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河路商业街18幢2层(1)
131.89 平方米 | 起拍价:78.4万元 |
流标 |
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河路商业街18幢3层(1)
131.89 平方米 | 起拍价:77.6万元 |
流标 |
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河路商业街18幢4-5层(1)
192.58 平方米 | 起拍价:107.2万元 |
流标 |
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河路商业街18幢4-5层(2)
192.58 平方米 | 起拍价:107.2万元 |
流标 |
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河路商业街18幢350、352号1层
124.02 平方米 | 起拍价:117.6万元 |
流标 |
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河路商业街18幢356、358号1层
124.02 平方米 | 起拍价:117.6万元 |
流标 |
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自由都市花园19号楼3108室住宅(带租约按现状拍卖)
124.14 平方米 | 成交价:78万元 |
成交 |
上海市宝山区通河三村18号601室
60.36 平方米 | 成交价:224万元 |
地铁房 | 成交 |
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526弄49号601室
192.14 平方米 | 起拍价:282.68万元 |
流标 |
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133弄23号10层
175.27 平方米 | 成交价:1310万元 |
成交 |
上海市静安区西康路658弄9号2701室(有租赁)
172.17 平方米 | 起拍价:1077万元 |
流标 |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18弄2号1401-1404室办公楼
525.96 平方米 | 起拍价:637万元 |
流标 |
上海市黄浦区瑞金南路1号6A、6B室办公楼(带租约按现状整体拍卖)
395.66 平方米 | 起拍价:775万元 |
流标 |
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1092号1-2层店铺(带租约按现状拍卖)
241.06 平方米 | 起拍价:546.5万元 |
流标 |
上海海同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公告
联系人:021-51030118 王老师
拍卖会时间:
2016年3月21日(星期一)13:30开始,为在线竞价阶段。
2016年3月24日(星期四)13:30开始,为同步拍卖阶段。
网址:www.gpai.net。现场地址:乔家路2号(1号厅)
拍卖标的:
1、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河路商业街18幢2层(1),住宅,建面131.89㎡【5万元】
2、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河路商业街18幢3层(1),住宅,建面131.89㎡【5万元】
3、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河路商业街18幢4-5层(1),住宅,建面192.58㎡【10万元】
4、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河路商业街18幢4-5层(2),住宅,建面192.58㎡【10万元】
5、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河路商业街18幢350,352号1层,商业,建面124.02㎡【10万元】
6、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河路商业街18幢356,358号1层,商业,建面124.02㎡【10万元】
7、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自由都市花园19号楼3108室,住宅,建面124.14㎡【5万元】
8、上海市宝山区通河三村18号601室,新工房2,建面60.36㎡【15万元】
9、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526弄49号601室,公寓,建面192.14㎡【25万元】
10、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133弄23号10层,公寓,建面175.27㎡【80万元】
11、上海市静安区西康路658弄9号2701室,公寓,建面172.17㎡(有租赁)【100万元】
12、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18弄2号1401-1404室,办公楼,合计建面525.96㎡(按现状整体拍卖)【60万元】
13、上海市黄浦区瑞金南路1号6A室、6B室,办公楼,合计建面395.66㎡(带租约按现状整体拍卖)【75万元】
14、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1092号1-2层,店铺,建面241.06㎡(带租约按现状拍卖)【50万元】
咨询看样:即日起接受咨询,预约看样。
注意事项:(详见《拍卖特别规定》)
1、本场拍卖会采用在线拍+同步拍的拍卖方式。
2、竞买人应在“公拍网”上了解标的信息,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拍卖保证金【截止于2016年3月24日(星期四)11:30】。
3、竞买人也可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到上海市真南路500号电信北楼三楼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支付【】内的拍卖保证金(RMB)。拍卖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POS机、本票等方式支付【截止于2016年3月23日(星期三)16:00】。
4、保证金汇入账户:
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24
账号:11015011718000
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5、请标的物相关的各方当事人在“同步拍卖”现场,优先购买权人未按规定时间支付拍卖保证金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本《拍卖特别规定》是针对2016年3月21日(星期一)—2016年3月24日(星期四)举行的拍卖会制定的。
本次拍卖分为在线72小时竞价和网络现场同步拍卖两个阶段:
在线竞价阶段:2016年3月21日(星期一)13:30至2016年3月24日(周四)13:30
同步拍卖阶段:2016年3月24日(星期四)13:30开始至拍卖会结束
一、本场拍卖会标的物名称:
(1)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河路商业街18幢2层(1)
(2)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河路商业街18幢3层(1)
(3)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河路商业街18幢4-5层(1)
(4)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河路商业街18幢4-5层(2)
(5)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河路商业街18幢350,352号1层
