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1号标的
2,323 亩 | 成交价:690元 |
成交 |
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2号标的
2,243 亩 | 成交价:350元 |
成交 |
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3号标的
1,452 亩 | 成交价:625元 |
成交 |
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4号标的
1,976 亩 | 成交价:350元 |
成交 |
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5号标的
1,703 亩 | 成交价:870元 |
成交 |
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6号标的
2,683 亩 | 起拍价:450元 |
流标 |
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7号标的
2,045 亩 | 成交价:350元 |
成交 |
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8号标的
2,471 亩 | 成交价:755元 |
成交 |
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9号标的
1,277 亩 | 成交价:650元 |
成交 |
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10号标的
3,566 亩 | 成交价:350元 |
成交 |
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11号标的
2,835 亩 | 成交价:350元 |
成交 |
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12号标的
1,611 亩 | 成交价:450元 |
成交 |
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13号标的
2,687 亩 | 成交价:450元 |
成交 |
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14号标的
1,712 亩 | 成交价:450元 |
成交 |
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15号标的
2,395 亩 | 成交价:550元 |
成交 |
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16号标的
1,820 亩 | 成交价:1140元 |
成交 |
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17号标的
2,126 亩 | 成交价:920元 |
成交 |
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18号标的
2,926 亩 | 成交价:910元 |
成交 |
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19号标的
3,121 亩 | 成交价:635元 |
成交 |
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20号标的
1,879 亩 | 成交价:730元 |
成交 |
拍 卖 公 告
鑫诚拍卖公司定于2023年2月24日12:00在青河县党校4楼会议室及“公拍网”同步拍频道(网址:http://www.gpai.net/tb/)举行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会,届时对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总面积共约:6.5万亩,分为27个标的拍卖)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竞买人需满足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竞得后须在青河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法人机构;
(2)历年来无违约、无欠交土地承包费等;
(3)未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二、报名时间
2023年1月29日—2023年2月23日止。
三、报名地址
阿勒泰市将军城三期一栋4楼
青河县阿魏灌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青河县青河镇团结西路老国土资源局三楼)
有意者,请前来办理竞投手续!
展示地点:拍品所在地
展示时间:2023年1月29日-2月23日
垂询电话:0906-6265111 18167681106 18509054600
阿勒泰地区鑫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月20日
变 更 公 告
我公司2023年1月28日在阿勒泰日报发布的拍卖公告,定于2023年2月24日12:00在青河县党校 4 楼会议室及“公拍网”同步拍频道(网址:http://www.gpai.net/tb/)举行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会,对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总面积共约:6.5万亩,分为27个标的拍卖)进行公开拍卖,现接到委托方书面通知,原公告内容做如下变更:
一、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总面积共约:6.5万亩,分为27个标的拍卖)。
变更为:
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总面积共约:6.8万亩,分为29个标的拍卖)。
二、竞买人需满足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竞得后须在青河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法人机构。
变更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竞得后须在青河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法人机构(青河县行政区域内企业除外)。
其他内容不变,以原公告内容为准,特此公告!
阿勒泰地区鑫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2月13日
拍 品 清 单 | ||||||||
标段编号 | 2020年种植作物 | 2021年种植作物 | 2022年种植作物 | 地块标识 | 地块面积(亩) | 合计面积约(亩) | 参考价 (元/年/亩) | 种植作物(2023) |
1 | 葵花 | 籽粒玉米 | 青贮玉米 | ZY1-3-1 | 584 | 2323 | 450 | 中草药(甘草3年) |
打瓜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ZY1-3-2 | 930 |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ZY1-3-3 | 809 | ||||
2 | 打瓜 | 籽粒玉米 | 青贮玉米 | ZY1-5-1 | 570 | 2243 | 350 | 马铃薯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打瓜 | ZY1-5-2 | 914.5 |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打瓜 | ZY1-5-3 | 758.9 | ||||
3 | 籽粒玉米 | 青贮 | 打瓜 | ZY1-7-1 | 902.4 | 1452 | 500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ZY1-7-2 | 122.5 |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打瓜 | ZY1-7-3 | 426.9 | ||||
4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ZY1-9-1 | 343 | 1976 | 350 | 马铃薯 |
