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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第1367号区域内的门卫室、地磅房、变电室三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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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拍价:15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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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咨询电话 18222182519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拍卖次数:第二次拍卖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在线拍周期:24 小时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加价幅度:7000
起拍价:1552000 保证金:150,000 元
评估价:1,940,000 元 数量/单位:
我的出价权限:无 我的号牌:
处置法院: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优先购买权人:-
联系人:魏女士 联系电话:18222182519
竞拍 流程
  • 第一步阅读公告

  • 第二步联系法院

  • 第三步交保证金

  • 第四步出价竞拍

  • 第五步竞拍成功

  • 第六步线下提货

重要提示
1.请竞买人理性参拍,竞拍前请按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等要求,进行实地看样,仔细了解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保证金、成交款支付方式、时间等内容。
2.优先购买权人、以及竞买人欲委托他人竞拍或与他人联合竞拍的,请提前与法院确认,并办理相应的手续,这将作为成交裁定的重要依据。因未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导致的风险和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3.请仔细阅读标的物详情,再进行竞拍,如有疑问请咨询法院或拍卖辅助机构。
4.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拍卖辅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5.请竞买人留意银联在线支付保证金过程中,本人所持银行卡(个人网银或企业网银)的支付限额,建议提前1-2天报名交纳保证金,并尽量避开周末和节假日,以免错过竞拍时机。查看个人网银支付限额列表、企业网银支持列表
竞买公告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关于

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第1367号区域内的门卫室、地房、变电室三处建筑物拍卖的公告(二拍)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10月3110时至20211101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上(网址:https:// www.gpai.net)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第1367号区域内的门卫室、地房、变电室三处建筑物,权利人为天津市宁河特钢厂,房屋结构混合结构,房屋规划用途工业,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1044.68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

权利人

天津市宁河特钢厂

共有情况

单独所有

坐落

宁河县经济开发区第1367号区域

登记日期

2001年05月18日

不动产权证号

210001767

房屋(构筑物)等登记信息

房屋结构

层次

所在层

规划用途

房屋面积

混合

2

0

工业

2383.31

混合

1

0

工业

1654.72

 

建筑面积合计:1044.68平方米物建筑,具体情况如下:

起拍价:1552000元,保证金:150000元,增价幅度7000元。

瑕疵说明:该拍卖标的物无房本,无交通公路,只卖房屋不卖地,买受人应充分考虑拍卖标的物竞买成功后不能正常使用的后果。

建筑物具体情况如下:建筑物规划用途为工业,约建于1997年。

其中地磅房:建筑面积27.8平方米,单层混合结构,铝合金窗、外檐刷涂料,檐高约3.2米。内部有简单装修、有上下水、照明等设施设备。

其中变电室:建筑面积952.98平方米,二层混合结构。外檐刷涂料,塑钢窗。内部有装修状况较好,有上下水、照明、监控等设施设备。

其中门卫室:建筑面积63.9平方米,单层混合结构,塑钢窗、外檐刷涂料局部贴石材,檐高约3.5米。内部地面铺瓷砖,PVC吊顶,内墙铝塑板贴面,有上下水、照明、空调、监控等设施。

建筑物主体结构完好,地基无不均匀沉降。门卫及变电室整体的维护保养及使用状况较好,各项设施设备均在正常使用;地磅房外檐有脱落,门窗有破损,维护保养状况较差,在价值时点已闲置。拍卖标的物实际用途工业。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房地产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公拍网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因委托的相关信息须在拍卖系统中进行录入、推送以及确认录入成功等操作,故参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须在一拍公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五日内或二拍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双方一同到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根据法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法律文书,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的法律文书。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01日止接受咨询,看样事宜根据标的物实际情况统一安排,联系电话:18222182519。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竞买登记:竞买人应在拍卖前登陆公拍网注册,通过实名认证,在线申请参拍并交付保证金,取得竞拍授权。

竞买人应仔细了解公拍网的支付方式、本人所持银行卡支付限额等情况。因司法拍卖保证金数额较高,请确保能够顺利完成在线支付,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六、特别提醒:本次标的物拍卖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物权属、面积、质量、有无拆改、有无租赁、配套设施周边环境等现状,了解有无欠费等,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否则责任自负。

请详细阅读附件询价报告等。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费用、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成交后,标的物的恢复、拆卸、运输、安装等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日7日之前与本院联系

九、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日5日之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冻结竞买人公拍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7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新华支行,账号:02051501040000551)。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注意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遇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次司法拍卖依据2021)津0117453号执行裁定书作出。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魏女士咨询。

咨询电话:18222182519

监督电话:022—69561354

公拍网技术咨询:400-820-3720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新华道7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O二十四

优先购买权人
顺位姓名
暂无
竞买须知

拍卖须知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10月3110时至2021110110时止(延时除外)公拍网上(网址:https://www.gpai.net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位于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第1367号区域内的门卫室、地房、变电室三处建筑物,权利人为天津市宁河特钢厂,房屋结构混合结构,房屋规划用途工业,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1044.68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

权利人

天津市宁河特钢厂

共有情况

单独所有

坐落

宁河县经济开发区第1367号区域

登记日期

2001年05月18日

不动产权证号

210001767

房屋(构筑物)等登记信息

房屋结构

层次

所在层

规划用途

房屋面积

混合

2

0

工业

2383.31

混合

1

0

工业

1654.72

 

建筑面积合计:1044.68平方米物建筑,具体情况如下:

起拍价:1552000元,保证金:150000元,增价幅度7000元。

四、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等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需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情况,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五、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 但是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1.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2. 网络服务提供者;

3. 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公拍网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因委托的相关信息须在拍卖系统中进行录入、推送以及确认录入成功等操作,故参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五日内或者二拍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根据法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署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法律文书,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署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的法律文书。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日5日之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自动延迟5分钟。

九、拍卖竞价前竞买人应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缴纳足额的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数额,系统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已根据调查情况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一、拍卖成交后,拍卖余款请于拍卖成交后7日内(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新华支行,账号:02051501040000551汇款时务必注明用途为:所拍标的物名称拍卖款),于拍卖余款到账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新华道7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二、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供暖、煤气等欠费及配套设施的登记、安装等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十四、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未知瑕疵。

十六、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七、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八、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九、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二十、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魏女士咨询。

咨询电话:18222182519

监督电话: 022—28024557

公拍网技术咨询:400-820-372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O二十四

标的物介绍
具体描述

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

权利人

天津市宁河特钢厂

共有情况

单独所有

坐落

宁河县经济开发区第1367号区域

登记日期

2001年05月18日

不动产权证号

210001767

房屋(构筑物)等登记信息

房屋结构

层次

所在层

规划用途

房屋面积

混合

2

0

工业

2383.31

混合

1

0

工业

1654.72

案号:(2021)津0117执恢453号

评估价值:1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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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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