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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拍卖行2016年3月21日-3月24日
房产拍卖会
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二号厅
首页 > 拍卖会 > 房地产拍卖行2016年3月21日-3月24日房产拍卖会
  • 拍卖目录
  • 拍卖公告
  • 拍卖规则
  • 特别规定

    受法院委托,兹定于自2016年3月24日周四下午13:30(其中2016年3月21日周一13:30开始,为在线竞价阶段;2016年3月24日周四13:30开始,为同步拍卖阶段网址:www.gpai.net。)在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2号厅举行网络和现场同步拍卖会,并将有关拍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1.宝山区友谊路1588弄1号1206室(建面128.83m2,办公楼)  【保证金15万元】

    2.宝山区友谊路1588弄1号1207室(建面145.97m2,办公楼)  【保证金20万元】

    3.金山区朱泾镇众安街443号1—2层(建面204.12m2,店铺)  【保证金20万元】

    4.普陀区清峪路593弄35号202室(建面95.62m2,公寓)    【保证金30万元】

    5.普陀区清峪路593弄37号201室(建面118.36m2,公寓)    【保证金40万元】

    6.宝山区美兰湖路98弄92号全幢(建面223.55m2,花园住宅)  【保证金40万元】

    7.虹口区同心路765弄4号102室(建面128.71m2,公寓)    【保证金50万元】

    8.静安区愚园路168-172号(双)副楼五层西北角(建面242.14m2),带租约拍卖。【保证金50万元】

    9.杨浦区政和路999弄30号703室(建面148.93m2,公寓)   【保证金80万元】

    10.浦东新区秋岚路100、102号1-2层(建面272.49m2,店铺),带租约拍卖。   【保证金80万元】

    11.黄浦区巨鹿路417号1001室(建面508.78m2,办公楼)、1005室(建面206.77m2,办公楼),带租约合并拍卖。【保证金150万元】

    12.金山区张堰镇工业园区振堰路435号房地产(现门牌号为汇达路228号,房屋类型为工厂,总建筑面积12682.78 m2,其中证载建筑面积11090.78m2,证外建筑面积1592.00m2;土地使用权面积13619m2,出让土地,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期限2006年11月17日至2056年11月16日止)。 【保证金250万元】

    二、注意事项:(详见《拍卖特别告知》)

    1.竞买人应在“公拍网”上了解标的信息,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支付保证金(截止于2016年3月24日周四11:30)。

    2.竞买人也可到徐汇区长乐路1255号咨询,提交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和支付保证金。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POS机、本票等方式支付(截止于2016年3月23日周三16:00)。

    3.保证金汇入账户: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18,账号:11015037776006,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4.请拍卖标的相关各方当事人(包括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等)在“同步拍卖”现场,优先购买权人未按规定时间支付保证金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咨询事项:

    1.咨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会前(节假日除外)。

    2.办公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1255号。

    3.咨询电话:021—54038316、54038169、54035859(李先生、袁先生、唐小姐)。

    4.咨询看样:实地看房须提前向本行预约登记。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特别规定

     

    一、竞买人应具有与竞买标的相适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竞拍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件和其他规定文件,交付拍卖保证金(保证金交付金额详见拍卖公告注明的金额)。竞买人须在“公拍网”上了解标的信息,可选择网上报名,网上支付保证金(截止于2016年3月24日周四11:30),竞买人也可到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1255号提交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和支付拍卖保证金,拍卖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POS机、本票(不接受现金)等方式支付(截止于2016年3月23日周三16:00)。

    二、本场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地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自身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由)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交易登记的,则拍卖结果无效,所支付拍卖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同意由拍卖人对该标的再次拍卖,并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次拍卖采用72小时在线竞价阶段和现场同步拍卖相结合的形式,用户可以在在线竞价阶段,获得参拍授权的用户可在此阶段线上出价。在线竞价网址:www.gpai.net。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阶段的同步拍卖采用增价拍卖形式,即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若拍品于在线拍卖阶段有出价,则以在线拍的当前最高出价作为起拍价),由竞买人按拍卖师宣布的竞价幅度加价竞买,低于竞价幅度的价格无效,至无人继续加价后,以拍卖师是否敲下木槌表示成交与否,不到底价不成交。