打瓜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ZY1-9-2 | 928.8 |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ZY1-9-3 | 703.8 | ||||
5 | 籽粒玉米 | 打瓜/籽粒玉米 | 马铃薯 | ZY2-8-1 | 899.1 | 2158 | 500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打瓜 | 马铃薯 | ZY2-8-2 | 803.8 | ||||
籽粒玉米 | 打瓜 | 马铃薯 | ZY2-8-3 | 455.2 | ||||
6 | 葵花 | 打瓜 | 籽粒玉米 | ZY2-9-1 | 680 | 2683 | 450 | 中草药(黄芩3年)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打瓜 | ZY2-9-2 | 966 |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打瓜 | ZY2-9-3 | 1037 | ||||
7 | 打瓜 | 葵花 | 籽粒玉米 | ZY2-10-1 | 841.8 | 2045 | 350 | 马铃薯 |
打瓜 | 籽粒玉米/打瓜 | 籽粒玉米 | ZY2-10-2 | 600 | ||||
打瓜 | 籽粒玉米/打瓜 | 籽粒玉米 | ZY2-10-3 | 603.45 | ||||
8 | 打瓜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ZY2-11-1 | 560 | 2471 | 500 | 籽粒玉米 |
打瓜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ZY2-11-2 | 929.5 | ||||
打瓜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ZY2-11-3 | 981.7 | ||||
9 | 葵花 | 打瓜 | 打瓜 | ZY2-12-1 | 773 | 1277 | 300 | 小麦 |
打瓜 | 籽粒玉米/打瓜 | 籽粒玉米 | ZY2-12-2 | 504 | ||||
10 | 葵花 | 打瓜 | 籽粒玉米 | ZY3-1-1 | 556.7 | 3566 | 350 | 马铃薯 |
葵花 | 葵花 | 籽粒玉米 | ZY3-1-2 | 569 | ||||
打瓜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ZY3-1-3 | 1263.3 | ||||
打瓜 | 打瓜 | 籽粒玉米 | ZY3-1-4 | 1177.2 | ||||
11 | 葵花 | 打瓜 | 籽粒玉米 | ZY3-2-1 | 937.97 | 2835 | 350 | 马铃薯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ZY3-4-1 | 929.72 | ||||
青贮玉米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ZY3-4-2 | 967.25 | ||||
12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ZY3-3-1 | 984 | 1611 | 450 | 中草药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ZY3-3-2 | 627 | ||||
13 | 籽粒玉米 | 打瓜 | 籽粒玉米 | ZY3-5-1 | 904.8 | 2687 | 450 | 中草药 |
籽粒玉米 | 打瓜 | 籽粒玉米 | ZY3-5-2 | 460.3 | ||||
籽粒玉米 | 打瓜 | 籽粒玉米 | ZY3-5-3 | 360.5 | ||||
籽粒玉米 | 打瓜 | 籽粒玉米 | ZY3-5-4 | 961 | ||||
14 | 籽粒玉米 | 打瓜 | 籽粒玉米 | ZY3-9-1 | 940.5 | 1712 | 450 | 中草药 |
籽粒玉米 | 打瓜 | 籽粒玉米 | ZY3-9-2 | 771 | ||||
15 | 马铃薯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ZY3-10-1 | 1173.1 | 2395 | 300 | 小麦 |
马铃薯 | 打瓜 | 籽粒玉米 | ZY3-12-1 | 1221.65 | ||||
16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JY4-4-2 | 942.6 | 1820 | 350 | 马铃薯 |
撂荒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JY-4-8-1 | 877 | ||||
17 | 葵花 | 马铃薯 | 小麦 | JY4-6-1 | 1039.18 | 2126 | 500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马铃薯 | 打瓜 | JY4-6-2 | 1087 | ||||
18 | 籽粒玉米 | 小麦制种 | 马铃薯 | JY4-5-2 | 924.6 | 2926 | 500 | 籽粒玉米 |
葵花 | 马铃薯 | 小麦 | JY4-7-1 | 973.8 | ||||
籽粒玉米 | 马铃薯 | 打瓜 | JY4-7-2 | 1028 | ||||
19 | 马铃薯 | 弃标 | 马铃薯 | JY4-8-2 | 1444.6 | 3121 | 450 | 中草药 |
马铃薯 | 籽粒玉米 | 马铃薯 | JY4-9-1 | 1071.4 | ||||
马铃薯 | 打瓜 | 马铃薯 | JY4-9-2 | 605 | ||||
20 | 籽粒玉米 | 马铃薯 | 籽粒玉米 | ZY4-1-1 | 1086 | 1879 | 300 | 小麦 |
籽粒玉米 | 马铃薯 | 打瓜 | ZY4-3-1 | 792.8 | ||||
21 | 葵花 | 打瓜 | 马铃薯 | ZY4-2-1 | 640 | 3429 | 450 | 中草药 |
马铃薯 | 打瓜 | 马铃薯 | ZY4-2-2 | 918 | ||||
马铃薯 | 打瓜 | 马铃薯 | ZY4-2-3 | 961 | ||||
马铃薯 | 葵花 | 马铃薯 | ZY4-2-4 | 910 | ||||
22 | 葵花 | 马铃薯 | 打瓜 | ZY4-4-1 | 924.5 | 3623 | 500 | 籽粒玉米 |
小麦 | 马铃薯 | 打瓜 | ZY4-4-2 | 979.7 | ||||
籽粒玉米 | 马铃薯 | 打瓜 | ZY4-4-3 | 974 | ||||
葵花 | 马铃薯 | 籽粒玉米 | ZY4-4-4 | 745 | ||||
23 | 小麦 | 籽粒玉米 | 马铃薯 | ZY4-5-1 | 1046.1 | 2426 | 600 | 打瓜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马铃薯 | ZY4-5-2 | 873.2 | ||||
籽粒玉米 | 籽粒玉米 | 马铃薯 | ZY4-5-3 | 507 | ||||
24 | 生荒地 | 生荒地 | 生荒地 | JY5-3-1 | 948.59 | 1913 | 300 | 青贮玉米 |
生荒地 | 生荒地 | 生荒地 | JY5-3-2 | 964.01 | ||||
25 | 生荒地 | 生荒地 | 生荒地 | JY5-4-1 | 957.87 | 1915 | 300 | 青贮玉米 |
生荒地 | 生荒地 | 生荒地 | JY5-4-2 | 957.14 | ||||
26 | 马铃薯 | 打瓜 | 葵花 | ZY5-1-1 | 728.5 | 729 | 300 | 小麦 |
27 | 小麦 | 打瓜 | 籽粒玉米 | ZY5-2-1 | 894.3 | 2752 | 350 | 马铃薯 |
籽粒玉米 | 葵花 | 打瓜 | ZY5-2-2 | 916.5 | ||||
籽粒玉米 | 打瓜 | 籽粒玉米 | ZY5-2-3 | 941.5 | ||||
28 | 打瓜 | 马铃薯 | 籽粒玉米 | ZY5-4-1 | 927.5 | 2766 | 450 | 中草药 |
葵花 | 马铃薯 | 打瓜 | ZY5-4-2 | 930.5 | ||||
打瓜 | 马铃薯 | 葵花 | ZY5-4-3 | 908.3 | ||||
29 | 小麦 | 打瓜 | 葵花 | ZY5-6-1 | 900.2 | 2769 | 350 | 马铃薯 |
籽粒玉米 | 葵花 | 打瓜 | ZY5-6-2 | 924.1 | ||||
籽粒玉米 | 打瓜 | 籽粒玉米 | ZY5-6-3 | 944.2 |
