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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拍卖行2016年3月25日-3月28日
房地产联合拍卖会
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三号拍卖厅
首页 > 拍卖会 > 上海拍卖行2016年3月25日-3月28日房地产联合拍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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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拍卖公告
  • 拍卖规则
  • 特别规定

    主拍单位: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73号(线下接待)

    咨询电话:(021)63572599,63077777*316 冯先生

    联拍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021-63392291 张小姐

    上海市房地产拍卖行                021-54010871 徐先生

    上海捷利拍卖有限公司              021-62182262 谢先生

    上海天城拍卖行                    021-65399288 徐小姐

    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              021-65857708 闵小姐

    上海国拍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        021-51681188 蔡先生

    上海壹信拍卖有限公司              021-63856000 孙先生

     

    拍卖会时间:2016年3月25日(星期五)-2016年3月28日(星期一)

    本次拍卖分为:在线72小时竞价和网络现场同步拍卖两个阶段。

    在线竞价阶段:2016年3月25日15:00至2016年3月28日15:00,竞买人资格及出价带入网络现场同步拍卖,其最高出价为网络现场同步拍卖的起拍价。网络参拍网址:www.gpai.net

    网络现场同步拍卖阶段:2016年3月28日(星期一)15:00开始至拍卖会结束,拍卖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中华路口)。

     

     

    拍卖标的:上海市闵行区立跃路1888号1-14幢厂房,整体拍卖(建面合计:165039.28㎡,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土地独用面积:126274㎡,使用期限:2007-12-10至2057-2-13止),拍卖保证金3500万元。

     

    注意事项:

    一、竞买人可在网上了解标的情况,进行网上实名注册及报名、网上交付保证金、网上竞买标的,也可线下咨询,到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手续,交付保证金,预约勘察标的时间。

    二、竞买人应遵守拍卖规定,全面了解情况,评估风险,谨慎参拍。

    三、公告之日起接受咨询,咨询时间2016年3月9日-2016年3月28日,竞买人须在2016年3月24日前预约看样。

    四、公拍网在线报名及交付保证金截止时间:2016年3月28日(星期一)13:00。

    五、线下报名登记截止时间:竞买人须在2016年3月24日(星期四)15:00前到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北路73号206室房产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咨询电话:(021)63572599,63077777*316 冯先生

    六、线下交付保证金地址及截止时间:竞买人须在2016年3月25日(星期五)16:00前到上海市福州路108号交付保证金,保证金须在截止时间前到账。竞买人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竞买资格。保证金不接受现金支付,可采用银行转账、POS机、本票等方式支付。

      七、保证金汇入账户      

    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01(数字为全角)

    账号:11015025795003  

    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八、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或相关当事人须经委托方确认后,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未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或未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的,视为放弃。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房 地 产 拍 卖 规 定

    一、 本次拍卖的标的均以现状进行拍卖,拍卖的最后成交价不包含买受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所发生的关联费用。所提供的拍卖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资料不足部分,竞买人自行到有关部门查询。竞买人应认真咨询,实地了解标的物的现状,应价后不得反悔。未咨询或对标的物不了解而参加竞拍的,责任自负。一经应价即表明竞买人接受该拍品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竞得标的后发生的一切问题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二、 竞买人对其竞买房地产的行为及对所购得房地产的处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承担在房地产交易中应交纳的有关费用和税金,因违反规定或拖欠税费等造成的自己或他人的经济损失,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三、 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方式,竞买人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每次加价不得低于最低加价幅度,加价幅度由拍卖师当场宣布。现场竞买人口头出价和举牌示意均可(开通网络同步拍卖时,可用网络出价),每次举牌即表示递增一档。口头出价需同时举号牌,但不受递增一档限制,以拍卖师击槌确定成交(不到底价的除外)。

    四、 买受人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支付拍卖佣金。

    五、 拍卖成交后,买受者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签名应与领取号牌的竞买人名称一致。如不一致,视为授权,以登记领取号牌的竞买人为权利、义务人),价款在七个工作日内付清(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逾期未付清价款者视作违约,其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六、 待全部款项转入拍卖公司指定的帐户后,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成交确认书以及佣金发票,买受人凭拍卖公司的成交确认书和委托方出具的有关资料文件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等手续,并承担相关的费用。拍卖公司将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拍 卖 目 录

