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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莲阁2016年10月11日-14日
房产拍卖会
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一号厅
首页 > 拍卖会 > 青莲阁2016年10月11日-14日房产拍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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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拍卖公告
  • 拍卖规则
  • 特别规定

    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本公司自2016年10月11日(周二)至10月14日(周五)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黄浦区乔家路2号)举行拍卖会。现公告如下:

    公司地址:上海市福州路515号三楼(线下接待)

    咨询电话: 021-51701227

    本次拍卖分为:在线72小时竞价和网络现场同步拍卖两个阶段

    在线竞价阶段:2016年10月11日13:30至2016年10月14日13:30,竞买人资格及出价带入网络现场同步拍卖,其最高出价为网络现场同步拍卖的起拍价

    网络现场同步拍卖阶段:2016年10月14日(星期五)13:30开始至拍卖会结束

    一、拍卖标的:(【】内为保证金)

    1、杨浦区安波路569号617室(建面63.36㎡)、619室(建面:64.04㎡)办公楼及地下1层车位29(建面:46.59㎡) 【保证金20万元】

    2、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2105室(建面:560.8㎡)办公楼 [保证金200万元]

    3、杨浦区政益路28号601室(建面:173.28㎡)、602室(建面:147.65㎡)、603室(建面:139.92㎡)、604室(建面:139.92㎡)、605室(建面:147.65㎡)、606室(建面:173.28㎡)、607室(建面:147.65㎡)、608室(建面:139.92㎡)、609室(建面:139.92㎡)、610室(建面:147.65㎡)办公楼及政益路20号地下1层车位24、26、28、29、30、69、70、71(建面均为48.13㎡)【整体拍卖,保证金200万元】

    4、普陀区中山北路3058、3066、3076、3082号416室(建面:142.77㎡)、417室(建面:134.54㎡)、418室(建面:130.39㎡)、419室(建面:130.11㎡)、420室(建面:112.28㎡)、421室(建面:150.3㎡)、428室(建面:104.38㎡)、430室(建面:151.27㎡)共计8套商业房地产【整体拍卖,保证金100万】

    5、普陀区中山北路3058、3066、3076、3082号412室(建面:74.08㎡)、413室(建面:127.46㎡)、415室(建面:132.7㎡)、431室(建面:168.11㎡)、432室(建面:132.73㎡)、433室(建面:160.68㎡)、434室(建面:160.68㎡)共计7套商业房地产【整体拍卖,保证金100万】

    6、浦东新区金高路1310号6层(建面:770.59㎡)商场【保证金100万元】

    7、杨浦区民星路560号1幢全幢、2幢全幢、3幢1-2层房地产,总建筑面积5906.15㎡(其中1幢全幢建筑面积3948.47㎡,2幢全幢建筑面积1071.86㎡,3幢1-2层建筑面积885.82㎡;房屋类型:旅馆)【整体拍卖,保证金500万元】

    二、注意事项:(详见《拍卖特别规定》)

    1、公告之日起接受咨询,咨询时间:2016年9月23日—2016年10月14日,预约看样。

    2、公拍网在线报名及交付保证金截止时间:2016年10月14日(周五)11:30。

    3、线下报名及交付保证金截止时间:2016年10月13日(周四)16:00,保证金须在截止时间前到账。

    4、保证金汇入账户:

    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08

    账号:11015037845005

    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5、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经委托方确认后,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未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或未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拍卖特别规定

    ( 2016年10月11日-10月14日房地产拍卖会)

    一、关于竞拍登记与注意事项

    1. 竞买人应为具有与竞买标的相适应资质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件和其他规定的文件,交付拍卖保证金(保证金交付金额详见拍卖公告内注明的金额)。竞买人只能竞拍与保证金数额一致的拍卖标的,一份保证金只能成交一项拍品。竞买人(包括现场竞买人、网上竞买人)必须认同和遵守本公司制定的《拍卖规则》、《拍卖特别规定》。

    2. 竞买人须在《公拍网》或《上海法制报》等媒体了解标的信息,可选择网上报名,网上支付保证金(网上缴纳保证金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14日 11:30)。竞买人也可选择到福州路515号三楼现场办理登记手续,提供有效证件及缴纳保证金,拍卖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POS机、本票等方式支付(不收取现金)。保证金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13日16:00 (票据支付以到账为准)

