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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拍卖行2016年2月25日房产拍卖会
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三号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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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规定

    受法院委托,兹定于2016年2月25日(星期四)下午13时30分,在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3号厅公开举行拍卖会,现将有关拍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1.松江区泗泾镇鼓浪路787弄7号1002室(建面98.44m2,公寓)               【保证金15万元】

    2.宝山区友谊路1588弄1号1206室(建面128.83m2,办公楼)                 【保证金15万元】

    3.宝山区友谊路1588弄1号1207室(建面145.97m2,办公楼)                 【保证金20万元】

    4.宝山区杨泰路328弄47号102室(建面101.26m2,公寓)                    【保证金20万元】

    5.徐汇区龙南三村91号305室(建面67.79m2,公寓)                         【保证金20万元】

    6.浦东新区秋岚路100、102号1-2层(建面272.49m2,店铺),带租约拍卖。     【保证金80万元】

    二、注意事项:

    1.竞买人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注册登记手续并支付拍卖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拍卖。委托代理的,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请拍卖标的1—6的相关各方当事人(包括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等)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须在指定日期前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支付拍卖保证金,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及支付拍卖保证金:

    1.竞买人须于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星期一)下午16时止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2.拍卖标的1—6的保证金须于2016年2月22日(星期一)下午16时前到我公司指定账户。收款账户:上海市房地产拍卖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华山路支行,账号:445566496661。

    四、咨询事项:

    1.咨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会前(节假日除外)。

    2.办公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1255号。

    3.咨询电话:021—54038316、54035859(李先生、唐小姐)。

    4.咨询看样:实地看房须提前向本行预约登记。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特 别 告 知

     

    1号标的:松江区泗泾镇鼓浪路787弄7号1002室 (建筑面积:98.44m2房屋类型:公寓)  

    1.房地产权证号:松2011024883。

    2.标的按现状拍卖,房屋内部装修及结构等情况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包括隐性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

    3.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物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

    4.标的房屋内的户籍信息以竞买人实地调查了解为准,拍卖人不作任何担保。

    5.标的房屋内目前被相关当事人使用中,委托人负责清场,清场时间需等委托人通知。

    6.鉴于目前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有关房产限购、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相关政策规定,竞买人需综合评估自身实际情况,谨慎作出选择。如因竞买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产权过户的,须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7.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买受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详见《拍卖须知》第十八条。

    8.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具成交确认书,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9.标的房屋原产权人拖欠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10.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按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委托人有权在拍卖前撤销或暂缓拍卖;若委托人在拍卖前通知撤销或暂缓拍卖的,拍卖人将不计利息退还拍卖保证金。拍卖成交后,如委托人通知不能对拍卖标的进行权属转移登记或交付的,则无条件撤销本次拍卖。委托人和拍卖人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2.拍卖成交后,标的房屋维修资金按实结算。

    拍卖佣金: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收取(详见收费标准)。

     

    本人已领取并详细阅读了本拍卖目录(包括拍卖须知、拍卖标的、收费标准及特别告知,共10页),对上述文件内容已知晓和理解,且无异议。一旦举牌竞买,即表明本人愿意接受和遵守上述文件规定并表明本人愿意接受最终所取得的标的的一切现状。

     

    竞买人(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特 别 告 知

     

    2号标的:宝山区友谊路1588弄1号1206室  (建筑面积:128.83,房屋类型:办公楼)。

    1.房地产权证号:宝2010000802。

    2.标的按现状拍卖,房屋目前已被打通使用,原始结构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或物业管理方的规定自行恢复原状且承担所有相关费用。若买受人不按规定恢复原状的,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关。

    3.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物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

    4.鉴于目前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有关房产限购、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相关政策规定,竞买人需综合评估自身实际情况,谨慎作出选择。如因竞买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产权过户的,须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买受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详见《拍卖须知》第十八条。

