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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拍卖行2017年12月4日-12月7日
联合房产拍卖会
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三号拍卖厅
首页 > 拍卖会 > 房地产拍卖行2017年12月4日-12月7日联合房产拍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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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拍卖公告
  • 拍卖规则
  • 特别规定

    上海市松江区东环路9号2—6幢全幢房地产

    联合拍卖公告

     

    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下列拍卖机构将在“公拍网”、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举行司法拍卖会。拍卖会采用“在线竞价+同步拍卖”的方式进行,即“先72小时在线竞价,后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同步拍卖同时开通在线竞价和现场竞价。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竞买人可在网上了解标的情况,进行网上注册、实名认证、竞买报名、交付保证金、参与竞买,也可到拍卖机构线下咨询,勘察标的,办理登记手续,交付保证金,前往公拍中心参与同步拍卖。

    竞买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凭有效证照申请竞买,及时将拍卖保证金汇入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竞买资格。保证金不接受现金支付,可采用线上(银联在线)或线下(银行转账、POS机、支票等)方式支付。

    竞买人应遵守拍卖规定,全面了解情况,评估风险,谨慎参拍。

    公拍网网址:www.gpai.net;同步拍卖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中华路口)。

    【特别提示】买受人支付拍卖佣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条款收取: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3%;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佣金的比例1.8%;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收取佣金的比例1.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收取佣金的比例0.6%;超过1亿元的部分,收取佣金的比例0.3%。 

     

    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下列拍卖机构自2017年12月4日(周一)至12月7日(周四)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黄浦区乔家路2号)举行拍卖会。现公告如下:

    主拍单位:上海市房地产拍卖行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1255号(线下接待)

    咨询电话:021—54010871、13601905410  徐先生

    联拍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021-63392291  徐小姐

    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021-63244208  姜先生

    上海壹信拍卖有限公司           021-63875555  孙先生

    上海捷利拍卖有限公司           021-62182262  谢先生

    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           021-65857708  闵小姐

    上海天城拍卖行                  021-65399288  徐小姐

    上海国拍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          021-51681155  刘先生

    本次拍卖分为:在线72小时竞价和网络现场同步拍卖两个阶段。

    在线竞价阶段:2017年12月4日15:00至2017年12月7日15:00,竞买人资格及出价带入网络现场同步拍卖,其最高出价为网络现场同步拍卖的起拍价。

    网络现场同步拍卖阶段:2017年12月7日(周四)15:00开始至拍卖会结束。

    一、拍卖标的:(【】内为保证金,单位万元)

    1.上海市松江区东环路9号(实际门牌为永航路9号)2—6幢全幢房地产,工厂,合计建筑面积为15096.13平方米。土地状况:土地宗地号为松江区永丰街道10街坊70/1丘,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使用期限为2004年11月20日至2054年11月19日止,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使用权面积为73911.00平方米。按现状整体拍卖。  【1400】

    二、注意事项:(详见《拍卖特别规定》)

    1.公告之日起接受咨询,咨询时间:2017年11月3日—2017年12月4日,预约看样。

    2.竞买人应为具有与竞买标的相适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3.竞买人在标的拍卖结束前,可在公拍网上申请参拍并使用银联在线支付保证金,获得参拍权限。

    4.竞买人线下报名及交付保证金(银行转账、POS机、支票等)截止时间:2017年12月6日(周三)16:00,保证金须在截止时间前到账。

    5.保证金汇入账户: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18,账号:11015037776006,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6.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经委托方确认后,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未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或未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特别规定

     

    一、竞买人应具有与竞买标的相适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竞拍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件和其他规定文件,交付拍卖保证金(详见拍卖公告注明的金额)。竞买人须在“公拍网”上了解标的信息,可选择网上参拍(竞买人在标的拍卖结束前,可在公拍网上申请参拍并使用银联在线支付保证金,获得参拍权限),竞买人也可到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1255号办理线下报名及交付保证金(银行转账、POS机、支票等),截止时间:2017年12月6日(周三)16:00,保证金须在截止时间前到账。

    二、本场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符合由国务院及拍卖标的所在地政府有关房地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自身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由)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交易登记的,则拍卖结果无效,所支付拍卖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同意由拍卖人对该标的再次拍卖,并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次拍卖采用72小时在线竞价阶段和现场同步拍卖相结合的形式,用户可以在在线竞价阶段,获得参拍授权的用户可在此阶段线上出价。在线竞价网址:www.gpai.net。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阶段的同步拍卖采用增价拍卖形式,即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若拍品于在线拍卖阶段有出价,则以在线拍的当前最高出价作为起拍价),由竞买人按拍卖师宣布的竞价幅度加价竞买,低于竞价幅度的价格无效,至无人继续加价后,以拍卖师是否敲下木槌表示成交与否,不到底价不成交。