    3.本次拍卖采用72小时在线竞价和同步拍相结合的拍卖方式,获得参拍授权的竞买人可以在线阶段竞价,在线竞价网址:www.gpai.net。 72小时在线竞价结束即进入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阶段,现场与网络同步拍采取增价拍卖方式,由拍卖师宣布起拍价(如在线竞拍阶段有出价,则以在线拍当前最高价作为起拍价),竞买人按照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竞拍,低于加价幅度的价格无效,现场与网络同步拍阶段,在线竞买人仍然可以出价,至无人继续加价后,以拍卖师是否敲下木槌表示成交与否,不到底价不成交。本场拍卖会在线拍的开始时间为2016年10月11日13:30,现场与网络同步拍时间为2016年10月14日13:30。

    4.根据公安部门对公拍中心现场安保的相关要求,每位竞买人最多可偕同二名随行人员进入拍卖会场,随同人员须在公拍中心一楼凭有效证件办理实名登记,领取入场券后方能进入中心二楼拍卖会场。

    5、参与在线竞价阶段或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的竞买人有可能遇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知的诸如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系统被人为攻击或病毒攻击及其他不可预知因素所导致的无法正常参与网络同步拍卖(包括出价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拍卖人不承担以上无法控制或不可预知状况导致竞买人参与竞拍失败的后果。

    6.竞买人如果竞得标的,所交付的拍卖保证金扣除佣金后可转为拍卖款的一部分(除有说明外)。如果没有竞得标的,在线竞买人的交付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按原路返还,拍卖会中途不返还保证金。现场竞买人在拍卖会结束后(当天)凭《收据》领回所交付的拍卖保证金(票据“原路”退回,交割时间执行银行操作规则)、退还竞拍号牌,不退号牌的属于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在已收的拍卖保证金中扣除1000元/牌。

    7.拍卖成交后,本公司只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与《竞买人登记表》的签字人必须为同一人,若两者不一致的,以《竞买人登记表》的签字人为准,并视为该签字人对《拍卖成交确认书》签字人的授权。

    8.买受人支付拍卖佣金为成交总价×佣金比率,详见《拍卖目录》,如为司法委托的拍品拍卖佣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条款收取,即:

    拍卖成交价

    佣金收取比例

    200万元以下部分

    5%

    超过2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

    3%

    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

    2%

    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部分

    1%

    超过1亿元的部分

    0.5%

    注:以上佣金比例分段收取。

    9.本场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地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在竞拍前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各项规定。拍卖成交后,若因买受人自身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或者其他原由),而造成不能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的,则拍卖结果无效,所支付的拍卖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同意由拍卖人对该标的再次拍卖,并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10.如有合法的承租人应保证其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必须在拍卖会前根据公告的内容提交有关文件、身份证明、交付拍卖保证金,领取号牌进入拍卖现场。优先购买权人可不参与竞价过程,有最高应价时,拍卖师应征求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在此价位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表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此时的价格如超过拍卖底价即为成交价,此价格应价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如优先购买权人表示在此价位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拍卖师再征求其他竞买人是否加价竞买,其他竞买人不加价的,则优先购买权人成为买受人,如有2名及2名以上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人均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以抽签方式确认最终买受人;如其他竞买人表示加价的,则再次征求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在加价后的价位上行使优先购买权;按照此规则直至确定最终成交价和买受人。

    二、关于现状拍卖与风险提示

    1.本次拍卖的房地产以现有房地产登记部门填发的和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内容以及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

    标的不包括房屋内现有可移动的家俱、设备(包括但不仅限于空调等)。本公司已提供与标的对应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供竞买人查阅,有关房地产现状等详细情况,竞买人也可通过房地产登记部门查阅、实地查看等方式自行了解,房地产的权属如土地使用面积、性质、用途和使用年限与房屋权利人、建筑面积、类型以及抵押与否,均以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册信息为准。本公司对房地产的权属和建筑质量、品质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拍卖人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请竞买人充分注意已披露和拍卖人、委托人未知信息的风险控制与防范。竞买人在竞拍前必须尽责勘察标的,并到相关部门核实了解拍卖标的所在区域规划、建筑规划、拆迁、户籍登记、企业注册及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建筑材料标准、房屋的沉降、渗漏、房屋配套设备的完好程度等)。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时如遇面积增减,本公司和委托人不承担多退少补的责任。标的如存在私自搭建或其它无证建筑,被房地产相关登记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买受人应负责复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建筑面积和经济损失。

