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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拍11月28日-12月1日房产拍卖会
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一号拍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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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规定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房产拍卖特别说明


    一.竞买人应为具有与竞买标的相适应资质的法人或个人,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竞拍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件和其他规定文件,交付拍卖保证金(保证金交付金额详见拍品目录内注明的金额,竞买人只能竞拍与保证金数额一致的拍卖标的,一份保证金只能竞拍成交一项拍品)。竞买人须在“公拍网”上了解标的信息,可选择网上报名,网上支付保证金(截止于2016年12月1日11:30),竞买人也可到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108号提交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和支付拍卖保证金,拍卖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POS机、本票(不接受现金)等方式支付(截止于2016年11月30日16:00)。


    二.本场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地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自身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由)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交易登记的,则拍卖结果无效,所支付拍卖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同意由拍卖人对该标的再次拍卖,并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次拍卖采用72小时在线竞价阶段和现场同步拍卖相结合的形式,用户可以在在线竞价阶段,获得参拍授权的用户可在此阶段线上出价。在线竞价网址:www.gpai.net。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阶段的同步拍卖采用增价拍卖形式,即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若拍品于在线拍卖阶段有出价,则以在线拍的当前最高出价作为起拍价),由竞买人按拍卖师宣布的竞价幅度加价竞买,低于竞价幅度的价格无效,至无人继续加价后,以拍卖师是否敲下木槌表示成交与否,不到底价不成交。


    四、在线预竞价的出价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线价格的加价幅度有第二口竞价归整规则,系统会自动将第二口加价调整尾数为整数位。在线竞买人交付的保证金须待拍卖会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路径返还,拍卖会中途不返还保证金。在同步拍卖竞价过程中所有的竞价行为均以拍卖师所认定的情形为准,拍卖师有权在拍卖过程中对网络竞买人的出价进行修正。参拍详细流程说明,您可前往公拍网页面了解。页面链接:http://www.gpai.net/sf/Help.do 。温馨提醒:参与在线竞价阶段或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的竞买人有可能遇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知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系统被人为攻击或病毒攻击及其他不可预知因素所导致的无法正常参与网络同步拍卖(包括出价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拍卖人不承担网络同步拍卖竞买人遇到的以上无法控制或不可预知状况导致竞买人参与竞拍失败的后果。


    五、本场拍卖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有在房地产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房产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应须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以及房地产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和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本公司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和物业进户使用手续,并承担按有关规定和拍卖文件约定缴纳的税金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维修基金等),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和物业进户使用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特别说明:优先购买权人必须根据拍卖公告的内容,提交有关文件、身份证明,交付拍卖保证金,领取号牌进入拍卖现场。该拍卖标的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其他竞买人举牌应价至无人加价时,由拍卖师征求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在此价位上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表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或不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此时的价格若超过拍卖底价既为成交价,此价格应价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若优先购买权人表示在此价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拍卖师再征求其他竞买人是否加价竞买,其他竞买人不加价的,则优先购买权人成为买受人,并与优先购买权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若2名及2名以上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人均表示行使优先权的,以抽签方式确认最终买受人);如其他竞买人表示加价的,则再次征求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在加价后的价位上行使优先购买权。依此规则,直至确定最终的成交价和买受人,由拍卖师落槌确认。


    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除有特别告知外),本市法院委托的拍卖标的,买受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应价款可采用银行转账、POS机、本票(不接受现金)等方式支付到专用帐号: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01  账号: 11015025795003  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相应拍卖标的再次拍卖的,另须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同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八、买受人另须按拍卖成交总价支付拍卖佣金,佣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条款收取,即拍卖成交价的2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为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为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为0.5%。其他拍品的拍卖佣金收取标准详见拍卖目录对应拍品佣金比率。 

    九、拍卖成交后,本公司只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上买受人名称须与《意向竞买申请登记表》上申请人一致。


    十、拍卖成交且付清全款后,买受人持本公司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到拍卖房地产所属的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及登记手续和支付相关税费。买受人应履行交纳房地产交易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有关费用和税金的义务。水、电、燃气、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自拍卖成交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有特别告知除外),自行办理水、电、煤气等户名变更或申请安装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初装费、设备费、管线费、扩容费、拆修费等)。


