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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众2016年11月27日-30日
房地产、物资拍卖会
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一号拍卖厅
首页 > 拍卖会 > 上海大众2016年11月27日-30日房地产、物资拍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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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规定

    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丹徒路377号四楼(线下接待)
    咨询电话:021-65857708   4000216899


    拍卖会时间: 2016年11月27日(周日)-11月30日(周三)
    本次拍卖分为:在线72小时竞价和网络现场同步拍卖两个阶段。
    在线竞价阶段:2016年11月27日13:30至2016年11月30日13:30,竞买人资格及出价带入网络现场同步拍卖,其最高出价为网络现场同步拍卖的起拍价。
    网络现场同步拍卖阶段:2016年11月30日(星期三)13:30开始至拍卖会结束,拍卖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


    拍卖标的:(【 】中为保证金,单位万元)
    1、徐汇区宛平南路1518弄(现为云锦路183弄)28号2301室(公寓),建面224.9㎡【200】
    2、 机器设备等物资一批【5】
    注意事项:(详见《拍卖特别规定》)
    1、公告之日起接受咨询,咨询时间:2016年11月11日— 2016年11月30日,预约看样。
    2、公拍网在线报名及交付保证金截止时间:2016年11月30日(周三)11:30。
    3、线下报名及交付保证金截止时间:2016年11月29日(周二)16:00,保证金须在截止时间前到账。
    4、保证金汇入账户   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26;账号:11015013298005;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5、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经委托方确认后,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未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或未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公司网站www.dzpai.com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司法拍卖特别规定
                               
    一、竞买人应为具有与竞买标的相适应资质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竞拍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件和其他规定文件,签署《竞买协议书》、交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须在“公拍网”上了解标的信息,可选择网上报名,网上支付保证金(截止于2016年11月30日周三11:30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竞买人也可到上海市虹口区丹徒路377号4楼咨询标的信息,提交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和支付拍卖保证金。拍卖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POS机、本票(不接受现金)等方式支付(截止于2016年11月29日周二16:00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二、本次拍卖交付拍卖保证金为:1号标的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号标的为人民币伍万元整。
    保证金账户: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26;账号:11015013298005;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三、本场拍卖会的房产竞买人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地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自身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由)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交易登记的,则拍卖结果无效,所支付拍卖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同意由拍卖人对该标的再次拍卖,并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次拍卖采用72小时在线竞价阶段和现场同步拍卖相结合的形式,用户可以在在线竞价阶段,获得参拍授权的用户可在此阶段线上出价。在线竞价网址:www.gpai.net。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阶段的同步拍卖采用增价拍卖形式,即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若拍品于在线拍卖阶段有出价,则以在线拍的当前最高出价作为起拍价),由竞买人按拍卖师宣布的竞价幅度加价竞买,低于竞价幅度的价格无效,至无人继续加价后,以拍卖师是否敲下木槌表示成交与否,不到底价不成交。

     

    五、在线预竞价的出价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线价格的加价幅度有第二口竞价归整规则,系统会自动将第二口加价调整尾数为整数位。在线竞买人交付的保证金须待拍卖会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路径返还,拍卖会中途不返还保证金。在同步拍卖竞价过程中所有的竞价行为均以拍卖师所认定的情形为准,拍卖师有权在拍卖过程中对网络竞买人的出价进行修正。参拍详细流程说明,您可前往公拍网页面了解。页面链接:http://www.gpai.net/sf/Help.do。温馨提醒:参与在线竞价阶段或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的竞买人有可能遇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知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系统被人为攻击或病毒攻击及其他不可预知因素所导致的无法正常参与网络同步拍卖(包括出价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拍卖人不承担网络同步拍卖竞买人遇到的以上无法控制或不可预知状况导致竞买人参与竞拍失败的后果。

     

    六、本场拍卖均以标的现状进行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有在房地产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房产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应须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以及房地产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和拍卖佣金。拍卖成交且付清全款后,买受人凭本公司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委托方出具的法律文件,自行办理产权过户和房地产交接手续,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物业进户使用手续及房地产交接手续,并承担按有关规定和拍卖文件约定缴纳的税金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维修基金等)。买受人应履行交纳房地产交易中有关费用和税金的义务。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和房地产交接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或申请安装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初装费、设备费、管线费、扩容费、拆修费等)。

     