    2.标的存在显性的和隐性的瑕疵。竞买人一旦举牌应价,即接受所竞买标的现状(包括权属现状)和拍卖特别说明。无论是司法部门委托还是社会委托的标的,由于缴税、补证等工作量大和难度高,房产过户、实物交接等事项的具体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时间较长)。敬请竞买人评估风险、谨慎竞拍。

    3.拍卖标的内户籍登记及工商注册登记等由竞买人自行了解,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负责办理注销、迁移等手续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4.拍卖成交以后,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到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让等手续。如因政策法规限制,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的,本公司和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司法强制拍卖中若遇委托法院对该标的所涉及的执行案件发生变化致使标的无法交付于买受人,以及经法院确认中止、终止或撤销本次拍卖的,买受人和拍卖人均须服从,买受人仅有权要求拍卖人无息退回已经支付的款项,放弃其他任何请求权。

    5.拍卖公司执行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安装专用设备实录拍卖会影像,监控恶意窜通或干扰拍卖活动的违法行为。

    6.本公司作为该场拍卖会唯一指定拍卖单位,从未将该场拍卖会标的授权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敬请竞买人直接与本公司联系拍卖事宜并办理竞买手续,本公司不承担因非我司工作人员对标的误导而导致竞买人损失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三、关于标的说明与特别提示

    (一)关于标的概况

    第1号标的:杨浦区安波路569号617室(建面63.36㎡)、619室(建面:64.04㎡)办公楼及地下1层车位29(建面:46.59㎡)

    1. 按现状拍卖——有法院查封、有抵押。

    2. 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原权利人为个人;房屋类型为办公楼;房屋结构为钢混;所有权来源为买卖;竣工日期为2008年;总层数为7层;房地产权证号(617室为杨2009025532)、(619室杨2009023788)、(地下1层车位29杨2010017625);使用期限自2004年8月27日至2054年8月26日止;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

    3. 房屋状况:标的位于“海上硕和城”,根据现场勘查,本房产为二套独立登记产权房,目前由案外人使用(标的内所有可移动物品均不属于本次拍卖范围),对于其是否合法租赁或非法占用、是否存在其他权属争议的情况,竞买人应当赴实地现场或向有关部门作充分了解。待过户完毕后,买受人须通过合法途径自行办理房屋交接、物业进户等事宜。由于原权利人已将二套房屋融为一体,拍卖成交后,如房地产相关部门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复原或买受人自愿复原,均由买受人自行到房产规划或登记部门查询资料,自行办理房地产的恢复、分割、边界丈量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4. 税费、欠费:拍卖成交后,过户税费:按国家规定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房屋内如存在各类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5.  企业注册情况:该标的内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不详,如有企业注册登记,委托方及拍卖人不负责注册登记企业的迁移,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

    6.  对于上述情况,一旦缴纳保证金,即视为竞买人已充分知晓并接受拍卖物现状,并在拍卖后自行解决。敬请竞买人评估风险、谨慎竞拍。

    第2号标的: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2105室建面560.8㎡办公楼,

    1. 按现状拍卖——有法院查封、有抵押。

    2. 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原权利人为个人(三人共同共有);房屋类型为办公楼;房屋结构为钢混;所有权来源为其他;竣工日期为2011年;房屋用途为办公;总层数为47层;房地产权证号为虹2014001966;使用期限自2002年6月7日至2052年6月6日止;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综合。

    3. 房屋状况:标的所在的“中信广场”位于虹口区乍浦路街道。根据现场勘查,目前空置,待过户完毕后,买受人须自行办理房屋交接等相关事宜。

    4. 税费、欠费:拍卖成交后,过户税费按国家规定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房屋内如存在各类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5. 企业注册情况:该标的内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不详,如有企业注册登记,委托方及拍卖人不负责注册登记企业的迁移,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

