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72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500 |
起拍价:312837元 | 保证金:40,000 元 | |
评估价:446,910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郑先生) | 联系电话:18117338785/63099005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将于 2021年1月28日10 时至2021年1月31日10 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 拍卖标的:高速混合机组、合力叉车、双螺旋挤出机等机器设备(存放地:崇明区新河镇富临路77号)
评估价:44.691万元
起拍价:31.2837万元;保证金:4万元;增价幅度:500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 2021年1月28日10 时至2021年1月31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
三、拍卖方式及竞价规则: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方可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内有竞买人出价的(以系统接受竞价时间为准),则自最新出价时点拍卖活动顺延5分钟。
四、咨询、展示看样时间:咨询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有意者请向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咨询、预约看样,看样由拍卖辅助机构现场陪同。(预约看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至拍卖辅助机构登记)。
五、特别提醒: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1、拍卖标的仅限机器设备本体,按现状进行拍卖,本院和拍卖辅助机构不保证本次拍卖标的拆装后能正常使用,不保证该标的附件、零配件等齐全,不承担所有拍卖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包括品种、品质、质量、数量、规格型号等),也不对拍卖标的物的安全性,完好性,完整性、再次利用性等承担保证责任。拍卖标的受条件限制无法调试、无发票、合格证、质保书、使用说明书等一切技术资料。
2、本院及拍卖辅助机构对该物资设备的质量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设备部件发生溢缺包括缺损,拍卖成交价不做任何调整,请竞买人对该拍品现状仔细察看,拍卖成交后发现任何数量及质量问题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买受人须服从法院和标的物存放地单位对提货的安排或指挥,标的管理方不提供搬运设备,标的物提货中的起吊、装卸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并与标的管理方协商解决提货中需要用水、用电等事宜。进入提货现场的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和车辆证件,办理登记手续,须服从拍卖标的存放地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存放地的有关规定安全作业。拆运时必须由专业施工人员上岗操作,拆运过程中的拍品损坏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禁止买受人在标的存放地内进行相关标的物的转让交易。提货拆运全过程中的机械、人身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负责,且不得损坏标的物存放地的房屋建筑,包括屋顶钢结构、房屋支撑梁等房屋固定设施(但不限于门窗、电缆、电线、管道、照明设施、电闸开关、楼梯等),若买受人及买受人雇佣的人员的行为造成上述建筑物、设施损坏的、买受人须自行将其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一旦发生火灾或工伤等引起的伤亡责任事故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标的买受人在提货施工期间不得拆卸或提走不在评估清单所列范围内的物资、设备。
5、拍卖成交后,本院只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相关法律文书,无法开具拍品成交发票,敬请买受人充分考虑。买受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拍卖标的,若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六、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七、对拍卖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1年1月25日16时前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该公司负责向本院反馈。
八、竞买人应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或流拍后,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解冻、退回;本标的买受人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应于2021年2 月15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本院指定账户,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
九、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公拍网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买受人付清全额拍卖款项后,需等待本院办理解封手续及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买受人应于收到本院裁定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自行及时至拍卖标的存放地办妥拍卖标的交接提货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提清所有标的,逾期不提清的,则视为放弃未提清标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已支付的拍卖成交价款不予退还,且无条件同意剩余拍卖标的物由本院另行处理。自买受人收到本院执行裁定书起所产生的存储、转移运输等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拍卖标的若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可能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一、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快递书面通知当事人,显示已签收;若未收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视为拍卖事项已经通知。
十二、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或有其他事宜,请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咨询。
委托代理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应于2021年1月25日16时前;联合竞买人应于2021年1月25日16时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电话:021-63099005、18117338785郑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四川北路73号
举报监督电话:021- 39308702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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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将于 2021年1月28日10 时至2021年1月31日10 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交付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高速混合机组、合力叉车、双螺旋挤出机等机器设备(存放地:崇明区新河镇富临路77号)
四、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标的外观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法院对标的质量、能否正常使用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2、本次拍卖经过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举行,就拍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作了详尽的说明。本院对拍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仔细审查拍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3、拍卖标的仅限机器设备本体,按现状进行拍卖,本院和拍卖辅助机构不保证本次拍卖标的拆装后能正常使用,不保证该标的附件、零配件等齐全,不承担所有拍卖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包括品种、品质、质量、数量、规格型号等),也不对拍卖标的物的安全性,完好性,完整性、再次利用性等承担保证责任。拍卖标的受条件限制无法调试、无发票、合格证、质保书、使用说明书等一切技术资料。本院及拍卖辅助机构对该物资设备的质量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设备部件发生溢缺包括缺损,拍卖成交价不做任何调整,请竞买人对该拍品现状仔细察看,拍卖成交后发现任何数量及质量问题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买受人须服从法院和标的物存放地单位对提货的安排或指挥,标的管理方不提供搬运设备,标的物提货中的起吊、装卸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并与标的管理方协商解决提货中需要用水、用电等事宜。进入提货现场的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和车辆证件,办理登记手续,须服从拍卖标的存放地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存放地的有关规定安全作业。拆运时必须由专业施工人员上岗操作,拆运过程中的拍品损坏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禁止买受人在标的存放地内进行相关标的物的转让交易。提货拆运全过程中的机械、人身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负责,且不得损坏标的物存放地的房屋建筑,包括屋顶钢结构、房屋支撑梁等房屋固定设施(但不限于门窗、电缆、电线、管道、照明设施、电闸开关、楼梯等),若买受人及买受人雇佣的人员的行为造成上述建筑物、设施损坏的、买受人须自行将其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一旦发生火灾或工伤等引起的伤亡责任事故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标的买受人在提货施工期间不得拆卸或提走不在评估清单所列范围内的物资、设备。
