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城市

+
拍品号【1】倪开禄持有的协鑫集成5470.4万股限售流通股
尚未开始
提醒.
评估价 425,597,120
63373551
申请参拍及支付保证金

在线报名截止日期:2016-4-18 13:00:00


  • 起拍价:388,398,400
  • 数量/单位:54704000股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拍卖次数:第三次拍卖
  • 评 估 价:425,597,120 元
  • 保 证 金:60,000,000 元
  • 佣金方式:执行司法标准
  • 执行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评估机构:上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优先购买权人:
  • 拍卖机构:上海黄浦拍卖行有限公司

  • 评估报告下载:
  • 保 留 价:-
  •     以下标的信息仅供评估,具体以当天拍卖特别规定为准。

    标的详细信息
    拍品描述
  • 拍卖公告

    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本公司自2016年4月15日(周五)至4月18日(周一)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黄浦区乔家路2号)3号拍卖厅举行拍卖会。拍卖会采用“在线竞价+同步拍卖”的方式进行,即“先72小时在线竞价,后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竞买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凭有效证照申请竞买,及时将拍卖保证金汇入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方可取得竞买资格。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会时间:

        2016年4月15日周五15:00开始,为在线竞价阶段。

        2016年4月18日周一15:00开始,为同步拍卖阶段。

        网址:www.gpai.net

        现场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3号厅)

        二、拍卖标的 (详见《拍卖目录》)

      1、倪开禄持有的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5470.40万股, 【6000万元】    
           股票简称:协鑫集成;股票代码:002506    

    三、咨询展示

        自拍卖公告刊登之日起至拍卖前(双休日除外)9:00—16:00    电话:201- 63373551     63374966    朱先生

    四、注意事项:(详见《拍卖特别规定》)

    1、 竞买人凭《看样单》勘察标的。

    2、竞买人应为合法存续的境内单一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有足够能力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无欺诈和不良经营记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相关条件。

    3、竞买人须签署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大、小非股东上市限售期的承诺。

    4、竞买人应在“公拍网”上了解标的信息,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支付保证金(截止于2016年4月18日周13:00)。

    5、竞买人也可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55号五楼咨询,提交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和支付保证金。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POS机、本票等方式支付(截止于2016年4月15日周五16:00)。

    6、保证金汇入账户:

    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05 (数字为全角)

    账号: 11015025898007                    

    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7、请标的相关的各方当事人在“同步拍卖”现场,优先购买权人未按规定时间支付保证金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上海黄浦拍卖行有限公司(主拍)   联系电话:021-63373551  63374966  

     联拍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51701227  严先生       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53071493 王小姐

    上海奇贝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62712827  倪先生       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34617392  黄小姐

    上海泓盛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23286911  郑小姐       上海康吉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52362588  冯小姐

    上海安吉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55510091  屈先生

     

     

    司法拍卖须知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特别规定

     

    竞 买 协 议 书 ( 股 权 )

     

    甲方(拍卖人):上海黄浦拍卖行有限公司

     

    乙方(竞买人):                                

     

    鉴于:

    1、甲方接受法院委托,对本协议所载标的进行公开拍卖。

    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就拍卖标的的现状、瑕疵及风险向乙方作了双方认为充分、必要的披露和说明,乙方在充分理解和接受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以拍卖的方式竞买该拍卖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拍卖时间、地点及咨询展示

    1、拍卖时间:2016年4月13日-4月18日

    2、拍卖地点:公拍网(www.gpai.net)

    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近中华路)

                 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3号拍卖厅

    3、咨询展示:乙方对拍卖标的进行了充分地了解、踏勘和咨询,已完全了解拍卖标的情况。

    第二条  竞买条件

    1、乙方应为合法存续的、有足够能力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无欺诈和不良经营记录的境内单一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相关条件。

    参加竞买前单位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需要提供的文件。委托竞买的,另须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个人参与竞买的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乙方应当遵守原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延长股权限售期、在职期间及离职后的限售期、最高减持比例、减持价格及深交所要求乙方在买受后需要承诺的其它项目等,并承诺在买受后公告其承诺内容。

    3、乙方须按规定向甲方指定账户交付竞买保证金,一份保证金只能竞拍成交一个相应标的物。拍卖成交后该保证金冲抵拍卖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合计金额的尾款。竞买未成的,保证金由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条  拍卖标的及其现状、瑕疵和风险:

    标的1、倪开禄持有的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5470.40万股限售流通股。股票简称:协鑫集成,股票代码:002506(竞买保证金6000万元)

    1、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5)沪第1279号】转载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两年及最近季报资产负债表情况如下,截止至2015年9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报表日

    2015.9.30

    2014.12.31

    2013.12.31

    总资产

    7,641,964,632.33

    3,107,613,159.03

    2,454,660,220.73

    负债

    6,941,472,256.13

    2,783,647,604.46

    6,973,513,534.46

    净资产

    700,492,376.21

    323,965,554.57

    -4,518,853,313.73

    2、根据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9月30日第三季度财报显示:

    前十大股东情况表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   占总股  股份性质  增减情况(

                                  股)         本%              万股)      

                                                                              

    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        |  53000.00|21.000|流通A股 |      未变|

