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民持有的山东德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27%股权
27 % | 成交价:132.71万元 |
成交 |
青浦区华青南路610弄(夏阳湖国际花园)9号203室公寓,带家具、家电整体拍卖,建面:129㎡
129 平方米 | 成交价:215万元 |
次新房 | 成交 |
青浦区重固镇赵重公路2811弄(夏阳金城)201号联列住宅1-3层 建面248.4平方米(其中地下建面43.64平方米)
248.4 平方米 | 成交价:260万元 |
成交 |
青浦区青浦镇盈港路1755弄(民乐佳苑)155号502室公寓,建面:63.86㎡
63.86 平方米 | 起拍价:92万元 |
内环内 | 流标 |
黄浦区毛家园路88弄(华润外滩九里)9号301室房产,建面:317.81㎡
317.81 平方米 | 起拍价:1856.8万元 |
地铁房电梯房次新房内环内 | 流标 |
杨浦区国权路39号1303室-1309室7套办公房,嘉定区南翔镇芳林路819弄42号全幢花园别墅住宅(金地格林世界白金院邸)毛坯房
834.37 平方米 | 起拍价:1454.1万元 |
流标 |
杨浦区国权路39号1303室-1309室7套办公房 建面: 390.34㎡
390.34 平方米 | 成交价:644.1万元 |
成交 |
嘉定区南翔镇芳林路819弄42号全幢花园别墅住宅(金地格林世界白金院邸)毛坯房,建面:444.03㎡
444.03 平方米 | 成交价:810万元 |
次新房空置房 | 成交 |
受法院等委托,分别于2015年11月23日(星期一)、12月4日(星期五)15:00在乔家路2号(中华路口)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拍卖:
11月23日拍卖标的:(2号拍卖厅)【】中为保证金(元)
1、旧显示器、旧机柜等一批 【500元】;
2、旧办公桌、椅子等一批 【1000元】。
12月4日拍卖标的:(3号拍卖厅)【】中为保证金(元)
1、 青浦区青浦镇华青南路610弄(夏阳湖国际花园)9号203室 公寓 建面129㎡,(带家具、家电)【30万元】;
2、 青浦区重固镇赵重公路2811弄(夏阳金城)201号 联列别墅 1-3层 建面248.40 ㎡ ,其中地下建面43.64㎡【30万元】;
3、 青浦区青浦镇盈港路1755弄(民乐佳苑)155号502室 公寓 建面63.86 ㎡ 【15万元】;
4、 山东德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27%股权 注册资本1300万元 【20万元】;
5、 黄浦区毛家园路88弄(华润·外滩九里)9号301室 公寓 建面317.81㎡ 【200万元】。
6、杨浦区国权路39号(上海财富国际广场)1303--1309室 共7套办公房,总建面390.34㎡,整体拍卖 【70万元】
7、嘉定区南翔镇芳林路819弄42号 全幢花园别墅住宅(金地格林世界白金院邸)毛坯房,总建筑面积444.03㎡(含地下建筑面积142.16㎡)【80万元】。
以上6、7号标的先整体后分拆拍卖。
二、咨询时间及电话:08:30--17:00 62039812-800、32031292
三、预展看样:即日起(节假日除外)凭身份证至本司开具预约看样单。
四、注意事项:竞买人本人必须于2015年11月20日、12月2日16:00前凭有效证件,至中山北路2000号13楼办理(11月23日及12月4日拍卖会)网络注册与现场同步拍卖登记手续并交付保证金。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在规定时间支付保证金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2000号13楼 邮编:200063 邮箱:cjciac@163.com 网址:www.ciac.cn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1号标的特别告知
一、拍卖标的:
青浦区华青南路610弄9号203室公寓,建筑面积129㎡。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用途为:住宅。
二、标的现状:(包括瑕疵)
1、本标的现空置。
2、本标的带家具、家用电器整体拍卖。
三、标的税金及各项费用
1、本标的拍卖成交后,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的应交的税金和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2、本标的拍卖成交后原权利人所拖欠的水、电、煤(气)及物业管理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3、拍卖成交价款中不包含维修基金,如需补缴的维修基金由买受人另行支付。
四、标的付款期限及汇付账户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2015年12月14日16:00前付清全部款项。拍卖保证金在最后支付余款时抵作拍卖价款。拍卖款项须汇付至本公司指定的结算专用账户。
竞买人承诺:本人已知晓“住房限购”政策,确定自己符合竞买住宅房条件,否则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风险。
