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国权路29号401(建面:136.9㎡)办公楼
136.9 平方米 | 起拍价:0元 |
缓拍 |
杨浦区国权路29号402(建面:174.09㎡)办公楼
174.09 平方米 | 起拍价:0元 |
缓拍 |
杨浦区国权路29号403(建面:124.04㎡)办公楼
124.04 平方米 | 起拍价:0元 |
缓拍 |
杨浦区国权路29号404建面:163.13㎡)办公楼
163.13 平方米 | 起拍价:0元 |
缓拍 |
杨浦区国权路29号405建面:196.09㎡)办公楼
196.09 平方米 | 起拍价:0元 |
缓拍 |
杨浦区国权路29号406(建面:91.84㎡)办公楼
91.84 平方米 | 起拍价:0元 |
缓拍 |
杨浦区国权路29号503(建面:124.04㎡)办公楼
124.04 平方米 | 起拍价:0元 |
缓拍 |
杨浦区国权路29号504(建面:163.13㎡)办公楼
163.13 平方米 | 起拍价:0元 |
缓拍 |
杨浦区国权路29号505(建面:196.09㎡)办公楼
196.09 平方米 | 起拍价:0元 |
缓拍 |
杨浦区国权路31号5层(建面:920.77㎡)办公楼
920.77 平方米 | 起拍价:0元 |
缓拍 |
杨浦区国权路39号301(建面:1601.3㎡)办公楼
1601.3 平方米 | 起拍价:0元 |
缓拍 |
杨浦区国权路39号2501(建面:412.79㎡)办公楼
412.79 平方米 | 起拍价:0元 |
缓拍 |
杨浦区国权路39号2511(建面:440.79㎡)办公楼
440.79 平方米 | 起拍价:0元 |
缓拍 |
杨浦区国权路39号2512(建面:412.79㎡)办公楼
412.79 平方米 | 起拍价:0元 |
缓拍 |
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本公司自2016年12月20日(周二)至12月23日(周五)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黄浦区乔家路2号)举行拍卖会。现公告如下:
公司地址:上海市福州路515号三楼(线下接待)
咨询电话: 021-51701227
本次拍卖分为:在线72小时竞价和网络现场同步拍卖两个阶段
在线竞价阶段:2016年12月20日15:30至2016年12月23日15:30,竞买人资格及出价带入网络现场同步拍卖,其最高出价为网络现场同步拍卖的起拍价
网络现场同步拍卖阶段:2016年12月23日(星期五)15:30开始至拍卖会结束
一、拍卖标的:(【】内为保证金,单位万元)
杨浦区国权路29号401(建面:136.9㎡)【30】、402(建面:174.09㎡)【30】、403(建面:124.04㎡)【30】、404(建面:163.13㎡)【30】405(建面:196.09㎡)【30】、406(建面:91.84㎡)【30】、503(建面:124.04㎡)【30】、504(建面:163.13㎡)【30】、505(建面:196.09㎡)【30】;31号5层(建面:920.77㎡)【200】;39号301(建面:1601.3㎡) 【500】 、2501(建面:412.79㎡) 【200】 、2511(建面:440.79㎡) 【200】 、2512(建面:412.79㎡) 【200】办公楼
[先整体后分拆拍卖,整体保证金1000万元,分拆标的保证金详见标的室号【】内金额]
二、咨询时间:公告之日起至拍卖会前(双休日除外)9:00-17:00
三、注意事项:(详见《拍卖特别规定》)
1、公告之日起接受咨询,咨询时间:2016年12月2日—2016年12月23日,预约看样。
2、公拍网在线报名及交付保证金截止时间:2016年12月23日(周五)13:30。
3、线下报名及交付保证金截止时间:2016年12月22日(周四)16:00,保证金须在截止时间前到账。
4、保证金汇入账户:
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08
账号:11015037845005
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5、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经委托方确认后,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未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或未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主拍)
联系电话:021-51701227 严先生
协拍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上海黄浦拍卖行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63374556 赵小姐
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53071493 王小姐
上海奇贝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62712827-312郁先生
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34617392 黄小姐
上海泓盛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23286911 郑小姐
上海康吉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52362588 冯小姐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拍卖标的特别告知
一、拍卖标的概况:本次拍卖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上风科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杨浦区国权路29号401(建面:136.9㎡)、402(建面:174.09㎡)、403(建面:124.04㎡)、404(建面:163.13㎡)405(建面:196.09㎡)、406(建面:91.84㎡)、503(建面:124.04㎡)、504(建面:163.13㎡)、505(建面:196.09㎡);31号5层(建面:920.77㎡);39号301(建面:1601.3㎡) 、2501(建面:412.79㎡) 、2511(建面:440.79㎡) 、2512(建面:412.79㎡)办公楼
有法院查封、有银行抵押,原权利人:企业(开发商);土地宗地号:杨浦区五角场街道284街坊2∕1丘;房屋类型:办公楼;房屋结构:钢混;房屋用途:办公;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科技办公;土地使用期限:2003年12月29日至2053年12月28日止。地理位置:东靠黄兴路、西近政仁路、南临国科路、北邻国权路。
