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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众2016年3月19日-3月22日
房地产、股权拍卖会
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第1号厅
首页 > 拍卖会 > 上海大众2016年3月19日-3月22日房地产、股权拍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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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规定

    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人:闵小姐、张先生021-65857708、65370998*8017

    拍卖会(在线拍)时间:自2016年3月19日周六15:00开始

    公拍网:www.gpai.net

    拍卖会(同步拍)时间自2016年3月22日周二15:00开始

    地址:乔家路2号(1号厅)

    拍卖标的:【 】中为保证金

    1、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610万股100万元

    2、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610万股 100万元

    3、    静安区康定路988号4层(办公楼),建面610.31㎡,按现状带租约拍卖【200万元】

    4、    静安区康定路988号6层(办公楼),建面396.17㎡,按现状带租约拍卖【200万元】

    5、    嘉定区虹光路181弄23号全幢(花园住宅),建筑面积445.31㎡,【100万元

    6、    金山区朱泾镇金石北路6618弄82号全幢(花园住宅),建面593.92㎡(其中

    地下建面218.48㎡),【100万元】

    7、    金山区蒙山北路557号1-2层、559号1-2层(店铺),建面297.8㎡按现状合并拍卖【60万元】

    8、    金山区蒙山北路561号1-2层(店铺),建面146.7㎡【20万元】

    9、    金山区蒙山北路563号1-2层(店铺),建面146.7㎡【20万元】

    10、闵行区龙吴路5530弄94号502室(公寓),建面56.79㎡【10万元

    11、闸北区少年村路479弄37号502室(公寓),建面56.4㎡【20万元】

    12、杨浦区江湾城路1299弄71号502室(公寓),建面174.25㎡【100万元】

    13、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1199弄209号301室(公寓),建面252.03㎡【60万元】

    14、金山区朱泾镇秀州街718弄12号101室(公寓),建面135.34㎡【20万元】

    15、宝山区华灵路82弄12号501室二分之一产权(房屋总建面100.69㎡,二分之一产权建面为50.345㎡)(公寓),剩余二分之一产权现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20万元】

    16、嘉定区鹤旋路26弄2号1102室(办公),建面56.59㎡【10万元】

    17、松江区九亭镇涞寅路106弄53号902室(公寓),建面121.89㎡【30万元】

    18、普陀区中江路106号1114室(办公),建面110.07㎡【20万元】

    19、普陀区中江路106号1411室(办公),建面63.67㎡【20万元】

    20闸北区永和路118弄43号701、704室(办公),建面合计657.12㎡【200万

    元】

    21、青浦区赵巷镇赵华路89弄26号全幢(花园住宅),建面692.35㎡【200万

    元】

    22、徐汇区虹桥路618号1-2层(店铺),建面497.51按现状带租约拍卖【300万元】

    23黄浦区鲁班路277弄7号601室(公寓),建面168.41㎡【60万元】

    咨询看样:即日起至拍卖前接受咨询,预约看样(节假日除外)。

    注意事项:(详见《拍卖特别说明》、《拍卖特别告知》及《竞买协议》)

    1、竞买人应在“公拍网”上了解标的信息,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支付保证金,网络竞买人保证金于2016年3月22日周二13:00 截止。

    2、竞买人也可到丹徒路377号四楼咨询拍卖,提交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和支付拍卖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POS机、本票等方式支付(2016年3月18日周五16:00截止),参加“同步拍”竞买人拍卖当天均不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3、竞买人支付保证金汇入以下账户: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26(数字为全角);账号:11015013298005;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4、1号、2号标的竞买人须自行按照中国银监会(2014)4号令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等相关规定,比对自身竞买资格,竞买人如不符合竞买资格,竞拍成交后造成的损失及不利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5、请标的相关的各方当事人在“同步拍”现场,优先购买权人须在规定时间(2016年3月18日周五16:00前)支付保证金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公司网站www.dzpai.com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司法拍卖房产特别规定

     

