清场等)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签订的,买受人仅获得以下两项权利,放弃其他任何请求权,即:
第一,如果自买受人支付租赁费起三个月后仍不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取得商铺使用权,买受人可获得按银行一年期同期存息标准计算的三个月的“租赁费利息”。
第二,如果自买受人支付租赁费起六个月后仍不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取得商铺使用权,买受人可取回本人已付的租赁费和拍卖佣金,并可获得按银行一年期同期存息标准计算的自支付租赁费之日起到合同无法生效之日的利息(注:如果买受人已取得三个月的“租赁费利息”则剔除)。
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