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 交割,即拍卖成交的标的交付于买受人。标的交割的方法详见《拍卖特别规定》或《标的特别约定》。
2.7.2 以司法拍卖的房地产为例,标的交割的前提是,买受人按照拍卖规定付清拍卖成交款后。
2.7.3标的交割的基本流程是,拍卖公司代被执行人(房地产权利人)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如果有),买受人缴纳房地产契税,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买受人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取得房地产权证,向拍卖公司领取房地产钥匙。
2.7.4 以司法拍卖车辆为例,标的交割是“办证交车”,即,买受人所交付的拍卖保证金不转为拍卖成交价款,转为履约保证金,买受人付清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等候法院通知,在获取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在取得新的《行驶证》后,与拍卖公司签署《车辆交接书》,完成标的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