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艺机等一批
1 批 | 起拍价:1.99万元 |
流标 |
变电站设备
1 台 | 起拍价:23.8万元 |
流标 |
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2511弄86号327室、328室、329室,合并拍卖
138.72 平方米 | 起拍价:113.8万元 |
流标 |
江苏省盐城市华邦东厦2幢208室,带租约拍卖
226.92 平方米 | 起拍价:139.2万元 |
流标 |
松江区泗泾镇开江西路732、734号全幢,合并拍卖
189.47 平方米 | 起拍价:189.5万元 |
缓拍 |
青浦区大盈镇大盈路468号B28-72号
183.5 平方米 | 成交价:190万元 |
成交 |
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北路99弄100号301室
105.62 平方米 | 成交价:236万元 |
成交 |
普陀区新村路2003弄6号402室
120.38 平方米 | 成交价:566万元 |
电梯房 | 成交 |
宝山区友谊路1588弄11号903、904室
314.45 平方米 | 起拍价:479万元 |
流标 |
浦东新区长岛路823弄53号1、1夹层
147.59 平方米 | 起拍价:562万元 |
流标 |
宝山区美兰湖路333弄24号全幢
385.57 平方米 | 成交价:1000万元 |
成交 |
杨浦区国秀路599弄5号601室
162.34 平方米 | 成交价:856万元 |
成交 |
奉贤区西渡镇奉金路178号1—8幢全幢厂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7894.04 平方米 | 起拍价:2805万元 |
撤拍 |
上海市房地产拍卖行拍卖公告
公司地址:徐汇区长乐路1255号(线下接待)
咨询电话:021—54038169、54065691(袁先生、李先生、唐小姐)
拍卖会时间:2016年6月20日(星期一)— 2016年6月23日(星期四)。
本次拍卖分为:在线72小时竞价和网络现场同步拍卖两个阶段。
在线竞价阶段:2016年6月20日15:00至2016年6月23日15:00,竞买人资格及出价带入网络现场同步拍卖,其最高出价为网络现场同步拍卖的起拍价。
网络现场同步拍卖阶段:2016年6月23日(星期四)15:00开始至拍卖会结束,拍卖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3号厅)。
拍卖标的:(【】内为保证金,单位万元)。
1.游艺机等一批 【0.2】
2.变电站设备 【3】
3.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2511弄86号327室(店铺)建筑面积:46.24㎡、328室(店铺)建筑面积:46.24㎡、329室(店铺)建筑面积:46.24㎡,合并拍卖。 【10】
4.江苏省盐城市华邦东厦2幢208室(办公房),建筑面积:226.92㎡,带租约拍卖。 【15】
5.松江区泗泾镇开江西路732、734号全幢(店铺),建筑面积:189.47㎡,合并拍卖 【15】
6.青浦区大盈镇大盈路468号B28—72号全幢(花园住宅),建筑面积:183.50㎡ 【20】
7.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北路99弄100号301室(新工房2),建筑面积:105.62㎡ 【25】
8.普陀区新村路2003弄6号402室(公寓),建筑面积:120.38㎡ 【40】
9.宝山区友谊路1588弄11号903室(办公楼)建筑面积:179.24㎡、904室(办公楼)建筑面积:135.21㎡,合并拍卖。 【40】
10.浦东新区长岛路823弄53号1、1夹层(店铺),建筑面积:147.59㎡,带租约拍卖。 【50】
11.宝山区美兰湖路333弄24号全幢(花园住宅),建筑面积:385.57㎡ 【70】
12.杨浦区国秀路599弄5号601室(公寓),建筑面积:162.34㎡ 【90】
13.奉贤区西渡镇奉金路178号1—8幢全幢厂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奉贤区西渡镇10街坊15/10丘),合计建筑面积:7894.04㎡,土地使用权面积:13851㎡,出让土地,工业用途,土地使用期限:2003-12-15至2053-12-14止。 【250】
注意事项:(详见《拍卖特别规定》)
1.公告之日起接受咨询,咨询时间:2016年6月3日— 2016年6月20日,预约看样。
2.公拍网(www.gpai.net)在线报名及交付保证金截止时间:2016年6月23日(周四)13:00。
3.线下报名及交付保证金截止时间:2016年6月22日(周三)16:00,保证金须在截止时间前到账。
4.保证金汇入账户: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18,账号:11015037776006,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5.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经委托方确认后,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未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或未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特别规定
一、竞买人应具有与竞买标的相适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竞拍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件和其他规定文件,交付拍卖保证金(保证金交付金额详见拍卖公告注明的金额)。竞买人须在“公拍网”上了解标的信息,可选择网上报名,网上支付保证金(截止于2016年6月23日周四13:00),竞买人也可到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1255号提交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和支付拍卖保证金,拍卖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POS机、本票(不接受现金)等方式支付(截止于2016年6月22日周三16:00)。
二、本场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地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自身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由)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交易登记的,则拍卖结果无效,所支付拍卖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同意由拍卖人对该标的再次拍卖,并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次拍卖采用72小时在线竞价阶段和现场同步拍卖相结合的形式,用户可以在在线竞价阶段,获得参拍授权的用户可在此阶段线上出价。在线竞价网址:www.gpai.net。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阶段的同步拍卖采用增价拍卖形式,即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若拍品于在线拍卖阶段有出价,则以在线拍的当前最高出价作为起拍价),由竞买人按拍卖师宣布的竞价幅度加价竞买,低于竞价幅度的价格无效,至无人继续加价后,以拍卖师是否敲下木槌表示成交与否,不到底价不成交。
四、在线预竞价的出价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线竞买人交付的保证金须待拍卖会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路径返还,拍卖会中途不返还保证金。在同步拍卖竞价过程中所有的竞价行为均以拍卖师所认定的情形为准,拍卖师有权在拍卖过程中对网络竞买人的出价进行修正。参拍详细流程说明,您可前往公拍网页面了解。温馨提醒:参与在线竞价阶段或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的竞买人有可能遇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知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系统被人为攻击或病毒攻击及其他不可预知因素所导致的无法正常参与网络同步拍卖(包括出价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拍卖人不承担网络同步拍卖竞买人遇到的以上无法控制或不可预知状况导致竞买人参与竞拍失败的后果。