    倪开禄                      |  31527.88|12.490|受限流通|      未变|

                                |          |     0|股      |          |

    嘉兴长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  24000.00|9.5100|流通A股 |      未变|

    伙)                         |          |      |        |          |

    北京启明新能投资管理中心(有 |  15000.00|5.9400|流通A股 |      未变|

    限合伙)                     |          |      |        |          |

    上海辰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2000.00|4.7600|流通A股 | -18000.00|

    马珺                        |  10000.00|3.9600|流通A股 |      新进|

    上海安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   9322.00|3.6900|流通A股 | -12678.00|

    伙)                         |          |      |        |          |

    茅智华                      |   8000.00|3.1700|流通A股 |      新进|

    梁山                        |   5778.00|2.2900|流通A股 |      新进|

    周阳                        |   4400.00|1.7400|流通A股 |      新进|

    3、其他财务数据详见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

     

     

    4、根据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之一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追加股份限售承诺的公告中称(节选),倪开禄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并自愿在限售截止日2013年11月18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公司股份。(详见:附件1)

    5、另据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倪开禄已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辞去董事长职务,2月10日起生效。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离职后,其持有的限售流通股的限售期限、最高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及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6、拍卖成交后,该标的及标的公司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变动、财务状况变动、权利义务变动等由乙方承担。

    7、乙方按约定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待委托法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后,自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买方需缴纳的所有税和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如有)。

    8、原持有人的个人所得税不从拍卖成交款中扣除,乙方需注意在买受后再次抛售时补缴该部分税款的风险,相关纳税事宜由乙方自行了解办理并承担。

    第四条  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接受委托拍卖的合法性,依照《拍卖法》的规定,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拍卖活动。

    2、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甲方应当将委托人告知的和自知的标的物现状情况如实提供给乙方,并尽可能多的为乙方了解标的物创造条件,但甲方提供的任何有关该标的物的书面资料、口头咨询意见均属帮助性质,不构成任何承诺和保证。乙方不依赖于甲方提供任何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或协助,已经自行完成了对标的物的调查和核实工作,并独立作出对标的物的商业价值判断、参与竞买决定和相关商业决策。

    3、乙方应自行了解标的公司的流通股价格变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权利义务状况及有可能引起拍卖标的价值变动的所有状况。一旦参与竞买即表示认可一切现状,并自愿于买受后承担所有风险。

    4、甲方拍卖的股权以股权登记部门登记的权利现状为限,如存在查封和委托拍卖范围以外的财产,均由乙方自行了解,并于买受后和相关权利人自行处理。

    第五条  价款及佣金的支付:

    1、乙方应于拍卖成交后三十个自然日内将拍卖成交款及佣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竞买保证金冲抵拍卖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合计金额的尾款。

    2、拍卖佣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收取。详见以下列表:

    拍 卖 成 交 价

    佣 金 收 取 比 例

    200万元以下部分

    5%

    2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3%

    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2%

    5000万元-1亿元部分

    1%

    1亿元以上部分

    0.5%

    3、乙方支付的拍卖成交款及佣金均不包含乙方在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时产生的一切税和费。

    第六条  拍卖成交标的的交付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按规定付清全部款项后,甲方仅负责提供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不负责办理过户,乙方自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过户更名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因接受委托不合法,违反拍卖程序等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2、乙方因不符合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竞买人条件导致拍卖成交后,标的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过户更名手续的,乙方应当自行承担造成的所有损失。

    3、拍卖成交后,若乙方未按约定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及佣金的,乙方交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甲方征得委托人同意将该标的再次拍卖的,乙方还应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再次拍卖的价款低于第一次拍卖款的,乙方应当补足差额,有其他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免责条款:

    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前有权暂缓或撤销拍卖。如委托人在拍卖前暂缓或撤销拍卖的,甲、乙双方均应服从,甲方应及时退回竞买保证金,损失自负,互不追究责任。

    第九条  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乙方交付竞买保证金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与拍卖成交后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上海黄浦拍卖行有限公司           乙方:

     

    签约时间:2016   

    签约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55号5楼

     

     

     

    拍卖模式说明

       公拍网(司法拍卖频道)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拍网的拍卖活动即拍卖会采用先72小时在线竞价,后现场与网络同步竞价,即:“在线竞价+同步拍卖”,或“在线拍+同步拍”。


       拍卖会的“在线竞价”阶段开始至“同步拍卖”阶段开始,相隔72小时,期间,竞买人可以竞买每一个拍卖标的。竞买人在“在线竞价”阶段的出价转入“同步拍卖”阶段,按价高者得原则,凡出价最高者成为买受人。


       在“同步拍卖”阶段,拍卖标的按序拍卖(以拍卖公司的拍卖目录为准),若没有竞买人出价则流标,此标的拍卖结束。若竞买人竞价等于大于保留价则成交,此标的拍卖结束。“同步拍卖”阶段的拍卖标的流标或成交,拍卖会结束。


    竞价记录
    号牌 出价 类型 时间 状态
    Copyright © 2010-2023 上海公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3004468号-2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 邮编:200010 电话:400-820-3720 传真:021-64226596 邮箱:webmaster@gpai.net

    沪公网安备 31010102002574号



    L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