    四、在线预竞价的出价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线竞买人交付的保证金须待拍卖会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路径返还,拍卖会中途不返还保证金。在同步拍卖竞价过程中所有的竞价行为均以拍卖师所认定的情形为准,拍卖师有权在拍卖过程中对网络竞买人的出价进行修正。参拍详细流程说明,您可前往公拍网页面了解。温馨提醒:参与在线竞价阶段或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的竞买人有可能遇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知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系统被人为攻击或病毒攻击及其他不可预知因素所导致的无法正常参与网络同步拍卖(包括出价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拍卖人不承担网络同步拍卖竞买人遇到的以上无法控制或不可预知状况导致竞买人参与竞拍失败的后果。

    五、本场拍卖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有在房地产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房产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应须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以及房地产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和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本公司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和物业进户使用手续,并承担按有关规定和拍卖文件约定缴纳的税金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维修基金等),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和物业进户使用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特别说明:优先购买权人必须根据拍卖公告的内容,到现场提交有关文件、身份证明,交付拍卖保证金,领取号牌进入拍卖现场。该拍卖标的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其他竞买人举牌应价至无人加价时,由拍卖师征求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在此价位上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表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或不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此时的价格若超过拍卖底价既为成交价,此价格应价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若优先购买权人表示在此价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拍卖师再征求其他竞买人是否加价竞买,其他竞买人不加价的,则优先购买权人成为买受人,并与优先购买权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若2名及2名以上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人均表示行使优先权的,以抽签方式确认最终买受人);如其他竞买人表示加价的,则再次征求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在加价后的价位上行使优先购买权。依此规则,直至确定最终的成交价和买受人,由拍卖师落槌确认。

    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可采用银行转账、POS机、支票(不接受现金)等方式支付到专用帐号: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18,账号:11015037776006,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

    八、买受人另须按拍卖成交总价支付拍卖佣金,佣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条款收取,即拍卖成交价的2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3%;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1.8%;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为1.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为0.6%;超过1亿元的部分为0.3%。其他拍品的拍卖佣金收取标准详见拍卖目录对应拍品佣金比率。

    九、拍卖成交后,本公司只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上买受人名称须与《竞买登记单》上申请人一致。

    十、拍卖成交且付清全款后,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并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后,买受人凭本公司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到拍卖房地产所属的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和支付相关税费。买受人应履行交纳房地产交易中有关费用和税金的义务。水、电、燃气、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欠费及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有特别告知除外),自行办理水、电、煤气等户名变更或申请安装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初装费、设备费、管线费、扩容费、拆修费等)。

    十一、本场拍卖会拍卖人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请竞买人充分注意已披露和拍卖人、委托人未知信息的风险控制与防范。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该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认真了解、查看本次拍卖的标的,并到相关部门核实了解拍卖标的物所在区域规划、拆迁、户籍登记、企业注册登记及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独立判断自担风险。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应价,即视为其了解并接受所竞买标的的现状(包括权属现状)和拍卖特别说明,自行承担对拍卖标的的认知疏忽和误解责任。买受人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竞拍标的,买受人如对所购得拍卖标的的处置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十二、本场拍卖的房地产以现有房地产登记部门填发的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内容进行拍卖。竞买人竞拍成交,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时如遇面积增减,本公司和委托方不承担多退少补的责任;如因政策法规限制,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手续的,本公司和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司法委托的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本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房地产权利的登记、变更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因房地产登记、变更过户手续是否能够办妥而提出退款和赔偿要求,并且本公司和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出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规定须中止或终止拍卖的事项时,委托人或拍卖人在拍卖前有权中止或终止拍卖。一旦中止或终止拍卖的,拍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均应服从,拍卖人应及时无息如数退回拍卖保证金,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拍卖成交后,如委托人依法撤销本次拍卖结果的,拍卖人仅向买受人如数退回已收到的全部价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十三、本次拍卖的房地产均以房屋、土地的现状和相关权属现状进行拍卖。本公司对本次拍卖的房地产的权属和建筑质量、品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建筑材料标准、房屋的沉降、渗漏、房屋配套设备的完好程度等)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

    十四、本场拍卖会中的未成交者交付的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五、本公司作为该场拍卖会标的项目的唯一指定拍卖单位。本公司从未就该场拍卖会标的项目授权与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在此敬请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直接与本公司联系拍卖事宜及办理相应竞买手续。若竞买人非因本公司原因以及由于受非本公司人员的误导而发生的与该场拍卖会标的项目拍卖业务相关的任何争议,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十六、关于拍卖标的的特别告知:

    拍卖标的:上海市松江区东环路9号(实际门牌为永航路9号)26幢全幢房地产,工厂,合计建筑面积15096.13平方米。按现状整体拍卖。

    (一)拍卖人已在拍卖前就拍卖标的现状、已知的瑕疵和风险向竞买人进行充分、必要的披露和说明,竞买人应确认自己完全了解和接受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及风险),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一经应价即表明竞买人接受拍卖标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及风险),竞得拍卖标的后发生的一切问题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关。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

    竞买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拍卖标的当地政府等规定的条件,竞买人在参加竞拍前,须自行向政府相关部门了解核实拍卖标的物所在区域规划、动拆迁、企业注册登记及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谨慎独立判断,风险自担。

    (二)拍卖标的:上海市松江区东环路9号(实际门牌为永航路9号)2—6幢全幢房地产,按现状整体拍卖。

    据“松2005014958号”房地产权证记载,合计建筑面积15096.13平方米,房屋状况详见下表:

    幢号

    部位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地下建筑面积

    层数

    房屋类型

    房屋结构

    产权来源

    竣工日期

    2幢

    全幢

    45.10

    0.00

    1

    工厂

    混合1

    新建

    2003年

    3幢

    全幢

    4025.18

    0.00

    1

    工厂

    钢结构

    新建

    2003年

    4幢

    全幢

    3841.48

    0.00

    1

    工厂

    钢混

    新建

    2003年

    5幢

    全幢

    963.55

    0.00

    3

    工厂

    混合1

    新建

    2003年

    6幢

    全幢

    6220.82

    0.00

    1

    工厂

    钢混

    新建

    2003年

    土地状况:土地宗地号:松江区永丰街道10街坊70/1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使用期限:2004年11月20日至2054年11月19日止,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工业,使用权面积:73911.00平方米。

    拍卖标的相关房地产登记信息仅以“松2005014958号”房地产权证中记载的内容为准,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重新取得房地产权证中登记的内容与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内容出现差异的,拍卖结果不能改变,拍卖人和委托人也不承担多退少补的责任。

    (三)拍卖标的系司法委托,有本市及外省市多个法院查封,有银行抵押和个人抵押。原权利人于2005年6月取得由上海市松江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松2005014958号”房地产权证。

    (四)拍卖人在此充分提示竞买人注意以下事项:

    1.拍卖标的按现状整体拍卖,但拍卖标的厂区内的一切可移动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室内物品等)均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拍卖标的建筑工程质量、内部结构、管线排布、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以建筑物实际现状为准,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踏勘并作充分地了解,并愿意按现状接受拍卖标的。

    2.拍卖标的目前由多家公司和个人使用中,按现状拍卖,委托人已通知使用的公司和个人须在20182月底前搬离腾空。

    3.拍卖标的所在地政府要求:根据现行环保、规划、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该地块今后经营时必须符合原有土地及建筑物使用用途,办理齐全环评、安全、消防等手续,且该地块为“195区块”,无法办理环评手续,不能引进生产性企业。根据松江区2040总规要求,永丰区域及南部新城区域规划正在编制和调整之中,对由于规划变动调整可能引起的不确性风险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据现场勘查,拍卖标的所在地块另建有部分建筑物作相关配套用房使用,均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负责处理该建筑物并承担相关费用,若政府有关部门作出拆除、整改、罚款、权利限制等行政决定的,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协调解决,与该建筑物有关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5.拍卖标的如有合法占据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的,涉及拍卖标的范围之外财产的,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自行依法处理。

    6拍卖标的如有欠缴的税、费,包括且不限于拖欠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须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金、公用事业费(如水费、电费、燃气费、通讯费)及滞纳金等,均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和自行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均由买受人承担。

    7.因拍卖标的原权利人为公司,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的申报、缴纳须由原权利人配合办理,故拍卖标的进行产权转移登记的期限不予保证,拍卖标的发票开具及发票性质等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中,如原权利人无法提供拍卖标的原始发票而需办理该标的重置评估事宜的,则由买受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五)拍卖成交后,在办理拍卖标的产权过户手续时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按国家规定应由卖出方及买受人缴纳的所有税、费等)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拍卖会现场当场签署《联合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联合拍卖笔录》等文件资料。

    (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拍卖人出具《联合拍卖成交确认书》,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八)《竞买协议书》作为本次拍卖文件的一部份,与本特别规定等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买受人须遵守履行。