拍卖须知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拍卖须知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经青河县阿魏灌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委托,阿勒泰地区鑫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将对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总面积共约:6.8万亩,分为29个标的拍卖)进行公开拍卖。
一、本次农业种植用地经营权拍卖的委托人为青河县阿魏灌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由阿勒泰地区鑫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
二、每个标的是根据土地分类编号和闭环供水系统确定(详见耕地实测影像平面图),面积是委托方测绘提供,拍卖起拍价根据委托方制定的保留价和土地种植条件、土地专业分类确定的,采用增价拍卖的方式,超过保留价后按价高者得的规则确定竞得人。
三、拍卖标的介绍
拍卖标的的详细内容以《标的介绍》以及该农业种植用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的内容为准。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竞得后须在青河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法人机构;
(2)历年来无违约、无欠交土地承包费等;
(3)未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申请人应与 2023 年 2月 23 日 18 时(北京时间)前按拍卖文件的规定到阿勒泰地区鑫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于 2023年 2 月24 日 11 时(北京时间)前向指定的账户内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为每个标的人民币50万元整(以到账为准),即竞买多个标的缴纳多个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应汇入指定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阿勒泰地区鑫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阿勒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 户:821010012010100365051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拍卖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 2023 年 2月 23日 18:00时(北京时间)前到阿勒泰地区鑫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获取本次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具体包括:
1.拍卖公告
2.拍卖须知
3.标的介绍
4.拍卖规则
5.竞买申请书
6.授权委托书
7.竞买资格确认书
8.成交确认书
9.耕地实测影像平面图及地块分类明细表
10.土地租赁合同(模板)
委托人及拍卖人在媒体上发布的公告与本文件内容有所不同的,以拍卖文件的内容为准。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于 2023年 2月 23日 18:00 时(北京时间)前到阿勒泰地区鑫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人亲笔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进账单原件);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2.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人亲笔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的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进账单原件);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资格审查
阿勒泰地区鑫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经审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主体资格的。
2.未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或禁止情形的。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阿勒泰地区鑫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将在 2023年 2月 24日 11 时(北京时间)前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
六、拍卖时间和地点
拍卖时间: 2023 年 2月 24 日上午 12:00 (北京时间)。
拍卖地点:青河县党校4楼会议室及“公拍网”同步拍频道(网址:http://www.gpai.net/tb/)。
七、拍卖程序
(一)拍卖会程序
1.拍卖师宣布拍卖会开始;
2.拍卖师、记录员就位;
3.拍卖师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
4.拍卖师介绍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
5.拍卖师宣布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增价幅度和竞价规则,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保留底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师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6.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宣布竞价开始,网络竞价同步开启;
7.竞买人可采取举牌或者口头报价的方式应价,网络报价将会在现场大屏幕端实时更新;
8.拍卖师确认该竞买人应价后继续竞价;
9.拍卖师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人再加价的,开启网络倒计时,倒计时结束后拍卖师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并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委托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确定竞得人后,拍卖人与竞得人、监拍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人、拍卖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网络成交的,《成交确认书》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前补签。
(三)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第一年全部款项。若7个工作日内未缴纳全部款项则视为违约,第二年及第三年土地租赁费于每年的3月15日之前全部缴纳,若逾期未缴纳,阿勒泰地区一农场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自行处置该地块,保证金不退还。
八、竞价规则
1.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2.本次拍卖为有底价拍卖,不达底价不得成交。
九、注意事项