    6.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具成交确认书,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7.标的房屋原产权人拖欠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8.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按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委托人有权在拍卖前撤销或暂缓拍卖;若委托人在拍卖前通知撤销或暂缓拍卖的,拍卖人将不计利息退还拍卖保证金。拍卖成交后,如委托人通知不能对拍卖标的进行权属转移登记或交付的,则无条件撤销本次拍卖。委托人和拍卖人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0.拍卖成交后,标的房屋维修资金按实结算。

    拍卖佣金: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收取(详见收费标准)。

    本人已领取并详细阅读了本拍卖目录(包括拍卖须知、拍卖标的、收费标准及特别告知,共10页),对上述文件内容已知晓和理解,且无异议。一旦举牌竞买,即表明本人愿意接受和遵守上述文件规定并表明本人愿意接受最终所取得的标的的一切现状。

     

    竞买人(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特 别 告 知

     

    3号标的:宝山区友谊路1588弄1号1207  (建筑面积:145.97㎡,房屋类型:办公楼)。

    1.房地产权证号:宝2010000799。

    2.标的按现状拍卖,房屋目前已被打通使用,原始结构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或物业管理方的规定自行恢复原状且承担所有相关费用。若买受人不按规定恢复原状的,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关。

    3.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物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

    4.鉴于目前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有关房产限购、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相关政策规定,竞买人需综合评估自身实际情况,谨慎作出选择。如因竞买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产权过户的,须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买受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详见《拍卖须知》第十八条。

    6.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具成交确认书,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7.标的房屋原产权人拖欠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8.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按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委托人有权在拍卖前撤销或暂缓拍卖;若委托人在拍卖前通知撤销或暂缓拍卖的,拍卖人将不计利息退还拍卖保证金。拍卖成交后,如委托人通知不能对拍卖标的进行权属转移登记或交付的,则无条件撤销本次拍卖。委托人和拍卖人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0.拍卖成交后,标的房屋维修资金按实结算。

    拍卖佣金: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收取(详见收费标准)。

    本人已领取并详细阅读了本拍卖目录(包括拍卖须知、拍卖标的、收费标准及特别告知,共10页),对上述文件内容已知晓和理解,且无异议。一旦举牌竞买,即表明本人愿意接受和遵守上述文件规定并表明本人愿意接受最终所取得的标的的一切现状。

     

    竞买人(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特 别 告 知

     

    4号标的:宝山区杨泰路328弄47号102室  (建筑面积:101.26㎡,房屋类型:公寓)。

    1.房地产权证号:宝2009066489。

    2.标的按现状拍卖,房屋内部装修及结构等情况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包括隐性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

    3.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物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

    4.拍卖人已了解到标的在2015年12月22日该查询日有户籍信息,该信息仅供竞买人参考,以竞买人实际调查了解为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负责与原产权人等协商处理户口迁移等事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关。

        5.鉴于目前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有关房产限购、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相关政策规定,竞买人需综合评估自身实际情况,谨慎作出选择。如因竞买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产权过户的,须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买受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详见《拍卖须知》第十八条。

    7.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具成交确认书,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8.标的房屋原产权人拖欠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9.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按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委托人有权在拍卖前撤销或暂缓拍卖;若委托人在拍卖前通知撤销或暂缓拍卖的,拍卖人将不计利息退还拍卖保证金。拍卖成交后,如委托人通知不能对拍卖标的进行权属转移登记或交付的,则无条件撤销本次拍卖。委托人和拍卖人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1.拍卖成交后,标的房屋维修资金按实结算。

    拍卖佣金: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收取(详见收费标准)。

     

    本人已领取并详细阅读了本拍卖目录(包括拍卖须知、拍卖标的、收费标准及特别告知,共10页),对上述文件内容已知晓和理解,且无异议。一旦举牌竞买,即表明本人愿意接受和遵守上述文件规定并表明本人愿意接受最终所取得的标的的一切现状。

     

    竞买人(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特 别 告 知

     

    5号标的:徐汇区龙南三村91号305室  (建筑面积:67.79㎡,房屋类型:公寓)。

    1.房地产权证号:徐2008005303。

    2.标的按现状拍卖,房屋内部装修及结构等情况不明,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包括隐性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