二、拍卖机构已提供上海大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沪大雄房估F2013(SQ)100475号】供竞买人查阅,有关房地产现状等详细情况,竞买人也可通过登记查阅、实地查看等方式自行了解。
三、拍卖标的的房地产权利以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的为准。
四、拍卖物按照现状拍卖。经初步查明,现状中存在且可能不限于下列瑕疵和特殊情况:评估设定估价标的内部装修状况为毛坯,故本次拍卖不包括室内装修及房屋内所有物品,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价即视为已知晓并接受房产现状,待过户完毕后,须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交接及承担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
对于上述情况,竞买人应当向有关登记部门、赴实地现场、向有关单位、公司作充分了解,也可向拍卖公司索阅评估报告进行了解,一旦缴纳保证金,即视为竞买人已充分知晓并接受拍卖物现状。
买受人拍卖房地产现状,意味着承担包括并且不限于下列后果:
1、对于合法租赁由买受人继受租赁合同中出租方义务,对无法律依据使用或占用的单位或个人,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清场,承受实际取得、使用房产的延迟及承受收入损失、相应费用产生等后果。
2、自行负责与标的现管理单位办理移交等手续。
五、拍卖标的中电梯、中央空调、大楼功能使用所必需的其他设施等,即使该部分财产不为被执行人所有的,买受人须按正常途径予以解决。
六、拍卖标的如存在欠费,包括且不限于土地使用费、公用事业费及滞纳金、水费、电费、排污费、燃气费、通讯费等,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并予承担。
七、拍卖标的中的独立动产,不随房产拍卖成交转移给买受人。
八、在办理产权过户中原房地产权利人应承担的税费及国家规定由买方承担的相关交易税费、涉及房地产登记内容变更所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契税、登记费、定界费、测绘费、权证费、检测费、拆违处罚、欠交补缴、补证补费等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九、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0日内(即2017年1月7日17:00前)付清拍卖成交价款。逾期未能付清的,委托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买受人的保证金及应承担的后果按法律规定处理。
十、如因特殊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仅有权要求退回已支付的款项(不计息),不得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十一、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后,标的物上原先所承受的权利义务(除本特别声明已有限制的外)均由买受人继受;买受人需按法律法规行使所有权,如对标的物进行扩建、改建、搭建等,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委托方无协助办理的义务。
十二、买受人付清价款后,须待委托人按司法程序解除查封、抵押等限制后才能办理房地产权利变更、过户手续。
买受人在取得裁定后,自行办理标的交接、变更登记及产权过户等全部事项。
十三、如因竞买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导致买受后无法过户的,委托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另行拍卖,相应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十四、债权人参与拍卖依法无需缴纳保证金、优先购买权人参与拍卖按其优先购买部分评估价的5%缴纳保证金。
十五、竞买人参与拍卖即意味着对拍卖标的所有情况已有充分了解。
竞买人在办理竞拍登记手续时应签字领取本特别须知。
本特别声明解释权归拍卖公司所有。
本竞买人已充分了解本拍卖须知(一)、(二)和拍卖特别告知中所有的告知条款和风险提示。
本竞买人已经认真阅读了上述风险提示的全部内容,充分理解风险提示的全部含义,也充分了解、接受了评估报告的内容,同意拍卖人关于风险提示的意见,愿意承担相应风险,自愿参加拍卖、竞买程序。
|
请竞买人手抄上面方框内的文字并签名:
签名: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
拍卖人:
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黄浦拍卖行有限公司
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奇贝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泓盛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康吉拍卖有限公司
杨浦区国权路29号等办公楼专场拍卖会
竞买协议书
拍卖人(甲方):
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黄浦拍卖行有限公司 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奇贝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泓盛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康吉拍卖有限公司
竞买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一、甲方接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29号401(建面:136.9㎡)、402(建面:174.09㎡)、403(建面:124.04㎡)、404(建面:163.13㎡)405(建面:196.09㎡)、406(建面:91.84㎡)、503(建面:124.04㎡)、504(建面:163.13㎡)、505(建面:196.09㎡);31号5层(建面:920.77㎡);39号301(建面:1601.3㎡) 、2501(建面:412.79㎡) 、2511(建面:440.79㎡) 、2512(建面:412.79㎡)办公楼;(以下简称拍卖标的)进行公开拍卖。