    6. 对于上述情况,一旦缴纳保证金,即视为竞买人已充分知晓并接受拍卖物现状,并在拍卖后自行解决。敬请竞买人评估风险、谨慎竞拍。

    第3号标的:杨浦区政益路28号601室(建面:173.28㎡)、602室(建面:147.65㎡)、603室(建面:139.92㎡)、604室(建面:139.92㎡)、605室(建面:147.65㎡)、606室(建面:173.28㎡)、607室(建面:147.65㎡)、608室(建面:139.92㎡)、609室(建面:139.92㎡)、610室(建面:147.65㎡)办公楼及政益路20号地下1层车位24、26、28、29、30、69、70、71(建面均为48.13㎡)

    1. 按现状拍卖——有法院查封、有抵押。

    2. 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原权利人为个人;房屋类型为办公楼;房屋结构为钢混;所有权来源为买卖;竣工日期为2011年;总层数为12层;土地使用期限为2007年8月23日至2057年8月22日止;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

    3. 房屋状况:标的所在的“五角丰达商务广场”位于杨浦区五角场街道。根据现场勘查,目前有租赁(标的内所有可移动物品均不属于本次拍卖范围),租期自2012年1月2日至2032年1月1日止(详见租赁合同),带租约拍卖。竞买人须自行了解合同内容及目前租金收取、租赁押金等情况。根据《合同法》第230条关于“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优先购买权人必须在拍卖会前根据公告的内容提交有关文件、身份证明、交付拍卖保证金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待过户完毕后,买受人须通过合法途径自行办理房屋交接等相关事宜。因原权利人原因,目前原房产格局全部打乱使用,已无法按照每套房型的平面图进行确认,有关房地产现状等详细情况,竞买人也可通过房地产登记部门查阅、实地查看等方式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的房地产权利以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为准,如房地产相关部门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复原或买受人自愿复原,均由买受人自行到房产规划或登记部门查询资料,自行办理房地产的恢复、分割、边界丈量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4. 税费、欠费:拍卖成交后,过户税费按国家规定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房屋内如存在各类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5. 企业注册情况:该标的内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不详,如有企业注册登记,委托方及拍卖人不负责注册登记企业的迁移,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

    6. 对于上述情况,一旦缴纳保证金,即视为竞买人已充分知晓并接受拍卖物现状,并在拍卖后自行解决。敬请竞买人评估风险、谨慎竞拍。

    第4号标的:普陀区中山北路3058、3066、3076、3082号412室(建面:74.08㎡)、413室(建面:127.46㎡)、415室(建面:132.7㎡)、431室(建面:168.11㎡)、432室(建面:132.73㎡)、433室(建面:160.68㎡)、434室(建面:160.68㎡)共计7套商业房地产。

    1. 按现状拍卖——有法院查封、有抵押。

    2.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原权利人为个人;房屋类型为商场;房屋结构为钢混;竣工日期为2004年;房屋用途为商业;总层数为28层;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普2007021172;使用期限自2001年9月24日至2051年9月23日止;使用权取得方式为转让;土地用途为商办综合.

    3. 房屋状况:标的位于普陀区中山北路3058、3066、3076、3082号 “绿洲广场”小区的裙房4楼,标的为其中一部分,从现场勘查,目前房屋已相互打通,整体再分割经营,现整体经营“百合公寓”,各室号相互之间无明显分界线,因当事人原因无法入户勘查,有关细节情况须由竞买人自行作进一步了解。待过户完毕后,买受人须通过合法途径自行办理房屋交接、物业进户等事宜。拍卖成交后,如房地产相关部门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复原或买受人自愿复原,均由买受人自行到房产规划或登记部门查询资料,自行办理房地产的恢复、分割、边界丈量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4. 税费、欠费:拍卖成交后,过户税费按国家规定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房屋内如存在各类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5. 企业注册情况:该标的内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不详,如有企业注册登记,委托方及拍卖人不负责注册登记企业的迁移,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

