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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633号106-134室等店铺
提醒 已结束 流标

起拍价:1492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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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标的咨询电话 13501783237/021-63392291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在线拍周期:72 小时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加价幅度:100000
起拍价:149280000 保证金:15,000,000 元
评估价:213,252,000 元 数量/单位:
我的出价权限:无 我的号牌:
处置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优先购买权人:-
联系人: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张小姐) 联系电话:13501783237/021-63392291
竞拍 流程
  • 第一步阅读公告

  • 第二步联系法院

  • 第三步交保证金

  • 第四步出价竞拍

  • 第五步竞拍成功

  • 第六步线下提货

重要提示
1.请竞买人理性参拍,竞拍前请按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等要求,进行实地看样,仔细了解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保证金、成交款支付方式、时间等内容。
2.优先购买权人、以及竞买人欲委托他人竞拍或与他人联合竞拍的,请提前与法院确认,并办理相应的手续,这将作为成交裁定的重要依据。因未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导致的风险和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3.请仔细阅读标的物详情,再进行竞拍,如有疑问请咨询法院或拍卖辅助机构。
4.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拍卖辅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5.请竞买人留意银联在线支付保证金过程中,本人所持银行卡(个人网银或企业网银)的支付限额,建议提前1-2天报名交纳保证金,并尽量避开周末和节假日,以免错过竞拍时机。查看个人网银支付限额列表、企业网银支持列表
竞买公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981110201981410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633106-134室、201-224室、301-324室、401-417室(合计建筑面积:11406.96平方米)店铺

序号

房屋坐落

部位

建筑面积(平方米)