     

    竞买协议书

    鉴于:

    1.甲方接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上海市松江区东环路9号(实际门牌为永航路9号)26幢全幢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

    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就拍卖标的的现状、瑕疵及风险向乙方作了充分、必要的披露和说明,乙方在完全了解和接受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竞买该拍卖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上海市松江区东环路9号(实际门牌为永航路9号)26幢全幢房地产,工厂,合计建筑面积为15096.13平方米(土地状况:土地宗地号为松江区永丰街道10街坊70/1丘,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使用期限为20041120日至20541119日止,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使用权面积为73911.00平方米),按现状整体拍卖。

    整体拍卖保证金为人民币1400万元。

    第二条:拍卖时间、地点、公告及咨询展示

    1.拍卖时间:2017124日至2017127日。

    本次拍卖分为:在线72小时竞价和网络现场同步拍卖两个阶段。

    在线竞价阶段:2017124150020171271500,竞买人资格及出价带入网络现场同步拍卖,其最高出价为网络现场同步拍卖的起拍价。

    公拍网址:www.gpai.net

    网络现场同步拍卖阶段:2017127日(星期四)1500开始至拍卖会结束。

    拍卖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

    2.拍卖公告:甲方已于2017113日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刊登了联合拍卖公告。

    3.咨询展示:乙方对拍卖标的进行了充分地了解、踏勘和咨询。

    第三条:竞买条件

    1.乙方应为具有与竞买标的相适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交有效的相关文件和身份证明(如须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相应企业资质证书,同时提供上述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乙方参加在线拍卖的,在标的拍卖结束前,可在公拍网上申请参拍并使用银联在线支付保证金,获得参拍权限。

    乙方参加网络现场同步拍卖的,须在201712616:00前交付拍卖保证金并凭上述文件资料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签署本竞买协议书。

    3.乙方须支付拍卖保证金人民币1400万元整,所有支付方式(转账、本票等)必须在截止时间前到达甲方指定账户【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18,账号:11015037776006,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拍卖成交后,该拍卖保证金冲抵拍卖成交价款的尾款;若乙方竞买未成交的,该拍卖保证金由甲方按规定程序不计利息如数退还。

    第四条:拍卖标的现状、瑕疵和风险

    (一)甲方已在拍卖前就拍卖标的现状、已知的瑕疵和风险向乙方进行充分、必要的披露和说明,乙方应确认自己完全了解和接受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及风险),委托人和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乙方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一经应价即表明乙方接受拍卖标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及风险),竞得拍卖标的后发生的一切问题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委托人和甲方无关。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乙方。

    乙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拍卖标的当地政府等规定的条件,乙方在参加竞拍前,须自行向政府相关部门了解核实拍卖标的物所在区域规划、动拆迁、企业注册登记及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谨慎独立判断,风险自担。

    (二)拍卖标的:上海市松江区东环路9号(实际门牌为永航路9号)26幢全幢房地产,按现状整体拍卖。

    据“松2005014958号”房地产权证记载,合计建筑面积15096.13平方米,房屋状况详见下表:

    幢号

    部位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地下建筑面积

    层数

    房屋类型

    房屋结构

    产权来源

    竣工日期

    2

    全幢

    45.10

    0.00

    1

    工厂

    混合1

    新建

    2003

    3

    全幢

    4025.18

    0.00

    1

    工厂

    钢结构

    新建

    2003

    4

    全幢

    3841.48

    0.00

    1

    工厂

    钢混

    新建

    2003

    5

    全幢

    963.55

    0.00

    3

    工厂

    混合1

    新建

    2003

    6

    全幢

    6220.82

    0.00

    1

    工厂

    钢混

    新建

    2003

    土地状况:土地宗地号:松江区永丰街道10街坊70/1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使用期限:20041120日至20541119日止,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工业,使用权面积:73911.00平方米。

    拍卖标的相关房地产登记信息仅以“松2005014958号”房地产权证中记载的内容为准,拍卖成交后,若乙方重新取得房地产权证中登记的内容与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内容出现差异的,拍卖结果不能改变,委托人和甲方也不承担多退少补的责任。

    (三)拍卖标的系司法委托,有本市及外省市多个法院查封,有银行抵押和个人抵押。原权利人于20056月取得由上海市松江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松2005014958号”房地产权证。

    (四)甲方在此充分提示乙方注意以下事项:

    1.拍卖标的按现状整体拍卖,但拍卖标的厂区内的一切可移动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室内物品等)均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拍卖标的建筑工程质量、内部结构、管线排布、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以建筑物实际现状为准,乙方应当自行实地踏勘并作充分地了解,并愿意按现状接受拍卖标的。