二、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就已知的拍卖标的的现状、瑕疵及风险已向乙方作了充分、必要的披露和说明,乙方在充分理解和接受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以拍卖的方式竞买该标的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29号401(建面:136.9㎡)、402(建面:174.09㎡)、403(建面:124.04㎡)、404(建面:163.13㎡)405(建面:196.09㎡)、406(建面:91.84㎡)、503(建面:124.04㎡)、504(建面:163.13㎡)、505(建面:196.09㎡);31号5层(建面:920.77㎡);39号301(建面:1601.3㎡) 、2501(建面:412.79㎡) 、2511(建面:440.79㎡) 、2512(建面:412.79㎡)办公;土地宗地号:杨浦区五角场街道284街坊2∕1丘;房屋类型:办公楼;房屋结构:钢混;房屋用途:办公;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科技办公;土地使用期限:2003年12月29日至2053年12月28日止。
第二条:拍卖时间、地点、公告及咨询展示
一、拍卖时间:2016年12月20日(星期二)-2016年12月23日(星期五)
本次拍卖分为:在线72小时竞价和网络现场同步拍卖两个阶段
在线竞价阶段:2016年12月20日 15:30至2016年12月23日 15:30,竞买人资格及出价带入网络现场同步拍卖,其最高出价为网络现场同步拍卖的起拍价。
网络现场同步拍卖阶段:2016年12月23日(星期五)15:30开始至拍卖会结束。
二、现场拍卖地点: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三、拍卖公告:甲方已于2016年12月2日在《上海法治报》上刊登了有关拍卖标的的拍卖公告。
四、咨询展示:乙方对拍卖标的进行了充分地了解、踏勘查验和咨询,已完全了解拍卖标的的情况。
第三条:竞买条件
一、乙方必须是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和自然人;
二、乙方须在《公拍网》或《上海法制报》等媒体了解标的信息,可选择网上报名,网上支付保证金(网上缴纳保证金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23日 13:30)。也可选择到福州路515号三楼现场办理登记手续,提供有效证件及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拍卖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POS机、本票等方式支付(不收取现金)。保证金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22日16:00 (票据支付以到账为准)拍卖成交后,该拍卖保证金冲抵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合计金额的尾款;若乙方竞买未成交的,交付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按原支付途径如数退还。拍卖会中途不返还保证金。
第四条:风险提示
一、拍卖标的按现状拍卖。经初步查明,现状中存在且可能不限于下列特殊情况:
评估设定估价标的内部装修状况为毛坯,故本次拍卖不包括室内装修及房屋内所有物品,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价即视为已知晓并接受房产现状,待过户完毕后,须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交接及承担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
对于上述情况,竞买人应当向有关登记部门、赴实地现场、向有关单位、公司作充分了解,也可向拍卖公司索阅评估报告进行了解,一旦缴纳保证金,即视为竞买人已充分知晓并接受拍卖物现状。
竞买人参与竞拍,即意味着愿意承担包括且不限于下列后果:
标的房产目前内部结构格局已全部打乱使用,无法按照房地产登记部门记载的每套房型的平面图进行确认,乙方可通过房地产登记部门查阅、实地查看等方式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的房地产权利以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为准。拍卖成交后,如房地产相关部门要求对该房屋按照规划恢复原状或乙方自愿恢复,均由乙方自行到房产规划或登记部门查询资料,自行办理房地产的恢复、分割、边界丈量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本次拍卖房产标的的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均以房地产登记部门记载的和其他资料上记载的数据为准,所提供数据仅供参考,实际面积以测绘部门实测的为准。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时如遇面积增减,甲方和委托人不承担多退少补的责任,拍卖成交价格不变。标的如存在私自搭建或其它无证建筑,被房地产相关登记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建筑面积和经济损失。
4、 标的房产内所有可移动物品和部分不可移动物品,以及可能存在的使用人另行添置的设备和设施等均不属于本次拍卖范围。拍卖成交后,乙方应自行与物品所有人按正常途径妥善予以解决。
5、 在办理产权过户中原房地产权利人应承担的税费及国家规定由买方承担的相关交易税费、涉及房地产登记内容变更所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契税、登记费、定界费、测绘费、权证费、检测费、拆违处罚、欠交补缴、补证补费等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6、 标的房产如存在各类欠费,包括但不限于公用事业费、水费、电费、排污费、燃气费、通讯费以及可能存在的滞纳金等,均由乙方自行了解并予承担。
7、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逾期未能付清的,按照违约处理,已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原《拍卖成交确认书》作废。甲方有权征得委托人同意将该标的再次拍卖,再次拍卖执行《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同时乙方应承担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违约者提起诉讼主张赔偿。
8、拍卖成交且乙方付清全额款项后,需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抵押权人撤销
抵押手续后,随后乙方凭甲方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拍卖标的交易变更过户手续。委托人、甲方不对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完成期限作担保承诺。