权证或证明号

1

沪太路3633

106

91.48

2013040887

2

沪太路3633

107

91.48

2013041051

3

沪太路3633

108

91.48

2013040888

4

沪太路3633

109

106.88

2013041022

5

沪太路3633

110

89.88

2013040885

6

沪太路3633

111

89.88

2013041060

7

沪太路3633

112

89.88

2013041052

8

沪太路3633

116

89.88

2013040886

9

沪太路3633

117

89.88

2013040884

10

沪太路3633

118

89.88

2013041063

11

沪太路3633

119

91.35

2013041024

12

沪太路3633

120

91.35

2013041058

13

沪太路3633

121

90.47

2013041057

14

沪太路3633

122

89.88

2013041055

15

沪太路3633

123

89.88

2013041054

16

沪太路3633

124

132.45

2013041027

17

沪太路3633

125

91.48

2013041038

18

沪太路3633

126

91.48

2013041034

19

沪太路3633

127

91.48

2013041032

20

沪太路3633

128

91.48

2013041037

21

沪太路3633

129

50.37

2013041030

22

沪太路3633

130

92.99

2013041039

23

沪太路3633

131

92.99

2013041043

24

沪太路3633

132

91.48

2013040889

25

沪太路3633

133

91.48

2013041045

26

沪太路3633

134

29.86

2013041069

27

沪太路3633

201

149.13

2013041067

28

沪太路3633

202

155.21

2013040895

29

沪太路3633

203

172.94

2013040912

30

沪太路3633

204

153.95

2013040911

31

沪太路3633

205

76.97

2013040909

32

沪太路3633

206

156.65

2013040908

33

沪太路3633

207

144.28

2013040907

34

沪太路3633

208

179.75

2013041046

35

沪太路3633

209

186.85

2013040896

36

沪太路3633

210

144.28

2013040898

37

沪太路3633

211

74.02

2013040901

38

沪太路3633

212

103.05

2013040903

39

沪太路3633

213

108.12

2013040904

40

沪太路3633

214

103.05

2013040906

41

沪太路3633

215

103.05

2013040928

42

沪太路3633

216

103.05

2013040926

43

沪太路3633

217

103.05

2013040925

44

沪太路3633

218

108.12

2013040924

45

沪太路3633

219

103.05

2013041041

46

沪太路3633

220

67.99

2013041068

47

沪太路3633

221

137.09

2013041028

48

沪太路3633

222

145.14

2013041064

49

沪太路3633

223

135.97

2013040933

50

沪太路3633

224

135.97

2013040932

51

沪太路3633

301

149.13

2013041050

52

沪太路3633

302

155.21

2013040936

53

沪太路3633

303

172.94

2013040919

54

沪太路3633

304

153.95

2013040918

55

沪太路3633

305

76.97

2013040917

56

沪太路3633

306

156.65

2013040894

57

沪太路3633

307

179.75

2013040892

58

沪太路3633

308

143.09

2013040893

59

沪太路3633

309

186.85

2013040891

60

沪太路3633

310

144.28

2013041020

61

沪太路3633

311

74.02

2013041049

62

沪太路3633

312

103.05

2013040937

63

沪太路3633

313

108.12

2013041021

64

沪太路3633

314

103.05

2013041019

65

沪太路3633

315

103.05

2013040897

66

沪太路3633

316

103.05

2013041061

67

沪太路3633

317

103.05

2013041044

68

沪太路3633

318

108.12

2013040913

69

沪太路3633

319

103.05

2013040914

70

沪太路3633

320

67.99

2013040929

71

沪太路3633

321

137.09

2013040931

72

沪太路3633

322

145.14

2013040935

73

沪太路3633

323

135.97

2013040938

74

沪太路3633

324

135.97

2013040939

75

沪太路3633

401

263.4

2013040882

76

沪太路3633

402

141.23

2013040890

77

沪太路3633

403

143.56

2013040916

78

沪太路3633

404

143.56

2013040915

79

沪太路3633

405

157.96

2013038617

80

沪太路3633

406

141.23

2013038618

81

沪太路3633

407

141.23

2013038619

82

沪太路3633

408

141.23

2013038620

83

沪太路3633

409

192.53

2013038614

84

沪太路3633

410

192.53

2013038621

85

沪太路3633

411

192.53

2013038622

86

沪太路3633

412

192.53

2013038623

87

沪太路3633

413

165.66

2013038624

88

沪太路3633

414

195.69

2013038615

89

沪太路3633

415

195.69

2013038616

90

沪太路3633

416

192.53

2013038626

91

沪太路3633

417

192.53

2013038625

合计

??

??

11406.96

房屋结构:钢混,总层数:4,房屋类型:店铺,房屋用途:店铺,竣工日期:2004年,标的物所有权来源:裁决;土地宗地号:宝山区祁连镇3街坊168/2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20386平方米;使用期限:2013-7-232042-11-14止。

评估价:21325.20万元

起拍价:14928万元;保证金:1500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1981110201981410止(延时除外)

三、拍卖方式及竞价规则: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方可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内有竞买人出价的(以系统接受竞价时间为准),则自最新出价时点拍卖活动顺延5分钟。

四、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有意者请向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咨询并预约看样,看样由拍卖辅助机构现场陪同。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有租赁,带租拍卖。根据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浦新估字(2019)第B0105号评估报告中租赁信息显示:出租人:上海羽煌实业有限公司,承租人:上海铭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面积:11406.96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1411120341031止,租金:166666.67/月,房屋租金前5年不作变动,自第6年起,每3年递增5%。租金支付方式:每季度支付一次。该标的目前存有转租,转租情况不详,买受人成交后,自行与承租人及转租人办理租赁关系的转移及交房等手续。

该标的目前内部结构已改变,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自行恢复原样,恢复原样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测绘费等)均由买受人全额支付。如有违法建筑,则由买受人自行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罚、甚至拆除,并支付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该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对拍卖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988日前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该公司负责向本院反馈。

七、竞买人应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或流拍后,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解冻、退回;本标的买受人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应于20199416:00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本院指定账户,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

八、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九、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在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在辅助机构的陪同下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租赁押金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支付。

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十一、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或有其他事宜,请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咨询。

委托代理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应于20198816时前;联合竞买人应于20198811时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