    十一、本场拍卖会拍卖人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请竞买人充分注意已披露和拍卖人、委托人未知信息的风险控制与防范。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该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认真了解、查看本次拍卖的标的,并到相关部门核实了解拍卖标的物所在区域规划、拆迁、户籍登记、企业注册登记及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独立判断自担风险。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应价,即视为其了解并接受所竞买标的的现状(包括权属现状)和拍卖特别说明,自行承担对拍卖标的的认知疏忽和误解责任。买受人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竞拍标的,买受人如对所购得拍卖标的的处置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十二、本场拍卖的房地产以现有房地产登记部门填发的房地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记载的内容进行拍卖。竞买人竞拍成交,在办理房地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时如遇面积增减,本公司和委托方不承担多退少补的责任;如因政策法规限制,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变更过户手续的,本公司和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司法委托的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本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房地产(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变更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因房地产(不动产)登记、变更过户手续是否能够办妥而提出退款和赔偿要求,并且本公司和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出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规定须中止或终止拍卖的事项时,委托人或拍卖人在拍卖前有权中止或终止拍卖。一旦中止或终止拍卖的,拍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均应服从,拍卖人应及时无息如数退回拍卖保证金,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拍卖成交后,如委托人依法撤销本次拍卖结果的,拍卖人仅向买受人如数退回已收到的全部价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十三、本次拍卖的房地产均以房屋、土地的现状和相关权属现状进行拍卖。本公司对本次拍卖的房地产的权属和建筑质量、品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建筑材料标准、房屋的沉降、渗漏、房屋配套设备的完好程度等)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


    十四、本场拍卖会中的未成交者交付的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五、本公司作为该场拍卖会标的项目的唯一指定拍卖单位。本公司从未就该场拍卖会标的项目授权与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在此敬请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直接与本公司联系拍卖事宜及办理相应竞买手续。若竞买人非因本公司原因以及由于受非本公司人员的误导而发生的与该场拍卖会标的项目拍卖业务相关的任何争议,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标的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098弄2号1101室(建筑面积150.4平方米)公寓


    特别告知: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查封,有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的抵押。

    2、拍卖标的房屋类型为公寓,结构为钢混,所有权来源为买卖,总层数26层,竣工日期为1999年,建筑面积为150.4平方米;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

    原权利人为自然人,于2009年取得由上海市静安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静2009006356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3、拍卖标的目前有人占用,按现状拍卖。拍卖成交后,委托方仅以出具法律文书作为交付标志,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办理入住等一切事宜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拍卖标的不包括房产内所有的家具、家电及私人物品。

    4、该房产内户籍登记情况不详,如有户籍,委托方及拍卖人不负责户籍的迁移,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10个工作日内付清拍卖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

    6、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需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抵押权人撤销抵押后,凭拍卖人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拍卖标的交易变更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中所涉及的一切税收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7、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自行办理物业进户使用手续,支付物业维修基金等,买受人还另须支付该标的前期所有的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及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电话电信宽带费等。

    8、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

    买受人应在亲自了解和查验的基础上,独立判断该房产变更权利人为买受人的手续如何办理,并自行承担无法变更权利人的风险。买受人不得以该房产无法变更权利人或存在其他障碍为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次拍卖的任何义务。


    标的二  徐汇区凯滨路18弄1号802室(建筑面积222.28平方米)公寓


    特别告知: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正式查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轮候查封,有多家金融机构、公司及个人抵押。

    2、拍卖标的房屋类型为公寓,结构为钢混,所有权来源为买卖,总层数27层,竣工日期为2010年,建筑面积为222.28平方米;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期限自2014-1-7至2074-8-30止。

    原权利人为自然人,于2014年1月7日取得由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徐2014000479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3、拍卖标的目前有人占用,按现状拍卖。拍卖成交后,委托方仅以出具法律文书作为交付标志,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办理入住等一切事宜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拍卖标的不包括房产内所有的家具、家电及私人物品。

    4、该房产内户籍登记情况不详,如有户籍,委托方及拍卖人不负责户籍的迁移,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10个工作日内付清拍卖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

    6、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需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抵押权人撤销抵押后,凭拍卖人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拍卖标的交易变更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中所涉及的一切税收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7、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自行办理物业进户使用手续,支付物业维修基金等,买受人还另须支付该标的前期所有的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及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电话电信宽带费等。

    8、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

    买受人应在亲自了解和查验的基础上,独立判断该房产变更权利人为买受人的手续如何办理,并自行承担无法变更权利人的风险。买受人不得以该房产无法变更权利人或存在其他障碍为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次拍卖的任何义务。


     

    标的三  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清河湾路389弄147号全幢(建筑面积:340.06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120.37平方米)联列住宅   


    特别告知: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委托法院的正式查封及轮候查封、有个人抵押。

    2、拍卖标的房屋类型为联列住宅,所在楼房的总层数为3层,建筑面积为340.06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120.37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青2016013871”,竣工日期为2009年,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2004-1-18至2074-1-17止。

    3、拍卖标的内现空置,法院负责清场,拍卖标的不包括房产内所有的家具、家电、可移动、不可以移动物品及私人物品等。拍卖标的交付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

    4、该标的内户籍登记情况不详,如有户籍登记,委托方不负责户籍登记的迁移等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10个工作日内付清拍卖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

    6、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需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后、抵押权人办理撤销抵押后,凭拍卖人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拍卖标的交易变更过户手续,所涉及的一切税收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依法由双方各自承担。 

    7、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自行办理物业进户使用手续,支付物业维修基金等,买受人还另须支付该标的前期所有的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费、土地使用费等(如有)。

