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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拍卖行拍卖会2023.4.27
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33号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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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规定

    拍卖公告

     

    辽宁省拍卖行受委托,定于2023年4月27日10时在本行拍卖厅及公拍网(www.gpai.net),同步对如下标的进行公开拍卖:

    沈阳市和平区基隆路1号的全部财产权益,建筑物约845平

    整体拍卖起拍价:320万元

    预展时间及地点: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前,可电话预约看房

    咨询电话:13504078436

    【特别提示】:

    请有意竞买者及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会前,到辽宁省拍卖行(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33号)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辽宁省拍卖行

    2023年4月17日


    拍卖须知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拍    卖    规    则

     

    第一条:为维护委托人、竞买人切身利益,确保拍卖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价高者得原则的基础上有效进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拍卖惯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参加竞买活动的当事人必须认真阅读、领会、遵守2023427日拍卖会的《拍卖规则》、《竞买注意事项》、《标的告知书》和标的《财产权益转让协议书》的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竞买人欲竞买标的,应在拍卖前交付竞买保证金,并提供有效证件办理竞买手续。

    第四条:竞买人应在参加竞买前认真勘察拍卖标的。凡未经实地查看拍卖标的和未详细了解标的相关情况者,请不要参与投价竞买,拍卖人、委托人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第五条:竞买人一经办理竞买手续,即表示对竞买标的的现实品质及瑕疵确认负责,标的内附属设施物品等的现有品质、数量,以及对有关证件、资料的有无、真伪等都予以认可,确认无误。

    第六条:拍卖采取有底价增价式拍卖。竞买人自由叫价、价高者得,叫到最高价时采取“一次”、“二次”,第三次由拍卖师确认成交。一经成交,竞买者再递价无效。

    第七条:一经拍卖师确认,成交行为成立,竞买成功者即成为买受人,则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均已认可成交行为及本规则和《竞买注意事项》、《标的告知书》和《财产权益转让协议书》,各方均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八条:标的拍卖成交,买受人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拍卖规则》、《竞买注意事项》、《标的告知书》要求交纳标的拍卖佣金后,方能与委托人签署《财产权益转让协议书》,办理买受标的后续等工作。

    第九条:标的成交后,买受人应按拍卖人规定要求的时间直接将标的拍卖成交价款转帐到拍卖人指定帐户、签署《财产权益转让协议书》、办理买受标的等后续工作。到期未交,视为买受人违约并自动放弃标的,其所交纳的拍卖佣金不退,成交价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拍卖标的有关资料和法律文件等以委托人向买受人实际提供为准,拍卖人不作任何担保。

    第十一条:标的拍卖成交后,拍卖人按规定收取买受人拍卖成交总额5%的拍卖佣金。

                                                                                    辽宁省拍卖行

          

    竞 买 注 意 事 项

     

    一、竞买人参加竞买,须提供有效证件和竞买保证金办理竞买手续。其中有效证件包括:

    1.自然人竞买,请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竞买,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如委托竞买,请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人亲笔签名或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制订)。

    二、参加竞买者必须遵守本场拍卖会的《拍卖规则》、《竞买注意事项》、《标的告知书》及《财产权益转让协议书》中的各项条款后,方可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三、竞买者持有的《拍卖目录》仅供参考,拍卖标的以实物为准。参加竞买者请注意明细表中的说明。

    四、每个竞买标的须交纳竞买保证金为20万元,竞买保证金须在2022年4月26日16时前交到本行指定账户。竞买成功者的竞买保证金先充抵拍卖佣金。

    五、本场拍卖会未竞买成功者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会后即2023年4月28日16时后按交款原路径退还给竞买人。竞买人通过POS机交纳竞买保证金,退款时从竞买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手续费20元。

    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签署拍卖标的的《财产权益转让协议书》及交付全部成交价款等有关事宜。

    七、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按拍卖人要求将标的拍卖成交价款直接转账到拍卖人指定委托人账户。如买受人未按拍卖人要求时限内交纳标的成交价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与委托人签署《财产权益转让协议书》、未与委托人办理标的交接等后续工作,其所交纳到拍卖人指定帐户的标的成交价款将自动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由拍卖人全权处置,并追究买受人由此而给委托人、拍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署的买受人名称即为实际买受人,在签署标的《财产权益转让协议书》、交纳标的成交款及办理标的后续等相关事宜时,均以实际买受人为准。如未按本条款履行视为买受人违约,并按《拍卖法》有关规定执行,追究买受人由此而给委托人、拍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竞买人应遵守履行本场拍卖会的《拍卖规则》、《竞买注意事项》、《标的告知书》及《财产权益转让协议书》中的各项条款。