    一、竞买人应为具有与竞买标的相适应资质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竞拍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件和其他规定文件,签署《竞买协议书》、交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须在“公拍网”上了解标的信息,可选择网上报名,网上支付保证金(截止于2016年3月22日周二13:00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竞买人也可到上海市虹口区丹徒路377号4楼咨询标的信息,提交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和支付拍卖保证金。拍卖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POS机、本票(不接受现金)等方式支付(截止于2016年3月18日周五16:00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二、本次拍卖交付拍卖保证金分别为:1号、2号、5号、6号、12号标的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3号、4号、20号、21号标的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7号、13号、23号标的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8号、9号、11号、14号、15号、18号、19号标的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17号标的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22号标的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整,10号、16号标的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保证金账户: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26(数字为全角);账号:11015013298005;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三、本场拍卖会的房产竞买人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地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自身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由)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交易登记的,则拍卖结果无效,所支付拍卖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同意由拍卖人对该标的再次拍卖,并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次拍卖采用72小时在线竞价阶段和现场同步拍卖相结合的形式,用户可以在在线竞价阶段,获得参拍授权的用户可在此阶段线上出价。在线竞价网址:www.gpai.net。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阶段的同步拍卖采用增价拍卖形式,即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若拍品于在线拍卖阶段有出价,则以在线拍的当前最高出价作为起拍价),由竞买人按拍卖师宣布的竞价幅度加价竞买,低于竞价幅度的价格无效,至无人继续加价后,以拍卖师是否敲下木槌表示成交与否,不到底价不成交。

     

    五、在线预竞价的出价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线价格的加价幅度有第二口竞价归整规则,系统会自动将第二口加价调整尾数为整数位。在线竞买人交付的保证金须待拍卖会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路径返还,拍卖会中途不返还保证金。在同步拍卖竞价过程中所有的竞价行为均以拍卖师所认定的情形为准,拍卖师有权在拍卖过程中对网络竞买人的出价进行修正。参拍详细流程说明,您可前往公拍网页面了解。页面链接:http://www.gpai.net/sf/Help.do。温馨提醒:参与在线竞价阶段或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的竞买人有可能遇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知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系统被人为攻击或病毒攻击及其他不可预知因素所导致的无法正常参与网络同步拍卖(包括出价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拍卖人不承担网络同步拍卖竞买人遇到的以上无法控制或不可预知状况导致竞买人参与竞拍失败的后果。

     

    六、本场拍卖均以标的现状进行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有在房地产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房产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应须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以及房地产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和拍卖佣金。拍卖成交且付清全款后,买受人凭本公司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委托方出具的法律文件,自行办理产权过户和房地产交接手续,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物业进户使用手续及房地产交接手续,并承担按有关规定和拍卖文件约定缴纳的税金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维修基金等)。买受人应履行交纳房地产交易中有关费用和税金的义务。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和房地产交接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或申请安装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初装费、设备费、管线费、扩容费、拆修费等)。

     

    七、关于优先购买权的特别说明:优先购买权人必须根据拍卖公告的内容,提交有关文件、身份证明,交付拍卖保证金,领取号牌进入拍卖现场。该拍卖标的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其他竞买人举牌应价至无人加价时,由拍卖师征求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在此价位上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表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或不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此时的价格若超过拍卖底价即为成交价,此价格应价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若优先购买权人表示在此价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拍卖师再征求其他竞买人是否加价竞买,其他竞买人不加价的,则优先购买权人成为买受人,并与优先购买权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若2名及2名以上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人均表示行使优先权的,以抽签方式确认最终买受人);如其他竞买人表示加价的,则再次征求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在加价后的价位上行使优先购买权。依此规则,直至确定最终的成交价和买受人,由拍卖师落槌确认。

     

    八、拍卖成交后,3号、4号标的买受人须于2016年4月7日16时前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其余房产标的买受人须于2016年4月15日16时前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本市法院委托的拍卖标的,买受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应价款可采用银行转账、POS机、本票(不接受现金)等方式支付到专用帐号: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26(数字为全角);账号:11015013298005;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相应拍卖标的再次拍卖的,另须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同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九、买受人另须按拍卖成交总价支付拍卖佣金,佣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条款收取,即拍卖成交价的2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为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为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为0.5%。其他拍品的拍卖佣金收取标准详见拍卖目录对应拍品佣金比率。