1.本次拍卖按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拍卖标的自公告之日起在其所在地展示,竞买人应自行查验标的的资料并实地踏勘现场。若有疑问请咨询阿勒泰地区鑫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拍卖文件,若对拍卖文件或拍卖标的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在拍卖会开始之前以书面的方式向阿勒泰地区鑫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咨询。本次拍卖的相关事宜以本拍卖文件的内容为准,竞买人的竞买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拍卖标的的现状和瑕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相关的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2.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或网络报价,不可撤回。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应当在拍卖会前终止拍卖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拍卖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拍卖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拍卖活动的其他情形。
4.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委托人有权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并按拍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
(3)竞得人提交的竞买申请资料有虚假、无效的。
(4)竞得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5.若拍卖成交,竞得人须向拍卖人支付总成交价款0.6%的佣金,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土地租赁合同》的定金和佣金;若不成交,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6.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7.拍卖人仅负责拍卖会的组织和实施。若拍卖成交,竞买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与阿勒泰地区一农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各自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若有争议,竞得人与青河县阿魏灌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来依法处理,不得以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而主张拍卖无效或有瑕疵。
8.在拍卖会召开前,青河县阿魏灌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和阿勒泰地区鑫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用补充文件进行说明与补充,补充文件视为本拍卖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本拍卖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青河县阿魏灌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和阿勒泰地区鑫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阿勒泰地区鑫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月28日
标的介绍
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总面积共约:6.8万亩,分为29个标的拍卖)拍卖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用拍卖方式转让上述地块种植承租权,获得此项权利的竞买人即为竞得人须与阿勒泰地区一农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相应片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土地租赁合同》;种植地块分布详见委托方提供的地块分类表,拍卖依其标的编号依次进行。
二、拍卖约定如下: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全部款项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合同时须向阿勒泰地区一农场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缴纳总成交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若7个工作日内未缴纳全部款项则视为违约,没收竞买保证金并追究违约责任;第二年及第三年土地租赁费于每年的3月15日之前全部缴纳,若逾期未缴纳,阿勒泰地区一农场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自行处置该地块,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拍卖成交后,竞得标的所发生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承担。
3.该拍品在成交前发生的债权、债务与新买受人无关,由委托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
4.关于拍卖标的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以委托方与拍卖人签订的《委托拍卖协议书》及《相应片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阿勒泰地区鑫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月28日
拍卖规则
本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适用我公司举行的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种植用地1-3年经营权(总面积共约:6.8万亩,分为29个标的拍卖)的拍卖活动。我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和处理涉及本须知的相关问题。
一、参加竞买者应按《拍卖须知》的要求办理竞买申请手续。
二、竞买人须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前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三、我公司对拍卖标的实物及权利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应在拍卖前详细查验相关资料并自行到现场踏勘,不集中组织竞买人现场踏勘。
四、竞买人自行决定竞买行为并自行承担责任。在进入拍卖会现场之前我公司工作人员所作口头或书面的解释仅供参考,一切对拍卖标的的说明以拍卖文件为准,竞买人一旦提交竞买申请文件即视为对拍卖文件和标的现状及瑕疵说明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五、拍卖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由竞价的原则,实行价高者得规则。
六、本次拍卖为有底价的拍卖。拍卖方式为增价拍卖,拍卖师宣布起拍价,每次增价幅度由拍卖师现场说明,拍卖师可根据现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七、竞买人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拍卖现场,凭《竞买资格确认书》的原件领取竞买号牌。每个竞买号牌的入场人数不多于2人(含竞买人在内),所有的进场人员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经实名制登记后入场。