    8、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

    买受人应在亲自了解和查验的基础上,独立判断该房产变更权利人为买受人的手续如何办理,并自行承担无法变更权利人的风险。买受人不得以该房产无法变更权利人或存在其他障碍为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次拍卖的任何义务。



    标的四  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388弄5号2401室(建筑面积2233.97平方米)办公楼  


    特别告知:

    1、系司法委托、有委托法院的正式查封及其他法院的轮候查封,有银行、个人、公司的抵押。

    2、拍卖标的房屋类型为办公楼,所在楼房的总层数为24层,建筑面积为2233.97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普2012006844”,竣工日期为2010年,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文化娱乐综合,土地使用年限2005-12-11至2055-12-10止。

    3、拍卖标的存有租赁,带租拍卖,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中记载,租赁情况为:承租人:上海玮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期从2011年3月20日至2026年3月19日止,租金为311944元/月,房屋租赁保证金为3个月的租金。承租人于2014年9月10日又与出租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变更协议,情况为:租赁期从2011年3月20日至2026年3月19日止,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311944元废除,现该房屋月租金调整为197055元。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文件显示:承租人上海玮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向出租人上海浩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共支付租金总计为人民11764657元整,该笔资金用于支付该房产2014年9月10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有银行汇款凭证)。且该房屋存有转租,转租情况不详,竞买人须自行了解租赁情况及目前租赁收入的支付、租赁押金等情况,拍卖人及委托人不负责清场及现场交付事宜,委托人交房仅以开具法律文书为交付标志。买受人自行负责清场及入住或办理续租、转租等事宜并承担相应的所有费用。拍卖标的物中不包括室内家具、家电及可移动物品、不可以移动物品、室内装修等,标的交付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

    4、根据现场查看,2401室结构已有所变动。买受人拍卖成交后,如需恢复原样,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测绘费、恢复原样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5、该标的内企业注册情况不详,若有企业注册在内,法院不负责办理注册企业登记的迁移工作,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10个工作日内付清拍卖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

    7、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需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后、抵押权人办理撤销抵押后,凭拍卖人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拍卖标的交易变更过户手续,所涉及的一切税收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依法由双方各自承担。 

    8、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自行办理物业进户使用手续,支付物业维修基金等,自房地产交付之日起前期所欠缴的物业管理费由委托方承担。买受人还另须支付该标的其它前期所欠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通讯、土地使用费等(如有)。

    9、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

    买受人应在亲自了解和查验的基础上,独立判断该房产变更权利人为买受人的手续如何办理,并自行承担无法变更权利人的风险。买受人不得以该房产无法变更权利人或存在其他障碍为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次拍卖的任何义务。


    标的五  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浜路501弄45号622室(建筑面积:45.17平方米)办公房

    标的六  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浜路501弄45号811室(建筑面积:45.17平方米)办公房

    标的七  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浜路501弄45号1009室(建筑面积:45.17平方米)办公房

    标的八  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浜路501弄45号1208室(建筑面积:44.14平方米)办公房


    特别告知:

    1、系司法委托、有委托法院的正式查封及公司的抵押。 

    2、拍卖标的: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浜路501弄45号622、811、1009、1208室办公房,房屋类型为办公楼,建筑面积(详见下表),拍卖标的房地产权证编号(详见下表),2012年竣工,房屋用途为办公,房屋结构为钢混,装修状况为毛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期限:2003-7-2至2043-7-1止。

    地址

    建筑面积(平方米)

    产证编号

    长浜路50145622

    45.17

    松2012012090

    长浜路50145811

    45.17

    松2012012090

    长浜路501451009

    45.17

    松2012012090

    长浜路501451208

    44.14

    松2012012090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10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

    4、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需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抵押权人办理撤销抵押后,凭拍卖人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拍卖标的交易变更过户手续,所涉及的一切税收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依法由双方各自承担。

    5、拍卖标的现为空置,拍卖成交后,交付时间需待委托方通知,房屋交付标准以当时交付时的现状为准。

    6、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自行入住及办理物业进户使用手续,支付物业维修基金等,拍卖房产成交之日前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保洁保安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燃气费等所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7、该标的内企业注册情况不详,若有企业注册在内,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办理注册企业登记的迁移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8、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

    买受人应在亲自了解和查验的基础上,独立判断该房产变更权利人为买受人的手续如何办理,并自行承担无法变更权利人的风险。买受人不得以该房产无法变更权利人或存在其他障碍为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次拍卖的任何义务。


    标的九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99弄1号101室(中铁中环时代广场)(建面:353.74平方米)办公房


    特别告知:

    1、系司法委托、有委托法院的正式查封及银行、个人的抵押。 

    2、拍卖标的房屋类型为办公楼,建筑面积为353.74平方米,2011年竣工。拍卖标的房地产权证编号:闸2013020969,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商业、办公、宾馆,土地使用期限:2009-5-18至2059-5-17止。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10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

    4、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需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抵押权人办理撤销抵押后,凭拍卖人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拍卖标的交易变更过户手续,所涉及的一切税收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依法由双方各自承担。

