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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奇贝2016年4月11日房地产拍卖会
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三号拍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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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拍卖公告
  • 拍卖规则
  • 特别规定

                     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举行司法委托拍卖会。

    联系电话: 62712827 62712843 (9:30~16:00)

    拍卖会地址:乔家路2号

    拍卖会时间:  2016年4月11日13:30 3号拍卖厅

    2016年4月11日13:30拍卖标的如下:

    1.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2131弄47号1002室房地产,建面约105.56㎡,保证金30万元。

    2. 上海市杨浦区国宾路36号1301、1302室办公房地产(整体拍卖),合计建面353.28㎡,保证金90万元。

    竞买要求: 竞买人必须是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和自然人,凭有效证件于2016年4月8日16时前办理登记领牌手续并预付拍卖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买。(网上竞买人须于2016年4月8日16时前到上海市普陀区金鼎路108号301室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方可参加竞拍)

    咨询时间: 即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 (双休日、节假日除外)需预约看样。

    咨询地点:普陀区金鼎路108号301室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请申请参拍的竞买人按标的名称仔细阅读相关特别规定并确认

     

     

    关于房产拍卖的专项规则

    一、本次拍卖的标的均以展示现状进行拍卖,本公司不承担拍品的质量瑕疵责任。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人所提供的拍卖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资料不足部分,竞买人应自行查询和了解。

    (1)  拍卖时的起叫价、成交价均不含有在房地产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以及房地产交易中规定缴纳的费用,包括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费用)。

    (2)  对于本次拍卖标的,本公司不承担房地产权属及房地产现状、物业管理中的瑕疵责任。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持本公司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自行到拍卖房地 产所属的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及登记手续和支付相关税费(详见《特别规定》)。自行办理水、电、煤气等户名变更或申请安装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3)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已交付的保证金即转为定金抵充成交款,余款在规定时间内付清(详见《特别规定》)。如逾期则按违约处理,定金不予退还,同时承担法律责任。余款进入统一指定账户。

    二、如遇海关监管等特殊情况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及支付。

    三、司法强制拍卖中委托法院对该标的所涉及的执行案件发生变化致使该标的无法交付买受人或拍卖标的产权无法过户的,买受人仅有权要求退回已经支付的款项,放弃其他任何请求权。

    四、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移交、过户时间相对较长,在此期间若因国家税收及政策调整等一切不可抗拒的因素所导致的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五、拍品详见《特别规定》。

    六、佣金收取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拍卖成交价

    佣金收取比例

    200万元以下部分

    5

    超过2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

    3

    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

    2

    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部分

    1

    超过1亿元的部分

    0.5

     




     

    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2131弄47号1002室房地产”拍卖的特别告知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上述标的特别告知如下:

    1、本次拍卖的上述房地产是以国家有关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利及现状为准进行公开拍卖。拍卖人所提供的上述房地产的拍卖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资料不足部分,竞买人应自行查询和了解。该标的已被司法查封并设有抵押。

    2、上述标的内可移动物品、家电、家具等物品均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行办理上述房地产的过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拍卖人仅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4、该房地产内如有承租等合法占据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的,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并自行处理。

    5、拍卖成交后,上述房地产在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及支付;水、电、煤、物业等所有相关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及支付。

    6、买受人应于拍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逾期视作违约,并依法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

    7、本特别告知一经竞买人签字确认,即表明竞买人已完全了解该拍品的现状及所有瑕疵并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上海市杨浦区国宾路36号1301、1302室办公房地产(整体拍卖)”拍卖的特别告知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上述标的特别告知如下:

    1、本次拍卖的上述房地产是以国家有关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利及现状为准进行公开拍卖,拍卖人所提供的上述房地产的拍卖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资料不足部分,竞买人应自行查询和了解。该标的已被司法查封并设有抵押。

    2、上述标的内装修装潢、所有可移动物品、家具等物品均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

    3、本次拍卖的上述房地产已与相邻的房地产打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若要将上述已分割或打通的房地产恢复原状的,买受人自行按房地产测绘等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分割,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及支付。

    4、该房地产内如有承租等合法占据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的,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并自行处理。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行办理上述房地产的过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拍卖人仅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6、拍卖成交后,上述房地产在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及支付;水、电、煤、物业费等所有相关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及支付。

    7、买受人应于拍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逾期视作违约,并依法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

    8、本特别告知一经竞买人签字确认,即表明竞买人已完全了解该拍品的现状及所有瑕疵并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拍卖机构:
联系电话:
周女士(021-62712827)
本场拍卖方式:
  • 同步拍开始:2016-4-11 13:30:00
  • 本场拍卖师:

    刘琴
    拍卖师证号:1300032
    拍卖会信息:
    佣金收取方式:执行司法
    加价方式:增价
    报名地点:普陀区金鼎路108号301室
    在线报名截止日期:2016-4-8 16:00:00
    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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