    6. 对于上述情况,一旦缴纳保证金,即视为竞买人已充分知晓并接受拍卖物现状,并在拍卖后  自行解决。敬请竞买人评估风险、谨慎竞拍。

    第5号标的:普陀区中山北路3058、3066、3076、3082号416室(建面:142.77㎡)、417室(建面:134.54㎡)、418室(建面:130.39㎡)、419室(建面:130.11㎡)、420室(建面:112.28㎡)、421室(建面:150.3㎡)、428室(建面:104.38㎡)、430室(建面:151.27㎡)共计8套商业房地产。

    1. 按现状拍卖——有法院查封、有抵押。

    2. 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原权利人为个人;房屋类型为商场;房屋结构为钢混;竣工日期为2004年;房屋用途为商业;总层数为28层;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普2007021170;使用期限自2001年9月24日至2051年9月23日止;使用权取得方式为转让;土地用途为商办综合.

    3.房屋状况:标的位于普陀区中山北路3058、3066、3076、3082号 “绿洲广场”小区的裙房4楼,标的为其中一部分,从现场勘查,目前房屋已相互打通,整体再分割经营,现整体经营“百合公寓”,各室号相互之间无明显分界线,因当事人原因无法入户勘查,有关细节情况须由竞买人自行作进一步了解。待过户完毕后,买受人须通过合法途径自行办理房屋交接、物业进户等事宜。拍卖成交后,如房地产相关部门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复原或买受人自愿复原,均由买受人自行到房产规划或登记部门查询资料,自行办理房地产的恢复、分割、边界丈量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4.税费、欠费:拍卖成交后,过户税费按国家规定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房屋内如存在各类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5.企业注册情况:该标的内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不详,如有企业注册登记,委托方及拍卖人不负责注册登记企业的迁移,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

    6.对于上述情况,一旦缴纳保证金,即视为竞买人已充分知晓并接受拍卖物现状,并在拍卖后自行解决。敬请竞买人评估风险、谨慎竞拍。

    第6号标的:浦东新区金高路1310号6层商场,建面:770.59㎡

    1.按现状拍卖——有法院查封、有抵押。

    2.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原权利人为三人(共同共有);房屋类型为商场;房屋结构为钢混;所有权来源为买卖;竣工日期为2004年;房屋用途为商业;总层数为6层;房地产权证号为浦2010018187;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业金融;

    3. 房屋状况:标的位于 “金桥生活广场”内商场,目前有案外人使用,对于其是否合法租赁或非 法占用、是否存在其他权属争议的情况,竞买人应当赴实地现场或向有关部门作充分了解。由于当事人原因无法进入标的现场进行查验,如发生现场建筑结构与房地产登记部门记载的数据不符的情况,均以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为准。拍卖成交后,如房地产相关部门要求对该房屋按照规划恢复原状或买受人自愿恢复,均由买受人自行到房产规划或登记部门查询资料,自行办理房地产的恢复、分割、边界丈量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待过户完毕后,买受人须通过合法途径自行办理房屋交接、物业进户等事宜。

    4.税费、欠费:拍卖成交后,过户税费按国家规定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房屋内如存在各类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5.企业注册情况:该标的内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不详,如有企业注册登记,委托方及拍卖人不负责注册登记企业的迁移,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

    6.对于上述情况,一旦缴纳保证金,即视为竞买人已充分知晓并接受拍卖物现状,并在拍卖后自行解决。敬请竞买人评估风险、谨慎竞拍。

    第7号标的:杨浦区民星路560号1幢全幢、2幢全幢、3幢1-2层房地产,总建筑面积5906.15㎡(其中1幢全幢建筑面积3948.47㎡,2幢全幢建筑面积1071.86㎡,3幢1-2层建筑面积885.82㎡;房屋类型:旅馆)[整体拍卖]

    1. 按现状拍卖——有法院查封、有抵押。

    2. 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原权利人为企业;房屋类型为旅馆;房屋结构为钢混;所有权来源为买

    卖;房屋用途为旅(宾)馆;总层数为6层;土地宗地号为杨浦区殷行街道361街坊8/2丘;使用期限自2000年6月15日至2040年6月14日止;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商业;宗地(丘)面积为3641.00㎡;(备注:幢号3是民星路568弄1、2号的底层。土地用途:商业,使用期限:四十年。)

    3. 房屋状况:

    (1) 根据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沪八达估字2014FC0329号)显示以及拍卖人现场观察,标的房地产目前均有人使用,对于标的房产是否合法租赁或非法占用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权属争议的情况,竞买人应在竞拍前自行赴实地现场勘察,并向房产登记部门作充分了解。

    (2) 根据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沪八达估字2014FC0329号)显示,标的房产目前内部结构格局已全部打乱使用,已无法按照房地产登记部门记载的每套房型的平面图进行确认,竞买人可通过房地产登记部门查阅、实地查看等方式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的房地产权利以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为准。拍卖成交后,如房地产相关部门要求对该房屋按照规划恢复原状或买受人自愿恢复,均由买受人自行到房产规划或登记部门查询资料,自行办理房地产的恢复、分割、边界丈量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3)本次拍卖房产标的的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均以房地产登记部门记载的和其他资料上记载的数据为准,本公司所提供的数据仅供参考,实际面积以测绘部门实测的为准。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时如遇面积增减,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多退少补的责任,拍卖成交价格不变。标的如存在私自搭建或其它无证建筑,被房地产相关登记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买受人应负责恢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建筑面积和经济损失。

    (4)标的房产内所有可移动物品和部分不可移动物品,以及可能存在的使用人另行添置的设备和设施等均不属于本次拍卖范围。待过户完毕后,买受人须通过合法途径自行办理房屋交接等事宜,并与室内物品持有人妥善办理物品处置。

    (5)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买受人不得以该房产无法交接或存在其他障碍为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次拍卖的任何义务。自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

    4. 税费、欠费:拍卖成交后,过户税费:按国家规定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房屋内如存在各类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5. 企业注册情况:该标的内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不详,如有企业注册登记,委托方及拍卖人不负责注册登记企业的迁移,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

    6. 对于上述情况,一旦缴纳保证金,即视为竞买人已充分知晓并接受拍卖物现状,并在拍卖后自行解决。敬请竞买人评估风险、谨慎竞拍。

    四、关于付款与过户

    1.本公司只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佣金发票,不出具销售发票。

    2.拍卖标的成交后,买受人须于10个工作日内(即2016年10月28日17:00前),其中第4、5号标的于15个工作日内(即2016年11月4日17:00前)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除有特别说明外)。买受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应价款采用银行转账、POS机、本票(不接受现金)等方式支付到专用账户------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08 账号:11015037845005  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如逾期按照违约处理,已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原《拍卖成交确认书》作废。本公司有权征得委托人同意将该标的再次拍卖,再次拍卖执行《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同时买受人必须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果给本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本公司有权向违约者提起诉讼主张赔偿。

    3.买受人全款付清后,需等待抵押人注销抵押权和法院解封后,凭本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时到拍卖房地产所属的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或登记手续。

    4.本场拍卖会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包含在房地产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房产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房地产交易中规定应缴纳的费用)和拍卖佣金。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本公司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拍卖文件和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自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物业进户手续以及水、电等户名变更或申请安装手续,并承担拍卖文件约定缴纳的税金、各类欠费和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物业维修基金等),如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五、其他

    1.网络竞买人一旦参与网上竞价,即认同网络拍卖的客观状态、接受拍卖会现场传导给网络竞买人(客户端)的图文和音视频信息以及拍卖师的拍卖会主持、成交价的确认。

    2.如您认为本公司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的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拆举报,举报电话54236252。

     

                                                            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10月14日

    本公司特别重申:

    特别提醒:网上竞买人于在线出价前,必须再次关注、确认本标的特别告知。因委托法院案情需要,可能对特别告知等相关条款有增减变动,竞买人必须对已签署的特别告知予以重新确认。否则,视同竞买人已认可特别告知,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委托人和拍卖人均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承诺书

    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参加                                     竞拍,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对标的可能存在的隐性瑕疵作了全面评估,接受标的现状和瑕疵,阅读和了解贵公司的《拍卖规则》、《拍卖目录》、和《拍卖特别规定》等拍卖文件的提示、要求和规定,同意签收前述拍卖文件,守法参加拍卖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拍卖价款和拍卖佣金,保证安全提取标的和支付本人应当承担的费用。        

    在此承诺:若本人违约则愿意将已付拍卖保证金转为违约金,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名)

                                                                                                                                     年      月      日

                            

                        

