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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号【1】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222弄36号101、201室按现状(带租约)合并整体拍卖
尚未开始
提醒.
评估价 27,970,000
021-23029525
申请参拍及支付保证金


  • 起拍价:22,376,000
  • 数量/单位:1套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拍卖次数:第二次拍卖
  • 评 估 价:27,970,000 元
  • 保 证 金:3,000,000 元
  • 佣金方式:执行司法标准
  • 执行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评估机构:

  • 优先购买权人:
  • 拍卖机构:上海老城隍庙拍卖行有限公司

  • 评估报告下载:点击下载
  • 保 留 价:-
  •     以下标的信息仅供评估,具体以当天拍卖特别规定为准。

    标的详细信息
    区域:闵行区
    房屋用途:居住
    竣工日期:2002
    总层数:6
    租赁情况:有租约
    地址:莘朱路222弄36号101、201室
    房产类型:商铺
    房屋结构:混合1
    楼层:1-2
    装修程度:一般
    房屋内占用状况:详见特别规定
    拍品描述
    带租约拍卖
  • 拍卖公告

    上海老城隍庙拍卖行有限公司

     

    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本公司自2021年10月16日(周六)至2021年10月19日(周二)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黄浦区乔家路2号)举行拍卖会。现公告如下:

    公司地址:黄浦区方浜中路265号三楼(线下接待)

    咨询电话:021-63553035、23029525

    本次拍卖分为:在线72小时竞价和网络现场同步拍卖两个阶段。

    在线竞价阶段:2021年10月16日13:30至2021年10月19日13:30,竞买人资格及出价带入网络现场同步拍卖,其最高出价为网络现场同步拍卖的起拍价。

    网络现场同步拍卖阶段:2021年10月19日(周二)13:30开始至拍卖会结束。

    拍卖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1号厅)。

     

    拍卖标的:(拍卖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

    1、        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222弄36号101室、201室(101室建筑面积431.11平方米;201室建筑面积430.0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61.18㎡;房屋类型:店铺;土地权属性质: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转让;土地用途:住宅;使用期限:未记载;按现状(带租约)合并整体拍卖。       

    注意事项:(详见《拍卖特别规定》)

    1、    竞买人须符合与标的物相适应资质的竞买条件,持有效证件和材料办理登记手续。

    2、    公告之日起接受咨询,预约看样。

    3、    竞买人在标的拍卖结束前,可在公拍网上申请参拍并使用银联在线支付保证金,获得参拍权限。

    4、    竞买人线下报名及交付保证金(银行转账)截止时间:2021年10月18日(周一)16:00止,保证金须在截止时间前到账。

    5、保证金汇入账户:

    户  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15

    账  号:11015048770009

    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6    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经委托方确认后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未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或未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    本次拍卖事项本行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拍卖标的另有因无法取得联系而未通知的利害关系人,自本公示满5日视为已通知。

    8    拍卖公告刊登于2021929日《上海法治报》。

     

    司法拍卖须知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

    1.     竞买人应具有与竞买标的相适应资质的法人或个人,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竞拍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件,交付拍卖保证金(保证金交付金额详见拍卖标的目录内注明的金额,一份保证金只能竞拍成交一项拍卖标的),签署相关拍卖特别规定、竞买人声明、网络拍卖规则等竞拍材料,办理竞买登记手续。上述手续办妥之后方可领取竞拍号牌,进场参加竞拍。(在线拍卖(仅限银联在线支付)的竞买人须于拍卖会结束前在线申请参拍、竞价,现场同步拍卖的竞买人须于2021年10月18日16:00前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方可参加竞拍。)

    2.     本场拍卖会的竞买人,竞拍房产类标的须符合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由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出的建住房(2006)171号文件《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的相应规定,以及符合由国务院、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相关措施》。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自身不符合上述《意见》《通知》中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由)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交易登记的,则同意由拍卖人对该标的再次拍卖,所支付拍卖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3.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必须遵守《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特别规定》等文件中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次拍卖以标的物现状进行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有在房地产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付清全额拍卖成交价款后,凭拍卖人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及时办理完成产权过户手续和物业进户使用手续,并承担按规定缴纳的税金和费用。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和物业进户使用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委托人、拍卖人对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和物业进户使用手续完成期限不作任何担保承诺;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权证过户和物业进户等过程中的任何风险和责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所涉计税基数、税项、税率、具体金额以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为准,拍卖成交价不作为缴纳税金和费用的最终依据。