    四、在线预竞价的出价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线竞买人交付的保证金须待拍卖会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路径返还,拍卖会中途不返还保证金。在同步拍卖竞价过程中所有的竞价行为均以拍卖师所认定的情形为准,拍卖师有权在拍卖过程中对网络竞买人的出价进行修正。参拍详细流程说明,您可前往公拍网页面了解。温馨提醒:参与在线竞价阶段或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的竞买人有可能遇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知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系统被人为攻击或病毒攻击及其他不可预知因素所导致的无法正常参与网络同步拍卖(包括出价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拍卖人不承担网络同步拍卖竞买人遇到的以上无法控制或不可预知状况导致竞买人参与竞拍失败的后果。

    五、本场拍卖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有在房地产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房产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应须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以及房地产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和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本公司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和物业进户使用手续,并承担按有关规定和拍卖文件约定缴纳的税金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维修基金等),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和物业进户使用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特别说明:优先购买权人必须根据拍卖公告的内容,到现场提交有关文件、身份证明,交付拍卖保证金,领取号牌进入拍卖现场。该拍卖标的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其他竞买人举牌应价至无人加价时,由拍卖师征求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在此价位上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表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或不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此时的价格若超过拍卖底价既为成交价,此价格应价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若优先购买权人表示在此价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拍卖师再征求其他竞买人是否加价竞买,其他竞买人不加价的,则优先购买权人成为买受人,并与优先购买权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若2名及2名以上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人均表示行使优先权的,以抽签方式确认最终买受人);如其他竞买人表示加价的,则再次征求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在加价后的价位上行使优先购买权。依此规则,直至确定最终的成交价和买受人,由拍卖师落槌确认。

    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可采用银行转账、POS机、本票(不接受现金)等方式支付到专用帐号: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18(数字为全角),账号:11015037776006,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如逾期按违约处理或以其它方式处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相应拍卖标的再次拍卖的,另须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同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八、买受人另须按拍卖成交总价支付拍卖佣金,佣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条款收取,即拍卖成交价的2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为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为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为0.5%。其他拍品的拍卖佣金收取标准详见拍卖目录对应拍品佣金比率。

    九、拍卖成交后,本公司只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上买受人名称须与《竞买登记单》上申请人一致。

    十、拍卖成交且付清全款后,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并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后,买受人凭本公司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到拍卖房地产所属的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和支付相关税费。买受人应履行交纳房地产交易中有关费用和税金的义务。水、电、燃气、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欠费及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有特别告知除外),自行办理水、电、煤气等户名变更或申请安装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初装费、设备费、管线费、扩容费、拆修费等)。

    十一、本场拍卖会拍卖人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请竞买人充分注意已披露和拍卖人、委托人未知信息的风险控制与防范。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该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认真了解、查看本次拍卖的标的,并到相关部门核实了解拍卖标的物所在区域规划、拆迁、户籍登记、企业注册登记及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独立判断自担风险。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应价,即视为其了解并接受所竞买标的的现状(包括权属现状)和拍卖特别说明,自行承担对拍卖标的的认知疏忽和误解责任。买受人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竞拍标的,买受人如对所购得拍卖标的的处置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十二、本场拍卖的房地产以现有房地产登记部门填发的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内容进行拍卖。竞买人竞拍成交,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时如遇面积增减,本公司和委托方不承担多退少补的责任;如因政策法规限制,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手续的,本公司和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司法委托的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本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房地产权利的登记、变更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因房地产登记、变更过户手续是否能够办妥而提出退款和赔偿要求,并且本公司和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出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规定须中止或终止拍卖的事项时,委托人或拍卖人在拍卖前有权中止或终止拍卖。一旦中止或终止拍卖的,拍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均应服从,拍卖人应及时无息如数退回拍卖保证金,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拍卖成交后,如委托人依法撤销本次拍卖结果的,拍卖人仅向买受人如数退回已收到的全部价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十三、本次拍卖的房地产均以房屋、土地的现状和相关权属现状进行拍卖。本公司对本次拍卖的房地产的权属和建筑质量、品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建筑材料标准、房屋的沉降、渗漏、房屋配套设备的完好程度等)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