                                       杨浦区民星路560号1幢全幢、2幢全幢、3幢1-2层

                                                   房地产竞买协议书

     

    拍卖人(甲方):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竞买人(乙方): 

    鉴于:

    一、甲方接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560号1幢全幢、2幢全幢、3幢1-2层房地产,总建筑面积5906.15㎡(其中1幢全幢建筑面积3948.47㎡,2幢全幢建筑面积1071.86㎡,3幢1-2层建筑面积885.82㎡;房屋类型:旅馆)[整体拍卖] (以下简称拍卖标的)进行公开拍卖。 

    二、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就已知的拍卖标的的现状、瑕疵及风险已向乙方作了充分、必要的披露和说明,乙方在充分理解和接受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以拍卖的方式竞买该标的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560号1幢全幢、2幢全幢、3幢1-2层房地产,总建筑面积5906.15㎡(其中1幢全幢建筑面积3948.47㎡,2幢全幢建筑面积1071.86㎡,3幢1-2层建筑面积885.82㎡;)原权利人为企业;房屋类型为旅馆;房屋结构为钢混;所有权来源为买卖;房屋用途为旅(宾)馆;总层数为6层;土地宗地号:杨浦区殷行街道361街坊8/2丘;使用期限:2000年6月15日至2040年6月14日止;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住宅,商业;宗地(丘)面积:3641.00㎡;(备注:幢号3是民星路568弄1、2号的底层。土地用途:商业,使用期限:四十年。)

    第二条:拍卖时间、地点、公告及咨询展示

     一、拍卖时间:2016年10月11日(星期二)-2016年10月14日(星期五)

      本次拍卖分为:在线72小时竞价和网络现场同步拍卖两个阶段

    在线竞价阶段:2016年10月11日 13:30至2016年10月14日 13:30,竞买人资格及出价带入网络现场同步拍卖,其最高出价为网络现场同步拍卖的起拍价。

      网络现场同步拍卖阶段:2016年10月14日(星期五)13:30开始至拍卖会结束。

    二、现场拍卖地点: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三、拍卖公告:甲方已于2016年9月23日在《上海法治报》上刊登了有关拍卖标的的拍卖公告。

    四、咨询展示:乙方对拍卖标的进行了充分地了解、踏勘查验和咨询,已完全了解拍卖标的的情况。  

    第三条:竞买条件

    一、乙方必须是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和自然人;

    二、乙方须在《公拍网》或《上海法制报》等媒体了解标的信息,可选择网上报名,网上支付保证金(网上缴纳保证金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14日 11:30)。也可选择到福州路515号三楼现场办理登记手续,提供有效证件及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拍卖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POS机、本票等方式支付(不收取现金)。保证金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13日16:00 (票据支付以到账为准)【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08 账号:11015037845005  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拍卖成交后,该拍卖保证金冲抵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合计金额的尾款;若乙方竞买未成交的,交付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按原支付途径如数退还。拍卖会中途不返还保证金。   

    第四条:风险提示

    一、拍卖标的按现状拍卖。经初步查明,现状中存在且可能不限于下列特殊情况,乙方参与竞拍,即意味着愿意承担包括且不限于下列后果:

    1、根据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沪八达估字2014FC0329号)显示以及乙方现场观察,标的房地产目前均有人使用,对于标的房产是否合法租赁或非法占用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权属争议的情况,乙方应在竞拍前自行赴实地现场勘察,并向房产登记部门作充分了解,一旦参与竞拍即意味着接受并承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

    2、根据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沪八达估字2014FC0329号)显示,标的房产目前内部结构格局已全部打乱使用,无法按照房地产登记部门记载的每套房型的平面图进行确认,乙方可通过房地产登记部门查阅、实地查看等方式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的房地产权利以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为准。拍卖成交后,如房地产相关部门要求对该房屋按照规划恢复原状或乙方自愿恢复,均由乙方自行到房产规划或登记部门查询资料,自行办理房地产的恢复、分割、边界丈量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本次拍卖房产标的的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均以房地产登记部门记载的和其他资料上记载的数据为准,所提供数据仅供参考,实际面积以测绘部门实测的为准。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时如遇面积增减,甲方和委托人不承担多退少补的责任,拍卖成交价格不变。标的如存在私自搭建或其它无证建筑,被房地产相关登记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建筑面积和经济损失。 