     

    十、拍卖成交后,本公司只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上买受人名称须与网络竞买登记、《竞买人登记表》上申请人一致。

     

    十一、本场拍卖会拍卖人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请竞买人充分注意已披露和拍卖人、委托人未知信息的风险控制与防范。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该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认真了解、查看本次拍卖的标的,并到相关部门核实了解拍卖标的物所在区域规划、拆迁、户籍登记、企业注册登记及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独立判断自担风险。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应价,即视为其了解并接受所竞买标的的现状(包括权属现状)和拍卖特别说明,自行承担对拍卖标的的认知疏忽和误解责任。买受人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所购得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如对所购得拍卖标的的处置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十二、本场拍卖的房地产以现有房地产登记部门填发的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内容进行拍卖。竞买人竞拍成交,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时如遇面积增减,本公司和委托方不承担多退少补的责任;如因政策法规限制,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手续的,本公司和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司法委托的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本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房地产权利的登记、变更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因房地产登记、变更过户手续是否能够办妥而提出退款和赔偿要求,并且本公司和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出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规定须中止或终止拍卖的事项时,委托人或拍卖人在拍卖前有权中止或终止拍卖。一旦中止或终止拍卖的,拍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均应服从,拍卖人应及时无息如数退回拍卖保证金,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拍卖成交后,如委托人依法撤销本次拍卖结果的,拍卖人仅向买受人如数退回已收到的全部价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十三、本次拍卖的房地产均以房屋、土地的现状和相关权属现状进行拍卖。本公司对本次拍卖的房地产的权属和建筑质量、品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建筑材料标准、房屋的沉降、渗漏、房屋配套设备的完好程度等)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

     

    十四、竞买未成交者交付的拍卖保证金,于拍卖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按原支付途径如数退还。

     

    十五、本公司为该场拍卖会标的项目的唯一指定拍卖单位。本公司从未就该场拍卖会标的项目授权与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在此敬请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直接与本公司联系拍卖事宜及办理相应竞买手续。若竞买人非因本公司原因以及由于受非本公司人员的误导而发生的与该场拍卖会标的项目拍卖业务相关的任何争议,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关于拍卖标的的特别告知:

     

    一、标的1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610万股。缓拍

     

    二、标的2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610万股。缓拍

     

    三、标的3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988号4层(办公)。据上海市静安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转让,土地用途为综合;房屋类型为办公楼,房屋用途为办公,建筑面积为610.31平方米,房屋结构为钢混,所有权来源为买卖,房屋总层数为6层,竣工日期为2004年。

    1、按标的物现状带租约拍卖,含室内固定装修,不包括室内所有可移动物。该标的法定用途为办公,目前实际用途为会所。由于该标的的电梯无4楼设置,所以现场电梯标注的5楼、7楼即为产证登记的4楼、6楼。

    2、据委托方提供的评估报告(大雄房估F2015SQ-100121号)中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记载:租赁面积为4541.66平方米(地面六层,地下二层,产证面积为2994.77平方米,地下二层为附属设施);租赁期限为15年,即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5年6月7日止,其中:2010年6月8日至2010年9月22日暂定为免租期;年租金为450万元,折合月租金37.5万元;月租金每两年在前一年基础上进行5%-8%的递增,双方在前述增幅范围内结合市场市场行情确定具体递增比例。自2011年3月23日起租金实行按季(相当于三个月)支付,先付后用,每一季第一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支付该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12.5万元。另据委托方提供的(大雄房估F2015SQ-100254号)租金估价报告中记载:该标的于评估报告出具之日(2015年9月1日)时点的月租金为人民币72386元。具体《房屋租赁合同》内容,竞买人可于拍卖会前来拍卖人处查阅。

    3、该标的的房屋内部结构目前已改变,如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须要求本次拍卖标的恢复至原来合法状态方能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过户的,买受人须无条件服从,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手续办理,与委托方和拍卖人无关,不影响本次拍卖结果。