以上涉及拍卖人对该标的的现状和瑕疵的声明,但拍卖人并不保证该标的的瑕疵仅限于此,买受人对标的的全部瑕疵自行承担和解决,费用自理。
竞买人已阅知并承诺履行本次《竞买人须知》与《特别告知》。
2号标的特别告知
一、拍卖标的:
青浦区赵重公路2811弄(夏阳金城)201号联列住宅,总建筑面积248.40㎡(其中地下建面43.64㎡)。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标的现状:(包括瑕疵)
1、本标的现有人占用,预展看样等可能受到干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通过合法途径自行解决标的交接事宜,实现享有的民事权利。
2、本标的属于毛柸房。标的内不包括房屋内原有的空调等所有可移动的家具和物品。
3、本标的是否有户口不详。由竞买人(买受人)自行查询并处理。
三、标的税金及各项费用
1、本标的拍卖成交后,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的应交的税金和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2、本标的拍卖成交后原权利人所拖欠物业管理费及水、电、煤、公用事业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应由买受人(受让方)承担的维修基金由买受人另行支付,拍卖成交价款中不包含维修基金。
四、标的付款期限及汇付账户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2015年12 月14日16:00前付清全部款项。拍卖保证金在最后支付余款时抵作拍卖价款。
以上款项须汇付至本公司指定的结算专用账户。
竞买人承诺:本人已知晓“住房限购”政策,确定自己符合竞买住宅房条件,否则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风险。
以上涉及拍卖人对该标的的现状和瑕疵的声明,但拍卖人并不保证该标的的瑕疵仅限于此,买受人对标的的全部瑕疵自行承担和解决,费用自理。
竞买人已阅知并承诺履行本次《竞买人须知》与《特别告知》。
3号标的特别告知
一、拍卖标的:
青浦区盈港路1755弄155号502室公寓,建筑面积63.86㎡。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标的现状:(包括瑕疵)
1、本标的现有人占用,预展看样可能受干扰,拍卖成交后由委托方负责清场。
2、本标的不带装修拍卖,不包含家具、家用电器等所有可移动的物品。
3、本标的内是否存有户口不详,竞买人须自行咨询并处理。
三、标的税金及各项费用
1、本标的拍卖成交后,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的应交的税金和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2、本标的拍卖成交后原权利人所拖欠的水、电、煤(气)及物业管理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3、拍卖成交价款中不包含维修基金,如需补缴的维修基金由买受人另行支付。
四、标的付款期限及汇付账户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2015年12月14日16:00前付清全部款项。拍卖保证金在最后支付余款时抵作拍卖价款。拍卖款项须汇付至本公司指定的结算专用账户。
竞买人承诺:本人已知晓“住房限购”政策,确定自己符合竞买住宅房条件,否则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风险。
以上涉及拍卖人对该标的的现状和瑕疵的声明,但拍卖人并不保证该标的的瑕疵仅限于此,买受人对标的的全部瑕疵自行承担和解决,费用自理。
竞买人已阅知并承诺履行本次《竞买人须知》与《特别告知》。
4号标的特别告知
一、股权标的:
张维民持有的山东德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27%股权(注册资本1300万元)。
二、标的现状:
1、标的所在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凤路322号生产厂1号楼。
2、经营范围:新型墙体保温装饰、防水材料、聚氨酯材料等。
3、本次资产评估的对象系截至2015年4月30日张维民持有的山东德宝公司27%股权。
本次资产评估的范围系截至2015年4月30日山东德宝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
评估前总资产账面值9,295,632.05元,其中流动资产7,450,289.38元,非流动资产1,845,342.67;总负债3,607,176.34元,其中流动负债3,055,012.11元,非流动负债552,164.23元;净资产5,688,455.71元;净利润-1,777,605.92元。详见该公司《公司章程》、《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资产评估结果分类汇总表》等附件复印件。