(6)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河路商业街18幢356,358号1层
(7)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自由都市花园19号楼3108室
(8)上海市宝山区通河三村18号601室
(9)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526弄49号601室
(10)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133弄23号10层
(11)上海市静安区西康路658弄9号2701室
(12)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18弄2号1401-1404室
(13)上海市黄浦区瑞金南路1号6A室、6B室
(14)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1092号1-2层
二、标的物拍卖特别规定:
1、标的物(7)、(14)均带租约按现状拍卖,标的物(11)有租赁按现状拍卖,标的物(13)带租约按现状整体拍卖,其他标的物目前均有人占用,按现状拍卖。
本次拍卖的所有标的物均不包括房屋内外的装修、设备、设施、家具什物、自行扩建的建筑物及违法违章建筑等。
2、委托人和拍卖人强调:上述所有标的物若有承租、使用等合法占用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均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并依法自行处理,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委托人和拍卖人均不负责对本次拍卖的房产标的物拍卖后的清场、户籍迁出、房屋交接和产权证交割等事宜,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委托人和拍卖人不退还拍卖成交全款和拍卖佣金,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接法院通知无法最终过户或权利转移的,委托人和拍卖人仅按原进款方式无息退还拍卖成交全款和拍卖佣金,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3、当上述所有标的物的委托人和拍卖人确认在约定时限内收到买受人的拍卖成交全款和拍卖佣金、并当买受人在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买受人方可办理标的物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电话、停车、有线电视、宽带、物业等户名变更或申请安装手续,上述变更或申请手续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4、上述所有标的物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持拍卖人开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法律文件资料及其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自行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及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委托人和拍卖人提供的标的物所有信息仅供竞买人参考,实际情况应以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文件为准。上述所有标的物房地产权证过户税费均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承担。上述所有标的物房屋维修基金费、土地使用费和所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排污费、停车费和有线电视宽带费等一切税费由买受人自行了解,也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纳义务人的税费亦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及其相关事宜责任。如需将土地改变性质和用途,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也由买受人承担。
上述所有标的物若有违法违章建筑,需由买受人自费自行处理完毕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三、其他特别规定
1、上述所有标的物均以增价方式拍卖。
2、上述所有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务必参加本场拍卖会,若无法通知或通知不到优先购买权人,不影响本次拍卖。优先购买权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需凭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竞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参加竞买,未按规定办理竞买手续,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3、上述所有标的物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签署《现场成交确认单》。所有标的物的买受人自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拍卖成交全款和拍卖佣金。上述所有标的物拍卖佣金按2004年11月15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2条收取拍卖佣金(详见本页的《佣金收取比例表》)。当买受人付清拍卖成交全款和拍卖佣金,并被确认已到拍卖人账户后,方可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
4、上述所有标的物自拍卖成交之日起,如出现不确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非法占用、遭受意外损害、自然毁损和司法查封等),并由此可能造成的标的物权益受损,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人在此特别提醒:本次拍卖的房产标的物因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新政法规,或土地出让金提高,或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新增的税费交易成本,或房地产登记机构限购政策等各项规定造成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等,所有风险和经济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5、本次拍卖会所提供的拍卖资料(包括《司法拍卖须知》、《拍卖特别规定》和《网上竞买须知》等文件)如有修正(或补充或删减),拍卖人可在拍卖会举行之前书面通知竞买人,也可以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拍卖师当场口头说明;竞买人凡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
附件:佣金收取比例表(佣金计算公式:佣金=成交额×佣金收取比例+调整数)
拍卖标的物成交额(万元) | 佣金收取比例(%) | 调整数(万元) |
200(含)以下 | 5.0 | 0 |
200-1000(含) | 3.0 | 4 |
1000—5000(含) | 2.0 | 14 |
5000—10000 | 1.0 | 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