    5.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之日后的15天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有特别告知的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保证金款项不予退还,造成拍卖标的再次拍卖的,并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第一次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6.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另须按拍卖成交总价支付拍卖佣金,最高院关于拍卖佣金收费标准采用分段收取:即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收取佣金的比例为1.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佣金的比例为0.9%;超过1000万元部分,收取佣金的比例为0.6%;最高收费限额为25万元。拍卖人只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佣金发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买受人名称须与《竞买号牌领取登记单》上申请人一致。

    7.          本场拍卖会拍卖人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请竞买人充分阅读并接受《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特别规定》等文件以及每项拍卖标的已披露(详见告知与风险提示中的所有条款)和拍卖人、委托人未知信息的风险控制与防范,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该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认真了解、 查看本次拍卖的标的,并到相关部门核实了解拍卖标的物所在区域规划、拆迁及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竞买人对不了解的拍卖标的不要盲目竞拍,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应价,即视为其了解并接受所竞买标的的现状(包括权属现状)、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和拍卖特别规定,并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市场行情变化所带来的风险。买受人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竞拍标的,买受人如对所购得拍卖标的的处置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8.         本次拍卖的房地产中则以现有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记载面积进行拍卖。竞买人竞拍成交,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时如遇面积增减,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多退少补的责任;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房地产权利的登记、变更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因房地产登记、变更过户手续是否能够办妥而提出退款和赔偿要求。

    9.     本次拍卖的房地产均以房屋、土地的现状和相关权属现状进行拍卖。拍卖人对本次拍卖的房地产的权属和建筑质量、品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建筑材料标准、房屋的沉降、渗漏、房屋配套设备的完好程度等)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

    10.       系司法委托拍卖的,如出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规定须中止或终止拍卖的事项时,委托人或拍卖人在拍卖开始前有权中止或终止拍卖,一旦中止或终止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服从,拍卖人无息退回拍卖保证金,委托人和拍卖人均不承担责任。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因故撤销本次拍卖的,拍卖人仅向买受人无息如数退回已收到的全部价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1.      本次拍卖会中的未成交者交付的保证金,于拍卖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全额退出(银联在线除外)。

    拍卖标的:

    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222弄36号101室、201室(101室建筑面积431.11平方米;201室建筑面积430.0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61.18㎡;房屋类型:店铺;土地权属性质: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转让;土地用途:住宅;使用期限:未记载;按现状(带租约)合并整体拍卖。 

     

    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          拍卖标的带租约(详见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17年9月15日起至2027年9月14日止,租金每月总计35000元。 

    2)                    该拍卖标的系法院委托,存有法院查封以及其他银行和债权人的抵押。

    3)          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物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

    4)          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需等待法院解封,抵押权人注销抵押权后,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标的物转让登记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

    5)          拍卖标的若存有维修基金、物业费、公用事业费等欠费均有买受人自行了解并自行全额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6、      拍卖标的存有违法、违章建筑,房屋内部结构改变,买受人须自行了解,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若对其作出拆除、整改、罚款、权利限制等行政决定的,由买受人自行协调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7、      拍卖标的若存有企业注册登记情况,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解决该标的内已有的工商注册登记的清退、注销、迁移等相关手续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拍卖模式说明

       公拍网(司法拍卖频道)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拍网的拍卖活动即拍卖会采用先72小时在线竞价,后现场与网络同步竞价,即:“在线竞价+同步拍卖”,或“在线拍+同步拍”。


       拍卖会的“在线竞价”阶段开始至“同步拍卖”阶段开始,相隔72小时,期间,竞买人可以竞买每一个拍卖标的。竞买人在“在线竞价”阶段的出价转入“同步拍卖”阶段,按价高者得原则,凡出价最高者成为买受人。


       在“同步拍卖”阶段,拍卖标的按序拍卖(以拍卖公司的拍卖目录为准),若没有竞买人出价则流标,此标的拍卖结束。若竞买人竞价等于大于保留价则成交,此标的拍卖结束。“同步拍卖”阶段的拍卖标的流标或成交,拍卖会结束。


    竞价记录
    号牌 出价 类型 时间 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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