    4、按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现承租户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本次拍卖标的租金自买受人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起收取。有关该标的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等事项由买受人自行与现承租户协商并解决,与委托方和拍卖人无关。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解决该标的的通道、场地等公共设施以及水、电、煤、通讯等使用问题。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买受人自行解决,相关手续及费用等由买受人自理,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关。

    6、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时,买受人须单方承担应由法定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关税费。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7、工商注册情况不明,若有,则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标的4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988号6层(办公)。据上海市静安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转让,土地用途为综合;房屋类型为办公楼,建筑面积为396.17平方米,房屋结构为钢混,所有权来源为买卖,房屋总层数为6层,竣工日期为2004年。

    1、按标的物现状带租约拍卖,含室内固定装修,不包括室内所有可移动物。该标的法定用途为办公,目前实际用途为会所。由于该标的的电梯无4楼设置,所以现场电梯标注的5楼、7楼即为产证登记的4楼、6楼。

    2、据委托方提供的评估报告(大雄房估F2015SQ-100120号)中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记载:租赁面积为4541.66平方米(地面六层,地下二层,产证面积为2994.77平方米,地下二层为附属设施);租赁期限为15年,即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5年6月7日止,其中:2010年6月8日至2010年9月22日暂定为免租期;年租金为450万元,折合月租金37.5万元;月租金每两年在前一年基础上进行5%-8%的递增,双方在前述增幅范围内结合市场市场行情确定具体递增比例。自2011年3月23日起租金实行按季(相当于三个月)支付,先付后用,每一季第一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支付该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12.5万元。另据委托方提供的(大雄房估F2015SQ-100253号)租金估价报告中记载:该标的于评估报告出具之日(2015年9月1日)时点的月租金为人民币48886元。具体《房屋租赁合同》内容,竞买人可于拍卖会前来拍卖人处查阅。

    3、该标的的房屋内部结构目前已改变,如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须要求本次拍卖标的恢复至原来合法状态方能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过户的,买受人须无条件服从,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手续办理,与委托方和拍卖人无关,不影响本次拍卖结果。

    4、按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现承租户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本次拍卖标的租金自买受人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起收取。有关该标的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等事项由买受人自行与现承租户协商并解决,与委托方和拍卖人无关。

    5、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时,买受人须单方承担应由法定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关税费。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6、工商注册情况不明,若有,则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标的5位于上海市嘉定区虹光路181弄23号全幢花园住宅。据上海市嘉定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转让,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期限为2000年12月8日至2070年12月7日止;幢号为23,部位为全幢,房屋类型为花园住宅,房屋用途为居住,建筑面积为445.31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混合1,所有权来源为买卖,房屋总层数为2层,竣工日期为1996年。

    1、以标的物现状拍卖,不含室内装修及所有可移动物。由于当事人原因,拍卖人无法进入该标的内,所以该标的室内情况不详,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承担相关风险。

    2、该标的的室外场地部分目前已与相邻房屋(37号)共同使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有关管理部门、物业管理等部门的要求,将所竞得的标的恢复至原合法状态后方能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手续等及一切法律责任等均由买受人承担,与拍卖人和委托人无关。

    3、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时,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关税费。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4、户口情况不明,若有,则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六、标的6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石北路6618弄82号全幢(花园住宅)缓拍

     

    七、标的7位于上海市金山区蒙山北路557号1­—2层店铺和蒙山北路579号1­—2层店铺。据上海市金山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均为转让,土地用途均为住宅,土地使用期限均为2009年4月23日至2072年2月1日止;房屋类型均为店铺,所有权来源均为买卖,房屋用途均为店铺,建筑面积合计为297.8平方米(其中557号和559号建筑面积均为148.9平方米),房屋结构均为混合1,房屋总层数均为2层,竣工日期均为2008年。

    1、以标的物现状合并拍卖,不含室内所有可移动物。目前该标的有人占用,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解决,与拍卖人和委托人无关。

