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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城2016年1月25日房产联合拍卖会
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二号拍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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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拍卖公告
  • 拍卖规则
  • 特别规定

    受法院委托,兹定于2016年1月25日上午10:30在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2号拍卖厅举行公开拍卖,现将有关拍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1、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东路2956号全幢(建面45038.2㎡)科研设计用房,国有出让用地,土地使用期限:2006-11-30至2056-11-29止,土地用途:公共建筑(教育科研)                                    【保证金3000万】

    二、注意事项:
    1、竞买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竞买条件,持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
    2、竞买人须于2016年1月22日15:00前持有效证件至上海天城拍卖行(杨浦区控江路1059号)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3、拍卖保证金须于2016年1月21日15:00前缴纳保证金(以票据支付的保证金须在截止日前到账)。保证金交付地点:上海市福州路108号,户名: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账号:076402-97990158000001623  上海市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

    三、咨询时间:即日起接受咨询,预约看样。具体详见本公司网站www.tc-auction.com.cn。
    主拍单位:上海天城拍卖行    021-65399288    65731200  徐小姐
    联拍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小姐    021-63392291
    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姜先生    021-63244208
    上海壹信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先生    021-63875555
    上海市房地产拍卖行        联系人:徐先生    021-54010871
    上海捷利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人:谢小姐    021-62182262
    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人:闵小姐    021-65857708

    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059号 上海天城拍卖行 微信号:tianchengpaimai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拍卖特别规定

     

    一、竞买人应具有与竞买标的相适应资质的法人或个人,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竞拍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件,交付拍卖保证金(保证金交付金额详见拍品目录内注明的金额,一份保证金只能竞拍成交一项拍品),签署竞买人声明后,须于 2016年1月21日15时前办理竞买登记手续。上述手续办妥之后方可领取竞拍号牌,进场参加竞拍。(网上竞买人须于2016年1月21日15时前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签署网络《拍卖规则》后,方可参加竞拍。)

    二、 本场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符合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由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出的建住房(2006)171号文件《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的相 应规定,以及符合由国务院、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 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相关措施》。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 否符合政府规定,并提交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以及纳税或保险缴纳证明(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同时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 住房情况申报表》。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自身不符合上述《意见》《通知》中的相应规定及在交易登记申报环节中因《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 填写不正确(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由)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交易登记的,则同意由拍卖人对该标的再次拍卖,所支付拍卖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承担再次拍 卖的成交价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方式。进行拍卖时,先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竞买人按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加价竞买,低于加价幅度的竞价无效,至无人继续加价后,以拍卖师是否敲下木槌表示成交与否,不到底价不成交。

    四、 本次拍卖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有在房地产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 费、测绘费、物业管理费、应须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以及房地产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付清全额拍卖成交价款 后,凭拍卖人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和物业进户使用手续,并承担按规定缴纳税金和费用。买受人应履行交纳房地 产交易中有关税金和费用的义务。买受人缴纳税金和费用的确定,以房地产交易中心相关部门核准的基数为准,拍卖成交价不作为缴纳税金和费用的最终依据。系司 法委托拍卖的标的,买受人须自法院开具裁定书及协助通知书后20天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和物业进户使用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五、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之后的45天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有特别告知的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保证金款项不予退还,造成拍卖标的再次拍卖的,并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第一次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另须按拍卖成交总价支付拍卖佣金,如系司法委托的,拍品收费标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条款收取,即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收取佣金的比例为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为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为0.5%。拍卖人只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佣金发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买受人名称须与《竞买号牌领取登记单》上申请人一致。

    七、 本场拍卖会拍卖人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请竞买人充分注意已披露(详见拍品的告知与风险提示)和拍卖人、委托人未知信息的风险控制 与防范。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该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认真了解、 查看本次拍卖的标的,并到相关部门核实了解拍卖标的物所在区域规划、拆迁及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竞买人对不了解的拍品不要盲目竞拍,以免带来不必要的 损失,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应价,即视为其了解并接受所竞买标的的现状(包括权属现状)和拍卖特别规定,并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市场行情变化所带来的风 险。买受人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竞拍标的,买受人如对所购得拍卖标的的处置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 买受人承担。

    八、本次拍卖的房地产中则以现有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记载面积进行拍卖。竞买人竞拍成交,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时如遇面积增减,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多退少补的责任;买受人在办理房产变更手续时,委托人和拍卖人只在必要时给予协助;如 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手续的,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仅以全额无息退还买受人支付款项的方式解除拍卖合同。如为司法委托的,拍卖成交后买受 人凭拍卖人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房地产权利的登记、变更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因房地产登记、变更过户手续是否能够办妥而提出退 款和赔偿要求。

    九、 拍卖成交后,按现行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买受人须持拍卖人和委托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自行到拍卖房地产所属的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及登记手续和支付相关税 费,拍卖人与委托人均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过户、物业过户等过程中的任何风险和责任。买受人须等待原房地产权利人办理完毕房地产出售完税手续后,方可办 理房地产权属的过户手续。水、电、燃气、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有特别告知除外),自行办理水、电、煤气等户名变更或申请安装手 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本次拍卖的房地产均以房屋、土地的现状和相关权属现状进行拍卖。拍卖人对本次拍卖的房地产的权属和建筑质量、品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建筑材料标准、房屋的沉降、渗漏、房屋配套设备的完好程度等)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

    十 一、   系司法委托拍卖的,如出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规定须中止或终止拍卖的事项时, 委托人或拍卖人在拍卖开始前有权中止或终止拍卖,一旦中止或终止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服从,拍卖人将无息如数退回拍卖保证金,委托人和拍卖人均不承担责任。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因故撤销本次拍卖的,拍卖人仅向买受人无息如数退回已收到的全部价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十二、  本次拍卖会中的未成交者交付的保证金,于拍卖会结束后全额退还;以票据支付的保证金,于拍卖之日后的三个工作日退还。

     


拍卖机构:
联系电话:
上海天城拍卖行(021-65399288)
本场拍卖方式:
  • 同步拍开始:2016-1-25 10:30:00
  • 本场拍卖师:

    天城
    拍卖师证号:
    拍卖会信息:
    佣金收取方式:执行司法
    加价方式:增价
    报名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059号(上海天城拍卖行)
    在线报名截止日期:2016-1-21 15:00:00
    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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