    2、本场拍卖会拍卖标的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报纸、公告等信息发布的文字、标的面积、标的图片资料等)仅供参考,标的按现场现有实际状况整体拍卖。标的勘察由竞买人自行查证,竞买人确定同意认可标的的所有瑕疵后,方可参加竞买,拍卖人不承担标的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3、本次拍卖会《拍卖标的明细表中的财产权益》主要是指有以下有效文件为依据:

    1)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1221执415号之二;

    2)   沈房权证和平字第11579号房屋所有权证;

    3)   沈房他证中心字第16063946号;

    4)   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的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书

    5)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黑龙江瀚图印刷有限公司】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书

    6)   黑龙江瀚图印刷有限公司与新大生于2023年2月8日在沈阳签署的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书

     

    以上文件所涉及标的的地址、面积仅供参考,若与标的所在房屋产权部门提供出具的其他文件资料中记载的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房屋面积、地址不符时,不影响标的拍卖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格。

    4、标的拍卖成交后,标的建筑物(构筑物)面积为多年前测量面积,今后待相关测量部门对该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实际测量并取得准确建筑面积时,委托人与买受人根据测量后的建筑面积,均不能对购房款有所影响,也不能多退少补。

    5、委托人必须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更名过户手续,拍卖成交的标的应按照产权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登记和产权证件以及权属转移登记和证件更名过户等相关事宜,所涉及的全部相关税、费等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如标的尚未过户至委托人名下,过户手续包括将此前不在委托人名下的房产过户至委托人名下,再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必须缴纳和补缴的任何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按国家政策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契税、房产税、交易费、评估费、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应须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以及房地产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标的拍卖前期所欠使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供暖、供电、供水、物业费、管理费、人工费等)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7、本次拍卖的标的是以现有手续资料和实物现状为准进行拍卖,竞买人须自行查验标的及有关瑕疵并予以认可。参加竞拍即视为完全接受标的的瑕疵,说明竞买人对竞买的建筑物(构筑物)现状及产权情况知悉并了解。因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延期办理的风险由买受人认可,拍卖人已向竞买人告知上述情况。

    8、标的拍卖成交后,由委托人负责办理标的清场,并协助买受人进驻,还要与买受人签署标的《财产权益转让协议书》。同时也要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与委托人签署本标的《财产权益转让协议书》。委托人必须将标的清场完毕并协助买受人进驻,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9、标的拍卖成交后,因委托人原因未履行标的的后续工作,造成标的违约,由委托人负责,并由委托人退还给买受人交纳的全部款项,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10、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与委托人签订本标的《财产权益转让协议书》,本标的财产权益按现场及现有实际状况进行拍卖,对已知瑕疵和未知瑕疵拍卖人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本次拍卖的标的,委托人有权在拍卖会前撤拍或缓拍标的。

    12、本场拍卖会《拍卖规则》、《竞买注意事项》、《标的告知书》、《财产权益转让协议书》条款如有变更,以拍卖师在拍卖会现场宣读为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优先购买权人必须依据拍卖公告的内容提交有效文件、身份证明、交付拍卖保证金、领取号牌进入拍卖现场,依法享有标的优先购买权。

    【特别说明】

    本次拍卖的原则,是利用拍卖的交易方式,将本次拍卖的“标的”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展示后进行拍卖,最终获得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公允价值。并将这个价值做为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签订“标的”转让协议书中转让价格的主要依据。所以,本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本次拍卖《财产权益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内容要按照《拍卖规则》和《竞买注意事项》中特别要求,规定委托人与买受人在转让过程中的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这个《财产权益转让协议书》将是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买卖本次拍卖标的的主要法律文本和转让依据。

     

      辽宁省拍卖行

    2023419

     

     

     

     

     

     

     

     

     

     

     

     

     

     

     

    拍卖标的明细表

     

    序号

    标 的 名 称

    面   积

    起 拍 价

    (万元)

    备  注

    1

    沈阳市和平区基隆路1号的全部财产权益

     

    建筑物

    约845平方米

     

    320万元

     

     

     

    标的按现场现有实际状况整体拍卖。

     


拍卖机构:
联系电话:
张经理(13504078436)
本场拍卖方式:
  • 同步拍开始:2023-4-27 10:00:00
  • 本场拍卖师:

    刘宁
    拍卖师证号:2400112
    拍卖会信息:
    佣金:TEBIE
    加价方式:增价
    报名地点: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33号12层
    在线报名截止日期:2023-4-27 10:00:00
    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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