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72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10000 |
起拍价:4500000元 | 保证金:450,000 元 | |
评估价:2,682,215.59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吴先生 | 联系电话:13764400007/021-65050850 |
拍卖公告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6月18日10时至2018年6月21日10时止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上海凯琳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持有的5%股权。
评估价:2682215.59元
起拍价:450万元;保证金:45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18年6月18日10时至2018年6月21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为与拍卖标的相适应的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回原支付账户。
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拍品竞拍结束的前5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该次拍卖时间在此次出价时间的基础上自动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拍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可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七、拍卖成交余款须于2018年7月5日16:00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八、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九、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后,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自行至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相关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中所须缴纳的全部税金和费用(包括应由出让方缴纳的税金及费用),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标的可能存在的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十、拍卖标的评估不使用收益法,选择清算价值作为评估的最终结果。本公司以评估基准日的时点(2015年3月31日)作为交易基准日,不承担评估基准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相关数据摘自上海社科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社远评字【2015】第1069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报告书,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一、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8年6月15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二、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事先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审批材料,经法院确认后再到网络拍卖平台报名参拍)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十三、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若无法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送达。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晟安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65050850 13764400007 吴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飞虹路525号10楼
举报监督电话:021-26078989-805134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4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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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将于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上海凯琳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持有的5%股权。 四、 (1)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后,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自行至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相关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中所须缴纳的全部税金和费用(包括应由出让方缴纳的税金及费用),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标的可能存在的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2)拍卖标的评估不使用收益法,选择清算价值作为评估的最终结果。本公司以评估基准日的时点( 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拍卖的,应于 优先购买权人在竞拍过程中,行权方式如下: 优先购买权人在标的物整个竞价过程中进行行权。 优先购买权人的顺位经由法院确认并录入系统,展示为优1,优2,优3,其中优1权利最高,以此类推。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普通竞买人或者低于自己顺位的优先权购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如果没有更高出价,拍卖财产由最后出价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优先权人A已出价,优先权人B则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A与B的出价时间先后以系统接收到的出价时间为准,拍卖标的由实际最高出价者竞得。 顺位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顺位在先的优先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后的优先权人不再能够以同等价格出价、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如果顺位在后的优先购买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与其同等或者更高的价格出价。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八、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拍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拍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九、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 十、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后,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自行至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相关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中所须缴纳的全部税金和费用(包括应由出让方缴纳的税金及费用),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标的可能存在的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一、本场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有在股权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如所得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以及股权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 十二、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三、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四、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拍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五、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26078989-805134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晟安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65050850 13764400007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飞虹路525号10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2014宝执字第5094号)
拍品名称 | 上海凯琳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 |
权利来源 | 司法裁定 |
权证情况 | 1.法院执行裁定书; |
拍品所有人 | 被执行人:林梅、上海凯琳进出口有限公司 |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 1、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查封 |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 2、《拍卖成交确认书》 3、《协助执行通知书》 |
拍品介绍 上海凯琳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持有的5%股权 企业名称: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住 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明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组织开展石油、成品油、大宗石化商品、铁矿石及钢铁商品、金属商品、煤炭商品、稀土资源商品、纸浆、纺织原材料、塑料粒子等原材料、木材商品、大宗农副商品等大宗商品交易的市场经营管理和中介服务;商品交割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提供网上交易平台和服务;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 营业期限:2011年07月08日至9999年09月09日 财务报表(截止于2015年3月31日): 流动资产合计:140365600元;非流动资产合计:2071000元; 负债合计:38472200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03964400元;资产总计:142436600元。 2、特别说明: (1)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后,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自行至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相关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中所须缴纳的全部税金和费用(包括应由出让方缴纳的税金及费用),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标的可能存在的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2)拍卖标的评估不使用收益法,选择清算价值作为评估的最终结果。本公司以评估基准日的时点(2015年3月31日)作为交易基准日,不承担评估基准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相关数据摘自上海社科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社远评字【2015】第1069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报告书,仅供竞买人参考。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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