    2、目前557号1层(底层)与559号1层(底层)已打通使用,557号2层、559号2层与561号2层、563号2层等已全部打通使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有关管理部门、物业管理等部门的要求,将所竞得的标的恢复至原合法状态后方能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手续等及一切法律责任等均由买受人承担,与拍卖人和委托人无关。

    3、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时,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关税费。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4、工商注册情况不明,若有,则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八、标的8位于上海市金山区蒙山北路561号1­—2层店铺。据上海市金山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转让,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期限为2009年4月23日至2072年2月1日止;房屋类型为店铺,所有权来源为买卖,房屋用途为店铺,建筑面积为146.70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混合1,房屋总层数为2层,竣工日期为2008年。

    1、以标的物现状拍卖。不含室内所有可移动物。目前该标的有人占用,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解决,与拍卖人和委托人无关。

    2、目前561号2层已与557号2层、559号2层、563号2层等已全部打通使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有关管理部门、物业管理等部门的要求,将所竞得的标的恢复至原合法状态后方能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手续等及一切法律责任等均由买受人承担,与拍卖人和委托人无关。

    3、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时,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关税费。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4、工商注册情况不明,若有,则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九、标的9位于上海市金山区蒙山北路563号1­—2层店铺。据上海市金山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转让,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期限为2009年4月23日至2072年2月1日止;房屋类型为店铺,所有权来源为买卖,房屋用途为店铺,建筑面积为146.70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混合1,房屋总层数为2层,竣工日期为2008年。

    1、以标的物现状拍卖。不含室内所有可移动物。目前该标的有人占用,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解决,与拍卖人和委托人无关。

    2、目前563号2层已与557号2层、559号2层、561号2层等已全部打通使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有关管理部门、物业管理等部门的要求,将所竞得的标的恢复至原合法状态后方能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手续等及一切法律责任等均由买受人承担,与拍卖人和委托人无关。

    3、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时,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关税费。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4、工商注册情况不明,若有,则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标的10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5530弄94号502室。据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幢号为52,部位为94号502室,房屋类型为公寓,房屋用途为居住,建筑面积为56.79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混合1,所有权来源为买卖,房屋总层数为5层,竣工日期为1960年。备注:归并

    1、按标的物现拍卖,含室内固定装修,不包括室内所有可移动物。

    2、据委托方提供的评估报告(沪信衡估报字2014第F00637号)中记载:实际1—4层1960年竣工,5层为1996年左右加层。

    3、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时,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关税费。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4、户口情况不明,若有,则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一、标的11位于上海市闸北区少年村路479弄37号502室公寓。据上海市闸北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期限为2002年10月1日至2072年9月30日止;房屋类型为公寓,所有权来源为买卖,房屋用途为居住,建筑面积为56.40平方米,房屋结构为钢混,房屋总层数为12层,竣工日期为2004年。

    1、以标的物现状拍卖。含室内固定装修及部分设施设备(热水器、燃气灶具、抽油烟机),不含室内所有可移动物。目前该标的有人使用,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解决,与拍卖人和委托人无关。

    2、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时,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关税费。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3、户口情况不明,若有,则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二、标的12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江湾城路1299弄71号502室公寓。据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期限为2006年12月29日至2076年12月28日止;房屋类型为公寓,所有权来源为买卖,建筑面积为174.25平方米,房屋结构为钢混,房屋总层数为13层,竣工日期为2010年。

    1、以标的物现状拍卖。含室内固定装修,不含室内所有可移动物。目前该标的有人使用,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解决,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解决清场等事宜,与拍卖人和委托人无关。

    2、该标的为71号第5层、502室,名义为第6层、602室。

    3、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时,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关税费。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4、户口情况不明,若有,则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三、标的13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1199弄209号301室公寓。据上海市松江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期限为2003年2月27日至2073年2月26日止;幢号为1199弄209号,部位为301(复式),房屋类型为公寓,所有权来源为买卖,房屋用途为居住,建筑面积为252.03平方米,房屋结构为钢混,房屋总层数为5层,竣工日期为2009年。

    1、以标的物现状拍卖。不含室内装修和所有可移动物。由于当事人原因,拍卖人无法进入该标的室内,故室内情况不详,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解决,与拍卖人和委托人无关。

