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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槌2016年5月30日-6月2日拍卖会
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三号拍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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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规定

    上海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宁路445号17楼C座(线下接待)

    咨询电话:52281312朱小姐、52281397张先生

    拍卖会时间:2016年5月30日(周一)-2016年6月2日(周四)

    本次拍卖分为:在线72小时竞价和网络现场同步拍卖两个阶段。

    在线竞价阶段:2016年5月30日13:30至2016年6月2日13:30,竞买人资格及出价带入网络现场同步拍卖,其最高出价为网络现场同步拍卖的起拍价。

    网络现场同步拍卖阶段:2016年6月2日(周四)13:30开始至拍卖会结束,拍卖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

     

    拍卖标的:(【】内为保证金,单位万元)。

    1、杨浦区黄兴路1725号2101室办公房 建面:158.83㎡【20】

    2、崇明县团城公路3288号(上海市崇明县新河砖瓦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53929平方米)地上建筑物24474.53㎡以及130亩承包地上的园林树木【500】

     

    注意事项:(详见《拍卖特别规定》)

    1、公告之日起接受咨询,预约看样。

    2、竞买人须具备与竞卖标的相对应的资格条件。

    3、公拍网在线报名及交付保证金截止时间:2016年6月2日(周四)11:30。

    4、线下报名及交付保证金截止时间:2016年6月1日(周三)16:00,保证金须在截止时间前到账。

    5、保证金汇入账户   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10

       账号: 11015030208007    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上海金槌》2016年第19期拍卖会特别规定

    一、本次拍卖会的所有标的已按规定完成了“拍卖公告公示”、“拍品看样咨询”(有特别规定除外)等工作,具体拍品内容见《拍品目录》。

    二、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看样咨询时间内有权了解拍品情况,参加本场拍卖会的竞买人应该已经完成:1、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间自行(或请专业人士)到拍品现场认真了解、详细考察相关参拍标的实物品质现状。2、到相关单位充分核实有关拍卖标的的来源、权属等信息资料。

    三、竞买人必须是具有与竞买标的相适应的资格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拍卖前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单位登记:递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验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复印件一律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登记: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竞买人须按“拍卖公告”规定办理竞买手续,交付保证金,领取号牌,参加竞拍,如委托代理人竞买则另需递交授权委托书。

    五、本场拍卖的标的均以展示现状进行拍卖(不包括室内可移动物品、装潢及设施),本公司不承担拍品的质量瑕疵责任。

    六、本场拍卖采用增价拍卖形式,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竞买人按拍卖师宣布加价幅度加价竞买,低于加价幅度的竞价无效,至无人加价后,由拍卖师敲下木槌表示成交。

    七、竞买人一经应价即视为其:充分了解拍品的所有情况,接受竞买标的的现状(包括权属现状),并愿意承担竞买标的已经(或可能)存在的由于质量及瑕疵带来的各种风险。

    八、委托人、拍卖人对所拍标的存在的(含已发现及尚未发现的)质量、权证、在册户籍(若有)等瑕疵问题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委托方及拍卖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九、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即成交前原参拍竞买人)须和拍卖方签署上海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全部成交款项款(含佣金)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前全部付清(有特别约定除外),若发生逾时付款,则视为违约,除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拍卖成交款仅指成交标的的货款,买受人按规定还应支付拍卖方相应拍卖手续费【佣金】,佣金收取标准按照《最高院2004-16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一、若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拍,应在同等条件下保证其优先购买权。

    十二、拍卖成交后,按约定时间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权(产)证过户时,委托人和买受人按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税费(有特别约定除外)。实物清场及移交按约定或接委托人通知后办理。

    十三、因委托方要求缓(撤)拍或发生非拍卖方原因最终无法办理权证过户、实物移交等手续,买受人同意接受只退还已支付的拍卖款及佣金,并放弃其他任何请求权。

    十四、《上海金槌》2016年第19期拍卖会特别规定同属买受人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组成部分,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竞买人因主体资格、自身条件等原因受政府现行控制、限购等政策影响,导致最终无法办理权证过户,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均由买受人自负,和拍卖方无关,敬请特别关注。

    十六、司法委托标的成交后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取得法院司法裁定书及司法协助执行书等法律文件由拍卖方协助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十七、拍卖标的介绍及约定。

    1号标的:杨浦区黄兴路1725号2101室办公房,建面:158.83㎡。经勘查,该房产存在拖欠物业、水电等费用的行为。

        (1)拍卖成交后,拍卖成交款须在30天内付清;

        (2)拍卖成交过户后,买受人依据委托方通知办理房产移交;

     

    2号标的:

        (1)崇明县团城公路3288号地处崇明县新河镇,地上建筑物8幢以及130亩承包地上的园林树木(根据沪崇竣2014JA31023020145098《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续表》记载地上建筑面积分别为1098.51㎡、1097.8㎡、1255.32㎡、15627.32㎡、1255.32㎡、1097.8㎡、1787.14㎡、1255.32㎡,总计24474.53㎡);

        (2)建筑物所在的土地属性为租赁集体土地工业用地(崇明集建92字第001785号),用地面积记载为53929㎡;

        (3)使用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59年12月31日止(土地租赁合同:崇河集2010字第109号),买受人须继承该合同已定的所有条款;

        (4)地上建筑物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5)“绿化树木栽种占用的土地(其中农户土地130.19亩,村集体老运河,老民沟渠道等28亩)”已签署过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办经营权流转合同(期限为自2010年6月1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6)拍卖方协助买受人取得法院司法裁定书及司法协助执行书等法律文件并协助至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租赁主体变更手续;

        (7)拍卖成交后,依据委托方通知办理实物移交。


     

    上海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机构:
联系电话:
朱女士(52281312)
本场拍卖方式:+
  • 在线拍开始:2016-5-30 13:30:00
  • 同步拍开始:2016-6-2 13:30:00
  • 本场拍卖师:

    施文隽
    拍卖师证号:1200040
    拍卖会信息:
    佣金收取方式:执行司法
    加价方式:增价
    报名地点:江宁路445号17C
    在线报名截止日期:2016-6-2 11:30:00
    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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