9、乙方付清全款并收到执行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甲方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即视作委托人、甲方已完成交付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乙方应自行负责与标的现使用人办理现场交接等手续。委托人和甲方不对房地产交接手续做任何担保和承诺,对于可能存在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
10、本次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如因执行法院案件或委托方需要无条件撤销本次拍卖结果的,乙方仅有权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不计利息,放弃其他任何请求权。甲方对本次拍卖房产标的的权证过户完成期限不作任何担保,乙方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如不办理,不影响本次拍卖结果,且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本次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至办理完成标的权证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如因政策变化而新增的交易成本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此特别提醒。
11、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乙方不得以该房产无法交接或存在其他障碍为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次拍卖的任何义务。自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乙方。
十、如因竞买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导致买受后无法过户的,委托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另行拍卖,相应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十一、竞买人参与拍卖即意味着对拍卖标的所有情况已有充分了解。竞买人在办理竞拍登记手续时应签字领取本特别须知。
第五条:拍卖成交款的支付
一、本次拍卖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乙方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所有拍卖款项。
二、乙方一旦拍卖成交,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付清, 所有款项须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08 账号:11015037845005 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乙方在拍卖前已支付的拍卖保证金,只能用于冲抵拍卖成交款金额的尾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因违反拍卖程序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一旦拍卖成交后,未按期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的,即视作乙方违约,乙方交付的拍卖保证金及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如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乙方还应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支付的拍卖佣金,再次拍卖的价款低于第一次拍卖价款的,乙方应当补足差额,有其他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如乙方因资质不符,无法在买受后过户的,委托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物,另行拍卖,相关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免责条款
一、甲方已经将拍卖标的已知的相关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告知,对未知瑕疵和风险作了充分的提示。甲方在此申明: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二、如出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规定须中止或终止拍卖的事项时,委托人或拍卖人在拍卖前有权中止或终止拍卖。一旦中止或终止拍卖的,甲、乙双方均应服从,甲方应及时无息如数退回拍卖保证金,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三、拍卖成交后,如委托人依法撤销本次拍卖结果的,甲方仅向买受人如数退回已收到的全部价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条:其他
一、乙方承诺:拍卖前已经对拍卖标的做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一旦拍卖购得本项拍卖标的成为买受人,则表示自愿接受拍卖标的一切之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已知瑕疵、未知瑕疵),自愿承担因所有瑕疵(包括对拍卖标的的认知疏忽和误解)而产生的风险及后果。
二、本竞买协议书自双方盖章,并于乙方按期交付拍卖保证金后立即生效。
三、本竞买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委托法院各执一份。
(正文结束,以下为签字页)
甲方(拍卖人): 乙方(竞买人):
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黄浦拍卖行有限公司
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奇贝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泓盛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康吉拍卖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6年 月 日
签订地点:上海市黄浦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