    七、房产拍卖成交后,1号房产标的买受人须于2016年12月15日16时前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除有特别告知外);2号物资标的买受人须于2016年12月2日16时前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除有特别告知外),本市法院委托的拍卖标的,买受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应价款可采用银行转账、POS机、本票(不接受现金)等方式支付到专用帐号: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26;账号:11015013298005;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相应拍卖标的再次拍卖的,另须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同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八、买受人另须按拍卖成交总价支付拍卖佣金,佣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条款收取,即拍卖成交价的2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为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为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为0.5%。其他拍品的拍卖佣金收取标准详见拍卖目录对应拍品佣金比率。

     

    九、拍卖成交后,本公司只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上买受人名称须与网络竞买登记、《竞买人登记表》上申请人一致。

     

    十、本场拍卖会拍卖人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请竞买人充分注意已披露和拍卖人、委托人未知信息的风险控制与防范。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该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认真了解、查看本次拍卖的标的,并到相关部门核实了解拍卖标的物所在区域规划、拆迁、户籍登记、企业注册登记及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独立判断自担风险。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应价,即视为其了解并接受所竞买标的的现状(包括权属现状)和拍卖特别说明,自行承担对拍卖标的的认知疏忽和误解责任。买受人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所购得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如对所购得拍卖标的的处置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十一、本场拍卖的房地产以现有房地产登记部门填发的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内容进行拍卖。竞买人竞拍成交,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时如遇面积增减,本公司和委托方不承担多退少补的责任;如因政策法规限制,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手续的,本公司和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司法委托的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本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房地产权利的登记、变更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因房地产登记、变更过户手续是否能够办妥而提出退款和赔偿要求,并且本公司和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出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规定须中止或终止拍卖的事项时,委托人或拍卖人在拍卖前有权中止或终止拍卖。一旦中止或终止拍卖的,拍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均应服从,拍卖人应及时无息如数退回拍卖保证金,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拍卖成交后,如委托人依法撤销本次拍卖结果的,拍卖人仅向买受人如数退回已收到的全部价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十二、本次拍卖的房地产均以房屋、土地的现状和相关权属现状进行拍卖。本公司对本次拍卖的房地产的权属和建筑质量、品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建筑材料标准、房屋的沉降、渗漏、房屋配套设备的完好程度等)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

     

    十三、竞买未成交者交付的拍卖保证金,于拍卖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按原支付途径如数退还。

     

    十四、本公司为该场拍卖会标的项目的唯一指定拍卖单位。本公司从未就该场拍卖会标的项目授权与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在此敬请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直接与本公司联系拍卖事宜及办理相应竞买手续。若竞买人非因本公司原因以及由于受非本公司人员的误导而发生的与该场拍卖会标的项目拍卖业务相关的任何争议,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关于房产拍卖标的特别告知:

    一、标的1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518弄28号2301室公寓(现为云锦路183弄28号2301室)。据上海市徐汇区不动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土地使用期限为2011年7月8日至2074年10月24日止,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房屋类型为公寓,房屋用途为居住,建筑面积为224.90平方米,房屋结构为钢混,所有权来源为买卖,房屋总层数为33层,竣工日期为2008年,房地产权证号为徐2011012759。
    1、 按标的物现状拍卖,含室内装修,不含室内所有可移动物。
    2、 该标的所处大楼由于不设有4、13、14、24楼层标号,所以该标的名义楼层为23层,实际楼层为20层。
    3、 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关税费。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4、 户口情况不明,若有,则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上述房产拍卖标的均已设定查封、抵押。拍卖成交后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抵押解除后方能办理,房产具体过户时间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现场交接手续须征得委托方同意后方能办理,现场交接手续办妥的当日至过户完毕期间与该标的相关的一切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带租约拍卖标的的相关《租赁合同》均仅供参考,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拍卖成交后,《竞买协议书》作为本次拍卖文件的一部分,与本《特别告知》、《特别规定》等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买受人须遵守履行。

     

    声明:对本场拍卖会的拍卖须知、特别规定及特别告知内容已知悉,本人(公司)对上述公示内容全部接受,没有异议。
                                         竞买人签字盖章                     日期:

     

     

    司法物资设备拍卖特别告知

    一、标的2为不锈钢储存罐、搅拌缸、交换器等机器设备一批,该标的按现状整体拍卖。拍卖清单依据委托人提供给拍卖人的上海社科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编号:沪社远评字2016第1099号)评估报告中记载的清单为依据,竞买人可于拍卖会前来拍卖人处查阅该清单,该清单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本次拍卖标的物的范围仅为机器设备本体,该标的内的机器设备桩脚以外部件均不属于拍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与之相连接的电线、电缆、管道、轨道等。

