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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江2017年3月27日-3月30日
综合拍卖会
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二号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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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规定

    上海宝江拍卖有限公司

     

    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本公司自2017327日(周一)至330日(周四)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黄浦区乔家路2号)2号厅举行拍卖会。现公告如下:

     

    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延长中路801号新华园A6028室(线下接待)

    咨询电话: 021-36368821(节假日除外)

    本次拍卖分为:在线72小时竞价和网络现场同步拍卖两个阶段

    在线竞价阶段:2017327150020173301500,竞买人资格及出价带入网络现场同步拍卖,其最高出价为网络现场同步拍卖的起拍价

    网络现场同步拍卖阶段:2017330日(周四)1500开始至拍卖会结束

     

    拍卖标的:(【】内为保证金,单位万元)。

    1、上海市嘉定区安礼路25845301室(公寓)建筑面积:169.33㎡【35

    2、上海市虹口区长春路1582号楼9B室(新工房1)建筑面积:152.81㎡【100

    3、上海市虹口区长春路3149室(公寓)建筑面积:184.32㎡【120

    4、周慧珺《临江行》书法作品一副【0.3

    5、气质联动仪、手套箱【4

     

    注意事项:(详见《拍卖特别规定》)

    1、公告之日起接受咨询,咨询时间:2017224日—2017328日,预约看样。

    2、竞买人在标的拍卖结束前,可在公拍网上申请参拍并使用银联在线支付保证金,获得参拍权限。

    3、竞买人线下报名及交付保证金(银行转账、POS机等)截止时间:2017329日(周四)1600,保证金须在截止时间前到账。

    4、保证金汇入账户:

    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23

    账号:11015012479009

    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5、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经委托方确认后,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未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或未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综合拍卖特别规定

    2017年3月27日周一15:00开始,为在线竞价阶段

    2017年3月30日周四15:00开始,为同步拍卖阶段

    一、竞买人资格与拍卖保证金交付

    1、竞买人须具备与竞买标的相对应的资格条件,自然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以及相关文件(以上所需提交文件均需加盖公章)。

    2、拍卖当天的参拍人员必须包括所拍标的对应登记的竞买人。如登记竞买人确认无法到场,则其代理人必须持有该竞买人的委托书才可至拍卖地点登记处领取号牌参与拍卖。

    3、竞买人应在“公拍网”上了解标的信息,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支付保证金(截止于标的拍卖结束之前);也可到上海市静安区延长中路801号新华园A座6028室提交有效证件、办理现场拍卖登记手续和支付保证金,参加现场拍卖的竞买人,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POS机等方式支付(截止于2017年3月29日周四16:00)。

    交付拍卖保证金,1号标的保证金为35万元,2号标的保证金为100万元,3号标的保证金为120万元,4号标的保证金为0.3万元,5号标的保证金为4万元。

    4、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司法拍卖的有关规定,保证金汇入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成交后,该保证金自动转为拍卖成交价款的一部分;若拍卖不成交,我公司将在拍卖会后3至5个工作日内,按“原路”退还竞买人。

    5、《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签字人必须是《竞买人登记表》的签字人,两者不一致的,以《竞买人登记表》的签字人为准,即《竞买人登记表》签字人对《拍卖成交确认书》签字人的授权。

    二、计价内容和买受人佣金比率

    1、本次拍卖会标的计价币种为人民币。

    2、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有买受人应当承担的拍卖佣金,以及在房地产交易中出让方、受让方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和物业中的维修基金)。

    3、买受人必须支付拍卖佣金,买受人支付拍卖佣金为拍卖成交总价×佣金比率,司法委托标的,其拍卖佣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条款收取,即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3%;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8%;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6%;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3%。

    4拍卖成交后,本公司只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佣金发票,不出具销售发票。

    三、标的现状与瑕疵告知

    1号标的:上海市嘉定区安礼路258弄45号301室,建筑面积:169.33㎡。房屋类型:公寓,竣工日期:2005年,总层数4,产证受理日期:2010年11月20日。如有物业欠费,买受人自行复核了解。据物业工作人员口述,目前由被执行人居住,具体情况需买受人自行沟通了解,本公司按现状拍卖。法院与拍卖公司对上述涉案房屋存在的瑕疵(包括隐性瑕疵)不承担责任。如有户口,买受人自行解决。

    2号标的:上海市虹口区长春路158号2号楼9B室,建筑面积:152.81㎡。房屋类型:新工房1,总层数9,产证受理日期:2001年11月12日。如有物业欠费,买受人自行复核了解。目前有人占用,具体情况需买受人自行沟通了解,本公司按现状拍卖。法院与拍卖公司对上述涉案房屋存在的瑕疵(包括隐性瑕疵)不承担责任。如有户口,买受人自行解决。

    3号标的:上海市虹口区长春路314号9室,建筑面积:184.32㎡。房屋类型:公寓,竣工日期:1936年,总层数6,产证受理日期:2011年3月18日。如有物业欠费,买受人自行复核了解。目前有人占用,具体情况需买受人自行沟通了解,本公司按现状拍卖。法院与拍卖公司对上述涉案房屋存在的瑕疵(包括隐性瑕疵)不承担责任。如有户口,买受人自行解决。

