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逛公拍
上海国拍2017年10月26日房地产拍卖会
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三号厅
首页 > 拍卖会 > 上海国拍2017年10月26日房地产拍卖会
  • 拍卖目录
  • 拍卖公告
  • 拍卖规则
  • 特别规定

    受有关单位委托,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10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30在乔家路2号上海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举行拍卖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 【拍卖保证金:600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1256号201室(建筑面积4198.31平方米)商场,竣工日期为2009年,土地总面积14390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使用期限至2071年10月2日止,土地用途为住宅。上述标的带租约拍卖,租赁期自2009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15日止。

    ★咨询看样:公告之日起接受咨询看样(双休日除外)。★咨询电话:63392222、63392283;拍卖平台:公拍网,公拍网网址:www.gpai.net。

    ★须知:竞买人须为与竞买标的相适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交相关文件和身份证明(如竞买人为企事业单位,则须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相应企业资质证书,同时提供上述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竞买人为个人则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于2017年10月25日下午16:00前至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108号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交付拍卖保证金,以票据支付的保证金须于2017年10月25日下午16:00前到帐。竞买人可现场出价竞拍外,也可网上同步竞拍。



    拍卖须知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一.竞买人应为具有与竞买标的相适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竞拍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件和其他规定文件,交付拍卖保证金人民币600万元,签署竞买人声明后于2017年10月25日下午16:00前办理竞买登记手续,上述手续办妥且拍卖人确定竞买人的保证金到账后,竞买人在拍卖会当天方可领取竞拍号牌,进场参加竞拍。
    二.本场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地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自身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由)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交易登记过户手续的,则拍卖结果无效,所支付拍卖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同意由拍卖人对该标的再次拍卖,并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三. 本场拍卖会除以现场举牌竞价方式外,也可采用网络同步拍卖方式进行。本场拍卖竞价方式采用增价方式。进行拍卖时,先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 竞买人按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加价竞买,低于加价幅度的竞价无效,至无人继续加价后,以拍卖师是否敲下木槌表示成交与否,不到底价不成交。
    四.拍卖标的目前带有租赁,租期自2009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15日止,日租金为1.62元/天/平方米(租金前三年不变,第四年起每三年环比递增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本场拍卖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有在房地产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房产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应须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以及房地产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和拍卖佣金。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后次月起享受租金收益。

    五.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2017年11月30日下午16:00时前支付成交总额50%的款项及拍卖佣金,余款须于2017年12月31日下午16:00时前付清。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相应拍卖标的再次拍卖的,另须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同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六.买受人另须向拍卖人支付成交总价5%的拍卖佣金。
    七.拍卖成交后,本公司只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佣金发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买受人名称须与《意向竞买申请登记表》上申请人一致。
    八.拍卖成交且付清全款后,买受人须自行持本公司和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到拍卖房地产所属的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及登记手续和支付相关税费,租赁关系的变更由委托人协助办理。在办理权属变更及登记手续中所涉及的应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所承担的一切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水、电、燃气、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自拍卖标的移交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并自行办理水、电、煤气等户名变更或申请安装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初装费、设备费、管线费、扩容费、拆修费等)。

    九.本场拍卖会拍卖人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请竞买人充分注意已披露和拍卖人、委托人未知信息的风险控制与防范。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该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认真了解、查看本次拍卖的标的,并到相关部门核实了解拍卖标的物所在区域规划、拆迁、户籍登记、企业注册登记及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独立判断自担风险。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应价,即视为其了解并接受所竞买标的的现状(包括权属现状)和拍卖特别说明,自行承担对拍卖标的的认知疏忽和误解责任。买受人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竞拍标的,买受人如对所购得拍卖标的的处置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十.本场拍卖的房地产以现有房地产登记部门填发的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内容进行拍卖。竞买人竞拍成交,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时如遇面积增减,本公司和委托人不承担多退少补的责任;如因政策法规限制,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手续的,本公司和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拍卖成交后,如委托人依法撤销本次拍卖结果的,拍卖人仅向买受人如数退回已收到的全部价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十一.本次拍卖的房地产均以房屋、土地的现状和相关权属现状进行拍卖。本公司和委托人对本次拍卖的房地产的权属和建筑质量、品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建筑材料标准、房屋的沉降、渗漏、房屋配套设备的完好程度等)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
    十二.本场拍卖会中的未成交者交付的保证金,于拍卖结束后全额退还;以票据支付的保证金,于拍卖之日三天后全额无息退还。


       拍卖标的:闵行区龙茗路1256号201室(建筑面积4198.31)商场

    特别告知:

    1、拍卖标的系社会委托,原权利人于2016年取得由闵行区房地产管理局填发的“沪房地闵字2016第072191号”房地产权证,根据权证记载内容摘要如下:拍卖标的坐落于龙茗路1256号201室;建筑面积为4198.31平方米;室号或部位为1256号201室;用途为商业;建筑类型为商场;总层数:7层;竣工日期:2009年;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期限至2071年10月2日止;宗地(丘)面积为143906平方米。

     

    2、拍卖标的目前带有租赁,租期自2009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15日止,日租金为1.62元/天/平方米(租金前三年不变,第四年起每三年环比递增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次拍卖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拍卖标的不包括建筑物内所有装修装潢、电器、家具、办公设备设施等可移动的物品和原房屋装潢的所有物品。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买受人须于2017年11月30日下午16:00时前支付成交总额50%的款项及拍卖佣金,余款须于2017年12月31日下午16:00时前付清。如买受人未按本次拍卖文件规定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将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本公司经委托人同意后重新拍卖的,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4、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凭拍卖人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依照本次拍卖须知、特别规定、拍卖目录中规定的内容,自行办理拍卖标的的房地产权属交易变更过户手续,所涉及的应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所承担一切税收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水、电、燃气、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自拍卖标的移交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并自行办理水、电、煤气等户名变更或申请安装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初装费、设备费、管线费、扩容费、拆修费等)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5拍卖成交后,租赁关系的变更由委托人协助买受人办理,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后次月起享受租金收益。

     

    6、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





拍卖机构:
联系电话:
国拍公司(63392222)
本场拍卖方式:
  • 同步拍开始:2017-10-26 10:30:00
  • 本场拍卖师:

    杨宏
    拍卖师证号:1400018
    拍卖会信息:
    佣金:执行司法
    加价方式:增价
    报名地点:福州路108号
    在线报名截止日期:2017-10-25 16:00:00
    重要通知:
    Copyright © 2010-2016 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沪ICP备11015601-3号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 邮编:200010 电话:400-820-3720 传真:021-64226596 邮箱:webmaster@gpai.net

    沪公网安备 310101020025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