    4、标的房产内所有可移动物品和部分不可移动物品,以及可能存在的使用人另行添置的设备和设施等均不属于本次拍卖范围。待过户完毕后,乙方须通过合法途径自行办理房屋交接等事宜,并与室内物品持有人妥善办理物品处置。

    5、在办理产权过户中须缴纳的各项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涉及房地产登记内容变更所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 

    6、标的房产如存在各类欠费,包括但不限于公用事业费、水费、电费、排污费、燃气费、通讯费以及可能存在的滞纳金等,均由乙方自行了解并予承担。

    7、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逾期未能付清的,按照违约处理,已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原《拍卖成交确认书》作废。甲方有权征得委托人同意将该标的再次拍卖,再次拍卖执行《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同时乙方应承担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违约者提起诉讼主张赔偿。

    8、拍卖成交且乙方付清全额款项后,需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抵押权人撤销

    抵押手续后,随后乙方凭甲方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拍卖标的交易变更过户手续。委托人、甲方不对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完成期限作担保承诺。

    9、乙方付清全款并收到执行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甲方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即视作委托人、甲方已完成交付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乙方应自行负责与标的现使用人办理现场交接等手续。委托人和甲方不对房地产交接手续做任何担保和承诺,对于可能存在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

    10、本次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如因执行法院案件或委托方需要无条件撤销本次拍卖结果的,乙方仅有权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不计利息,放弃其他任何请求权。甲方对本次拍卖房产标的的权证过户完成期限不作任何担保,乙方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如不办理,不影响本次拍卖结果,且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本次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至办理完成标的权证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如因政策变化而新增的交易成本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此特别提醒。

    11、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乙方不得以该房产无法交接或存在其他障碍为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次拍卖的任何义务。自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乙方。

    第五条:拍卖成交款的支付

    一、本次拍卖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乙方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所有拍卖款项。

    二、乙方一旦拍卖成交,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付清, 所有款项须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08 账号:11015037845005  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乙方在拍卖前已支付的拍卖保证金,只能用于冲抵拍卖成交款金额的尾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因违反拍卖程序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一旦拍卖成交后,未按期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的,即视作乙方违约,乙方交付的拍卖保证金及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如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乙方还应  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支付的拍卖佣金,再次拍卖的价款低于第一次拍卖价款的,乙方应当补足差额,有其他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如乙方因资质不符,无法在买受后过户的,委托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物,另行拍卖,相关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免责条款

    一、甲方已经将拍卖标的已知的相关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告知,对未知瑕疵和风险作了充分的提示。甲方在此申明: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二、如出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规定须中止或终止拍卖的事项时,委托人或拍卖人在拍卖前有权中止或终止拍卖。一旦中止或终止拍卖的,甲、乙双方均应服从,甲方应及时无息如数退回拍卖保证金,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三、拍卖成交后,如委托人依法撤销本次拍卖结果的,甲方仅向买受人如数退回已收到的全部价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条:其他

    一、乙方承诺:拍卖前已经对拍卖标的做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一旦拍卖购得本项拍卖标的成为买受人,则表示自愿接受拍卖标的一切之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已知瑕疵、未知瑕疵),自愿承担因所有瑕疵(包括对拍卖标的的认知疏忽和误解)而产生的风险及后果。

    二、本竞买协议书自双方盖章,并于乙方按期交付拍卖保证金后立即生效。

    三、本竞买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委托法院各执一份。

    (正文结束,以下为签字页)

     

     

     

    甲方(拍卖人):                  

     

    乙方(竞买人):

    签订日期:2016年    月    日

    签订地点:上海市黄浦区


拍卖机构:
联系电话:
严先生(021-51701227)
本场拍卖方式:+
  • 在线拍开始:2016-10-11 13:30:00
  • 同步拍开始:2016-10-14 13:30:00
  • 本场拍卖师:

    仇丽萍
    拍卖师证号:1700065
    拍卖会信息:
    佣金收取方式:执行司法
    加价方式:增价
    报名地点:福州路515号三楼
    在线报名截止日期:2016-10-14 11:30:00
    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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