    6、拍卖成交后,房屋何时交付须等待委托法院通知。房屋交付标准以当时交付时的现状为准。

    7、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自行入住及办理物业进户使用手续,支付物业维修基金等,拍卖房产成交之日前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约48000元)、保洁保安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燃气费等所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8、该标的内企业注册情况不详,若有企业注册在内,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办理注册企业登记的迁移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9、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

    买受人应在亲自了解和查验的基础上,独立判断该房产变更权利人为买受人的手续如何办理,并自行承担无法变更权利人的风险。买受人不得以该房产无法变更权利人或存在其他障碍为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次拍卖的任何义务。


     

    标的十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99弄1号102室(中铁中环时代广场)(建面:171.95平方米)办公房


    特别告知:

    1、系司法委托、有委托法院的正式查封及银行、个人的抵押。 

    2、拍卖标的房屋类型为办公楼,建筑面积为171.95平方米,2011年竣工。拍卖标的房地产权证编号:闸2013020738,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商业、办公、宾馆,土地使用期限:2009-5-18至2059-5-17止。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10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

    4、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需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抵押权人办理撤销抵押后,凭拍卖人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拍卖标的交易变更过户手续,所涉及的一切税收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依法由双方各自承担。

    6、拍卖成交后,房屋何时交付须等待委托法院通知。房屋交付标准以当时交付时的现状为准。

    7、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自行入住及办理物业进户使用手续,支付物业维修基金等,拍卖房产成交之日前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约25000元)、保洁保安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燃气费等所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8、该标的内企业注册情况不详,若有企业注册在内,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办理注册企业登记的迁移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9、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

    买受人应在亲自了解和查验的基础上,独立判断该房产变更权利人为买受人的手续如何办理,并自行承担无法变更权利人的风险。买受人不得以该房产无法变更权利人或存在其他障碍为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次拍卖的任何义务。


     

    标的十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99弄1号301室(中铁中环时代广场)(建面:220.91平方米)办公房


    特别告知:

    1、系司法委托、有委托法院的正式查封及银行、个人的抵押。 

    2、拍卖标的房屋类型为办公楼,建筑面积为220.91平方米,2011年竣工。拍卖标的房地产权证编号:闸2013020963,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商业、办公、宾馆,土地使用期限:2009-5-18至2059-5-17止。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10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

    4、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需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抵押权人办理撤销抵押后,凭拍卖人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拍卖标的交易变更过户手续,所涉及的一切税收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依法由双方各自承担。

    6、拍卖成交后,房屋何时交付须等待委托法院通知。房屋交付标准以当时交付时的现状为准。

    7、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自行入住及办理物业进户使用手续,支付物业维修基金等,拍卖房产成交之日前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约30000元)、保洁保安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燃气费等所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8、该标的内企业注册情况不详,若有企业注册在内,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办理注册企业登记的迁移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9、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

    买受人应在亲自了解和查验的基础上,独立判断该房产变更权利人为买受人的手续如何办理,并自行承担无法变更权利人的风险。买受人不得以该房产无法变更权利人或存在其他障碍为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次拍卖的任何义务。



    标的十二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99弄1号302室(中铁中环时代广场)(建面:220.91平方米)办公房


    特别告知:

    1、系司法委托、有委托法院的正式查封及银行、个人的抵押。 

    2、拍卖标的房屋类型为办公楼,建筑面积为220.91平方米,2011年竣工。拍卖标的房地产权证编号:闸2013020739,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商业、办公、宾馆,土地使用期限:2009-5-18至2059-5-17止。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10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

    4、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需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抵押权人办理撤销抵押后,凭拍卖人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拍卖标的交易变更过户手续,所涉及的一切税收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依法由双方各自承担。

    6、拍卖成交后,房屋何时交付须等待委托法院通知。房屋交付标准以当时交付时的现状为准。

    7、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自行入住及办理物业进户使用手续,支付物业维修基金等,拍卖房产成交之日前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约30000元)、保洁保安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燃气费等所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8、该标的内企业注册情况不详,若有企业注册在内,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办理注册企业登记的迁移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9、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

    买受人应在亲自了解和查验的基础上,独立判断该房产变更权利人为买受人的手续如何办理,并自行承担无法变更权利人的风险。买受人不得以该房产无法变更权利人或存在其他障碍为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次拍卖的任何义务。


     

    标的十三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99弄1号305室(中铁中环时代广场)(建面:224.82平方米)办公房

    特别告知:

    1、系司法委托、有委托法院的正式查封及银行、个人的抵押。 

    2、拍卖标的房屋类型为办公楼,建筑面积为224.82平方米,2011年竣工。拍卖标的房地产权证编号:闸2013020740,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商业、办公、宾馆,土地使用期限:2009-5-18至2059-5-17止。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10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

    4、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需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抵押权人办理撤销抵押后,凭拍卖人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拍卖标的交易变更过户手续,所涉及的一切税收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依法由双方各自承担。