4、拍卖人已将了解的委托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予以披露,请竞买人在参与拍卖前自行将标的所在的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股东需承担的权利义务及将来或有的对外债权、债务、抵押、担保等事宜与风险予以考虑,且应自行向相关部门及所涉公司咨询、调查。本公司不承担所拍卖标的的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三、竞买人条件:
1、竞买人应根据相关股权性质,确认自己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法规、政策规定的企业或个人受让该股权的条件。
2、竞买人需自行查阅了解该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受让的具体规定,符合受让条件的才能参与竞买。提请竞买人注意投资风险。
3、主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的有关优先购买权条件。
四、保证金及拍卖价款缴付事宜:
竞买人须在2015年12月2日16:00 前缴付拍卖公告中该标的所规定的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至本公司账户。买受人须在12月18日12:00前付清拍卖成交款及佣金。
五、标的权属过户及费用:
1、拍卖成交后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向相关单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
2、拍卖成交后,标的在办理权属过户,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3、买受人在办理标的过户手续过程中,如受政府部门规定的政策限制及其他因素影响,致使标的变更登记手续不能完成,在法院确认撤销拍卖后,买卖双方停止继续履约,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在收到法院退款后,即向买受人全额返还拍卖价款本金(不含利息)包括佣金,拍卖人不对买受人作任何补偿。
本公司特别提示:
拍卖标的委托方通过本公司提供给买受人的相关资料仅供参考,本公司已将所了解的标的物现状(含瑕疵)全部告知买受人,资料不足部分由买受人自行取得。如相关资料发生变化,则以政府部门核定认可的文件为准,本公司不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为此,提请竞买人注意买受风险。
5号标的特别告知
一、拍卖标的:
黄浦区毛家园路88弄9号301室公寓,建面317.81㎡,峻工日期2011年,房屋类型为公寓,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
二、标的现状:(包括瑕疵)
1、本标的如有人居住或被人占用,预展看样等可能受到干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通过合法途径自行解决标的交接事宜,实现享有的民事权利。在此,特别提醒竞买人注意买受后权利及风险。
2、本标的为开发商全装修房,按现状拍卖。
3、本标的不包括房屋内原权利人添置的家电设备以及所有可移动的家具和物品。
4、本标的内是否存有户口不详,需竞买人自行调查解决。
三、标的税金及各项费用
1、本标的拍卖成交后,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的应交的税金和费用,由原权利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2、本标的拍卖成交后原权利人所拖欠物业管理费及水、电、煤气费由买受人承担。
3、应由买受人(受让方)承担的维修基金由买受人另行支付,拍卖成交价款中不包含维修基金。
四、标的付款期限及汇付账户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2016年1月4日16:00前付清全部款项。拍卖保证金在最后支付余款时抵作拍卖价款。拍卖款项须汇付至本公司指定的结算专用账户。
竞买人承诺:本人已知晓“住房限购”政策,确定自己符合竞买住宅房条件,否则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风险。
以上涉及拍卖人对该标的的现状和瑕疵的声明,但拍卖人并不保证该标的的瑕疵仅限于此,买受人对标的的全部瑕疵自行承担和解决,费用自理。
竞买人已阅知并承诺履行本次《竞买人须知》与《特别告知》。
6号标的特别告知
一、拍卖标的:
本标的系金融机构委托,标的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39号1303室-1309室共七套办公房(合并拍卖),总计建面390.34㎡。竣工日期2007年,房屋类型为办公楼,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
房屋室号、建面如下:
幢号 | 部位 | 建筑面积 | 房屋类型 | 房屋结构 | 权证号 | 所有权来源 | 竣工日期 |
39号 | 1305 | 52.79 | 办公楼 | 钢混 | 杨(2015)/005061 | 裁决 | 2007年 |