十二、本案另有因无法取得联系而通知的利害关系人的,自本公示满5日,视为已通知。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63392291   老师  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108号;

举报监督电话:56700000-6211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627

 

优先购买权人
顺位姓名
暂无
竞买须知

竞买须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8月11日10时至2019年8月1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633号106-134室、201-224室、301-324室、401-417室(合计建筑面积:11406.96平方米)店铺

 

序号

房屋坐落

部位

建筑面积(平方米)

权证或证明号

1

沪太路3633号

106

91.48

宝2013040887

2

沪太路3633号

107

91.48

宝2013041051

3

沪太路3633号

108

91.48

宝2013040888

4

沪太路3633号

109

106.88

宝2013041022

5

沪太路3633号

110

89.88

宝2013040885

6

沪太路3633号

111

89.88

宝2013041060

7

沪太路3633号

112

89.88

宝2013041052

8

沪太路3633号

116

89.88

宝2013040886

9

沪太路3633号

117

89.88

宝2013040884

10

沪太路3633号

118

89.88

宝2013041063

11

沪太路3633号

119

91.35

宝2013041024

12

沪太路3633号

120

91.35

宝2013041058

13

沪太路3633号

121

90.47

宝2013041057

14

沪太路3633号

122

89.88

宝2013041055

15

沪太路3633号

123

89.88

宝2013041054

16

沪太路3633号

124

132.45

宝2013041027

17

沪太路3633号

125

91.48

宝2013041038

18

沪太路3633号

126

91.48

宝2013041034

19

沪太路3633号

127

91.48

宝2013041032

20

沪太路3633号

128

91.48

宝2013041037

21

沪太路3633号

129

50.37

宝2013041030

22

沪太路3633号

130

92.99

宝2013041039

23

沪太路3633号

131

92.99

宝2013041043

24

沪太路3633号

132

91.48

宝2013040889

25

沪太路3633号

133

91.48

宝2013041045

26

沪太路3633号

134

29.86

宝2013041069

27

沪太路3633号

201

149.13

宝2013041067

28

沪太路3633号

202

155.21

宝2013040895

29

沪太路3633号

203

172.94

宝2013040912

30

沪太路3633号

204

153.95

宝2013040911

31

沪太路3633号

205

76.97

宝2013040909

32

沪太路3633号

206

156.65

宝2013040908

33

沪太路3633号

207

144.28

宝2013040907

34

沪太路3633号

208

179.75

宝2013041046

35

沪太路3633号

209

186.85

宝2013040896

36

沪太路3633号

210

144.28

宝2013040898

37

沪太路3633号

211

74.02

宝2013040901

38

沪太路3633号

212

103.05

宝2013040903

39

沪太路3633号

213

108.12

宝2013040904

40

沪太路3633号

214

103.05

宝2013040906

41

沪太路3633号

215

103.05

宝2013040928

42

沪太路3633号

216

103.05

宝2013040926

43

沪太路3633号

217

103.05

宝2013040925

44

沪太路3633号

218

108.12

宝2013040924

45

沪太路3633号

219

103.05

宝2013041041

46

沪太路3633号

220

67.99

宝2013041068

47

沪太路3633号

221

137.09

宝2013041028

48

沪太路3633号

222

145.14

宝2013041064

49

沪太路3633号

223

135.97

宝2013040933

50

沪太路3633号

224

135.97

宝2013040932

51

沪太路3633号

301

149.13

宝2013041050

52

沪太路3633号

302

155.21

宝2013040936

53

沪太路3633号

303

172.94

宝2013040919

54

沪太路3633号

304

153.95

宝2013040918

55

沪太路3633号

305

76.97

宝2013040917

56

沪太路3633号

306

156.65

宝2013040894

57

沪太路3633号

307

179.75

宝2013040892

58

沪太路3633号

308

143.09

宝2013040893

59

沪太路3633号

309

186.85

宝2013040891

60

沪太路3633号

310

144.28

宝2013041020

61

沪太路3633号

311

74.02

宝2013041049

62

沪太路3633号

312

103.05

宝2013040937

63

沪太路3633号

313

108.12

宝2013041021

64

沪太路3633号

314

103.05

宝2013041019

65

沪太路3633号

315

103.05

宝2013040897

66

沪太路3633号

316

103.05

宝2013041061

67

沪太路3633号

317

103.05

宝2013041044

68

沪太路3633号

318

108.12

宝2013040913

69

沪太路3633号

319

103.05

宝2013040914

70

沪太路3633号

320

67.99

宝2013040929

71

沪太路3633号

321

137.09

宝2013040931

72

沪太路3633号

322

145.14

宝2013040935

73

沪太路3633号

323

135.97

宝2013040938

74

沪太路3633号

324

135.97

宝2013040939

75

沪太路3633号

401

263.4

宝2013040882

76

沪太路3633号

402

141.23

宝2013040890

77

沪太路3633号

403

143.56

宝2013040916

78

沪太路3633号

404

143.56

宝2013040915

79

沪太路3633号

405

157.96

宝2013038617