    4号标的:周慧珺《临江行》书法作品一幅,质量不保,均以现状为准。

    5号标的:气质联动仪、手套箱,质量不保,数量、质量等均以现状为准。

    四、关于标的说明与特别提示

    1房产标的:本公司按照房地产标的的房屋质量和用地规划的现状进行拍卖,相关信息以不动产交易中心在册登记为准(如:土地使用面积、性质、用途和使用年限与房屋权利人、建筑面积、类型等)。房地产标的不包括房屋内现有可移动的家具、办公用品、设备及装潢。本公司不承担房地产的建筑质量、品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建筑材料标准、房屋的沉降、渗漏、房屋配套设备的完好程度等)的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

    2物资标的:本公司按照物资标的现状进行拍卖。现状是指物资的存放与保管、使用与停用,本公司不承担标的数量、质量、性能及利用价值的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委托人和拍卖人不出具销售发票和承担发票税金。竞买人必须估计标的再销售、再利用的可能性,以防范经营风险。

    3、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认真了解、查看标的。本公司工作人员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拍卖标的所作的介绍及评价,提供租赁合同等信息,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在竞拍过程中一经应价,即视为其已经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现状并负法律责任(包括标的的显性瑕疵和隐性瑕疵),认同标的产权变更登记(交易过户)的客观条件和必要条件,接受该标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方和拍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标的拍卖成交后需办理解除查封、注销抵押、完税、补缴相关费用等手续较多和繁琐,房产过户、实物交接等事项的具体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故过户、交付时间较长。请竞买人评估风险,谨慎竞买。

    4、如因特殊情况致使该标的无法过户或交付的,拍卖人仅退还拍卖款及佣金(不计息),不承担其他经济责任,买受人放弃其他任何请求权。

    5、房产竞买人必须符合当地人民政府 “楼市新政”的规定,如果竞得标的之后,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时受到“新政”和操作细则的制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6、拍卖标的成交后,如果买受人反悔不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属于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有权征得委托人同意将该标的再次拍卖,原《拍卖成交确认书》作废。再次拍卖执行《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买受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向违约者提起诉讼主张赔偿。

    五、关于优先购买权

    1、优先购买权人须在规定时间前支付保证金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取得竞买人资格,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原承租人需将租赁合同出示给本公司,如无法提供或不愿提供,则视为无租赁合同,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3、同一顺位的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以最高价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其中的一人为标的买受人。

    六、买受人应承担房产交易税费

    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款前,委托人保留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买受人按照本规定付清全部拍卖款和拍卖佣金后,由委托人出具确认上述标的拍卖成交的法律文书。拍卖标的的产权过户登记等手续由买受人持上述法律文书及其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自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上述标的产权过户中按规定缴纳的税金和费用等均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上述所有标的,买受人须承担维修基金,若房产中物业、水、电、燃气等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须自行办理相关户名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七、买受人付款期限

    1、买受人必须在2017年4月13日16:00前将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汇入我公司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23。

    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23

    账号:1101 5012 4790 09

    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2、如果买受人逾期支付或不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则承担违约责任,即买受人已付保证金款项不予退还,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八、标的交割

    (一)房产类

    1、自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受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买受人享有标的房产的权利。

    2、本次拍卖的房屋为司法委托,法院与拍卖公司对上述涉案房屋的瑕疵(包括隐性瑕疵)不承担责任。买受人接受实物至过户完毕,在此期间与房产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物业、水、电、燃气等(有特别说明的除外)自房屋交接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另土地需支付土地使用税,自买受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二)动产类

    1、物资设备标的质量不保,数量、质量以现场实物为准,不保证该批物资、设备零件的完好或完整性。

    2、本次拍卖的物资为司法委托,何时提取物资待法院通知。买受人必须在法院通知可以提货后5个工作日内提取完标的,并自行承担标的拆解费、装运费。买受人逾期没有提取标的视作反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逾期的仓储费,由此造成标的再拍卖的,买受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买受人提取标的时若动用明火,必须征得标的仓储管理方同意,配备持证人员,确保安全作业,若作业期间发生火灾、人员伤亡事故,由买受人负责解决,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监督电话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监督电话 :021-54236252。

     

    上海宝江拍卖有限公司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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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 诺 书

    上海宝江拍卖有限公司:

    本人已充分了解和接受标的现状和瑕疵,对标的交易过户可能存在风险作了全面评估。本人阅读并同意遵守贵公司的《拍卖须知》和《拍卖特别规定》,守法参加拍卖会。如果本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拍卖价款、拍卖佣金和本人应当承担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办理房产标的交易过户手续,则承担违约责任。

     

拍卖机构:
联系电话:
姚经理(021-36368821)
本场拍卖方式:+
  • 在线拍开始:2017-3-27 15:00:00
  • 同步拍开始:2017-3-30 15:00:00
  • 本场拍卖师:

    巩玉杰
    拍卖师证号:0902322
    拍卖会信息:
    佣金收取方式:执行司法
    加价方式:增价
    报名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延长中路801号新华园A座6028室

    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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