    6、拍卖成交后,房屋何时交付须等待委托法院通知。房屋交付标准以当时交付时的现状为准。

    7、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自行入住及办理物业进户使用手续,支付物业维修基金等,拍卖房产成交之日前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约30000元)、保洁保安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燃气费等所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8、该标的内企业注册情况不详,若有企业注册在内,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办理注册企业登记的迁移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9、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

    买受人应在亲自了解和查验的基础上,独立判断该房产变更权利人为买受人的手续如何办理,并自行承担无法变更权利人的风险。买受人不得以该房产无法变更权利人或存在其他障碍为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次拍卖的任何义务。


    标的十四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129号1105-1108室(建筑面积:404.17平方米)办公房  合并拍卖

     

    特别告知: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委托法院的正式查封及轮候查封,有银行及个人抵押。原权利人于2012919日取得由上海市松江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 《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产权证号分别为:


    房地坐落

    产权证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九亭镇涞亭南路1291105

    松2012017381

    101.16

    九亭镇涞亭南路1291106

    松2012017379

    146.59

    九亭镇涞亭南路1291107

    松2012017382

    83.62

    九亭镇涞亭南路1291108

    松2012017383

    72.80

    合计


    404.17

    2、拍卖标的房屋类型为办公楼,房屋结构为钢混,总层数为11层,部位为1105-1108室,竣工日期为2012年。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为:  2009.11.302059.11.29止。

    3、该标的目前有人占用,拍卖成交后委托方负责清场,清场时间需等待委托方通知。拍卖标的交付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

    4、根据现场查看,1105-1108室结构已有所变动,买受人成交后,如需恢复原样,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测绘费、恢复原样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5、该标的内企业注册情况不详,若有企业注册在内,法院不负责办理注册企业登记的迁移工作,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需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抵押权人撤销抵押手续后,凭拍卖人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拍卖标的交易变更过户手续,所涉及的一切税收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按相关部门的规定由委托方和买受人各自承担。

    7、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自行办理物业进户使用手续,支付物业维修基金等,买受人还另须支付该标的前期所欠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费、土地使用费等(如有)。

    8、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中不包括原产权人的家具、家电及可移动、不可移动物品等。

    9、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

    买受人应在亲自了解和查验的基础上,独立判断该房产变更权利人为买受人的手续如何办理,并自行承担无法变更权利人的风险。买受人不得以该房产无法变更权利人或存在其他障碍为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次拍卖的任何义务。


    标的十五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珠山东路3号瓷都新天地三层A区1号、三层D区1号商业用房2套,(合计建筑面积:1931.92平方米)合并拍卖  商业用房

    特别告知: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委托法院的正式查封及其他法院的轮候查封,有银行及个人抵押。原权利人于20130927日取得由景德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填发的 《房屋所有权证号》,所有权证号分别为:


    房地坐落

    产权证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景德镇市珠山区珠山东路3号瓷都新天地三层A1

    0953774

    1156.32

    景德镇市珠山区珠山东路3号瓷都新天地三层D1

    0953762

    775.60

    合计


    1931.92

    2、拍卖标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总层数为7层,部位为三层A1号、三层D1号,规划用途为商业用房,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有偿(出让 )。

    3、该标的目前有人占用,法院不负责清场。委托方仅以出具法律文书作为交付标志。

    4、根据现场查看,部分房屋结构已有所变动,拍卖成交后,如需恢复原样,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测绘费、恢复原样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5、该标的内企业注册情况不详,若有企业注册在内,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注册企业登记的迁移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需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抵押权人撤销抵押手续后,凭拍卖人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拍卖标的交易变更过户手续,所涉及的一切税收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由原产权人交付的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7、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自行办理物业进户使用手续,支付物业维修基金等,买受人还另须支付该标的前期所欠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费、土地使用费等(如有)。

    8、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中不包括原产权人的家具、家电及可移动、不可移动物品等。

    9、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

    买受人应在亲自了解和查验的基础上,独立判断该房产变更权利人为买受人的手续如何办理,并自行承担无法变更权利人的风险。买受人不得以该房产无法变更权利人或存在其他障碍为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次拍卖的任何义务。

     

    标的十六  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金域蓝湾小区2#121、3#131商铺2套,合并拍卖(合计建筑面积:191.54平方米)

    特别告知: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委托法院的正式查封及其他法院的轮候查封,有银行及个人抵押。原权利人于20141124日取得由浮梁县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填发的 《房屋所有权证号》,所有权证号分别为:


    房地坐落

    产权证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金域蓝湾小区2#112

    X20140155

    89.91

    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金域蓝湾小区3#131

    X20140191

    101.63

    合计


    191.54

    2、拍卖标的房屋类别为商业,房屋结构为砖混、总层数为17层,部位为2#1123#131,规划用途为商业。

    3、该标的目前有人占用,法院不负责清场。委托方仅以出具法律文书作为交付标志。

    4、根据现场查看,部分房屋结构已有所变动,拍卖成交后,如需恢复原样,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测绘费、恢复原样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5、该标的内企业注册情况不详,若有企业注册在内,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注册企业登记的迁移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需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抵押权人撤销抵押手续后,凭拍卖人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拍卖标的交易变更过户手续,所涉及的一切税收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由原产权人交付的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7、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自行办理物业进户使用手续,支付物业维修基金等,买受人还另须支付该标的前期所欠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费、土地使用费等(如有)。