八、竞买人在拍卖会现场通过竞买号牌表达其本人或本单位的竞价意愿,号牌应当由《竞买申请书》的竞买人本人持有,不得给他人使用,否则由竞买人承担责任。
九、竞买人在拍卖会现场应按拍卖师的要求有序的进行现场竞价,竞买人之间不得互相串通,竞买人及其随从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威胁、阻挠、干扰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不得影响拍卖会正常进行,否则,拍卖人有权取消竞买人的资格,并将竞买人及其随从人员请离现场。
十、拍卖会现场竞价过程中竞买人以举号牌为准,最高应价大于或等于委托人所设定的底价,拍卖师三声报价若无人再次加价,开启网络倒计时,倒计时结束后拍卖师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并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委托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十一、拍卖成交之后竞得人不得反悔,须当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拍卖文件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网络成交的,《成交确认书》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前补签。若有悔拍则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委托人有权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二、若因拍卖所产生的纠纷,由委托人、竞得人、拍卖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拍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阿勒泰地区鑫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月28日
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阿勒泰地区一农场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简称乙方):
根据我国《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绿色及有偿的原则,对土地租赁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本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土地面积
通过竞拍甲方将其位于青河县阿魏灌区的耕地 亩(以复测为准),地块位置:自压(加压) (见阿魏灌区土地开发平面布置图)发包给乙方从事(
)种植生产经营,乙方自负盈亏。
二、租赁期限
土地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
租赁费采用转账汇款等支付方式,第一年土地租赁费单价为
元/亩/年,合计 元(大写:
)/年。
乙方应在支付土地租赁费时一并缴纳总成交金额10%的履约
保证金 万元(大写: )。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时可当做违约金使用。
乙方在竞拍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第一年全部款项(本合同履约保证金、水费、电费、服务费等费用,水费电费服务费另行签订合同进行约定)。若7个工作日内未缴纳全部款项则视为违约。竞拍多年土地流转经营权的,第二年及第三年土地租赁费于当年的3月15日之前全部缴纳,若逾期未缴纳,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自行处置该地块,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在实际种植当中,乙方应按照甲方阿魏灌区土地开发平面布置图中的地标号所确定的标段和本合同约定进行种植。每年6月份对实际耕种面积进行复测,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缴纳租赁费,多退少补。
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缴纳土地租赁费,甲方将按照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租赁土地的用途
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租赁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生产,不得进行转租,不得种植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作物,不得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乙方应按约定合理耕种作物、培肥地力,不能撂荒土地。一经发现上述情况,甲方即刻收回土地租赁权,租赁费不予退还并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种植,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再次流转土地,不得用于非农业生产,乙方中标土地应按照甲方招标时规定的作物种植。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土地租赁费及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期限到期收回租赁的土地。
3、在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必须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义务,不得相互推诿和转移。
4、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使用土地,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乙方协商与其相邻户之间发生的纠纷,并协调好用水用电的事宜。
5、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在租赁期间加强安全生产(如:人员、电力、农药等),防止事故发生,如造成财产损失及人员等伤亡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民事赔偿及其他责任。
6、依照本合同约定,乙方享有租赁土地的经营权;有权自主组织农业种植经营和处置农作物产品的权力。
7、所有地块禁止种植转基因作物。乙方应当使用有机肥料和无公害农药化肥,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土地地力只增不减。
8、首部、泵房、电机管道等灌溉设备属青河县阿魏灌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权,在使用过程中乙方应及时维护、维修。如因人为原因损坏,将按照原固定资产金额赔偿;乙方负责对所租赁地块的条田林网进行管护,不得随意损坏;乙方在租赁期内使用的各类农资包装袋、化肥包装袋等废弃垃圾应及时清理回收,保证环境不受污染。
9、乙方在合同到期后,如无任何违约情况,甲方应在合同到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六、其他约定
1、租赁期内,乙方种植的农作物全部自产自销,在阿魏灌区种植农作物应当购买相应的农业保险,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以非法转让、转包、越界开发等形式种植土地,不得种植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农作物,否则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3、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按租赁费总额的30%计算)或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
4、如乙方私自使用违禁农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5、乙方在种植期间需确保生产经营合法,保证安全生产,如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在雇用人员时,需进行实名登记并在派出所备案,雇用人员的工资及人身安全等问题,均由乙方独立承担。