    3.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物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

    4.拍卖人已了解到标的在2015年12月22日该查询日有户籍信息,该信息仅供竞买人参考,以竞买人实际调查了解为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负责与原产权人等协商处理户口迁移等事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关。

        5.鉴于目前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有关房产限购、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相关政策规定,竞买人需综合评估自身实际情况,谨慎作出选择。如因竞买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产权过户的,须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买受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详见《拍卖须知》第十八条。

    7.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具成交确认书,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8.标的房屋原产权人拖欠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9.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按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委托人有权在拍卖前撤销或暂缓拍卖;若委托人在拍卖前通知撤销或暂缓拍卖的,拍卖人将不计利息退还拍卖保证金。拍卖成交后,如委托人通知不能对拍卖标的进行权属转移登记或交付的,则无条件撤销本次拍卖。委托人和拍卖人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1.拍卖成交后,标的房屋维修资金按实结算。

    拍卖佣金: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收取(详见收费标准)。

     

    本人已领取并详细阅读了本拍卖目录(包括拍卖须知、拍卖标的、收费标准及特别告知,共10页),对上述文件内容已知晓和理解,且无异议。一旦举牌竞买,即表明本人愿意接受和遵守上述文件规定并表明本人愿意接受最终所取得的标的的一切现状。

     

    竞买人(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特 别 告 知

     

    6号标的:浦东新区秋岚路100、102号1-2层 (建筑面积:272.49,房屋类型:店铺),带租约拍卖。

    1.房地产权证号:浦2011041596。

    2.标的按现状拍卖,房屋内部装修及原始结构等情况不明,标的房屋有违章搭建,目前已被浦东新区建交委查封,竞买人应当自行实地调查了解。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且承担所有相关费用。若买受人不按规定恢复原状的,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关。

    3.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物品等均不包含在此次拍卖范围内。

    4.拍卖人在此特别提示竞买人充分注意:拍卖标的带租约拍卖,根据相关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秋岚路100、102号1层的租赁期限至2018年5月14日止、秋岚路100、102号2层的租赁期限至2023年7月19日止。上述信息仅供竞买人参考,拍卖人不作任何担保,以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为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负责与承租人协商办理租赁关系变更及协商处理房屋内部装饰装潢等手续及自行解决房屋押金(保证金)结算等事宜。买受人在取得房产证后,须自行与承租人办理房屋交接事宜,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关。

    5.鉴于目前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有关房产限购、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相关政策规定,竞买人需综合评估自身实际情况,谨慎作出选择。如因竞买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产权过户的,须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买受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详见《拍卖须知》第十八条。

    7.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具成交确认书,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解除查封后,买受人须凭上述材料方能自行办理进户、产权过户等手续

    8.标的房屋原产权人拖欠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欠费及滞纳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9.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时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按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委托人有权在拍卖前撤销或暂缓拍卖;若委托人在拍卖前通知撤销或暂缓拍卖的,拍卖人将不计利息退还拍卖保证金。拍卖成交后,如委托人通知不能对拍卖标的进行权属转移登记或交付的,则无条件撤销本次拍卖。委托人和拍卖人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1.拍卖成交后,标的房屋维修资金按实结算。

    拍卖佣金: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收取(详见收费标准)。

    本人已领取并详细阅读了本拍卖目录(包括拍卖须知、拍卖标的、收费标准及特别告知,共10页),对上述文件内容已知晓和理解,且无异议。一旦举牌竞买,即表明本人愿意接受和遵守上述文件规定并表明本人愿意接受最终所取得的标的的一切现状。

     

    竞买人(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拍卖机构: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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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场拍卖方式:
  • 同步拍开始:2016-2-25 13:30:00
  • 本场拍卖师:

    叶栋
    拍卖师证号:1200019
    拍卖会信息:
    佣金收取方式:执行司法
    加价方式:增价
    报名地点:长乐路1255号
    在线报名截止日期:2016-2-22 16:00:00
    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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