6、拍卖成交后,本院只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相关法律文书,无法开具拍品成交发票,敬请买受人充分考虑。买受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拍卖标的,若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五、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拍卖成交后,若拍卖标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因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的,买受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与拍卖标的有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可以参与竞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与竞买的请全程关注本次拍卖。
七、若参与竞买人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的,应于2021年1月25日16时前通过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带好公章)应与竞买代理人一同到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办理代理竞买手续,经本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未经本院确认,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本院办理的,应向本院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竞买人非本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授权委托手续办理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竞买代理人持本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来本院办理代理竞买手续。
八、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应于2021年1月25日16时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未经本院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优先购买权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拍卖标的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九、拍卖竞价前,竞买人应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全额支付成交款,除网拍平台自动转入本院指定帐户的保证金外,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应于2021年2月15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本院指定账户,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
买受人未于上述指定期间全额支付拍卖成交余款的,视为悔拍,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因买受人悔拍,本院决定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与拍卖。
十、买受人付清全额拍卖款项后,需等待本院办理解封手续及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买受人应于收到本院裁定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自行及时至拍卖标的存放地办妥拍卖标的交接提货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提清所有标的,逾期不提清的,则视为放弃未提清标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已支付的拍卖成交价款不予退还,且无条件同意剩余拍卖标的物由本院另行处理。买受人未及时办理的,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拍卖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本院对拍卖款项的处置。自买受人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起拍卖标的存储及转移运输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办妥交接手续时,标的保管责任和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提货时如存在部分拍品数量溢缺包括缺损等情况,买受人不能以此作为退款或延期提货的理由,拍卖结果不能改变,拍卖成交价款不予调整。
十一、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程序启动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二、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以及买受人在拍卖标的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十三、拍卖标的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的,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四、竞买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竞买人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五、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的法律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网拍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通知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或者代理人(须到本院办理过授权)应持有效证件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如因预留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来本院办理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的,致本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十六、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七、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十八、若发现本次司法拍卖有违规行为,请据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 39308702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电话:021-63099005 、18117338785郑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四川北路73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案号:2020沪0151执2946号)
拍品名称 | 高速混合机组、合力叉车、双螺旋挤出机等机器设备 | |
权利来源 | 司法裁定 | |
拍品所有人 | 被执行人: 上海港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拍品现状 | 数量、型号 | 详见评估报告 |
存放地点 |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富临路77号 | |
备注 | 竞买人应到现场看样,根据标的现状判断竞买 | |
权利限制情况 | 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查封 | |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 1、法院执行裁定书; 2、拍卖成交确认书 | |
拍品介绍 1、拍卖标的堆放于崇明区新河镇富临路77号。 2、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标的外观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法院对标的质量、能否正常使用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3、拍卖标的仅限机器设备本体,按现状进行拍卖,本院和拍卖辅助机构不保证本次拍卖标的拆装后能正常使用,不保证该标的附件、零配件等齐全,不承担所有拍卖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包括品种、品质、质量、数量、规格型号等),也不对拍卖标的物的安全性,完好性,完整性、再次利用性等承担保证责任。拍卖标的受条件限制无法调试、无发票、合格证、质保书、使用说明书等一切技术资料。本院及拍卖辅助机构对该物资设备的质量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设备部件发生溢缺包括缺损,拍卖成交价不做任何调整,拍卖成交后发现任何数量及质量问题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买受人须服从法院和标的物存放地单位对提货的安排或指挥,标的管理方不提供搬运设备,标的物提货中的起吊、装卸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并与标的管理方协商解决提货中需要用水、用电等事宜。进入提货现场的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和车辆证件,办理登记手续,须服从拍卖标的存放地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存放地的有关规定安全作业。拆运时必须由专业施工人员上岗操作,拆运过程中的拍品损坏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禁止买受人在标的存放地内进行相关标的物的转让交易。提货拆运全过程中的机械、人身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负责,且不得损坏标的物存放地的房屋建筑,包括屋顶钢结构、房屋支撑梁等房屋固定设施(但不限于门窗、电缆、电线、管道、照明设施、电闸开关、楼梯等),若买受人及买受人雇佣的人员的行为造成上述建筑物、设施损坏的、买受人须自行将其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一旦发生火灾或工伤等引起的伤亡责任事故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标的买受人在提货施工期间不得拆卸或提走不在评估清单所列范围内的物资、设备。 6、拍卖成交后,法院只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相关法律文书,无法开具拍品成交发票,买受人应充分考虑。买受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拍卖标的,若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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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至2021年1月31日在公拍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高速混合机组、合力叉车、双螺旋挤出机等机器设备”进行网络拍卖。
经公开竞价,竞买人胡冬艳,竞买号:G8361以最高应价竞得本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312837元(叁拾壹万贰仟捌佰叁拾柒元整),请按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及时办理拍卖成交余款以及相关手续。
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法院裁定为准。
拍卖竞价确认时间:2021-1-31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