    十四、本场拍卖会中的未成交者交付的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五、本公司作为该场拍卖会标的项目的唯一指定拍卖单位。本公司从未就该场拍卖会标的项目授权与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在此敬请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直接与本公司联系拍卖事宜及办理相应竞买手续。若竞买人非因本公司原因以及由于受非本公司人员的误导而发生的与该场拍卖会标的项目拍卖业务相关的任何争议,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十六、关于拍卖标的的特别告知:

    标的1:宝山区友谊路1588弄1号1206室。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法院查封,有银行抵押。原权利人于2010年1月6日取得由上海市宝山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宝2010000802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拍卖标的建筑面积128.83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办公楼,结构为钢混,总层数18层,竣工日期为2007年,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办公、商业用地。

    3.标的按现状拍卖,房屋目前已被打通使用,原始结构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或物业管理方的规定自行恢复原状且承担所有相关费用。若买受人不按规定恢复原状的,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关。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物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和佣金。拍卖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5.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按国家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标的房屋原权利人拖欠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2:宝山区友谊路1588弄1号1207室。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法院查封,有银行抵押。原权利人于2010年1月6日取得由上海市宝山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宝2010000799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拍卖标的建筑面积145.97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办公楼,结构为钢混,总层数18层,竣工日期为2007年,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办公、商业用地。

    3.标的按现状拍卖,房屋目前已被打通使用,原始结构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或物业管理方的规定自行恢复原状且承担所有相关费用。若买受人不按规定恢复原状的,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关。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物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和佣金。拍卖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5.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按国家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标的房屋原权利人拖欠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3:金山区朱泾镇众安街443号1—2层。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法院查封,有银行抵押和公司抵押。原权利人于2010年11月15日取得由上海市金山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金2010015052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拍卖标的建筑面积204.12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店铺,结构为钢混,总层数12层,竣工日期为2006年,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品住宅。

    3.标的按现状拍卖,房屋内部装修及结构等情况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包括隐性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物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

    4.拍卖标的目前有租赁,带租约拍卖,由于相关当事人未提供资料,租赁情况不详,竞买人须自行实地调查了解,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与承租人协商解决租赁关系变更、租金的结算等一切相关事宜。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和佣金。拍卖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6.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按国家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标的房屋原权利人拖欠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4:普陀区清峪路593弄35号202室。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法院查封,有个人抵押。原权利人于2009年9月16日取得由上海市普陀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普2009030349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拍卖标的建筑面积95.62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公寓,结构为混合1,总层数7层,竣工日期为2001年,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

    3.标的按现状拍卖,房屋内部装修及结构等情况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包括隐性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物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

    4.标的房屋内的户籍信息以竞买人实地调查了解为准,拍卖人不作任何担保。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和佣金。拍卖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6.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按国家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标的房屋原权利人拖欠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5:普陀区清峪路593弄37号201室。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法院查封,有个人抵押。原权利人于2009年9月16日取得由上海市普陀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普2009030348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拍卖标的建筑面积118.36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公寓,结构为混合1,总层数7层,竣工日期为2001年,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

    3.标的按现状拍卖,房屋内部装修及结构等情况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包括隐性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物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

    4.标的房屋内的户籍信息以竞买人实地调查了解为准,拍卖人不作任何担保。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和佣金。拍卖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6.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按国家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标的房屋原权利人拖欠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6:宝山区美兰湖98弄92号全幢。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法院查封,有银行抵押。原权利人于2010年1月8日取得由上海市宝山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宝2010001420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拍卖标的建筑面积223.55平方米,房屋类型为花园住宅,结构为混合1,总层数3层,竣工日期为2007年,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3.标的按现状拍卖,房屋内部装修及结构等情况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包括隐性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物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