    8、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中不包括原产权人的家具、家电及可移动、不可移动物品等。

    9、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

    买受人应在亲自了解和查验的基础上,独立判断该房产变更权利人为买受人的手续如何办理,并自行承担无法变更权利人的风险。买受人不得以该房产无法变更权利人或存在其他障碍为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次拍卖的任何义务。

     

    标的十七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天力商业广场117-201、117-216、117-217、117-223、117-326,5套(合计建筑面积:1702.73平方米)商业用房  合并拍卖

    特别告知: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委托法院的正式查封,有银行抵押。原权利人于20131213日取得由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填发的 《房屋所有权证号》,所有权证号分别为:


    房地坐落

    产权证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天力商业广场117-201

    HS1000792979

    227.55

    天力商业广场117-216

    HS1000792978

    112.94

    天力商业广场117-217

    HS1000792981

    191.88

    天力商业广场117-223

    HS1000792983

    112.94

    天力商业广场117-326

    HS1000792986

    1057.42

    合计


    1702.73

    2、拍卖标的房屋类型为商业,房屋结构为钢混,总层数为4层,部位为117-201117-216117-217117-223117-326,竣工日期为2006年。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为: 2043629日止。

    3、该标的目前空置,拍卖成交后,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权属过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现场交付手续,拍卖标的交付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

    4、根据现场查看,部分房屋结构已有所变动,拍卖成交后,如需恢复原样,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测绘费、恢复原样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5、该标的内企业注册情况不详,若有企业注册在内,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注册企业登记的迁移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需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抵押权人撤销抵押手续后,凭拍卖人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拍卖标的交易变更过户手续,所涉及的一切税收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由原产权人交付的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7、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自行办理物业进户使用手续,支付物业维修基金等,买受人还另须支付该标的前期所欠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费、土地使用费等(如有)。

    8、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中不包括原产权人的家具、家电及可移动、不可移动物品等。

    9、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

    买受人应在亲自了解和查验的基础上,独立判断该房产变更权利人为买受人的手续如何办理,并自行承担无法变更权利人的风险。买受人不得以该房产无法变更权利人或存在其他障碍为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次拍卖的任何义务。




    物资拍卖特别说明


    一.竞买人应为具有与竞买标的相适应资质的法人或个人,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竞拍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件和其他规定文件,交付拍卖保证金(保证金交付金额详见拍品目录内注明的金额,竞买人只能竞拍与保证金数额一致的拍卖标的,一份保证金只能竞拍成交一项拍品)。竞买人须在“公拍网”上了解标的信息,可选择网上报名,网上支付保证金(截止于2016年12月1日11:30),竞买人也可到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108号提交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和支付拍卖保证金,拍卖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POS机、本票(不接受现金)等方式支付(截止于2016年11月30日16:00)。


    二、本次拍卖采用72小时在线竞价阶段和现场同步拍卖相结合的形式,用户可以在在线竞价阶段,获得参拍授权的用户可在此阶段线上出价。在线竞价网址:www.gpai.net。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阶段的同步拍卖采用增价拍卖形式,即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若拍品于在线拍卖阶段有出价,则以在线拍的当前最高出价作为起拍价),由竞买人按拍卖师宣布的竞价幅度加价竞买,低于竞价幅度的价格无效,至无人继续加价后,以拍卖师是否敲下木槌表示成交与否,不到底价不成交。


    三、在线预竞价的出价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线价格的加价幅度有第二口竞价归整规则,系统会自动将第二口加价调整尾数为整数位。在线竞买人交付的保证金须待拍卖会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路径返还,拍卖会中途不返还保证金。在同步拍卖竞价过程中所有的竞价行为均以拍卖师所认定的情形为准,拍卖师有权在拍卖过程中对网络竞买人的出价进行修正。参拍详细流程说明,您可前往公拍网页面了解。页面链接:http://www.gpai.net/sf/Help.do 。温馨提醒:参与在线竞价阶段或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的竞买人有可能遇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知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系统被人为攻击或病毒攻击及其他不可预知因素所导致的无法正常参与网络同步拍卖(包括出价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拍卖人不承担网络同步拍卖竞买人遇到的以上无法控制或不可预知状况导致竞买人参与竞拍失败的后果。


    四、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除有特别告知外),本市法院委托的拍卖标的,买受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应价款可采用银行转账、POS机、本票(不接受现金)等方式支付到专用帐号: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01  账号: 11015025795003  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相应拍卖标的再次拍卖的,另须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同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且本公司还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买受人其他法律责任。