7、乙方在阿魏灌区从事农业生产,应服从阿魏灌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阿格达拉镇的领导与管理,并接受农业、农机、环保等部门监督管理。
8、为促进灌区农业现代化发展,打造新型农业示范园区,乙方在灌区从事农业生产要符合大型灌区标准的大型农业机械,并配备北斗导航系统,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使用青河县阿魏灌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农业机械和当地农用机械,若出现农机不足等情况则由甲方指定农业机械。阿魏灌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年秋季将有计划的安排秋翻任务。
9、乙方在灌区从事农业种植生产,在用工方面(除农田技术工种外),雇佣青河县本地的农民工的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90%。
10、甲方在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七、生效条件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2、在本合同期满后,甲方收回所有土地和设施,租赁方必须把甲方交付使用的设备、设施恢复完整,交付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否则将扣除履约保证金。
3、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或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由青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阿勒泰地区一农场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受委托方:阿魏灌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青河县阿魏灌区2023年土地管理服务合同
(基础服务合同)
甲方:青河县阿魏灌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甲方:青河县阿魏灌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55893328243
法定代表人:刘澎涛
联系电话:0906-8821192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阿魏灌区“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土地经营管理模式,为实现灌区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土地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阿魏灌区2023年土地管理服务事项订立如下合同:
一、土地管理基础设施服务的位置、面积
1、甲方为乙方提供土地管理基础设施等服务的法定组织。
土地位置:阿魏灌区 干管;
土地面积: 亩;
土地系统编号为: ;
二、土地基础设施服务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土地基础设施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土地基础设施服务内容、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1、灌溉设施维修费及地下管网冬季排水费,乙方按照每个供水系统40000元(大写:肆万元)进行缴纳,乙方种植土地 供水系统,需交纳灌溉设施维修费及地下管网冬季排水费共计
元(大写: 整)。
2、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切实改善和保护灌区生态环境,乙方需每个系统(约1000亩)交纳2000元的环卫保洁费,由阿魏灌区负责清运中标人生活区的垃圾,乙方土地共 个系统,需交纳环卫保洁费 元(大写: 整)。
3、为切实保护灌区各项设施、防护林及灌区生态环境,乙方需按照每个系统(约1000亩)交纳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押金。乙方土地共 个系统,共计需要交纳押金 元(大写: 元整)。
4、根据阿魏灌区规划总体设计,保证灌溉用水及轮灌要求,乙方必须统一使用符合设计规格的滴灌带(规格为滴孔间距30cm,滴孔流量2.1-2.6L/h),乙方使用的滴灌带须从青河县阿魏灌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租赁,租赁价格应当符合当前滴灌带市场价格,滴灌带质量及回收问题由甲方负责。
5、为切实保护灌区生态环境,乙方在使用地膜时,必须统一使用符合设计规格的环保可降解地膜,乙方使用的地膜须从青河县阿魏灌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购买,购买价格应当符合当前环保可降解地膜的市场价格,地膜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6、乙方需交纳设施维修费及地下管网冬季排水费
元(大写: ),垃圾清运费 (大写: ),设施、防护林押金 元(大写: ),以上所有费用共计 元(大写: )。
乙方需在当年的3月15日前缴清土地基础设施服务的所有费用(灌溉设施维修费及地下管网冬季排水费、垃圾清运费、设施、防护林押金),未能按时交纳土地基础设施服务相关费用以及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甲方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且不提供土地基础设施相关服务。
四、设施管护、林地种植管护及押金的交纳和使用
1、为切实保护灌区各项设施、防护林及灌区生态环境,若乙方发生灌溉设施、围栏和管理站房等设施损坏、生产生活环境保护治理不达标等行为,经灌区管理人员督促仍不服从管理的,甲方将负责对损坏的设施进行维修或进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相关费用从乙方交纳的押金中扣除。
2、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确保移交乙方使用设施的完好无损,并对乙方租赁土地内所有设施签订详细的资产登记表,如因乙方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节水灌溉系统及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更换或赔偿。
3、在合同租赁期结束时,乙方需保证租赁土地内的节水灌溉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完好无损,如发现有损坏的,则由乙方负责进行维修、更换,并经甲方验收以确保能够正常使用。没有维修更换或不能使用的,甲方将使用乙方交纳押金进行设施的维修更换。在农作物种植时为切实保护地面灌溉设施,乙方种植作物距出水桩两侧每侧距离不得少于0.5米。
4、灌区林地管护及林地浇水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在农作物种植期间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做好林地的管护工作。乙方在进行农业种植时应严格按照规划的区域进行,不得在规划的林地中种植农作物。乙方在农业生产期间,应切实保护灌区林地灌溉设施和苗木,农业机械不得从林带中穿行,不得损毁、破坏灌区林地灌溉设施和种植苗木,如有破坏灌溉设施和旱死、损毁种植苗木的,灌溉设施照价赔偿,苗木按1000元/株(大写:壹仟元/株)赔偿,毁坏5棵以上将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5、为实现灌区科学可持续发展,防治灌区杂草繁殖蔓延,切实保护灌区土地,乙方应及时完成条田及周边的杂草清理工作。
五、其它约定条款
1、为促进灌区农业现代化发展,打造新型农业示范园区,乙方在灌区从事农业生产中要使用符合大型灌区标准的大型农业机械,并配备北斗导航系统,同等条件下应当使用阿魏灌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农业机械。应服从阿魏灌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及阿格达拉镇的领导与管理,并接受农业、农机、环保等部门监督管理。