    4.标的房屋内的户籍信息以竞买人实地调查了解为准,拍卖人不作任何担保。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和佣金。拍卖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6.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按国家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标的房屋原权利人拖欠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7:虹口区同心路765弄4号102室。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法院查封,有银行抵押。原权利人于2006年3月6日取得由上海市虹口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虹2006002724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拍卖标的建筑面积128.71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公寓,结构为钢混,总层数8层,竣工日期为2002年,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

    3.标的按现状拍卖,房屋内部装修及结构等情况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包括隐性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物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

    4.拍卖人已了解到标的在20151222该查询日有户籍信息,该信息仅供竞买人参考,以竞买人实际调查了解为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负责与原产权人等协商处理户口迁移等事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关。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和佣金。拍卖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6.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标的房屋原权利人拖欠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8:静安区愚园路168-172号(双)副楼五层西北角。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法院查封,有公司抵押,有租赁备案。原权利人于1997年10月27日取得由上海市静安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静1997000926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拍卖标的建筑面积242.14平方米,结构为钢混,总层数12层,竣工日期为1995年,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划拨,土地用途为综合。

    3.标的按现状拍卖,房屋内部装修及结构等情况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标的房屋用途不明,买受人需按标的房屋所属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使用,若买受人不按规定使用标的房屋的,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物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

    4.拍卖标的带租约拍卖,根据相关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记载,租赁期限自20101120191231止,该租赁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不详。上述情况仅供竞买人参考,拍卖人不作任何担保,以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为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负责与承租人协商办理租赁关系变更及协商处理房屋内部装饰装潢等手续及自行解决房屋押金(保证金)结算等事宜。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和佣金。拍卖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6.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按国家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土地出让金等费用除外)。

    拍卖人特别提示:(一)拍卖标的需要办理土地出让等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土地出让等手续,并自行承担补交土地出让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二)因标的房屋原权利人为公司,缴纳税费须由原权利人配合陪同,故该标的房屋进行产权转移登记的期限不予保证。

    7.标的房屋原权利人拖欠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9:浦东新区长岛路823弄72号1、1夹层。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法院查封,有公司抵押。原权利人于2012年7月17日取得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浦2012031796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拍卖标的建筑面积158.07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店铺,结构为钢混,总层数8层,竣工日期为2002年,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住。

    3.标的按现状拍卖,房屋内部装修及结构等情况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包括隐性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物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

    4. 拍卖标的带租约拍卖。根据相关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记载,目前标的房屋由上海艺嘉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租,租赁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拍卖成交后,待委托人出具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次月起方可收取房屋租金。

    5. 拍卖标的目前与相邻的73号店铺打通并作统一装修使用,其房屋内部结构和设施设备已作改变。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买受人须按目前现状接受,委托人和拍卖人不负责恢复原状。如对拍卖标的恢复原状的,须由买受人按相关规定自行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负责与承租人协商办理租赁关系变更、装饰装潢、结算租金及自行解决房屋押金(保证金)清算等所有相关事宜。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和佣金。拍卖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7.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按国家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标的房屋原权利人拖欠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10:杨浦区政和路999弄30号703室。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法院查封,有公司抵押。原权利人于2010年3月19日取得由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杨2010006536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拍卖标的建筑面积148.93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公寓,结构为钢混,总层数18层,竣工日期为2008年,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

    3.标的按现状拍卖,房屋内部装修及结构等情况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包括隐性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物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

    4标的房屋目前已被相关当事人占用,买受人需自行与相关当事人协商并办理房屋交接事宜。若标的房屋不能进行交付的,将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拍卖成交款及拍卖佣金。