五、本场拍卖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有在房地产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房产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应须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以及房地产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和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本公司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和物业进户使用手续,并承担按有关规定和拍卖文件约定缴纳的税金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维修基金等),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和物业进户使用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特别说明:优先购买权人必须根据拍卖公告的内容,到现场提交有关文件、身份证明,交付拍卖保证金,领取号牌进入拍卖现场。该拍卖标的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其他竞买人举牌应价至无人加价时,由拍卖师征求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在此价位上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表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或不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此时的价格若超过拍卖底价既为成交价,此价格应价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若优先购买权人表示在此价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拍卖师再征求其他竞买人是否加价竞买,其他竞买人不加价的,则优先购买权人成为买受人,并与优先购买权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若2名及2名以上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人均表示行使优先权的,以抽签方式确认最终买受人);如其他竞买人表示加价的,则再次征求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在加价后的价位上行使优先购买权。依此规则,直至确定最终的成交价和买受人,由拍卖师落槌确认。
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可采用银行转账、POS机、本票(不接受现金)等方式支付到专用帐号: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18,账号:11015037776006,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如逾期按违约处理或以其它方式处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相应拍卖标的再次拍卖的,另须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同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八、买受人另须按拍卖成交总价支付拍卖佣金,佣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条款收取,即拍卖成交价的2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为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为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为0.5%。其他拍品的拍卖佣金收取标准详见拍卖目录对应拍品佣金比率。
九、拍卖成交后,本公司只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上买受人名称须与《竞买登记单》上竞买人名称一致。
十、拍卖成交且付清全款后,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并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后,买受人凭本公司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到拍卖房地产所属的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和支付相关税费。买受人应履行交纳房地产交易中有关费用和税金的义务。水、电、燃气、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欠费及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有特别告知除外),自行办理水、电、煤气等户名变更或申请安装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初装费、设备费、管线费、扩容费、拆修费等)。
十一、本场拍卖会拍卖人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请竞买人充分注意已披露和拍卖人、委托人未知信息的风险控制与防范。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该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认真了解、查看本次拍卖的标的,并到相关部门核实了解拍卖标的物所在区域规划、拆迁、户籍登记、企业注册登记及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独立判断自担风险。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应价,即视为其了解并接受所竞买标的的现状(包括权属现状)和拍卖特别说明,自行承担对拍卖标的的认知疏忽和误解责任。买受人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竞拍标的,买受人如对所购得拍卖标的的处置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十二、本场拍卖的房地产以现有房地产登记部门填发的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内容进行拍卖。竞买人竞拍成交,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时如遇面积增减,本公司和委托方不承担多退少补的责任;如因政策法规限制,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手续的,本公司和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司法委托的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本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房地产权利的登记、变更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因房地产登记、变更过户手续是否能够办妥而提出退款和赔偿要求,并且本公司和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出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规定须中止或终止拍卖的事项时,委托人或拍卖人在拍卖前有权中止或终止拍卖。一旦中止或终止拍卖的,拍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均应服从,拍卖人应及时无息如数退回拍卖保证金,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拍卖成交后,如委托人依法撤销本次拍卖结果的,拍卖人仅向买受人如数退回已收到的全部价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十三、本次拍卖的房地产均以房屋、土地的现状和相关权属现状进行拍卖。本公司对本次拍卖的房地产的权属和建筑质量、品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建筑材料标准、房屋的沉降、渗漏、房屋配套设备的完好程度等)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
十四、本场拍卖会中的未成交者交付的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五、本公司作为该场拍卖会标的项目的唯一指定拍卖单位。本公司从未就该场拍卖会标的项目授权与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在此敬请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直接与本公司联系拍卖事宜及办理相应竞买手续。若竞买人非因本公司原因以及由于受非本公司人员的误导而发生的与该场拍卖会标的项目拍卖业务相关的任何争议,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十六、关于拍卖标的的特别告知:
标的1:游艺机等一批。
1.拍卖标的按现状进行拍卖,标的无原始票据等相关凭证,标的数量、质量、型号、性能、能否使用、是否缺少零部件等均以实物现状为准,拍卖人不作任何担保。拍卖成交价不包含买受人在提取标的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竞买人应认真咨询,实地调查了解标的现状,未咨询或对标的不了解而参加竞拍的,责任自负。一旦应价即表明竞买人接受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或瑕疵),成交后发生的一切问题均与拍卖人无关,买受人须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对未提供检测检验报告的标的,买受人竞买后应进行必要的检测检验,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拍卖人不承担买受人因使用、处置未经检测检验的标的而遭受损失的责任。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凭相关法律文书自行提取标的,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取完毕。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取标的的,买受人须自行承担标的可能产生的灭失或损毁的风险和后果,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仓储、保管费等相关费用。如买受人在提取标的过程中给自己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自行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
5.拍卖成交后,标的如有拖欠的仓储、保管等相关费用的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在办理提取标的时的装卸、运输等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6.买受人在提取标的时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政策,严禁动火、切割,并严格遵守提货所在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标的提取地址:普陀区中山北路2399号。
标的2:变电站设备。
1.拍卖标的变电站设备按现状进行拍卖,标的无原始票据等相关凭证,标的数量、质量、型号、性能、能否使用、是否缺少零部件等均以实物现状为准,拍卖人不作任何担保。拍卖成交价不包含买受人在提取标的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竞买人应认真咨询,实地调查了解标的现状,未咨询或对标的不了解而参加竞拍的,责任自负。一旦应价即表明竞买人接受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或瑕疵),成交后发生的一切问题均与拍卖人无关,买受人须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对未提供检测检验报告的标的,买受人竞买后应进行必要的检测检验,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拍卖人不承担买受人因使用、处置未经检测检验的标的而遭受损失的责任。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凭相关法律文书自行提取标的,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取完毕。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取标的的,买受人须自行承担标的可能产生的灭失或损毁的风险和后果,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仓储、保管费等相关费用。如买受人在提取标的过程中给自己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自行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
5.拍卖成交后,标的如有拖欠的仓储、保管等相关费用的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在办理提取标的时的装卸、运输等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6.买受人在提取标的时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政策,严禁动火、切割,并严格遵守提货所在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标的提取地址:宝山区青三路982号厂房内。
标的3:松江区沪松公路2511弄86号327室,328室及329室。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法院查封,有银行抵押。原权利人于2011年1月26日取得由上海市宝山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松2011003331号,松2011003394号,松2011003330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拍卖标的327室建筑面积46.24平方米,328室建筑面积46.24平方米,329室建筑面积46.24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店铺,结构为钢混,总层数5层,竣工日期为2009年,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
3.标的按现状合并拍卖,原始结构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拍卖成交后,房屋如果有打通状况,买受人须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或物业管理方的规定自行恢复原状且承担所有相关费用。若买受人不按规定恢复原状的,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关。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物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
其中329室目前有人实际使用中,租赁实际履行情况不详,仅供竞买人参考,拍卖人不作任何担保。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负责与当事人协商办理租赁关系变更、装饰装潢、租金结算及自行解决房屋押金(保证金)清算等所有相关事宜,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和佣金。拍卖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5.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按国家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标的房屋原权利人拖欠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4:江苏省盐城市华邦东厦2幢208室。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法院查封,有个人抵押。原权利人于2011年3月4日登记,产权证号0026200,共有权证号0026201。
2.拍卖标的建筑面积226.9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办公,建筑结构为钢混,总层数24层。
3.标的按现状拍卖,房屋内部装修及结构等情况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包括隐性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物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
4.拍卖标的目前有租赁,带租约拍卖,据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年租金为10万元,10年租金已经一次性付清,其他租赁情况不详,竞买人须自行实地调查了解,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与承租人协商解决租赁关系变更、租金的结算等一切相关事宜。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和佣金。拍卖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6.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标的房屋原权利人拖欠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5:松江区泗泾镇开江西路732、734号全幢(店铺),建筑面积:189.47㎡,合并拍卖。