    2.拍卖标的目前由多家公司和个人使用中,按现状拍卖,委托人已通知使用的公司和个人须在2018年2月底前搬离腾空。

    3.拍卖标的所在地政府要求:根据现行环保、规划、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该地块今后经营时必须符合原有土地及建筑物使用用途,办理齐全环评、安全、消防等手续,且该地块为“195区块”,无法办理环评手续,不能引进生产性企业。根据松江区2040总规要求,永丰区域及南部新城区域规划正在编制和调整之中,对由于规划变动调整可能引起的不确性风险须由乙方自行承担。

    4.据现场勘查,拍卖标的所在地块另建有部分建筑物作相关配套用房使用,均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拍卖成交后,乙方须自行负责处理该建筑物并承担相关费用,若政府有关部门作出拆除、整改、罚款、权利限制等行政决定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协调解决,与该建筑物有关的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5.拍卖标的如有合法占据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的,涉及拍卖标的范围之外财产的,由乙方自行了解,并自行依法处理。

    6.拍卖标的如有欠缴的税、费,包括且不限于拖欠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须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金、公用事业费(如水费、电费、燃气费、通讯费)及滞纳金等,均由乙方自行了解和自行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

    7.因拍卖标的原权利人为公司,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的申报、缴纳须由原权利人配合办理,故拍卖标的进行产权转移登记的期限不予保证,拍卖标的发票开具及发票性质等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中,如原权利人无法提供拍卖标的原始发票而需办理该标的重置评估事宜的,则由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五)拍卖成交后,在办理拍卖标的产权过户手续时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按国家规定应由卖出方及乙方缴纳的所有税、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六)拍卖成交后,乙方应在拍卖会现场当场签署《联合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联合拍卖笔录》等文件资料。

    第五条: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支付

    1.本次拍卖的货币计量单位为人民币,所有款项支付方式均为人民币。

    2.拍卖成交价款:拍卖成交的,乙方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拍卖成交价款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拍卖保证金冲抵拍卖成交价款的尾款。

    3.拍卖佣金:拍卖成交的,乙方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拍卖佣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拍卖佣金按拍卖公告中规定的比例支付。甲方各单位分别开具拍卖佣金发票。

    第六条:拍卖标的交付

    1.拍卖成交后,甲方出具《联合拍卖成交确认书》,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及解除查封等手续后,乙方须凭上述材料自行办理权属过户等相关手续,并由委托人确定拍卖标的交付时间及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因接受委托不合法,违反拍卖程序等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责任。

    2.拍卖成交后乙方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乙方不得参加拍卖。

    3.拍卖成交后,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清拍卖佣金的,乙方须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4.乙方须符合规定的资质和条件,如因乙方自身原因不能办理后续手续等情形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免责条款

    1.甲方此次拍卖的标的权利范围以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的权利现状为限,如与现实情况不符的,甲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委托人有权在拍卖前撤销或暂缓拍卖;若委托人在拍卖前通知撤销或暂缓拍卖的,甲方将不计利息退还拍卖保证金。拍卖成交后,如委托人通知不能对拍卖标的进行权属转移登记或交付的,则无条件撤销本次拍卖,委托人和甲方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九条:其他

    1.乙方确认:甲方已经将拍卖标的相关的已知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披露和告知。

    2.乙方承诺:拍卖前已经对拍卖标的做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一旦拍卖购得本项拍卖标的成为买受人,则自愿接受拍卖标的一切之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已知瑕疵、未知瑕疵),自愿承担因所有瑕疵而产生的风险。

    3.本竞买协议书自双方盖章,并于乙方交付拍卖保证金后立即生效。

    4.本竞买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拍卖人):                       乙方(竞买人):

    上海市房地产拍卖行                                                         

    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壹信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捷利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天城拍卖行

    上海国拍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网上竞买人在网络在线出价前,须再次关注、确认本场拍卖会的特别告知。因执行法院案情需要,可能对特别告知等相关条款有增减或变动,竞买人须对已签署的特别告知予以重新确认。否则,视同竞买人已认可特别告知,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委托人和拍卖人均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拍卖机构:
联系电话:
徐先生(021-54010871)
本场拍卖方式:+
  • 在线拍开始:2017-12-4 15:00:00
  • 同步拍开始:2017-12-7 15:00:00
  • 本场拍卖师:

    叶栋
    拍卖师证号:1200019
    拍卖会信息:
    佣金收取方式:执行司法
    加价方式:增价
    报名地点:长乐路1255号

    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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