    5.拍卖人已了解到标的在20151222该查询日有户籍信息,该信息仅供竞买人参考,以竞买人实际调查了解为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负责与原产权人等协商处理户口迁移等事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关。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和佣金。拍卖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待买受人完成房屋交接后,委托人方能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7.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标的房屋原权利人拖欠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11:浦东新区秋岚路100、102号1-2层。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法院查封,有银行抵押和个人抵押。原权利人于2011年7月12日取得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浦2011041596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拍卖标的建筑面积272.49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店铺,结构为钢混,总层数14层,竣工日期为2010年,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3. 标的按现状拍卖,房屋内部装修及原始结构等情况不明,标的房屋有违章搭建,目前已被浦东新区建交委查封,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且承担所有相关费用。若买受人不按规定恢复原状的,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关。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物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

    4. 拍卖标的带租约拍卖,根据相关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秋岚路100、102号1层的租赁期限至2018年5月14日止,秋岚路100、102号2层的租赁期限至2023年7月19日止。上述信息仅供竞买人参考,拍卖人不作任何担保,以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为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负责与承租人协商办理租赁关系变更及协商处理房屋内部装饰装潢等手续及自行解决房屋押金(保证金)结算等事宜。买受人在取得房产证后,须自行与承租人办理房屋交接事宜,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关。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和佣金。拍卖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6.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特别提示:因标的房屋原产权人为公司,缴纳税费须由原权利人配合陪同,故该标的房屋进行产权转移登记的期限不予保证。

    7. 标的房屋原权利人拖欠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12:黄浦区巨鹿路417号1001室、1005室。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法院查封,有公司抵押,均有租赁备案。原权利人于2008年5月29日取得由上海市卢湾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卢2008001263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拍卖标的1001室建筑面积508.78平方米,1005室建筑面积206.77平方米,房屋类型均为办公楼,结构为钢混,总层数11层,竣工日期为1996年,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划拨,土地用途为综合。

    3. 标的按现状拍卖,房屋内部装修及结构等情况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包括隐性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物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

    4. 拍卖标的带租约拍卖,根据相关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记载:1001室租赁期限自20159222019921止;1005室租赁期限自2014712019630止,该租赁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不详。上述情况仅供竞买人参考,拍卖人不作任何担保,以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为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负责与承租人协商办理租赁关系变更及协商处理房屋内部装饰装潢等手续及自行解决房屋押金(保证金)结算等事宜。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和佣金。拍卖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6.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按国家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拍卖人特别提示:(一)拍卖标的需要办理土地出让等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土地出让等手续,并承担补交土地出让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二)因标的房屋原权利人为公司,缴纳税费须由原权利人配合陪同,故该标的房屋进行产权转移登记的期限不予保证。

    7.标的房屋原权利人拖欠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13:金山区张堰镇工业园区振堰路435号房地产(现门牌号为汇达路228号)。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法院查封,有银行抵押、公司抵押及个人抵押。原权利人于2008年9月18日取得由上海市金山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金2008012149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拍卖标的总建筑面积12682.78平方米(其中证载建筑面积11090.78平方米,证外建筑面积1592.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3619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工厂,结构分别为钢混、混合1,总层数分别为1、2、3层,竣工日期为2008年,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期限2006年11月17日至2056年11月16日止。

    3.标的按现状整体拍卖,但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办公用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标的房屋内部装修及结构等情况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包括隐性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

    4.拍卖人提示竞买人充分注意:拍卖标的现门牌号为汇达路228号,据上海同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记载,拍卖标的总建筑面积为12682.78平方米,其中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为11090.78平方米,另外1592.00平方米未办理相关房地产登记手续属证外建筑面积。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承担证外建筑的风险责任,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关。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1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和佣金。拍卖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6.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人特别提示:因标的房屋原权利人为公司,缴纳税费须由原权利人配合办理,故该标的房屋进行产权转移登记的期限不予保证。

    7. 标的房屋原权利人拖欠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机构:
联系电话:
李先生(021-54038316)
本场拍卖方式:+
  • 在线拍开始:2016-3-21 13:30:00
  • 同步拍开始:2016-3-24 13:30:00
  • 本场拍卖师:

    徐均
    拍卖师证号:1200022
    拍卖会信息:
    佣金收取方式:执行司法
    加价方式:增价
    报名地点:长乐路1255号
    在线报名截止日期:2016-3-24 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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