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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众2016年5月14-17日
房地产、物资拍卖会
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一号拍卖厅
首页 > 拍卖会 > 上海大众2016年5月14-17日房地产、物资拍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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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拍卖规则
  • 特别规定

    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丹徒路377号四楼(线下接待)
    咨询电话:021-65857708   4000216899


    拍卖会时间: 2016年5月14日(周六)-5月17日(周二)
    本次拍卖分为:在线72小时竞价和网络现场同步拍卖两个阶段。
    在线竞价阶段:2016年5月14日15:00至2016年5月17日15:00,竞买人资格及出价带入网络现场同步拍卖,其最高出价为网络现场同步拍卖的起拍价。
    网络现场同步拍卖阶段:2016年5月17日(星期二)15:00开始至拍卖会结束,拍卖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

     

    拍卖标的:(【 】中为保证金,单位万元)
    1、杨浦区逸仙路661号部位8、部位9(办公),建面合计2539.24㎡按现状合并拍卖【400】
    2、杨浦区逸仙路661号部位10、部位11(办公),建面合计1317.28㎡按现状带租约合并拍卖【200】
    3、宝山区淞桥东路111号1901-1903室、1905-1908室(办公), 建面合计416.76㎡,及地下1层车位3、6号,建面合计92.6㎡,按现状合并拍卖【50】
    4、闸北区临汾路99弄13号501室(公寓),建面142㎡【50万元】
    5、嘉定区虹光路181弄23号全幢(花园住宅),建面445.31㎡【100万元】
    6、嘉定区白银路1563号307室(办公),建面62.5㎡【10】
    7、步步高手机1部、杂牌手机2部按现状合并拍卖【0.1】
    8、诺基亚手机1部、LG手机1部、苹果5s手机1部、东芝笔记本电脑1台按现状合并拍卖【0.1】
    9、苹果5手机1部、诺基亚6700c手机1部、诺基亚5C手机1部、苹果4s手机1部、JINHANA81手机1部按现状合并拍卖【0.1】
    10、江诗丹顿手表1个【1万元】
    11、瑞宝手表1个【1万元】
    12、奥迪Q7 WAUAY54L38D轿车1辆(不带牌拍卖)【2万元】

     

    注意事项:(详见《拍卖特别规定》)
    1、公告之日起接受咨询,咨询时间:2016年4月22日— 2016年5月17日,预约看样。
    2、公拍网在线报名及交付保证金截止时间:2016年5月17日(周二)13:00。
    3、线下报名及交付保证金截止时间:2016年5月13日(周五)16:00,保证金须在截止时间前到账。
    4、保证金汇入账户   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26;账号:11015013298005;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5、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经委托方确认后,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未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或未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公司网站www.dzpai.com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司法拍卖特别规定
    一、竞买人应为具有与竞买标的相适应资质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竞拍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件和其他规定文件,签署《竞买协议书》、交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须在“公拍网”上了解标的信息,可选择网上报名,网上支付保证金(截止于2016年5月17日周二13:00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竞买人也可到上海市虹口区丹徒路377号4楼咨询标的信息,提交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和支付拍卖保证金。拍卖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POS机、本票(不接受现金)等方式支付(截止于2016年5月13日周五16:00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二、本次拍卖交付拍卖保证金分别为:1号标的为人民币肆佰万元整;2号标的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3号、4号标的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号标的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6号标的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7号、8号、9号标的为人民币壹仟元整;10号、11号标的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2号标的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保证金账户: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26;账号:11015013298005;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三、本场拍卖会的房产竞买人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地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自身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由)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交易登记的,则拍卖结果无效,所支付拍卖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同意由拍卖人对该标的再次拍卖,并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次拍卖采用72小时在线竞价阶段和现场同步拍卖相结合的形式,用户可以在在线竞价阶段,获得参拍授权的用户可在此阶段线上出价。在线竞价网址:www.gpai.net。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阶段的同步拍卖采用增价拍卖形式,即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若拍品于在线拍卖阶段有出价,则以在线拍的当前最高出价作为起拍价),由竞买人按拍卖师宣布的竞价幅度加价竞买,低于竞价幅度的价格无效,至无人继续加价后,以拍卖师是否敲下木槌表示成交与否,不到底价不成交。

     