80

沪太路3633号

406

141.23

宝2013038618

81

沪太路3633号

407

141.23

宝2013038619

82

沪太路3633号

408

141.23

宝2013038620

83

沪太路3633号

409

192.53

宝2013038614

84

沪太路3633号

410

192.53

宝2013038621

85

沪太路3633号

411

192.53

宝2013038622

86

沪太路3633号

412

192.53

宝2013038623

87

沪太路3633号

413

165.66

宝2013038624

88

沪太路3633号

414

195.69

宝2013038615

89

沪太路3633号

415

195.69

宝2013038616

90

沪太路3633号

416

192.53

宝2013038626

91

沪太路3633号

417

192.53

宝2013038625

合计

??

??

11406.96

房屋结构:钢混,总层数:4,房屋类型:店铺,房屋用途:店铺,竣工日期:2004年,土地宗地号:宝山区祁连镇3街坊168/2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20386平方米;使用期限:2013-7-23至2042-11-14止。

 

四、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标的物目前存有租赁,带租拍卖。根据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浦新估字(2019)第B0105号评估报告中租赁信息显示:出租人:上海羽煌实业有限公司,承租人:上海铭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面积:11406.96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14年11月1日至2034年10月31日止,租金:166666.67元/月,房屋租金前5年不作变动,自第6年起,每3年递增5%。租金支付方式:每季度支付一次。该标的目前存有转租,转租情况不详

 

2、据查询,该标的物业管理费未查到。

 

3、标的物所有权来源:裁决

 

4、标的物现场结构已打通并完全改变。

 

标的详情见本次拍卖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和公告。

 

五、拍卖标的带租进行拍卖,买受人成交后,自行与承租人及转租人办理租赁关系的转移及交房等手续。该标的目前内部结构已改变,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自行恢复原样,恢复原样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测绘费等)均由买受人全额支付。如有违法建筑,则由买受人自行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罚、甚至拆除,并支付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房屋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法院对房屋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本次拍卖经过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举行,就拍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作了详尽的说明。本院对拍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仔细审查拍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六、与拍卖标的有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可以参与竞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与竞买的请全程关注本次拍卖。

 

七、若参与竞买人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的,应于2019年8月8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带好公章)应与竞买代理人一同到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办理代理竞买手续,经本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未经本院确认,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本院办理的,应向本院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竞买人非我国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授权委托手续办理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竞买代理人持本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来本院办理代理竞买手续。

 

八、未登记的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应于2019年8月8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未经本院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优先购买权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拍卖标的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九、拍卖竞价前,竞买人应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全额支付成交款,除网拍平台自动转入本院指定帐户的保证金外,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应于2019年9月4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本院指定账户,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因买受人悔拍,本院决定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与拍卖。

 

十一、买受人付清全额拍卖成交款项后,需等待涤除抵押手续和办理解封手续,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未在合理期间完成交接、过户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在办理标的物转让登记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在辅助机构的陪同下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租赁押金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支付。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拍卖款的处置。