    2、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时,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关税费。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3、户口情况不明,若有,则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四、标的14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秀州街718弄12号101室公寓。据上海市金山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转让,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为2007年8月13日至2074年1月1日止;幢号为12号,部位为101,房屋类型为公寓,所有权来源为买卖,房屋用途为居住,建筑面积为135.34平方米,房屋结构为钢混,房屋总层数为11层,竣工日期为2006年。

    1、以标的物现状拍卖。不含室内装修和所有可移动物。由于当事人原因,拍卖人无法进入该标的室内,故室内情况不详,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解决,与拍卖人和委托人无关。

    2、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时,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关税费。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3、户口情况不明,若有,则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五、标的15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华灵路82弄12号501室公寓的二分之一产权。缓拍

     

    十六、标的16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鹤旋路26弄2号1102室办公楼。据上海市嘉定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住办,土地使用期限为2009年5月8日至2059年5月7日止;幢号为26弄2号,部位为1102,房屋类型为办公楼,所有权来源为买卖,房屋用途为办公,建筑面积为56.59平方米,房屋结构为钢混,房屋总层数为12层,竣工日期为2011年。

    1、以标的物现状拍卖。含室内普通装修,不含室内所有可移动物。由于当事人原因,拍卖人无法进入该标的室内,故室内情况不详,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解决,与拍卖人和委托人无关。

    2、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时,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关税费。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3、工商注册情况不明,若有,则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七、标的17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涞寅路106弄53号902室公寓。据上海市松江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转让,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为2003年11月23日至2073年11月22日止;幢号为53号,部位为902室,房屋类型为公寓,所有权来源为买卖,房屋用途为居住,建筑面积为121.89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混合1,房屋总层数为12层,竣工日期为2005年。

    1、以标的物现状拍卖。不含室内装修和所有可移动物。由于当事人原因,拍卖人无法进入该标的室内,故室内情况不详,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解决,与拍卖人和委托人无关。

    2、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时,买受人须单方承担应由法定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关税费。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3、户口情况不明,若有,则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八、标的18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106号1114室办公楼。据上海市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娱乐等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为2005年3月25日至2055年3月24日止;房屋类型为办公楼,房屋结构为钢混,房屋用途为办公,所有权来源为买卖,建筑面积为110.07平方米,房屋总层数为19层,竣工日期为2009年。

    1、以标的物现状拍卖,不包括室内装修及室内所有可移动物。

    2、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时,买受人须单方承担应由法定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关税费。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3、工商注册情况不明,若有,则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九、标的19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106号1411室,据上海市普陀区房地产交易

    中心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娱乐等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为2005年3月25日至2055年3月24日止;房屋类型为办公楼,房屋结构为钢混,房屋用途为办公,所有权来源为买卖,建筑面积为63.67平方米,房屋总层数为19层,竣工日期为2009年。

    1、以标的物现状拍卖,不包括室内装修及室内所有可移动物。

    2、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时,买受人须单方承担应由法定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关税费。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3、工商注册情况不明,若有,则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十、标的20位于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118弄43号701、704室工厂。据上海市闸北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使用权期限为2004年6月22日至2054年6月21日止;房屋类型为工厂,所有权来源为买卖,房屋用途为厂房,建筑面积合计为657.12平方米(其中701室建面为328.42平方米、704室建面为328.7平方米),房屋结构为钢混,房屋总层数为15层,竣工日期为2009年。

    1、以标的物现状合并拍卖,不包括室内所有可移动物。目前有人使用,竞买人须自行了解房屋的使用情况,与委托方和拍卖人无关。该标的登记用途为厂房,实际作为办公使用。

    2、目前701室和704室间的公共走廊已装修,作接待前台用。如有关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须要求恢复建筑物原状后方能办理过户或进户的,则买受人应按原设计要求恢复,并须符合相关管理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等,相关费用及

    手续等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解决;买受人如自行恢复上述房屋,也应符合相关管理

    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等,相关费用及手续等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解决。

