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24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3000 |
起拍价:614720.25元 | 保证金:60,000 元 | |
评估价:819,627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平罗县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宁夏亿槌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18109584479 |
拍卖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5月19日10时至2025年5月20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平罗县城新109国道东侧、平陶公路北侧4号商住楼33-47轴,5号商住楼1-15轴9、10号门店
评估价:819627元;起拍价:614720.25元;保证金:60000元;加价幅度:3000元;
特别注意事项:
1、本《拍卖公告》《调查表》《竞买须知》中对拍卖标的的建筑面积的描述主要依据宁夏正联土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宁正联评估房字(2025)第0009号评估报告书。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最终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国家相关管理机关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和测量报告为准,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与《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描述不符的,不影响本次拍卖结果。
2、本次拍卖以拍卖标的实物现状为准,按拍卖标的的实际现状进行拍卖,标的交付以实际交付的情况为准,评估报告、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信息表中对标的情况的介绍仅供参考,公告中所提供的标的照片及视频资料仅供参考,有意者请事先实地勘查标的的实物现状及瑕疵情况,参与竞拍的竞买人,即视为已知看样,并接受该标的的瑕疵和权利负担,造成的各项损失及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3、涉案房屋如有产权人居住,在房屋成交后,如存在原产权人拒绝腾退,强制腾退时间不确定等风险,请竞买人慎重考虑谨慎购买,若参与竞买上述风险自行承担。
4、标的物目前处于出租状态。(租赁合同签订日期在抵押之后,竞买人参与拍卖不受租赁合同约束)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标的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公拍网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5个工作日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5年4月18日9时起至2025年5月20日9时接受咨询(法定节假日除外)。本院已委托宁夏亿槌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宁夏亿槌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咨询电话: 18109584479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活动周期为24小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竞买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保证金,才能取得参与竞买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过户等相关政策及税费情况,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拍卖成交后内部结构以国家相关管理机关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和测量报告为准,买受人需要恢复原房屋结构的,恢复工作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恢复房屋结构产生的全部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2、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瑕疵不作担保,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物业及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3、本次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评估价含不可移动的固定装修,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拍卖成交之日前,拍卖标的欠缴的应由原产权人承担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暖、气等)由原产权人全部承担。拍卖成交之日后(具体时间以执行裁定书生效之日为准),拍卖标的欠缴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暖、气等)由买受人全部承担。
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若原产权人在办理产权过户程序中,未能缴纳应由自身承担的相关税费,需买受人或以物抵债人先行垫付。(具体税费请买受人自行咨询相关单位)
与本财产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拍卖结束前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书。
拍卖竞价前公拍网系统将冻结竞买人公拍网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尾款须在拍卖成交后10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平罗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平罗北街支行;账号:2922600104000031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退回原账户,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公拍网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一、公拍网司法平台是本院对此拍品进行司法处置的唯一平台,本院已委托宁夏亿槌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并出具了授权委托手续,本次拍卖期间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各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由于竞买人注册账户、实名认证、开通网银、竞买人的开户银行向公拍网平台转账均需时间,为确保交纳的保证金能够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到账,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100万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的,建议请竞买人在开拍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公拍网平台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上拍法院与公拍网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拍卖咨询:宁夏亿槌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18109584479
法院咨询人兰法官:19995220656
法院监督电话:0952-6093567
平罗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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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竞买须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5月19日10时至2025年5月20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竞买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委托他人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竞买涉讼财产,在开拍前到拍卖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的,成交后可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拍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参拍人即为公拍网账号实名注册人)。