2、乙方进驻灌区前,应提前向甲方告知,乙方搭建的临时生活区不得在主干管及主干道区域,相关生活区及工作用房需在甲方指定位置搭建。生活区内必须设置垃圾处理区并搭建卫生厕所,生活区周边的垃圾处理及环境卫生工作由乙方负责,若乙方不按要求实施的,由甲方通知乙方清理,对未如期清理的将由甲方负责实施,相关费用从押金中扣除。乙方在完成当年农业生产后,必须将生活区的所有临时设施予以拆除回收,将土地回复原状,如发生临时占用土地等违法事件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根据干管、灌溉系统及田间滴灌带的设计要求,为满足系统及干管整体水量和轮灌周期,乙方在灌区进行农作种植必须使用符合设计要求统一规格的本地滴灌带,确保总水量能够满足农作物灌溉需要,同时保证秋季能够及时保质保量回收,以达到保护土地的要求。若乙方使用不符合实际要求的滴灌带,未按轮灌制度灌溉等造成的供水量不足或灌溉制度混乱,造成农作物减产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为确保阿魏灌区可持续发展,乙方种植小麦、玉米等高杆农作物,所产生的秸秆应由阿魏灌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进行处理,乙方不得私自出售或使用。
4、为促进灌区农业现代化发展,打造新型农业示范园区,乙方在灌区从事农业生产要符合大型灌区标准的大型农业机械,并配备北斗导航系统,乙方应当使用青河县阿魏灌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农用机械。为保持灌区土壤墒情,减少土壤病虫害的发生,实现增产增收,每年秋季甲方将有计划的安排秋翻任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灌区从事农业种植生产,在用工方面(除农田技术工种外),雇佣青河县本地的农民工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90%。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如下权利:依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灌溉设施维修费及地下管网冬季排水费、垃圾清运费、设施、防护林押金等相关费用;监督乙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其损害土地资源的行为,联合县农业主管部门对乙方种植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监督乙方做好土地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工作;若乙方未尽到相关合同约定条款的义务,甲方将停止基础服务,追究违约责任。
2、甲方承担如下义务: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乙方提供及时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依照本合同约定,享有该合同约定的基础服务的权利,乙方生活区位置将由甲方指定。
2、乙方承担下列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设施维修费等相关费用;服从甲方的各项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租赁期满后应在当年的11月30日前办理所有移交手续。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2、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3、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对租赁土地范围内的林带、道路、水利设施及其他设备造成破坏的,应照价赔偿经济损失,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加倍赔偿。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停止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①破坏地上附着物的;②不按时交纳土地设施维修费等相关费用的;③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地膜、滴灌带的;
3、违反协议中有其他约定条款的,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因履行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如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共计10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方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
青河县阿魏灌区2023年土地管理服务合同
(作物供水合同)
甲方: 青河县阿魏灌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阿魏灌区作物供水合同
(供水方)甲方:青河县阿魏灌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55893328243
法定代表人:刘澎涛
联系电话:0906-8821192
(用水方)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地块编号)
甲、乙双方就 年供水事宜,经充分协商,意见一致签定本合同。
此次签订的种植作物供水合同为风险合同,若因阿魏灌区自然气候干旱、乌伦古河上游来水量不足或是乌伦古河管理处限水等原因造成供水不足及其它不可抗因素,导致农作物减产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供水情况及收费标准
1、本合同期限为 年 月至 年 月
甲方依据青河县委2022年7号会议纪要要求制定的水源价和水利部门核定的标准价格收取2023年度灌区水费,2023年阿魏灌区水费标准为小麦、玉米、青贮玉米等作物172.5元/亩,打瓜157.5元/亩,自然草场、林业地为112.5元/亩,中草药、马铃薯为105元/亩,苜蓿灌溉用水价格为88.2元/亩。所有土地水费按照180元/亩的标准预交,在当年供水周期结束后多退少补。在签订本合同后7日内,由乙方一次性交齐费用,否则甲方不予供水。
2、2023年乙方租赁土地种植面积为 亩;其中种植 , ,
亩;(以复测结果为准)。
依据水费收费标准,水费: 元/亩/年。合计: 元(大写: )。
二、双方责任
1、甲方向阿魏灌区内农、林种植业供水,根据总干渠流量及种植作物种类实行定向供水,如因乙方承包土地为多个种植年的(1年以上),当年水费收取标准依据当年政策进行调整。
2、灌区主干渠、南北干渠或者水利工程设施遭人为破坏,或因自然灾害导致渠道无法供水不能及时恢复等情况,甲方免责。
3、供水期间,主干渠、南北干渠的维护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本种植区内水利设施建筑物及机电设备和地上管网的维护管理,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因疏于维护造成乙方或他人财物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用水,每次浇水前十日应向甲方提交用水计划,用水计划必须详实、准确,不得虚报、谎报,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水源充足情况下根据乙方上报用水计划进行合理安排调配,按乙方计划定额供水,如水源不足,向乙方说明减少供水或无法供水的原因,以便乙方采取其它措施。
5、甲方严格有序安排供水,保证按时、按量完成供水任务,按1个种植年征收水费并开具发票。
6、乙方在土地租赁期间,须按甲方要求,科学合理用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造管网设施,对电机、配电箱、水泵、过滤器、管道、球阀等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和维修。