    五、在线预竞价的出价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线价格的加价幅度有第二口竞价归整规则,系统会自动将第二口加价调整尾数为整数位。在线竞买人交付的保证金须待拍卖会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路径返还,拍卖会中途不返还保证金。在同步拍卖竞价过程中所有的竞价行为均以拍卖师所认定的情形为准,拍卖师有权在拍卖过程中对网络竞买人的出价进行修正。参拍详细流程说明,您可前往公拍网页面了解。页面链接:http://www.gpai.net/sf/Help.do。温馨提醒:参与在线竞价阶段或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的竞买人有可能遇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知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系统被人为攻击或病毒攻击及其他不可预知因素所导致的无法正常参与网络同步拍卖(包括出价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拍卖人不承担网络同步拍卖竞买人遇到的以上无法控制或不可预知状况导致竞买人参与竞拍失败的后果。

     

    六、本场拍卖均以标的现状进行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有在房地产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房产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应须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以及房地产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和拍卖佣金。拍卖成交且付清全款后,买受人凭本公司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委托方出具的法律文件,自行办理产权过户和房地产交接手续,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物业进户使用手续及房地产交接手续,并承担按有关规定和拍卖文件约定缴纳的税金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维修基金等)。买受人应履行交纳房地产交易中有关费用和税金的义务。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和房地产交接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或申请安装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初装费、设备费、管线费、扩容费、拆修费等)。

     

    七、关于优先购买权的特别说明:优先购买权人必须根据拍卖公告的内容,提交有关文件、身份证明,交付拍卖保证金,领取号牌进入拍卖现场。该拍卖标的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其他竞买人举牌应价至无人加价时,由拍卖师征求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在此价位上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表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或不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此时的价格若超过拍卖底价即为成交价,此价格应价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若优先购买权人表示在此价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拍卖师再征求其他竞买人是否加价竞买,其他竞买人不加价的,则优先购买权人成为买受人,并与优先购买权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若2名及2名以上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人均表示行使优先权的,以抽签方式确认最终买受人);如其他竞买人表示加价的,则再次征求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在加价后的价位上行使优先购买权。依此规则,直至确定最终的成交价和买受人,由拍卖师落槌确认。

     

    八、房产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2016年6月3日16时前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除有特别告知外);物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2016年5月20日16时前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本市法院委托的拍卖标的,买受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应价款可采用银行转账、POS机、本票(不接受现金)等方式支付到专用帐号: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26;账号:11015013298005;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相应拍卖标的再次拍卖的,另须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同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九、买受人另须按拍卖成交总价支付拍卖佣金,佣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条款收取,即拍卖成交价的2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为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为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为0.5%。其他拍品的拍卖佣金收取标准详见拍卖目录对应拍品佣金比率。

     

    十、拍卖成交后,本公司只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上买受人名称须与网络竞买登记、《竞买人登记表》上申请人一致。

     

    十一、本场拍卖会拍卖人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请竞买人充分注意已披露和拍卖人、委托人未知信息的风险控制与防范。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该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认真了解、查看本次拍卖的标的,并到相关部门核实了解拍卖标的物所在区域规划、拆迁、户籍登记、企业注册登记及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独立判断自担风险。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应价,即视为其了解并接受所竞买标的的现状(包括权属现状)和拍卖特别说明,自行承担对拍卖标的的认知疏忽和误解责任。买受人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所购得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如对所购得拍卖标的的处置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十二、本场拍卖的房地产以现有房地产登记部门填发的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内容进行拍卖。竞买人竞拍成交,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时如遇面积增减,本公司和委托方不承担多退少补的责任;如因政策法规限制,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手续的,本公司和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司法委托的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本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房地产权利的登记、变更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因房地产登记、变更过户手续是否能够办妥而提出退款和赔偿要求,并且本公司和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出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规定须中止或终止拍卖的事项时,委托人或拍卖人在拍卖前有权中止或终止拍卖。一旦中止或终止拍卖的,拍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均应服从,拍卖人应及时无息如数退回拍卖保证金,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拍卖成交后,如委托人依法撤销本次拍卖结果的,拍卖人仅向买受人如数退回已收到的全部价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十三、本次拍卖的房地产均以房屋、土地的现状和相关权属现状进行拍卖。本公司对本次拍卖的房地产的权属和建筑质量、品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建筑材料标准、房屋的沉降、渗漏、房屋配套设备的完好程度等)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

     

    十四、竞买未成交者交付的拍卖保证金,于拍卖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按原支付途径如数退还。

