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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同2023年9月7日物资、机动车拍卖会
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一号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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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拍卖目录
  • 拍卖公告
  • 拍卖规则
  • 特别规定

    受委托,于2023年9月7日(周四)13:30在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1号厅)举行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会,拍卖标的:

    1、报废物资一批(按现状整体拍卖)【3000元】

    2、沪GP7321小型普通客车壹辆(不带牌)【2000元】

    3、沪H50220小型普通客车壹辆(不带牌)【2000元】

    4、沪MS3872小型普通客车壹辆(不带牌)【2000元】

    咨询时间:自公告日起至2023年9月6日9:00—15:00(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21-36030081 王老师

    注意事项:标的物(1)竞买人须为具有有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资质的上海企业法人。竞买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9月1日15:00前须由法定代表人本人到本公司办理看样登记手续,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仅限法定代表人一人看样,未办理看样登记和未看样的竞买人,均不予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标的物(1)审核通过的竞买人与标的物(2)、(3)、(4)的竞买人须于2023年9月6日15:00前提交有效身份证件,至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3号8号楼402室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及网络实名认证,并支付拍卖保证金,方可参加网络或现场拍卖。以票据支付的须于拍卖登记截止日前进本公司账户(户名:上海海同拍卖有限公司  账号:31578103001408894  开户行:上海银行桃浦支行)。

     

     

    拍卖须知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本《拍卖特别规定》是针对2023年9月7日(星期四)13:30举行的拍卖会所制定的。

    1. 本场拍卖会标的物:

      (1)报废物资壹批

      (2)沪GP7321小型普通客车壹辆

      (3)沪H50220小型普通客车壹辆

      (4)沪MS3872小型普通客车壹辆

      二、标的物(1)拍卖特别规定:

      1、标的物(1)为报废物资,现存放于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2859号内。按其现场现状整体拍卖,其现状由竞买人到现场勘查,自行认定,拍卖人不作任何担保责任。拍卖人提供的信息仅供竞买人参考,标的物(1)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重量和附件、零部件均以标的物存放地的现状为准。竞买人在拍卖前应自行对标的物(1)进行看样、鉴别、咨询,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对本次拍卖的标的物(1)现状已全面了解清楚,并接受标的物(1)一切现状(包括瑕疵等)。委托人和拍卖人不对拍卖标的物(1)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重量和附件、零部件等缺损、瑕疵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1)的真伪、品质、性能、质量、保质期、保修期、完整性、安全性、可用性和环保性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不提供原始票据、合格证、质保书、保修卡、相关证书等一切技术档案资料,也不对拍卖标的物(1)有关技术参数的准确性、可靠性等提供担保。标的物(1)附件、零部件有缺损,不保证标的物(1)能否正常使用,买受人如若仍直接使用、或销售给用户使用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及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委托人、拍卖人不对因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2、所有堆放在标的物(1)场地上的其他设施设备、物资均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堆放地的内外所有附属的楼板、楼板架、货架、扶梯、卷帘门、防盗门、电线、电缆、电梯、消防器具等其他设施和设备以及与标的物(1)相连接的电线、管件和设施设备均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当日付清拍卖标的物(1)拍卖成交全款、拍卖佣金,同时买受人另须支付提货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否则视作违约,并不予退还已缴付的拍卖保证金,并根据《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买受人在付清拍卖成交全款、拍卖佣金、提货保证金后,还需收到拍卖人提货通知后,方可将拍卖标的物(1)搬离现场。委托人和拍卖人仅按拆卸后堆放在指定地点的拍卖实物现状发货。买受人提货后,需经委托人确认没有造成其损失的,拍卖人方可将提货保证金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回原支付账户。反之,若造成委托人损失的,除按损坏物原价赔偿之外,还须将全额提货保证金作违约金支付予委托人。

      5、买受人在装卸、出库、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和规范,不得损坏堆放地建筑物及灯饰等固定设施,不得拆卸和搬运与拍卖标的物(1)相关和不相关的设施、设备等物资,否则视为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委托人有权没收全额提货保证金。