7、根据阿魏灌区灌溉系统及田间滴灌带的设计要求,为满足各系统及干管整体水量和轮灌周期,乙方在灌区进行农作种植时,必须统一使用符合设计规格的滴灌带(规格为滴孔间距30cm,滴孔流量2.1-2.6L/h),乙方使用的滴灌带应从青河县阿魏灌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租赁,租赁价格应当符合当前滴灌带市场价格,滴灌带质量及回收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未按轮灌制度灌溉等造成的供水量不足或灌溉制度混乱,造成农作物减产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私自动闸、扒口、偷水、抢水、在干、支渠系内安装水泵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水。其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9、由于受供电负荷及渠系过水能力的限制,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轮灌秩序和时间运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开停水泵,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乙方全部承担。
三、其他责任
1、双方应明确责任,采取节水措施,加强所用渠系设备及管网的巡查、维护,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2、加强环保意识,做好农资产品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的回收和处理,以免造成环境的污染和水道的堵塞。
3、乙方违反上述约定违约用水、盗用水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直至停止供水。
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补充条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乙方预交水费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合同签署页)
甲 方: 乙 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青河县阿魏灌区2023年土地管理服务合同
(电费代收代缴合同)
甲方(代收代缴方):青河县阿魏灌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代收代缴方)甲方:青河县阿魏灌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55893328243
法定代表人:刘澎涛
联系电话:0906-8821192
(用电方)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用电地址:青河县阿魏灌区 干管 标段
用电性质:(1)行业分类:电力排灌 (2)用电分类:农业用电
合同约定容量为 千瓦,该容量为乙方最大用电容量。
一、用电计量
按照规定,每一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向乙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计量点:计量装置装设在变台高压计量处,为总表,作为乙方用电量的计量依据。
二、电价及电费结算
1、电价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根据调价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2、抄表周期为一个用电周期,最晚抄表时间为当年11月底。
3、因阿魏灌区用电为电力公司从阿热勒托别镇变电所趸售,所以灌区用电户须在供电前按每亩(加压地50元/亩,自压地20元/亩)预交电费给甲方,由甲方向供电公司缴纳,用电结束后按实际抄表数加5%网损和10%的运行维护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乙方租赁土地面积加压 亩,自压 亩,需预交电费共计 元,(大写: )。
本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乙方应将当年预交电费缴纳完毕,此后每年3月15日前将当年预交电费按上述标准缴纳完毕,否则甲方将不准予乙方使用甲方电力基础设施。
三、甲方供电设施保障
甲方为大田内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对大田内供电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甲方为乙方用电的代收代缴人。发生如下情况之一的,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1、供电设施临时维护检修。
2、乙方危害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的。
3、乙方逾期未交电费,经甲方催交仍未交付的。
4、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
5、乙方超标准超负荷用电,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干扰和妨碍,严重影响、威胁电网安全,拒不按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改善的。
6、私增用电容量的。
7、拒不按期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
8、违反安全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
9、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的。
10、乙方实施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不得实施的行为。
五、配合事项
1、甲方为乙方资费和查询电价、电费、用电量、电能表示数提供方便。
2、为保障电网安全或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以及根据本合同约定,需要停电、限电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3、甲方依法进行的用电检查或抄表,乙方应提供方便并予以配合,根据检查内容提供相应资料。
4、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甲方负责,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装在乙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乙方妥善保管,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甲方。
六、甲方不得实施的行为
1、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错误。
2、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七、乙方不得实施的行为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3、擅自使用已在甲方处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封存电力设备。
4、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甲方的用电计量装置。
5、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自备应急电源和其他电源并网。
6、在甲方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7、绕越甲方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8、伪造或者开启甲方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9、损坏甲方用电计量装置。
10、使甲方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
11、采取其他方法导致不计量或少计量。
如乙方实施上述行为,则乙方不得使用甲方供电设施进行用电。
八、本合同壹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代收代缴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