     

    十五、本公司为该场拍卖会标的项目的唯一指定拍卖单位。本公司从未就该场拍卖会标的项目授权与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在此敬请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直接与本公司联系拍卖事宜及办理相应竞买手续。若竞买人非因本公司原因以及由于受非本公司人员的误导而发生的与该场拍卖会标的项目拍卖业务相关的任何争议,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关于房产拍卖标的特别告知:
    一、标的1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逸仙路661号-8、-9部位办公楼。据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房屋类型为办公楼,建筑面积合计为2539.24平方米(其中:部位-8建筑面积为894.56平方米;部位-9建筑面积为1644.68平方米),房屋结构为钢混,所有权来源为买卖,房屋总层数为18层,竣工日期为2003年。
    备注:注记信息记载2004年9月1日房屋类型,原办公楼现更正为商业。
    1、按标的物现状合并拍卖,不含室内装修及室内所有可移动物。部位-8、部位-9登记于同一本产证(杨2004026344),位于建筑物的第3层。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浦新估字(2015)第B029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中记载:该标的房屋类型均为办公楼,但在备注一览中记载“2004年9月1日房屋类型,原办公楼更正为商业”,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实,该备注对该标的房屋类型无影响,本次估价系以其房屋类型为办公楼为前提。
    2、部位-8和部位-9目前均有人使用,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解决。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取得新房地产权证后,自行解决该标的的交付使用、进户等事宜,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关。
    3、该标的目前存在部位之间互相打通的情况,如有关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须要求恢复建筑物原状后方能办理过户或进户的,则买受人应按原设计要求恢复,并须符合相关管理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等,相关费用及手续等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解决;买受人如自行需恢复上述房屋原状的,也应符合相关管理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等,相关费用及手续等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解决。
    4、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时,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关税费。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房屋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5、工商注册情况不明,若有,则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标的2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逸仙路661号-10、-11部位办公楼。据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房屋类型为办公楼,建筑面积合计为1317.28平方米(其中:部位-10建筑面积为924.87平方米;部位-11建筑面积为392.41平方米),房屋结构为钢混,所有权来源为买卖,房屋总层数为18层,竣工日期为2003年。
    备注:注记信息记载2004年9月1日房屋类型,原办公楼更正为商业。
    1、按标的物现状带租约合并拍卖,不含室内装修及室内所有可移动物。部位-10、部位-11登记于同一本产证(杨2004026354),位于建筑物的第4层。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浦新估字(2015)第B029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中记载:该标的房屋类型均为办公楼,但在备注一览中记载“2004年9月1日房屋类型,原办公楼更正为商业”,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实,该备注对该标的房屋类型无影响,本次估价系以其房屋类型为办公楼为前提。
    2、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记载:租赁期限自2012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止,年租金共计552928.28元.租金三年一付,三年共计租金为1658785元,承租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一次性以转账方式支付第一期三年租金1658785元给出租方,剩余三年租金1658785元,承租方需在2013年5月25日 前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出租方。所以,该标的的租金已全部付清,承租方无需支付租金,买受人无法取得该标的的租金。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现承租户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具体《房屋租赁合同》内容,竞买人可于拍卖会前来拍卖人处查阅。
    3、该标的目前存在部位之间互相打通的情况,如有关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须要求恢复建筑物原状后方能办理过户或进户的,则买受人应按原设计要求恢复,并须符合相关管理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等,相关费用及手续等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解决;买受人如自行需恢复上述房屋原状的,也应符合相关管理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等,相关费用及手续等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解决。
    4、买受人自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自行与现承租户办理租赁关系变更手续,自行办理该标的的交接手续和入户手续等。
    5、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时,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关税费。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房屋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6、 工商注册情况不明,若有,则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标的3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淞桥东路111号1901室、1902室、1903室、1905室、1906室、1907室、1908室的办公楼及地下一层车位3、6号。据上海市宝山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对1901室、1902室、1903室、1905室、1906室、1907室、1908室办公楼记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为2009年6月22日至2056年12月28日止;房屋类型为办公楼,所有权来源为买卖,建筑面积合计为416.76平方米(详见下表),房屋结构为钢混,房屋总层数为17层,竣工日期为2005年。