    6、买受人进场提货时必须带好本人身份证件,并做好登记手续。标的物(1)委托人不提供搬运设备,买受人在提取货物时所需拆装费、装卸费、起重费、搬运费、拖车费、仓储费、运输费、劳务费、人工费、必要的配件维修费、过磅以及跨境出市等手续及所需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支付,未明确缴纳义务人的税费亦全部由买受人支付。买受人须服从标的物(1)委托人必要的管理和安排,自行与标的物(1)委托人协商解决提货用水、用电等事宜,如买受人与标的物(1)委托人发生纠纷,可自行按法律法规解决。买受人如须进行明火、电焊、气割等特殊作业的,须派遣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并向有关部门备案,相应的风险、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若未按约定期限搬离拍卖标的物(1)的,须支付仓储费人民币1000元/天。买受人如逾期10个工作日未提清拍卖标的物(1)的则作无主商品处理。买受人不提取拍卖标的物(1)属于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买受人在提货施工期间不得损坏拍卖标的物(1)堆放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屋顶钢结构、房屋支撑梁等及房屋固定设施、设备等,也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结构、框架、吊顶、门窗、电缆、电线、管道、照明设施、电闸开关、消防设施设备、楼梯、电梯等)。若买受人及买受人雇佣的人员的行为造成上述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损坏的,买受人须自行将其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

    7、自标的物(1)拍卖成交之日起,如出现提货时与看样时不一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灭失、遭受意外毁坏、非法占用、自然损毁、数量和重量溢缺和司法查封等),并由此可能造成的拍卖标的物(1)权益受损等弊端,相应的风险、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不实行多退少补,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买受人在接受拍卖标的物(1)后,必须经由省市级以上的技术安全监督机构发放资质的企业进行安全拆装、运输、使用和销售,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买受人在接受拍卖标的物(1)后的拆装、运输、使用和销售等各种情况下所遇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委托人对拍卖标的物(1)能否过户或权利转移、使用、销售等不提供保证和不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只在必要时给予协助。

    三、标的物(2)-(4)拍卖特别规定:

    1、标的物(2)-(4)均不带沪牌,按实物现状拍卖,有可能是废旧机动车,能否启动不详,计码表显里程不详,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提供发票、合格证、质保书和保修卡等一切技术档案资料,对拍品的性能、质量、保质期、保修期、完整性、安全性、可用性和环保性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不对标的物(2)-(4)有关技术参数的准确性、可靠性等提供担保。标的物(2)-(4)按其现状拍卖,其现状由竞买人到现场勘查,自行认定,拍卖人不作任何担保责任。

    竞买人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须提供上海市车辆管理所规定的必备证件及资料原件,包括本市户籍的竞买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住址为外环以外的本市户口簿、非沪籍的竞买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住址为外环以外的居住证。若拍卖成交,因由于买受人提供信息有误所造成的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2、标的物(2)-(4)废旧机动车不办转籍可以办理沪牌或沪C牌照。

    买受人如需上沪牌:沪籍人士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簿、车辆额度证明单;非沪籍人士除提供有效身份证、在沪居住证、车辆额度证明单以外,另须提供有效临时居住地所辖的公安部门开具的纸质居住证明,以及符合申请办理上沪牌的其他条件,委托人和拍卖人均不作能上沪牌的承诺,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支付。若买受人不能上沪牌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也均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如需上沪C牌照,需满足以下条件:

    1)需提供住址为外环以外的本市户口簿或居住证;

    2)办理沪C牌照,需本人到场拍照并签署告知书;

    3)个人名下只能有两辆沪C牌照的车辆;

    4)办理沪C牌照,需车主本人持有有效驾驶证;

    5)注册在外环以外的公司,沪C牌照数量不受限制,但车辆不能有报废、未年检、累计超过5条未处理的违章记录。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拍卖会当日付清拍卖标的物(2)-(4)拍卖成交全款和拍卖佣金,另须支付拍卖标的物(2)-(4)废旧机动车过户和代办费人民币2800/辆,买受人还须支付由拍卖人代为办理拍卖标的物(2)-(4)废旧机动车年检费、拖车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人民币4000/辆,未明确缴纳义务人的税费亦全部由买受人支付。拍卖标的物(2)-(4)废旧机动车过户须由拍卖人办理,过户时间较长。若买受人逾期提供车辆办证材料,导致延误办证时间,则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4、若拍卖标的物(2)-(4)废旧机动车不能正常发动,或零部件有缺损,未办理车辆保险,买受人仍直接使用、或销售给用户使用,由此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及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拍卖标的物(2)-(4)的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拍卖款项,并办理完权证过户手续后,由买受人与拍卖人直接办理拍卖标的物交接手续。买受人在出库过程中,必须聘用经由上海市技术安全监督机构发放资质的企业进行安全运输,不得对存放地建筑物及灯饰等固定设施造成损坏,否则由此产生的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等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在提取标的物(2)-(4)时所需拖车费和劳务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支付;。由拍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提货期限,若买受人逾期提车,则停车费、各种罚款及记分、年检、保险费以及原权利人应缴纳的相关各种税费(含海关税款)亦由买受人支付,同时,拍卖人将向买受人另行收取停车费人民币200//辆;。未明确缴纳义务人的税费也全部由买受人支付。