拍卖标的税收和费用、各类欠费以及户籍、工商注册等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向当地财税和不动产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房屋所在物业公司了解,本院公告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法院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二、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程序启动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三、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以及买受人在拍卖标的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十四、拍卖标的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的,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五、竞买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竞买人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的法律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网拍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通知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变更,买受人或者代理人(须到本院办理过授权)应持有效证件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如因预留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来本院办理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的,致本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十七、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八、若发现本次司法拍卖有违规行为,请据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56700000-62111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63392291张老师(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108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7日

标的物介绍
具体描述

标的物介绍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2017)沪02896

拍品名称

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633106-134室、201-224室、301-324室、401-417室(合计建筑面积:11406.96平方米)店铺

权利来源

司法裁定

权证情况

1、法院执行裁定书;2、房地产登记簿。

拍品所有人

被执行人:上海羽某实业有限公司

拍品现状

租赁情况

有租赁,带租拍卖

现状及钥匙

有租赁、无钥匙

户籍登记信息

201966日查询有工商登记信息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一、查封情况:

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查封

 

二、抵押情况:

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债权数额:23000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期限从2013-9-112018-9-10

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债权数额:20500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期限从2014-10-292018-9-10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1、  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品介绍

1、  房屋权属状况:
具体清单详见拍卖公告、拍卖须知。

房屋结构:钢混,总层数:4,房屋类型:店铺,房屋用途:店铺,竣工日期:2004年,标的物所有权来源:裁决。 

2、  土地权属状况:

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633106-134室、201-224室、301-324室、401-417土地宗地号:宝山区祁连镇3街坊168/2;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20386平方米;使用期限:2013-7-232042-11-14止。

3、  四至情况:

该标的四至为:北临朗韵路、南望支路、西临沪太路、东为“虹腾农副产品市场”,标的名称为“汇?宝山广场”

4、  公共交通:

周边交通:该标的地处市中心,周边有528路、828路、840路、963路、嘉广线等数条公交线路,距离周围最近的轨道交通站点约1.2公里(7号线上大路站),交通便捷度一般。

5、  公共服务设施:

该标的区域公建配套设施较齐全,周边主要的教育设施有上海师范大学附属经纬实验学校、上海大学、经纬幼儿园等;医疗机构有锦秋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购物场所有东方国贸生活广场,虹腾农副产品市场等,另有银行、餐饮、邮政、加油站等,能满足日常生活及经营需要。

6、  商业聚集度

该标的地处宝山区大场镇,所在标的为大型综合性商场,加之周边其他商业项目如位于北侧的东方国贸生活广场等,区域商业项目集群优势较为明显,商业聚集程度较高。

7、  特别说明:

1)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法院一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租赁押金等所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2)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2/1标的物有租赁,带租拍卖。根据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浦新估字(2019)第B0105号评估报告中租赁信息显示:出租人:上海羽煌实业有限公司,承租人:上海铭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面积:11406.96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14年11月1日至2034年10月31日止,租金:166666.67元/月,房屋租金前5年不作变动,自第6年起,每3年递增5%。租金支付方式:每季度支付一次。该标的目前存有转租,转租情况不详,买受人成交后,自行与承租人及转租人办理租赁关系的转移及交房等手续。

2/2据查询,该标的物业管理费未查到。

3)拍卖成交后,房屋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法院对房屋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4201966日查询:该标的内有工商登记信息。拍卖成交后,法院不负责工商登记的迁移等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5)该标的内部结构已发生变化,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自行恢复原样,恢复原样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测绘费等)均由买受人全额支付。如有违法建筑,则由买受人自行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罚、甚至拆除,并支付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6)竞买人资格问题:请竞买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并自行承担因竞买资格不符而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

7)拍卖标的内原产权人及承租人的家具、家电及可移动和不可以移动物品均不包括在本次拍卖范围内。

8)以上拍品介绍仅供竞买人参考,请竞买人自行了解并核实拍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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