     

    二、该拍卖标的物可能均存在缺损情况,以现场实物交接时的现状为准!(包括但不限于配件、附件、技术资料等缺失)
       竞买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有权了解拍品的情况、实地看样。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对拍品进行充分了解(瑕疵、缺陷等均由竞买人自辨),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瑕疵责任。标的存在瑕疵,包括显性的和隐性的,本公司按标的实物质量现状、权利属性与使用现状以及权益现状进行公开拍卖,没有质量保证书和技术说明书,没有附件和零件,没有完整和完好等的条件。本公司不承担标的质量、性能及利用价值的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敬请竞买人评估风险、谨慎竞拍。竞买人对不了解的拍品不要盲目竞拍,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一旦参与竞价某拍品,即表明已对该拍品完全了解,并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市场行情变化所带来的风险。拍卖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否则视为违约,违约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处理。

     

    三、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只能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卖佣金发票,无法开具拍品成交发票,敬请买受人充分考虑。

     

    四、1买受人全额付清拍卖款项后,需签署《拍卖标的移交确认书》等文件,并接法院通知方能进入标的物现场提货,所竞得的标的物以移交当日的现场现状移交,拍卖标的物的保管责任和风险即由买受人负责。买受人提货时可能存在部分拍品发生短少、缺损等情况,与委托方及拍卖人无关。如出现上述情况,买受人不能以此作为退款或延期提货的理由,拍卖结果不能改变,拍卖成交价款不予调整。
      买受人必须于接到委托人、拍卖人提货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清拍卖目录中的拍品(拍卖目录仅供参考,以标的物移交时现状为准),买受人自行解决各类所需工具,现场标的物的拆、装、运、人员等费用及相关保险费用及现场安全事项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上述约定的提货期限内如买受人逾期未提(未提清)拍卖标的物,则视为放弃剩余未提清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已支付的拍卖成交价款及提货安全拆运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无条件同意剩余拍卖标的物由拍卖人或委托人另行处理。如逾期提货造成委托人、拍卖人和相关当事人等损失的,将追究买受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2、买受人须服从拍卖人、委托人和标的物存放地单位对提货的安排和指挥。买受人如拆运和提取不在拍卖范围内的物品或在拆运过程中对不在拍卖范围内的物品造成损坏的将从提货安全拆运保证金中予以扣减,扣减标准为物品账面净值的十倍。
    3、买受人在提货过程中,不破坏相关当事人建筑物结构、构筑物和设施、设备等(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结构、框架、吊顶、门窗等),如由买受人损坏的,必须由买受人恢复原状且费用自理;如不恢复原状,拍卖人有权按标的物存放地的相关当事人提出的修复金额直接从提货安全拆运保证金中扣除,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提货时,买受人自行解决用电、水等事宜。
    4、提货时的搬运、起重、拆卸、包装、运输、过磅以及跨境出市等手续及费用均由买受人自理。在拆卸过程中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办理相关手续。
    买受人必须无条件的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如由于买受人的原因,造成火灾、人员伤亡等和其它事故,由买受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与委托人和拍卖人均无关。

    5、拍卖成交后,保证金转为提货安全拆运保证金,不能冲抵拍卖成交款,经拍卖标的存放地的房屋或堆场所有权人验收合格并确认买受人全部提清成交标的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向买受人按原进款方式退还安全拆运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按委托人、拍卖人及相关当事人提出的损失数额从安全拆运保证金中扣除后,再按原进款方式退还安全拆运保证金(多退少补,不计利息)。

     

    五、、如买受人违反本场拍卖会的特别规定、特别告知的,造成委托人、拍卖人及相关当事人及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买受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声明:对本场拍卖会的拍卖须知、特别规定及特别告知内容已知悉,本人(公司)对上述公示内容全部接受,没有异议。
                                          竞买人签字盖章                     日期:

     

     

拍卖机构:
联系电话:
张先生;闵小姐(021-65857708;4000216899)
本场拍卖方式:+
  • 在线拍开始:2016-11-27 13:30:00
  • 同步拍开始:2016-11-30 13:30:00
  • 本场拍卖师:

    闵燕萍
    拍卖师证号:1400014
    拍卖会信息:
    佣金收取方式:执行司法
    加价方式:增价
    报名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丹徒路377号四楼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
    在线报名截止日期:2016-11-30 11:30:00
    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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