    序号

    拍卖标的

    房屋建筑面积

    土地独用面积

    保证金

    1

    闵行区立跃路1888号1-14幢厂房,整体拍卖

    合计165039.28㎡

    126274㎡

    3500万元

    一、标的情况介绍:

    1、本标的坐落:上海市闵行区立跃路1888号1-14幢厂房,整体拍卖(建面合计:165039.28㎡,土地独用面积:126274㎡)。

    2、标的原房地产权证号:闵2011023620;房屋竣工日期:2011年; 所有权来源:新建;  房屋类型:工厂;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期限:2007-12-10至2057-2-13止。  

    其他信息见下表:

    序号

    部位

    建筑面积(㎡)

    房屋层数

    房屋结构

    第1幢

    全幢

    152050.22

    4

    钢混

    第2幢

    全幢

    8325.09

    2

    钢混

    第3幢

    全幢

    468.89

    1

    钢混

    第4幢

    全幢

    106.78

    1

    钢混

    第5幢

    全幢

    33.86

    1

    钢混

    第6幢

    全幢

    181.74

    1

    钢结构

    第7幢

    全幢

    91.74

    1

    钢结构

    第8幢

    全幢

    221.95

    1

    钢结构

    第9幢

    全幢

    505.27

    1

    其他

    第10幢

    全幢

    375.24

    1

    其他

    第11幢

    全幢

    370.28

    1

    其他

    第12幢

    全幢

    107.43

    1

    钢混

    第13幢

    全幢

    181.44

    1

    钢混

    第14幢

    全幢

    2019.35

    2

    钢混

    合    计

    165038.28

    /

    上述数据供竞买人参考,拍卖人不做任何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拍卖成交价

    拍卖佣金收取比例

    200万元以下部分

    5%

    超过2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

    3%

    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

    2%

    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部分

    1%

    超过1亿元的部分

    0.5%


    友情提示:鉴于目前房地产政策及其他相关规定,竞买人需综合评估自身实际情况,谨慎作出选择。如因竞买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过户的,责任自负。



    联合拍卖特别规定

    一、竞买登记:

    1、公拍网在线报名及交付保证金截止时间:2016年3月28日(星期一)13:00。

    2、参与网络现场同步拍卖的竞买人须递交承诺书,竞买人须为与竞买标的相适应资质的企业是单位和自然人。竞买人须于2016年3月24日(星期四)15:00前至上海拍卖行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并于2016年3月25日(星期五)16:00前交付3500万保证金。

    3、保证金交付地点:上海市福州路108号,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01(数字为全角),账号:11015025795003,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二、关于拍卖标的:

    1、本标的系司法委托,由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主槌,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市房地产拍卖行、上海捷利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天城拍卖行、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国拍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壹信拍卖有限公司共八家公司联合拍卖。

    2、本拍卖标的按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标的内所有室内物品及生产设备等均不属于此次拍卖范围;拍卖人和委托人对标的房地产的建筑质量、品质(包括且不限于房屋及其建筑材料标准、房屋的沉降、渗漏,房屋配套设备的完好程度)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瑕疵的担保责任。

    3、该标的权属登记备注中记载:第14幢房屋建筑面积2019.35平方米包含地下建筑面积803.4平方米。营业期限:自2006年11月28日至2056年11月27日。

    4、本次拍卖标的相关数据摘自上海大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大雄房估F2014(SQ)-10016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有效期至2016年4月15日。

    5、标的目前有人使用,竞买人须自行了解房屋的使用情况。

     

    三、拍卖标的付款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2016年4月8日前支付50%拍卖成交价款和全部拍卖佣金,余款须于2016年4月28日前付清。保证金抵作最后一笔价款。逾期未付清价款者视作违约,其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2、拍卖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支付至拍卖人指定账户:【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01(数字为全角),账号:11015025795003,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3、拍卖佣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比例向买受人收取。

    4、买受人付清拍卖成交价款及佣金后,由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联拍单位盖章向买受人出具《联合拍卖成交确认书》,佣金发票由联拍单位分别出具。

     

    四、标的过户、交付

    1、本标的内如有承租等合法占据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的情况,由竞买人(买受人)自行了解并自行处理。

    2、本标的设有抵押、法院查封。买受人付清款项后,需撤销抵押及解除查封后方能办理过户手续。

    3、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凭拍卖人开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自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所产生的税金、交易费及所有欠费、滞纳金等依照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4、房屋建筑面积及土地使用面积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数据为准,如须补缴土地出让金由买受人全额承担。