39号 | 1308 | 49.68 | 办公楼 | 钢混 | 同上 | 裁决 | 2007年 |
39号 | 1309 | 49.68 | 办公楼 | 钢混 | 同上 | 裁决 | 2007年 |
39号 | 1304 | 72.36 | 办公楼 | 钢混 | 杨(2015)/005062 | 裁决 | 2007年 |
39号 | 1307 | 49.46 | 办公楼 | 钢混 | 同上 | 裁决 | 2007年 |
39号 | 1303 | 60.16 | 办公楼 | 钢混 | 杨(2015)/005063 | 裁决 | 2007年 |
39号 | 1306 | 56.21 | 办公楼 | 钢混 | 同上 | 裁决 | 2007年 |
二、 拍卖佣金:
本标的1303室-1309室共有七套办公房,有三张产权证,整体拍卖。 拍卖成交后按室号分别开具成交确认书,并按约定收取拍卖佣金,拍卖佣金为拍卖标的的0.5%。
三、标的现状:
1、本标的1303室-1309室共有七套办公房,现为空置。拍卖包含已装修部分,包括房屋内所有家电设备但可移动的家具和物品不包括在内。
2、本标的不包括共有设备及公用设施,竞买人需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管理部门了解核实后与相关的权利人共同使用。
3、委托人(卖方)应清理本标的内的原有工商注册登记企业。
4、本标的目前已重新分割,与产证面积不符(总面积不变)。买受人在办理新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时需按室号再次分割为七本产权证,费用由委托人(卖方)承担,无论测绘的面积多少,成交价不作任何调整。
5、本标的买受人在办理新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时,如需重新评估标的现有价值的,费用自理。
四、标的税金、各项费用及过户事项
1、本标的拍卖成交后,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的应交的税金和费用(包含标的按重新评估价值纳税),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2、本标的拍卖成交后原权利人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均由委托人(卖方)承担。
3、本标的拍卖成交后,由委托人会同买受人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拍卖人提供相关拍卖文件。
五、标的付款期限及汇付账户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2015 年12月11日16:00前支付全部款项。拍卖保证金在拍卖成交后抵作拍卖价款。拍卖款项须汇付至本公司指定的结算专用账户。
原产权人承诺在买受人支付全部款项后的30天内完成标的物移交(包括标的物产权过户到买受人名下、标的物内原有工商注册登记企业清理完毕及该标的物现场移交给买受方)。
该标的物的产权及现场移交等属于原产权人的一切均由原产权人解决,所产生的费用也由原产权人承担。
竞买人已阅知并承诺履行本次《竞买人须知》与《特别告知》。
7号标的特别告知
一、拍卖标的:
本标的系金融机构委托,标的位于嘉定区南翔镇芳林路819弄42号全幢花园住宅,证载建面444.03㎡,其中地下建筑面积142.16㎡,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用途为住宅。
二、 拍卖佣金:
本标的系金融机构委托,拍卖成交后按约定收取拍卖佣金。
三、标的现状:(包括瑕疵)
1、本标的现为毛坯房。
2、本标的不包括房屋内所有家电设备以及可移动的家具和物品。
3、本标的内是否存有户口,由竞买人(买受人)自行查询并处理。
4、本标的买受人在办理新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时,如需重新评估标的现有价值的,费用自理。
四、标的税金及各项费用:
1、本标的拍卖成交后,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的应交的税金和费用(包含标的按重新评估价值纳税),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2、本标的拍卖成交后原权利人所拖欠水、电、煤、及物业管理费由委托人(卖方)承担。
3、应由买受人(受让方)承担的维修基金由买受人另行支付,拍卖成交价款中不包含维修基金。
五、标的付款期限及汇付账户: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2015年12月11日16:00前支付不低于成交价50%的价款,余款须在2016年1月29日16:00前付清全部款项。拍卖保证金在最后支付余款时抵作拍卖价款。拍卖款项须汇付至本公司指定的结算专用账户。
竞买人承诺:本人已知晓“住房限购”政策,确定自己符合竞买住宅房条件,否则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风险。
以上涉及拍卖人对该标的的现状和瑕疵的声明,但拍卖人并不保证该标的的瑕疵仅限于此,买受人对标的的全部瑕疵自行承担和解决,费用自理。
竞买人已阅知并承诺履行本次《竞买人须知》与《特别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