    3、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时,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关税费。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4、工商注册情况不明,若有,则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十一、标的21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赵华路89弄26号花园住宅。据上海市青浦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为2006年2月22日至2076年2月21日止,独用面积为1317.82平方米;幢号为26号,部位为全幢,房屋类型为花园住宅,所有权来源为买卖,房屋用途为居住,建筑面积为692.35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116.3平方米),房屋结构为钢混,房屋总层数为3层,竣工日期为2010年。

    1、以标的物现状拍卖,不包括室内装修及所有可移动物。

    2、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时,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关税费。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3、户口情况不明,若有,则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十二、标的22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618号1-2层店铺。据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497.51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店铺,所有权来源为买卖,房屋用途为店铺,房屋结构为钢混,房屋总层数为29层,竣工日期为2007年。

    1、以标的物现状带租约拍卖,含室内固定装修,不包括室内所有可移动物。

    2、该标的现承租户向拍卖人提供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中记载:租期从2014年1月15日至2024年7月31日止,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年租金为人民币1029713.86元;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年租金为人民币1059575.28元;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年租金为人民币1091362.54元;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年租金为人民币1124103.42元。房屋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166458.55元,二个月为一期支付租金,先付后用。具体房屋租赁合同内容竞买人可于拍卖会前来拍卖人处查阅,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与现承租户办理现场交接手续,买受人自行解决该标的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及租金收取等事项,与拍卖人和委托人无关。按相关规定现承租户在同等条件时具有优先购买权。备注:买受人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起收取该标的的租金。

    3、该标的目前与虹桥路616号打通经营“上海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618号1-2层原始结构为2层,现已隔为4层,如有关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须要求恢复建筑物原状后方能办理过户或进户的,则买受人应按原设计要求恢复,并须符合相关管理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等,相关费用及手续等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解决;买受人如自行需恢复上述房屋原状的,也应符合相关管理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等,相关费用及手续等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解决。

    4、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时,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关税费。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5、工商注册情况不明,若有,则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十三、标的23位于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277弄7号601室公寓。据上海市黄浦区房地

    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转让,土地用途为住宅;房屋类型为公寓,房屋结构为钢混,建筑面积为168.41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居住,所有权来源为其他,房屋总层数为15层,竣工日期为2000年。另据《房地产权利限制状况信息》中记载:限制类型为行政限制,限制文件编号为黄交协字(2011)第145号,限制方式为正式查封,登记证明号为黄201103003632,限制人为卢湾区住房管理局物业管理科,限制原因为该处房屋存在违章搭建,限制起始日期为2011年11月3日,受理日期为2011年11月3日。

    1、以标的物现状拍卖,不包括室内所有可移动物和室内装修。目前有人使用,买受人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委托方负责清场,具体清场时间事宜等委托方通知(可能时间较长),与拍卖人无关。

    2、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时,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关税费。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3、该标的目前有违章搭建存在,尚未整改恢复,无法办理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等手续。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按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整改恢复并使房屋恢复至合法状态等事项,所有与之相关的手续和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解决。如买受人未按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整改恢复的,造成无法办理该标的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等的情况,委托人与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4、户口情况不明,若有,则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上述拍卖标的均已设定查封、抵押。拍卖成交后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抵押解除后方能办理,房产具体过户时间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现场交接手续须征得委托方同意后方能办理,现场交接手续办妥的当日至过户完毕期间与该标的相关的一切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带租约拍卖标的的相关《租赁合同》均仅供参考,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拍卖成交后,《竞买协议书》作为本次拍卖文件的一部分,与本《特别告知》、《特别规定》等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买受人须遵守履行。

     

     

          

     

     

     

拍卖机构:
联系电话:
闵小姐,张先生(021-65857708)
本场拍卖方式:+
  • 在线拍开始:2016-3-19 15:00:00
  • 同步拍开始:2016-3-22 15:00:00
  • 本场拍卖师:

    闵燕萍
    拍卖师证号:1400014
    拍卖会信息:
    佣金收取方式:执行司法
    加价方式:增价
    报名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丹徒路377号四楼
    在线报名截止日期:2016-3-22 13:00:00
    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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