    房地坐落 幢号 部位 建筑面积(㎡)
    淞桥东路111号1901室 111号16层 1901 72.93
    淞桥东路111号1902室 111号16层 1902 72.93
    淞桥东路111号1903室 111号16层 1903 75.44
    淞桥东路111号1905室 111号16层 1905 50
    淞桥东路111号1906室 111号16层 1906 46.59
    淞桥东路111号1907室 111号16层 1907 48.87
    淞桥东路111号1908室 111号16层 1908 50
    据上海市宝山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对淞桥东路111号地下1层车位3、6号的记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为2009年6月22日至2056年12月28日止;建筑面积合计92.6平方米(111号地下1层车位3、6号建筑面积均为46.30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其他,所有权来源为买卖,房屋结构为钢混,竣工日期为2008年,总层数为17.
    1、以标的物现状合并拍卖,即:宝山区淞桥东路111号1901室、1902室、1903室、1905室、1906室、1907室、1908室的办公楼及地下一层车位3、6号按现状合并拍卖,含室内固定装修,不含室内所有可移动物。该标的目前有人占用,拍卖成交后,按执行法院规定办理。
    2、据沪科东房估字(2014)FC0413号评估报告中记载:该标的均位于第16层(标号为19层),总层数为17层(4、13、14层跳号),无1904室门牌号码。
    3、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时,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关税费。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4、工商注册情况不明,若有,则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标的4位于上海市闸北区(现为静安区)临汾路99弄13号501室公寓。据上海市静安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转让,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期限为2005年1月2日至2075年1月1日止;部位为501,房屋类型为公寓,所有权来源为买卖,房屋用途为居住,建筑面积为142.00平方米,房屋结构为钢混,共有人及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房屋总层数为14层,竣工日期为2006年。
    1、以标的物现状拍卖。含室内装修,不含室内所有可移动物。由于当事人原因,拍卖人无法进入该标的室内,故室内情况不详,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解决,与拍卖人和委托人无关。
    2、据委托人提供的国城估字2015-08036号评估报告中记载:该标的目前处于群租状态,房屋内存在被重新分隔的情况,室内装修保养较陈旧。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解决该标的的交接、实际使用及进户手续等的办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自行解决该标的室内恢复原状等事项并承担相关费用,与拍卖人和委托人无关。
    3、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时,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关税费。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4、户口情况不明,若有,则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标的5位于上海市嘉定区虹光路181弄23号全幢花园住宅。据上海市嘉定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转让,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期限为2000年12月8日至2070年12月7日止;幢号为23,部位为全幢,房屋类型为花园住宅,房屋用途为居住,建筑面积为445.31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混合1,所有权来源为买卖,房屋总层数为2层,竣工日期为1996年。
    1、以标的物现状拍卖,不含室内装修及所有可移动物。由于当事人原因,拍卖人无法进入该标的内,所以该标的室内情况不详,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承担相关风险。
    2、该标的的室外场地部分目前已与相邻房屋(37号)共同使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有关管理部门、物业管理等部门的要求,将所竞得的标的恢复至原合法状态后方能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手续等及一切法律责任等均由买受人承担,与拍卖人和委托人无关。
    3、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时,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关税费。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4、户口情况不明,若有,则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六、标的6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白银路1563号307室办公楼。据上海市嘉定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及住宅,土地使用期限为2008年8月25日至2058年8月24日止;幢号为1563号,部位为307,房屋类型为办公楼,所有权来源为买卖,房屋用途为办公,建筑面积为62.50平方米,房屋结构为钢混,房屋总层数为17层,竣工日期为2012年。
    1、以标的物现状拍卖。含室内固定装修,不含室内所有可移动物。由于当事人原因,拍卖人无法进入该标的室内,故室内情况不详,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解决,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解决该标的的实际使用和进户手续等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与拍卖人和委托人无关。
    2、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时,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关税费。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3、工商情况不明,若有,则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上述房产拍卖标的均已设定查封、抵押。拍卖成交后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抵押解除后方能办理,房产具体过户时间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现场交接手续须征得委托方同意后方能办理,现场交接手续办妥的当日至过户完毕期间与该标的相关的一切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带租约拍卖标的的相关《租赁合同》均仅供参考,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拍卖成交后,《竞买协议书》作为本次拍卖文件的一部分,与本《特别告知》、《特别规定》等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买受人须遵守履行。

    声明:对本场拍卖会的拍卖须知、特别规定及特别告知内容已知悉,本人(公司)对上述公示内容全部接受,没有异议。
                                                                                    竞买人签字盖章:
                                                                                          日期:

     

    物资拍卖特别告知


    一、竞买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与拍卖标的相适应资质的法人或自然人。其中:法人竞买人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自然人竞买人须提交本人身份证。

     

    二、本场物资拍卖会7—11号标的均按现状拍卖(详见拍卖目录),竞买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有权了解拍品的情况、实地看样。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对拍品进行充分了解(瑕疵、缺陷等均由竞买人自辨),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瑕疵责任。标的存在瑕疵,包括显性的和隐性的,本公司按标的实物质量现状、权利属性与使用现状以及权益现状进行公开拍卖,没有质量保证书和技术说明书,没有附件和零件,没有完整和完好等的条件。本公司不承担标的质量、性能及利用价值的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敬请竞买人评估风险、谨慎竞拍。竞买人对不了解的拍品不要盲目竞拍,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一旦参与竞价某拍品,即表明已对该拍品完全了解,并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市场行情变化所带来的风险。拍卖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否则视为违约,违约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处理。

     

    三、买受人全额付清拍卖款项后,提货地点、时间等由拍卖人接委托人通知后再另行通知买受人,提货当日买受人需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标的移交确认书》后方能标的移交手续,所竞得的标的物以移交当日的现场现状移交。如逾期提货造成委托人、拍卖人和相关当事人等损失的,将追究买受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四、12号标的特别告知:
    1、拍卖成交后,本公司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由买受人当场签字。《拍卖成交确认书》上买受人名称须与竞买登记时的名称一致。车辆过户时所变更的车主名称须与竞买登记、成交确认书上名称一致。
    2、买受人需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支付拍卖佣金(详见司法拍卖特别规定),以及车辆过户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补证费、年检过期费、补领牌照费、违章罚款、停车费、拖车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因车辆户籍地政策变化、车辆信息与档案不符,造成车辆无法过户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相关政策请竞买人自行了解。备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另需支付停车费5000元。
    3、车辆成交后买受人如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税费。
    4、本次拍卖的标的按现状进行拍卖,本公司对该标的的完整性和可使用性不作任何承诺。对于车辆材料缺失,各种拖欠费用,及部分车辆为事故车辆、严重损坏、无法正常启动、无法正常行驶、零部件缺失等情况,拍卖人所提供的拍卖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资料不足部分,竞买人应在公告规定的展示期间自行查询和了解,请竞买人注意竞买风险。本公司对车辆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自拍卖成交且标的物移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物如出现任何不确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非法占用、遭受意外损害、自然毁损、交通事故、违法违章等),并由此造成的相关纠纷及经济损失均由买受人承担。
    6、鉴于司法委托拍卖车辆的特殊性,拍卖标的的交付按照法律程序办理,买受人应充分了解并承担车辆过户办证时间较长的风险,如因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成交车辆无法完成过户、无法交付的,买受人仅有权请求退回向拍卖人已支付的成交价款及佣金,放弃其他任何请求权。
    7、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2014年11月1日起将施行《上海市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试行办法》,小客车额度必须由统一部门进行拍卖,故本场机动车司法拍卖仅限于车辆本身,不包含额度。

     

    五、买受人须服从拍卖人和委托人对提货的安排和指挥,买受人提货范围必须按拍卖目录中指定的相应标的规定提取,不得擅自提取不属于拍卖标的的财物;不破坏委托方未列入拍卖标的的设备和相关当事人指定的预留物品,即非拍卖目录中的标的物。

     

    六、如买受人违反本场拍卖会的特别约定的,造成委托人、拍卖人及相关当事人及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买受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声明:对本场拍卖会的拍卖须知、特别规定及特别告知内容已知悉,本人(公司)对上述公示内容全部接受,没有异议。
                                                             竞买人签字盖章:
                                                                       日期:


     

拍卖机构:
联系电话:
张先生、闵小姐(021-65857708;4000216899)
本场拍卖方式:+
  • 在线拍开始:2016-5-14 15:00:00
  • 同步拍开始:2016-5-17 15:00:00
  • 本场拍卖师:

    闵燕萍
    拍卖师证号:1400014
    拍卖会信息:
    佣金收取方式:执行司法
    加价方式:增价
    报名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丹徒路377号四楼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
    在线报名截止日期:2016-5-17 13:00:00
    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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