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逛公拍

请选择城市

上海晟安2017年7月30日-8月2日
物资拍卖会
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二号拍卖厅
首页 > 拍卖会 > 上海晟安2017年7月30日-8月2日物资拍卖会
  • 拍卖目录
  • 拍卖公告
  • 拍卖规则
  • 特别规定

           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下列拍卖机构将在“公拍网”、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举行司法拍卖会。拍卖会采用“在线竞价+同步拍卖”的方式进行,即“先72小时在线竞价,后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同步拍卖同时开通在线竞价和现场竞价。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竞买人可在网上了解标的情况,进行网上注册、实名认证、竞买报名、交付保证金、参与竞买,也可到拍卖机构线下咨询,勘察标的,办理登记手续,交付保证金,前往公拍中心参与同步拍卖。

      竞买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凭有效证照申请竞买,及时将拍卖保证金汇入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竞买资格。保证金不接受现金支付,可采用线上(银联在线)或线下(银行转账、POS机、支票等)方式支付。

      竞买人应遵守拍卖规定,全面了解情况,评估风险,谨慎参拍。

      公拍网网址:www.gpai.net; 同步拍卖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中华路口)。

    【特别提示】买受人支付拍卖佣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的相关条款收取: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3%; 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佣金的比例1.8%; 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收取佣金的比例1.2%;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收取佣金的比例0.6%; 超过1亿元的部分,收取佣金的比例0.3%。

    上海晟安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晟安拍卖有限公司

    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本公司自2017730日(周日)至82日(周三)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黄浦区乔家路2号)举行拍卖会。现公告如下:

    公司地址:上海市飞虹路52510楼(近大连路口)(线下接待)

    咨询电话:021-6505085013166331119周小姐

    本次拍卖分为:在线72小时竞价和网络现场同步拍卖两个阶段

    在线竞价阶段:201773015002017821500,竞买人资格及出价带入网络现场同步拍卖,其最高出价为网络现场同步拍卖的起拍价

    网络现场同步拍卖阶段:201782日(周三)1500开始至拍卖会结束

    一、  拍卖标的:(【】内为保证金,单位万元

    1、机器设备及石材(机器设备) 10

    二、注意事项:(详见《拍卖特别规定》)

    1、公告之日起接受咨询,咨询时间:2017714日—201781日,预约看样(9:00-17:00,节假日除外)。

    2、竞买人在标的拍卖结束前,可在公拍网上申请参拍并使用银联在线支付保证金,获得参拍权限。

    3、线下报名及交付保证金(网银转账、POS机、汇款)截止时间:201781日(周二)1600,保证金须在截止时间前到账。

    4、保证金汇入账户:

    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22

    账号:11015012187003

    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5、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经委托方确认后,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未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或未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微信公众号:晟安拍卖

    点击下载 代付款承诺书

    点击下载 授权委托书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特别规定

    一、竞买人资格与拍卖保证金交付

    1、竞买人应为具有与竞买标的相适应资质的企业法人和个人。企业法人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须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竞买则另需递交授权委托书。

    2、标的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文件第十三条实施。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网络成交的买受人须在拍卖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来我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否则视为违约,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4、《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签字人必须是《竞买人登记表》的签字人,两者不一致的,以《竞买人登记表》的签字人为准,即《竞买人登记表》签字人对《拍卖成交确认书》签字人的授权。

    5本场拍卖会中竞买人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应当向本公司归还《保证金收据》、号牌或平板电脑。

    二、计价内容和买受人佣金比率

    1、本次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2法院委托拍卖的标的按照最高院规定的比例执行,即佣金比例按成交价分段累计计算: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3%; 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佣金的比例1.8%;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收取佣金的比例1.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收取佣金的比例0.6%;超过1亿元的部分,收取佣金的比例0.3% 。

    3、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款项后,我公司只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佣金发票》及委托方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不出具销售发票。

    三、标的现状与瑕疵告知

    序号

    标的名称

    类型

    建筑面积

    租约

    保证金(万元)

    1

    机器设备及石材

    物资设备

    /

    /

    10

    1号标的特别告知:

    1、 拍卖标的数量、质量以现状为准,质量不保;

    2、 本标的所涉及的拆解费、装运费、仓储费等均有买受人承担;

    3、 本公司按照物资标的现状进行拍卖。现状是指物资的存放与保管、使用与停用,标的均为废旧物资,没有质量保证书和技术说明书以及其他资料,没有附件和零件,不具有完整和完好的条件。本公司不承担标的数量、质量、性能及利用价值的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委托人和拍卖人不出具销售发票和承担发票税金。竞买人必须估计标的再销售、再利用的可能性,以防范经营风险、市场风险。

    四、买受人付款期限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成交款外,另须支付《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注明的佣金和费用,全部款项(包括佣金)须在2017年8月14日15时前全额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22    账号: 11015012187003    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2、如果买受人逾期支付或反悔不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属于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同时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有权征得委托人同意将该标的再次拍卖,原《拍卖成交确认书》作废。再次拍卖执行《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标的交割

    1、物资设备标的质量不保,数量、质量以现场实物为准,不保证该批物资、设备零件的完好或完整。

    2、买受人必须在取得《提货单》之日起十日内提取完标的,并承担标的拆解费、装运费、仓储费。买受人逾期没有提取标的视作反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逾期的仓储费,由此造成标的再拍卖的,买受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买受人提取标的时若动用明火,必须征得标的管理方同意,配备持证人员,确保安全作业,若作业期间发生火灾、人员伤亡事故,由买受人负责解决,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特别申明:

    本场拍卖采用72小时网络在线、现场与网络同步的增价方式拍卖。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价格,并当场宣布加价幅度,竞买人按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加价竞买,低于加价幅度的竞价无效,至规定计数内无人继续加价后,以拍卖师是否落锤表示成交与否,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本期拍卖会的《特别规定》以拍卖会现场拍卖师宣读为准。

    竞买人已完全了解并接受上述《拍卖须知》和《特别规定》,并已签字确认。

    竞买人承诺:

    本公司(个人)参加此次拍卖会,已认真阅读《拍卖须知》和《特别规定》的所有内容,即对竞买标的已做了充分了解,一旦以最高应价竞得标的,本公司(个人)愿意接受该标的事项中的所有内容,并表明本人愿意接受最终所取得的标的的一切现状,并愿意承担所有风险。

    *注:竞买人须凭竞买登记单(黄联)及身份证实名登记换取号牌;所有入场人员须凭身份证领取入场券进入。

拍卖机构:
联系电话:
晟安拍卖(02165050850)
本场拍卖方式:+
  • 在线拍开始:2017-7-30 15:00:00
  • 同步拍开始:2017-8-2 15:00:00
  • 本场拍卖师:

    蔡珺
    拍卖师证号:2600069
    拍卖会信息:
    佣金收取方式:执行司法
    加价方式:增价
    报名地点:上海市杨浦区飞虹路525号10楼(近大连路口)

    重要通知:
    Copyright © 2010-2016 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沪ICP备11015601-3号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 邮编:200010 电话:400-820-3720 传真:021-64226596 邮箱:webmaster@gpai.net

    沪公网安备 310101020025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