    五、拍卖成交后,本公司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由买受人当场签字。《拍卖成交确认书》上买受人名称须与《意向竞买申请登记表》上申请人一致。买受人另需按成交金额支付拍卖佣金。拍卖佣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条款收取,即拍卖成交价的2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为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为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为0.5%。其他拍品的拍卖佣金收取标准详见拍卖目录对应拍品佣金比率。


    目录备注中注明的仓储、运输、杂费等须由买受人另行支付。拍卖成交后本公司只能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佣金发票,无法开具拍品成交发票,敬请买受人充分考虑。买受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拍卖标的,买受人如对所购得拍卖标的的处置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六、本场拍卖会的物品均以物品现状进行拍卖,拍卖人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请竞买人充分注意已披露和拍卖人、委托人未知信息的风险控制与防范。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该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认真了解、查看本次拍卖的标的,看清现状,本公司不承担所有拍品的瑕疵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品种、数量、质量等),独立判断自担风险。以单价起拍的拍品,先按目录中的数量预结算,待货物提清后再按实际数量一并清算,多退少补;按整体总价拍卖的物品,不实行多退少补,以现状为准。我公司提供的目录仅作参考。


    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应价,即视为其了解并接受所竞买标的的现状(包括权属现状)和拍卖特别说明,自行承担对拍卖标的的认知疏忽和误解责任。买受人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竞拍标的,买受人如对所购得拍卖标的的处置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七、成交价款付清入帐后,存放地点为本公司仓库的,买受人凭本公司提货单据,在本场拍卖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清全部货物(提货单逾期无效)。逾期不提或未提清,买受人另须按实际堆放面积承担每天每平方米2元的逾期保管费;逾期30天未提,即表示买受人自愿放弃该物品的所有权,同意交由本公司另行处理。在外仓存放的拍品,买受人根据我公司通知的日期内提货,在规定期限内逾期未提(未提清)拍卖标的物,则视为放弃剩余未提清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已支付的拍卖成交价款及提货安全拆运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无条件同意剩余拍卖标的物由拍卖人或委托人另行处理。进场提货人员必须带好本人身份证件,并做好登记手续,拍卖标的物进行拆运、搬运时不得损坏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等(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结构、框架、吊顶、门窗等)。提货时的搬运、起重、拆卸、包装、运输、过磅以及跨境出市等手续及费用均由买受人自理。在拆卸过程中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司法委托的标的,拍卖成交后如出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规定须中止或终止拍卖的事项时,委托人或拍卖人在拍卖前有权中止或终止拍卖。一旦中止或终止拍卖的,拍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均应服从,拍卖人应及时无息如数退回拍卖保证金,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拍卖成交后,如委托人依法撤销本次拍卖结果的,拍卖人仅向买受人如数退回已收到的全部价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九、本场拍卖会中的未成交者交付的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关于提货安全搬拆运保证金:买受人提货完毕后,经委托人确认买受人未对拍卖标的存放地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造成破坏的,本公司将于二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如拆运和提取不在拍卖范围内的物品或在拆运过程中对不在拍卖范围内的物品造成损坏的将从提货安全拆运保证金中予以扣减,扣减标准为物品账面净值的十倍。


    十一、本公司作为该场拍卖会标的项目的唯一指定拍卖单位。本公司从未就该场拍卖会标的项目授权与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在此敬请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直接与本公司联系拍卖事宜及办理相应竞买手续。若竞买人非因本公司原因以及由于受非本公司人员的误导而发生的与该场拍卖会标的项目拍卖业务相关的任何争议,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标的一

    被执行人泛兴游艇俱乐部(上海)有限公司在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彭丰路218弄第一栋厂房内的全部财产

    特别告知:

    1、系司法委托。  
    2、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以现场实物为准,标的物现放于上海市小昆山镇彭丰路218弄第一栋厂房内。

    3、本次拍卖标的物的范围被执行人泛兴游艇俱乐部(上海)有限公司在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彭丰路218弄第一栋厂房内的全部财产(详细清单附后,仅供参考)。委托人和拍卖人无法提供该批物资的所有相关证书及材料。竞买人应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间内,认真了解拍卖标的物的详细情况,并看清现状。本公司和委托人不保证本次拍卖标的是否能正常使用,不保证该批标的的附件、零配件以及机电、工具等齐全。不承担所有拍卖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包括品质、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委托人和拍卖人也不对拍卖标的物的安全性,完好性,完整性、再次利用性等承担保证责任。 

    4、拍卖成交,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额成交价款(原缴纳的拍卖保证金1万元不充抵成交价款,转为提货安全搬运保证金),同时支付拍卖佣金,逾期未支付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的,交纳的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5、买受人须在收到委托法院开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后的次日起3天内提清所有拍品。超过3天未提(未提清)拍卖标的物,视为放弃剩余未提清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已支付的拍卖成交价款及提货安全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无条件同意剩余拍卖标的物由拍卖人或委托人另行处理。买受人在付清全额成交价款并与委托人办理拍卖标的物的移交手续后,其保管责任和风险即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提货时可能存在部分拍品发生短少、缺损等情况,如出现上述情况,买受人不能以此作为退款或延期提货的理由,拍卖结果不能改变,拍卖成交价款不予调整。

