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司法变卖是人民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一种“变现”方式。
1.4.2司法变卖执行《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下称“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的规定。
1.4.2.1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1.4.2.2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1.4.2.3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1.4.3 应买方式。
1.4.3.1应买申请人应拨打咨询电话,在了解变卖财产、同意应买条件后,登陆“公拍网”——司法变卖频道进行应买。
1.4.3.2应买时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5天,采取的是价高者得方式,该阶段出价最高者取得标的应买权。第一阶段如无人应买,进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45天,为报价取得阶段,采取的是时间优先方式,该时间段出价最早者取得应买权。
1.4.3.3变卖财产的保留价是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应买申请人不低于保留价进行应买。
1.4.3.4 法院按标的现状变卖
1.4.4 变卖流程(以房地产为例)。
1.4.4.1 法院在公拍网上刊登“变卖财产公告”。
1.4.4.2应买申请人在网上注册与报名。
1.4.4.3应买申请人网上交付应买保证金。
1.4.4.4应买申请人在网上应买。若应买成功,经法院确认,法院出具应买成交通知书。
1.4.4.5买受人向法院支付变卖成交款。
1.4.4.6法院出具变卖成交确认裁定书。
1.4.4.7买受人向法院支付变卖成交款。
1.4.4.8买受人持变卖成交确认裁定书自行至当地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房地产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承担规定的税费。
1.4.4.9 买受人持《房地产权证》领回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