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24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500 |
起拍价:55859元 | 保证金:10,000 元 | |
评估价:79,798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广西联富法拍房拍卖服务有限公司 蒲经理 | 联系电话:18100762254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定于2025年10月2日10:00至2025年10月3日10:00(延时的除外)在公拍网司法拍卖平台(法院账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法院主页网址:https://www.gpai.net;)对被执行人陶*运名下车牌号为浙ABS6535小鹏牌小型轿车进行网络公开拍卖。
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车牌号为浙ABS6535小鹏牌小型轿车。
标的物详情:详见网络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仅供参考,以现状为准)。
特别提醒1:如车辆有长期未检验、改装、违章及罚款等异常,有可能影响车辆过户登记,买受人应自行了解,本院不对此做保证承诺,只对车辆现状进行拍卖。
特别提醒2:过户是否有限制的相关事宜请竞买人自行咨询落户地市车管所,慎重决定是否购买,本院对此不负责任。请竞买人必须查看车辆的排放标准,并咨询落户当地及车辆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因环保、排放标准、限牌规定(如北京、上海、杭州)等问题产生的车辆不能上牌等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二、竞价时间及保留价、起拍价:
拍卖竞价时间:2025年10月2日10:00至2025年10月3日10:00(延时的除外)。
起拍价:55859元,保证金:10000元,加价幅度:800元/次。
三、拍卖方式: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四、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在拍卖平台开设有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应于拍卖前三日向本院执行法官(联系电话:0772-4266670 覃法官)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交接手续。如委托人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拍品展示时间与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接受咨询及看样。
本院已委托广西联富法拍房拍卖服务有限公司代为进行拍品推介及展示(该项费用由法院在竞买成交款中支付,不另行向竞买人收取),竞买人需要咨询、实地勘查标的物的,请与该公司进行联系。(上班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5:00-18:00)广西联富法拍房拍卖服务有限公司 蒲经理18100762254。
*特别提示:该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由该公司负责并承担责任,一切答复内容不代表法院立场,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也可以向本院或相关机构、部门了解、核实。
六、拍卖财产已知瑕疵,请竞买人自行到现场查看,否则视为对车辆未知的瑕疵认可。
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表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
七、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并自行斟酌是否竞买。一旦报名参与竞拍的,或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
八、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车辆违章扣分及罚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处理。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冻结竞买人网络支付工具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网络竞价结束后7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2025)桂1302执3095号-陶祝运,开户银行:广西来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168012040000668-147831),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余款既可以在线上通过网络支付工具支付,也可以在线下通过传统支付方式支付。
十、是否可以适用“拍卖按揭贷款”:否。
十一、对上述标的物的权属有异议的,请于拍卖前5日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通知。
十二、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网络拍卖标的物情况说明表、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请登陆公拍网竞拍界面查询。
投诉电话:0772-4855656
标的咨询电话:广西联富法拍房拍卖服务有限公司 蒲经理18100762254
联系地址:来宾市兴宾区城南新区榜山一支路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2025年9月16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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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竞 买 须 知
参与竞买的竞买人请认真阅读一下竞买须知: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拍卖人对车辆外观、质量问题、内部零件是否损坏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如车辆现状与车辆管理机关所登记的信息不符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四、【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在拍卖平台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拍卖前2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优先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公告拟定的期间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延时出价功能】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八、【拍卖保证金】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司法拍卖因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九、【标的物审查】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成交价余款】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竞买成功后7天之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2025)桂1302执3095号-陶祝运,开户银行:广西来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168012040000668-147831),如逾期未足额缴纳尾款的,视为悔拍。买受人在足额缴纳拍卖成交价余款后,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十一、【竞买人违约责任】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预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二、【标的物交付及过户】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法院不负责对标的物进行邮寄,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标的物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在法院向相关部门出具法律文书后,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法律规定由相应的主体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法院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四、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五、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772-4855607
十九、咨询及看样。
本院已委托广西联富法拍房拍卖服务有限公司代为进行拍品推介及展示,咨询电话:蒲经理18100762254
网络拍卖标的物情况说明表
拍品名称 | 车牌号为浙ABS6535小鹏牌小型轿车 | ||
执行依据 | (2025)桂1302执民特144号 执行案号:(2025)桂1302执3095号 | ||
权利来源 | 司法裁定 | ||
拍品所有人 | 陶*运 | ||
拍品现状 | 标的物 | 车牌号为浙ABS6535小鹏牌小型轿车 | |
钥匙 | 无 | ||
标的物扣押所在地 | 来宾市兴宾区来华农场四队停车场内 注:停车场停车费用自2025年7月2日起至车辆交付之日止,按10元/日收取,累计到达600元后不再增加。该费用由竞买人在提车之日,自行向停车场管理方结清。 | ||
备注 | 机动车状态为查封,如拍卖车辆存在逾期未检验或违法违章处罚记录尚未处理的(查档显示未有违章记录未处理,违章记录以交警部门数据为准),由买受人自行处理,并承担罚款和其他费用;仪表盘公里数显示为31239公里(显示公里数是否真实,本院不做保证)。车辆具体交付时间以法院工作进度为准。 因各地车辆管理所对于司法拍卖的车辆过户程序要求不一致,竞买人请自行到车辆归属地所在的车辆管理所了解过户程序,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如竞买人竞拍成交后,办理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 ||
权利限制及瑕疵情况 | 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首封; 二、有抵押。 三、按现状拍卖,请竞买人务必在拍卖前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 ||
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网络拍卖(变卖)成交确认书》 | ||
拍 品 介 绍 | |||
【拍品介绍】 1、牌照:浙ABS6535 2、车辆中文品牌:小鹏牌 3、车系:G6 4、车辆颜色:蓝 5、车辆识别代码:L1NNSGHA3PB017888 6、发动机号:E6J0005311030000FA3 7、品牌型号:NHQ6480BEVFA 8、使用性质:非运营 9、排量/功率:218kw 10、出厂日期:2023年9月15日 11、仪表盘行驶里程:31239km 12、燃料种类:电 13、车况:2025年8月24日勘察时蓄电池无电,通电后可正常启动,车身有轻微划痕。 14、看样时间:提前联系,统一看样时间。 | |||
*重要提示* 一、对于公告写明的拍辅机构以外的第三方主体提供的中介服务,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的拍卖,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或主要负责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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