    拍卖人特别提醒:

    (1)若买受人最终无法办理沪牌或沪C牌照上牌手续,则须经委托人同意,由委托人和拍卖人仅按原进款方式无息返还其拍卖标的物(2)-(4)拍卖成交全款、拍卖佣金及废旧机动车过户和代办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损失。

    (2)若买受人未在规定日期内付清拍卖全款,或票据支付未到达拍卖人帐户,按违约处理,均不得办理任何车辆转移登记手续,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拍卖成交的标的物(2)-(4)办理权证过户时间较长,待办理完权证过户后,买受人方能办理有关车辆的交接。

    (4)在本次车辆拍卖中未注明车辆状况,若缺失有关证件,均由拍卖人代为补办,但相关补办费用均由买受人支付。

    (5)标的物(2)-(4)拍卖成交后,原车牌额度由委托人持有,买受人只能办理沪C牌照,沪C牌照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时随机产生,拍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

    (6)标的物(2)-(4)提车时间及地点由拍卖人另行通知。

    5买受人应在委托人收到拍卖成交全款后,配合委托人和拍卖人办理车辆交接、退牌及证照变更登记手续,(过户变更的车主名称必须与买受人名称一致),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标的物(2)-(4)退牌费、上牌费、过户交易费、补证费、保险费、维修费、检测费、办证服务费、拖车费、停车费、补验车费、年检费、违章罚款及记分和相关欠费滞纳金等)均由买受人支付。

    6、如出现确非买受人过错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物(2)-(4)无法完成过户,买受人仅有权主张退回已缴付的拍卖价款(不计利息),无其他任何请求权(包括但不限于已支付的停车费、年检费、拖车费、评估费、保险费、维修费、检测费、办证服务费、过户及代办费的费用补偿等其他权利)。买受人应在收到车辆主管机关不予办理过户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凭据,并应在委托人指定的期限前返还拍卖车辆至指定地点。若买受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或未于委托人指定的期限前返还拍卖车辆至指定地点的,则视为买受人自愿放弃还车退款权利。

    四、其它特别规定:

    1、请竞买人充分注意委托人和拍卖人已披露的信息以及未知信息可能引发的风险,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2、拍卖佣金:标的物(1)-(4)均按拍卖成交全款的5%收取,拍卖人仅开具拍卖佣金发票。

    3、当买受人付清拍卖成交全款、拍卖佣金、标的物(1)提货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标的物(2)-(4)废旧机动车过户和代办费人民币2800元/辆及废旧机动车年检费、拖车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人民币4000元/辆,并被确认已到拍卖人账户后,方可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佣金统一发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买受人姓名或名称须与《意向竞买申请登记表》上竞买人姓名或名称一致。如买受人姓名或名称和竞买人姓名或名称不一致,须在拍卖会前有书面约定。委托人、拍卖人不向买受人提供拍卖标的物(1)-(4)的拍卖成交款发票。

    4、自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物(1)-(4)如出现不确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灭失、被非法占用、遭受意外损害、自然毁损和司法查封等),并由此可能造成的拍卖标的物(1)-(4)权益受损等弊端均由买受人承担。

    5、本次拍卖会所提供的拍卖资料(包括《拍卖须知》、《拍卖特别规定》和《网上竞买须知》等文件),如有修正(或补充或删减),拍卖人可在拍卖会举行之前书面通知竞买人,或在拍卖会前在现场张贴修正公告,也可以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拍卖师当场口头说明;竞买人凡举牌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

拍卖机构:
联系电话:
王老师(36030081)
本场拍卖方式:
  • 同步拍开始:2023-9-7 13:30:00
  • 本场拍卖师:

    杨云飞
    拍卖师证号:2900037
    拍卖会信息:
    佣金:4.5%
    加价方式:增价
    报名地点:赤峰路63号8号楼402室
    在线报名截止日期:2023-9-6 15:00:00
    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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