接委托人通知,暂缓本次拍卖。
标的6:青浦区大盈镇大盈路468号B28-72号。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法院查封,有银行抵押。原权利人于2009年1月9日取得由上海市青浦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青2004010169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拍卖标的建筑面积183.50平方米,房屋类型为花园住宅,结构为混合1,总层数2层,竣工日期不详,土地使用权来源为转让,土地用途为住宅。
3.标的按现状拍卖,房屋内部装修及结构等情况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包括隐性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物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
4.标的房屋内的户籍信息以竞买人实地调查了解为准,拍卖人不作任何担保。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和佣金。拍卖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6.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按国家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标的房屋原权利人拖欠的房产税、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房产税、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缴税金、费用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7: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北路99弄100号301室。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法院查封,有银行抵押。原权利人于2002年12月21日取得由上海市松江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松2002017015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拍卖标的建筑面积105.62平方米,房屋类型为新工房2,结构为混合1,总层数5层,竣工日期为2002年,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品住宅。
3.标的房屋目前由相关当事人实际使用中,按现状拍卖,房屋内部装修及结构等情况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包括隐性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物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
4.拍卖人已了解到标的在2016年4月19日该查询日有户籍信息,该信息仅供竞买人参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负责与原产权人等协商处理户口迁移等事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关。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和佣金。拍卖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6.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按国家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标的房屋原权利人拖欠的房产税、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缴税金、费用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8:普陀区新村路2003弄6号402室。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法院查封,有银行抵押。原权利人于2007年7月15日取得由上海市普陀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普2007020685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拍卖标的建筑面积120.38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公寓,结构为钢混,总层数12层,竣工日期为2005年,土地使用权来源为转让,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3.标的按现状拍卖,房屋内部装修及结构等情况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包括隐性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物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
4. 拍卖标的目前有人使用,委托人不负责清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通过合法途径自行负责解决清场事宜。
5.标的房屋内的户籍信息以竞买人实地调查了解为准,拍卖人不作任何担保。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和佣金。拍卖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7.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标的房屋原权利人拖欠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9:宝山区友谊路1588弄11号903室和904室。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法院查封,有银行抵押。原权利人于2009年10月9日取得由上海市宝山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宝2009049956号和2009049957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拍卖标的903室建筑面积179.24平方米,904室建筑面积135.21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办公楼,结构为钢混,总层数12层,竣工日期为2007年,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办公、商业用地。
3.拍卖标的按现状合并拍卖,房屋目前已被打通使用,原始结构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或物业管理方的规定自行恢复原状且承担所有相关费用。若买受人不按规定恢复原状的,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关。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物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和佣金。拍卖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5.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按国家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标的房屋原权利人拖欠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约为20万元、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10:浦东新区长岛路823弄53号1、1夹层。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法院查封,有公司抵押和个人抵押。原权利人于2012年7月16日取得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浦2012031662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拍卖标的建筑面积147.59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店铺,结构为钢混,总层数6层,竣工日期为2002年,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住。
