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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益2016年3月8日
房地产、物资、股权、机动车拍卖会
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一号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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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201638日拍卖会特别规定

     

    一、        本次拍卖系以标的现状进行拍卖,标的现状和显性瑕疵已予公示,拍卖人、委托人对标的显示和隐藏的内外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竞买人(买受人)应于拍卖会前自行勘察并负责。

    二、        竞买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受让条件,符合国家最新房地产、车辆管理相关政策要求,竞买人在参加竞拍前,须自行向国家有关房地产、车辆管理机构咨询标的受让条件、相关限购政策和自行审核标的受让资格。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自审合格,自愿承担与受让资格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        竞买人须于竞买登记截止日前办理登记手续并交付保证金:标的1号、2号各100万元、标的3-6号各50万元,标的730万元,标的8-11号各20万元,标的12-14号各5万元,标的15-32号各1万元,以支票支付须于截止登记日前到帐。竞买未成交者保证金十个工作日内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

    四、        竞买人凭号牌在与保证金对应的拍品中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时交回对应号牌。

    五、        本次拍卖的房地产,按现状拍卖,房地产权利以房地产登记部门予以登记的权利现状为限,不包括非建筑构、筑件的室内空调、办公家具、家电等一切可移动物品。拍卖标的上如存在欠物业(或园区)管理费、水电煤费等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市政配套费用、维修基金、土地使用费、税费等),不包括在本次拍卖的成交款内,均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并依法处置承担。标的已知情况予以公示,不明情况由买受人自行调查核实。

    1、标的1号“浦东新区潍坊西路2114501室公寓”,目前有人租赁使用,租期至20173月,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就标的房地产的租赁、使用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由买受人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标的2号“松江区新桥镇明华路366135号”,法院不负责清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就标的房地产的租赁、使用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由买受人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标的3-6号、8号、10号房地产,上述标的竞买人均须签署该标的专项竞买协议书后方能竞买。

    4、标的9号“闸北区彭浦新村366203室公寓”,接法院通知本次撤销拍卖。

    5、本次拍卖的房地产,标的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六、        标的房地产在产权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税、费不包括在本次拍卖房地产的成交价款内。买受人须于拍卖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款项(有专项竞买协议的按协议内容),买受人须按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的规定程序和时间,凭拍卖人开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法院开具的法律文书在合理期限内自行至国家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拍卖标的转籍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应缴税费。

    本次司法强制拍卖的房地产,因司法强制拍卖涉及法院解除查封、银行撤销抵押等问题,办理过户的时间无法确定。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有权利收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由于非买受人原因导致产权无法过户的,经法院确认后,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和佣金,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其他经济损失赔偿及相关责任。

    标的有专项竞买协议书,按竞买协议书内容进行。

    七、        标的7号“登记在施周仲名下上海松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7%股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价款和佣金。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后,拍卖人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佣金发票,委托法院开具裁定书文书后,拍卖完成。买受人凭本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有关材料自行到相关主管单位办理股权转让、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股权转让登记审批过程中如需要审计、评估、第三方法律意见书等所有手续及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八、        本次拍卖的物资,所提供清单品名、规格、数量仅供竞买人参考,所有物资按现场实样为准,按现状拍卖,现场提货。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7日内付清全额货款及佣金、预约提货。提货时,不得破坏房屋的基本设施(包括供水、供电、照明等不属于标的范围的其他设施),自行拆卸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买受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清货物,逾期所产生的仓储、运输等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拍卖公司仅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佣金发票,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九、        本次拍卖的17-32号机动车,按现状拍卖,不带牌,竞买人须签署《机动车特别规定》后方能参加竞买。

    十、        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形式,竞买人按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加价竞买。低于加价幅度的竞价无效,高于加价幅度的叫价有效,至无人继续加价后,以拍卖师是否击槌表示成交与否。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十一、本次拍卖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拍卖标的,买受人佣金的支付按最高院规定的比例执行。即佣金比例按成交价分段累计计算:200万元以下部分5%200—1000万元部分3%1000—5000万元部分2%5000万元—1亿元部分1%1亿元以上部分0.5%

     

    买受人如不遵守以上条款及《拍卖须知》的规定,视作反悔。其保证金不予退还。已拍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处理。

     

     

    上海公益拍卖有限公司

    201638

    机动车拍卖特别规定

     

    一、            竞买人须于竞买登记截止日前办理登记手续并交付保证金每辆车10000元,以支票支付须于截止登记日前到帐。竞买未成交者保证金十个工作日内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拍卖成交后,每辆车所付保证金中的2000元即转为办证保证金,办证保证金不能冲抵买受人所需支付的任何款项。

    二、            本次拍卖的机动车,不带牌,按现状整体拍卖。车辆保险不属于拍卖范围。竞买人应当符合车辆管理部门规定的受让条件和要求,须符合沪C牌照的竞买资格,竞买人在参加竞拍前,须自行向国家有关车辆管理机构咨询标的受让条件、相关政策和自行审核标的受让资格。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自审合格,自愿承担与受让资格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支付成交车款外,另须支付拍卖成交价5%的拍卖佣金以及拍卖目录中公示的办证费等费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后次日内付清上述全部款项,逾期视作违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本次拍卖车辆价款的结算方式为全额支付,办证保证金不作车款抵扣,买受人的保证金将在车辆证照变更手续完成后方可退还。

    四、            拍卖成交后,须在本公司指定单位办理转沪C牌照车辆登记手续。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后次日内提供上海市车辆管理所规定的必备证件和资料原件。如逾期未递交过户相关资料,本公司将收取逾期办证违约金200/日,费用将从办证保证金中扣除。

    五、            买受人需于接到提车通知后次日内办理有关车辆移交手续。逾期者,买受人将另行支付停车费50/天。

    六、            本公司作为提供拍卖服务的机构,对委托拍卖的车辆无法提供任何质量保证,不承担拍卖车辆的瑕疵担保责任。所有车辆按现状拍卖,所提供的车辆信息、数据仅供参考,请竞买人(买受人)于拍卖会前自行仔细勘察车辆实际状况,谨慎竞拍。竞买人一旦参与竞拍,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情况并接受拍品之现状(包括拍卖标的瑕疵),不得反悔,否则拍卖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            买受人对其所竞得车辆的处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上海公益拍卖有限公司

    20163

    本人对上述《特别规定》无任何异议,并愿意遵守执行。

    竞买人(号牌):



拍卖机构:
联系电话:
支小姐(64388126)
本场拍卖方式:
  • 同步拍开始:2016-3-8 10:30:00
  • 本场拍卖师:

    支颖
    拍卖师证号:1400029
    拍卖会信息:
    佣金收取方式:执行司法
    加价方式:增价
    报名地点:天钥桥路396号
    在线报名截止日期:2016-3-4 15:00:00
    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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