    6、进场提货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车辆证件,办理登记手续,须服从拍卖标的存放地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拍卖标的存放地的出入制度和作息时间。拍卖标的物的起重、包装、搬运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存放地的有关规定安全作业。搬运时必须由专业施工人员持特种设备拆装资质证上岗操作,并需购买相关安全保险。禁止买受人在厂内进行相关物资的转让交易。提货搬运全过程中的机械、人身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负责,一旦发生火灾或工伤引起的伤亡责任事故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7、搬运物品时不能损坏厂房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屋顶、墙面、地坪、门窗及原有设施)。如由于拆卸原因造成厂房结构损坏的,买受人须恢复原样并承担赔偿责任。

    8、买受人在提货完毕后,经由厂方书面确认(厂房结构是否完好、是否延期提货等)后,予以全额退还提货安全搬运保证金。

     

    附:拍卖设备清单(仅供参考):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实际数量

    1

    圆形游艇成品

    ¢3.4

    2

    2

    圆形游艇半成品

    ¢3.4

    1

    3

    游艇半成品

    6*2.5

    1

    4

    游艇模具

    PYL133 10*3

    1

    5

    游艇模具

    6.5*2

    1

    6

    圆形游艇模具

    PYBB037

    1

    7

    游艇模具

    PYARG028 9*2.5

    1

    8

    游艇模具

    PYSF75 7*2.5

    1

    9

    游艇模具

    PYFF77 7*2

    1

    10

    游艇模具

    PAV70 7*2

    1

    11

    游艇半成品

    7*2

    1

    12

    游艇半成品

    6.5*2.5

    1

    13

    游艇半成品

    10*3

    1

    14

    皮艇

    4.8*0.6

    2

    15

    游艇模具

    PYSF12 12*3

    1

    16

    船模(长11米)


    1

    17

    术板

    多规格

    500

    18

    门窗框

    多规格

    30


    标的二 空调、冰箱、洗衣机、家倶、沙发、电脑、打印机等一批

    特别告知:


    1、系司法委托。 

    2、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以现场实物为准,标的物现放于上海市古浪路1167号内。 

    3、本次拍卖标的物以现场大样为准,标的物有缺件、损坏,委托人和拍卖人无法提供该批标的的任何相关证书及材料。竞买人应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间内,认真了解拍卖标的物的详细情况,并看清现状。本公司和委托人不保证本次拍卖标的能正常使用,不保证该标的附件、零配件等齐全,不承担所有拍卖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包括品质、质量、规格型号等),委托人和拍卖人也不对拍卖标的物的安全性,完好性,完整性、再次利用性等承担保证责任。

    4、拍卖成交,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额成交价款(原缴纳的拍卖保证金1万元不充抵成交价款,转为提货安全搬运保证金),同时支付拍卖佣金,逾期未支付成交价款的,交纳的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5、买受人须在收到委托法院开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后的次日起3天内提清所有拍品。超过3天未提(未提清)拍卖标的物,视为放弃剩余未提清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已支付的拍卖成交价款及提货安全搬运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无条件同意剩余拍卖标的物由拍卖人或委托人另行处理。买受人在付清全额成交价款并与委托人办理拍卖标的物的移交手续后,其保管责任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提货可能存在部分拍品发生短少、缺损等情况,如出现上述情况,买受人不能以此作为退款或延期提货的理由,拍卖结果不能改变,拍卖成交价款不予调整。

    6、进场提货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车辆证件,办理登记手续,须服从拍卖标的存放地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拍卖标的存放地的出入制度和作息时间。拍卖标的物的起重、包装、搬运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存放地的有关规定安全作业。搬运时必须由专业施工人员持特种设备拆装资质证上岗操作,并需购买相关安全保险。禁止买受人在厂内进行相关物资的转让交易。提货搬运全过程中的机械、人身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负责,一旦发生火灾或工伤引起的伤亡责任事故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7、拆卸机器设备时不能损坏厂房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屋顶、墙面、地坪、门窗及原有设施)。如由于拆卸原因造成厂房结构损坏的,买受人须恢复原样并承担赔偿责任。

    8、买受人在提货完毕后,经由厂方书面确认(厂房结构是否完好、是否延期提货等)后,予以全额退还提货安全搬运保证金。


拍卖机构:
联系电话:
国拍(63392222)
本场拍卖方式:+
  • 在线拍开始:2016-11-28 13:30:00
  • 同步拍开始:2016-12-1 13:30:00
  • 本场拍卖师:

    杨宏
    拍卖师证号:1400018
    拍卖会信息:
    佣金收取方式:执行司法
    加价方式:增价
    报名地点:福州路108号
    在线报名截止日期:2016-12-1 11:30:00
    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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