    5、截止至标的拍卖成交当月,房屋之前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费等)及滞纳金由原权利人承担;在拍卖成交次月,房屋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取得新房地产权证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与现使用人解决该标的的交付及其他事宜。

    五、违约责任

    1、竞买人须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区域的产业导向等相关规定,如买受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无法落户及经营而产生的所有后果和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拍卖人及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按约定付清拍卖成交价款及佣金的,即视作买受人违约。如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如有其他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本标的系司法委托,委托人及拍卖人在拍卖开始前有权中止或终止拍卖,一旦出现中止或终止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服从,拍卖人将全额无息退回拍卖保证金,委托人和拍卖人均不承担责任。拍卖成交后,如委托人通知不能过户交付,致使撤销本次拍卖的,拍卖人将全额无息退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委托人和拍卖人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声明:对上述标的特别规定内容已知悉,本人(公司)对上述公示内容全部接受,没有异议


    附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承 诺 书

    本人(公司)自愿参加2016年3月25日15:00 - 2016年3月28日15:00举行上海市闵行区立跃路1888号1-14幢厂房,整体拍卖(建面合计:165039.28㎡,土地独用面积:126274㎡) 的房地产联合拍卖会。

    现本人(公司)做以下承诺:

    1. 本人(公司)向拍卖人提交的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由于本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受让该标的,由本人(公司)承担责任。

    2. 本人(公司)愿意遵守拍卖人制定的《房地产拍卖须知》及《拍卖特别告知》中的规定。

    3. 本人(公司)已签收该拍卖标的物的拍卖资料,对拍卖标的情况已作全面了解(包括不限于已知瑕疵、未知瑕疵),自愿承担因所有瑕疵(包括对标的的认知疏忽和误解)而产生的风险及后果:

    1) 标的内如有承租等合法占据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的的情况,由本人(公司)自行了解并自行处理。

    2) 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所产生的税金、交易费及所有欠费、滞纳金等依照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3) 房屋建筑面积及土地使用面积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数据为准,如须补缴土地出让金由买受人全额承担。

    4) 本拍卖标的按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标的内所有室内物品及生产设备等均不属于此次拍卖范围;拍卖人和委托法院对标的房地产的建筑质量、品质(包括且不限于房屋及其建筑材料标准、房屋的沉降、渗漏,房屋配套设备的完好程度)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瑕疵的担保责任。

    5) 截止至标的拍卖成交当月,房屋之前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费等)及滞纳金由原权利人承担;在拍卖成交次月,房屋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取得新房地产权证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与现使用人解决该标的的交付及其他事宜。

    6) 本标的为司法委托拍卖,买受人支付的拍卖佣金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收取。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2016年4月8日前支付50%拍卖成交价款和全部拍卖佣金,余款须于2016年4月28日前付清。保证金抵作最后一笔价款。逾期未付清价款者视作违约,其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7) 本标的系司法委托,委托人及拍卖人在拍卖开始前有权中止或终止拍卖,一旦出现中止或终止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服从,拍卖人将全额无息退回拍卖保证金,委托人和拍卖人均不承担责任。拍卖成交后,如委托人通知不能过户交付,致使撤销本次拍卖的,拍卖人将全额无息退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委托人和拍卖人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竞买确认书

    本人(公司)已收到于2016年3月25日- 2016年3月28日举行的房地产联合拍卖会资料,经阅读对本场拍卖会如下拍卖标的相关情况的告知及拍卖须知和特别规定的内容都已完全了解,现签字确认:拍卖标的:上海市闵行区立跃路1888号1-14幢厂房,整体拍卖(建面合计:165039.28㎡,土地独用面积:126274㎡)【保证金3500万元】。 

    本人(公司)愿意遵守本场拍卖会的所有规定,如果竞买成功,接受买受标的物的现状,按规定办理付款等手续。

    声明:对上述标的特别规定内容已知悉,本人(公司)对上述公示内容全部接受,没有异议




拍卖机构:
联系电话:
(63077777、63572599)
本场拍卖方式:+
  • 在线拍开始:2016-3-25 15:00:00
  • 同步拍开始:2016-3-28 15:00:00
  • 本场拍卖师:

    黄燕
    拍卖师证号:1800067
    拍卖会信息:
    佣金收取方式:执行司法
    加价方式:增价
    报名地点:四川北路73号
    在线报名截止日期:2016-3-28 13:00:00
    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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