3.标的按现状拍卖,房屋内部装修及结构等情况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包括隐性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物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
4.拍卖标的带租约拍卖,据相关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记载,目前标的房屋由权利人出租给上海瑞心实业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自2012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3日止,并由上海瑞心实业有限公司转租给上海阳小军口腔诊所,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租赁实际履行情况不详,仅供竞买人参考,拍卖人不作任何担保。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负责与承租人协商办理租赁关系变更、装饰装潢、租金结算及自行解决房屋押金(保证金)清算等所有相关事宜,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 拍卖标的目前与相邻的52号店铺打通并作统一装修使用,其房屋内部结构和设施设备已作改变。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买受人须按目前现状接受,委托人和拍卖人不负责恢复原状。如对拍卖标的恢复原状的,须由买受人按相关规定自行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和佣金。拍卖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7.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按国家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标的房屋原权利人拖欠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11:宝山区美兰湖路333弄24号全幢。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法院查封,有银行抵押。原权利人于2007年12月19日取得由上海市宝山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宝2007049234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拍卖标的建筑面积385.57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94.22平方米,房屋类型为花园住宅,结构为混合1,总层数3层,竣工日期为2007年,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城镇单一住宅。
3.拍卖标的按现状拍卖,房屋内部装修及结构等情况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包括隐性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物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和佣金。拍卖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5.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按国家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标的房屋原权利人拖欠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12:杨浦区国秀路599弄5号601室。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法院查封,有银行抵押和个人抵押。原权利人于2011年1月17日取得由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杨2011000970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拍卖标的建筑面积162.34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公寓,结构为钢混,总层数16层,竣工日期为2010年,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
3.标的按现状拍卖(现场门牌号为7A),房屋内部装修及结构等情况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包括隐性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
4.标的房屋内的户籍信息以竞买人实地调查了解为准,拍卖人不作任何担保。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和佣金。拍卖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6.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标的房屋原权利人拖欠的房产税、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物业欠费约1万元左右)、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13:奉贤区西渡镇奉金路178号1—8幢全幢厂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奉贤区西渡镇10街坊15/10丘)。
1.该标的系司法委托,有个人抵押,原权利人于2004年4月6日取得由上海市奉贤区房地产登记处填发的“奉2004006753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拍卖标的合计建筑面积7894.04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工厂,房屋结构分别为钢混、混合1,竣工日期为2004年,总层数分别为1层、2层、3层,土地坐落为奉贤区西渡镇奉金路178号,宗地号为奉贤区西渡镇10街坊15/10丘,土地使用期限2003年12月15日至2053年12月14日止,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851.00平方米。
3.拍卖标的现门牌号为奉金路228号,标的按现状拍卖,厂房内部装修及结构等情况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包括隐性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标的厂房内有无证的违章搭建房屋,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或工业园区管理方的规定自行拆除违章搭建房屋并恢复原状后,方能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买受人须自行承担上述拆除违章建筑及恢复原状的所有相关费用。若买受人不按规定恢复原状的,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关。
4.拍卖成交后,涉及拍卖范围外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及一切可移动物品的清场移交等相关事宜由委托人按司法程序处理,但清场移交的期限不予保证。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1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和佣金。拍卖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及注销抵押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6.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按国家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标的房屋原权利人拖欠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人特别提示:因拍卖标的原权利人为公司,拍卖成交后,申报缴纳税金、费用及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均须由原权利人配合办理,故该标的房屋进行产权转移登记的期限不予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