(三)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并通过检测或自身经验对拍卖标的的价值做出准确的判断,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表明对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和权利负担。未实地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瑕疵状况及权利负担已确认,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竞拍前竞买人的公拍网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公拍网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八)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九)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附拍卖标的基本情况表)。本院对拍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六、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七、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应于10日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平罗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平罗北街支行;账号:29226001040000313)。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退回原账户。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八、拍卖时的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付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九、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十、买受人按规定付清成交款后,需办理财产权证的证照转移、变更手续的,须等他项权证注销后,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一、买受人凭本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拍卖标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拍卖成交之日前,拍卖标的欠缴的应由原产权人承担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暖、气等)由原产权人全部承担。拍卖成交之日后(具体时间以执行裁定书生效之日为准),拍卖标的欠缴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暖、气等)由买受人全部承担。
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若原产权人在办理产权过户程序中,未能缴纳应由自身承担的相关税费,需买受人或以物抵债人先行垫付。(具体税费请买受人自行咨询相关单位)
拍卖标的可能因自身瑕疵、案件办理周期等原因,导致拍卖标的出现过户时间较长、办理二次过户费用增加等情况;或因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调整,导致拍卖标的出现限制或无法过户等情况;竞买人亲自到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和确认,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十二、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产生的或可能存在的其他全部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院不承担上述任何费用。
十三、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缓、中止或者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
十五、因网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拍卖无法正常进行的,法院待以上因素消除后视情况决定重新拍卖,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买受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十八、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公拍网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九、因报名、支付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等事项需要一定时间,竞买人应尽量提前预留足够时间。如因办理时间过于接近竞价截止时间而导致竞买人无法参加拍卖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二十、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拍卖网络平台技术咨询电话:95588
拍卖咨询:宁夏亿槌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18109584479
法院咨询人兰法官:19995220656
法院监督电话:0952-6093567
平罗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标的名称 | 平罗县城新109国道东侧、平陶公路北侧4号商住楼33-47 轴,5号商住楼1-15 轴9、10号门店 | |||||||
权利来源 | 司法拍卖 | |||||||
提供文件 | 评估报告书副本 | |||||||
标的所有权人 | 杨** | |||||||
产权证号 | 坐落 | 房屋总层数 | 所在层 | 用途 | 结构 | 建造年代 | 建筑 面积 (m2) | |
房权证平字第2013-41400号 | 商服9 号门店 | 5 | 1-2 | 商服 | 混合 | / | 112.34 | |
商服10 号门店 | 5 | 1-2 | 商服 | 113.08 | ||||
土地权益状况 | 使用权证号 | 地号 | 地类用途 | 分摊面积 | ||||
平国用(2013)第60146号 | 1-G-65(9) | 商业服务业 | 63.82 | |||||
使用权面积㎡ | 土地性质 | 终止日期 | ||||||
/ | 出让 | 2050-09-20 | ||||||
标的实物状况 | 基本状况 1.名称:平罗县城新109 国道东侧、平陶公路北侧4 号商住楼33-47 轴,5 号商住楼1-15 轴9、10 号门店。 2.坐落:位于平罗县城新109 国道东侧、平陶公路北侧4 号商住楼33-47 轴,5 号商住楼1-15 轴9、10 号门店,四至为东至停车场,南至商住用地,西至109 国道,北至商住用地。 3.规模:评估对象房屋总建筑面积225.42 平方米。 4.用途:商服。 5.权属:杨**。 土地基本状况 1.四至:东至停车场、西至新109 国道、南至平陶公路、北至支路。 2.形状:所在区域形状较规则。 3.开发程度:至价值时点,宗地红线外已达到“七通”(即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路、通暖、通气)的开发程度,宗地红线内已达到“六通一平”(即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路、通暖及场地平整)的开发程度。 建筑物基本状况 1.建筑结构:混合结构。 2.设施设备:对象室内上水、下水、电、讯、暖气等设施齐全。 3.装饰装修:房屋进户门为玻璃推拉门带卷帘门。室内:800×800mm 瓷砖地面,瓷砖踢脚线,内墙面及顶棚刷涂料,木门;厨房、卫生间:瓷砖地面,内墙面贴瓷砖;步行楼梯间:大理石踏步,不锈钢护栏及扶手。室外:外墙面干挂大理石。 4.新旧程度:楼宇较新,属完好房,约八成新。 具体详情请竞买人仔细阅读评估报告副本。 | |||||||
抵押情况 | 抵押权人 |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二闸支行 | ||||||
其他权利状况 | 查封情况 | 已查封 | ||||||
租赁 | 出租(租赁合同签订日期在抵押之后,竞买人参与拍卖不受租赁合同约束) | |||||||
交易税费承担情况 | 拍卖成交之日前,拍卖标的欠缴的应由原产权人承担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暖、气等)由原产权人全部承担。拍卖成交之日后(具体时间以执行裁定书生效之日为准),拍卖标的欠缴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暖、气等)由买受人全部承担。 | |||||||
拍卖咨询 | 宁夏亿槌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8109584479 |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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