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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城2020年3月10-13日股权拍卖会
乔家路2号3号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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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规定

    上海长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公告

     

          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本公司自2020年3月10日(周二)至2020年3月13日(周五)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黄浦区乔家路2号)举行拍卖会。现公告如下:

    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黄浦路99号22楼(线下接待)

    咨询电话:(021)62668899钱女士

    拍卖会时间:2020年3月10日(周二)至2020年3月13日(周五)

    本次拍卖分为:在线72小时竞价和网络现场同步拍卖两个阶段

    在线竞价阶段:2020年3月10日13:30至3月13日13:30,竞买人资格及出价带入网络现场同步拍卖,其最高出价为网络现场同步拍卖的起拍价。

    网络现场同步拍卖阶段:2020年3月13日(周五)13:30开始至拍卖会结束。

    拍卖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

    拍卖标的:(【】内为保证金,单位万元)

    1. 四川晋龙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阳光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额120000万元)【400】

    注意事项:(详见《拍卖特别规定》)

    1. 公告之日起接受咨询,咨询时间:2020年2月7日—2020年3月13日(节假日除外),   预约看样。

    2. 竞买人须经过竞买资格预审,方可报名参加。资格预审截止日期:2020年3月9日16:00。

    3. 通过资格预审的竞买人可在标的拍卖结束前,在公拍网上申请参拍并使用银联在线支付保证金,获得参拍权限。

    4. 通过资格预审的竞买人线下报名及交付保证金(银行转账)截止时间:2020年3月12日(周四)15:00,保证金须在截止时间前到账。

      5、保证金汇入账户:

           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04

           账号:11015028617009

           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6、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经委托方确认后,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未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或未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司法拍卖是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竞买人均应认真对待。参与竞拍前,请各竞买人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理性参与竞拍。如买受人悔拍,除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承担重新拍卖价款低于本次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和费用损失(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恶意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提醒竞买人须在拍卖前向交通、国土、房管、规划、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标的物的属性、过户要求和流程、税(费)缴付的标准及起止时间,以及其他须注意的事项进行进一步咨询,成交后因政策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过户或完善相关手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因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等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如买受人对本次标的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八、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拍卖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拍卖人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九、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如果发现本次拍卖会有违法的情况,可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21-34254567×9621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上海长城拍卖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0日-3月13日

    股权拍卖会特别规定

    一、竞买资格:

    竞买人应为具有与竞拍标的相适应资质的法人和自然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拍卖公告的相关规定办理竞拍登记手续,交付拍卖保证金。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公司股东资格相关条件,同时,竞买人须按照“拍卖公告”相关条款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资料,通过资格预审。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因竞买人不符合受让资格条件而参与竞买,并最终成为买受人,造成其买受标的(详见“七、标的说明”)不能过户至其名下,则造成的相关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为避免竞买人的损失,各竞买人应于2020年3月9日16:00前向拍卖人提交竞买人资格预审核资料。预审核不合格的,不予竞买登记。

    二、计价内容:

    本次拍卖标的均来自司法委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

    拍卖成交价

    佣金比例

    200万元以下部分

    3%

    超过2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

    1.8%

    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的部分

    1.2%

    超过3000万元

    45万元

    本次拍卖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有在股权托管登记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中应缴纳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用等)。

    三、拍卖方式:

    每名竞买人最多可携带2名随同人员进入拍卖会场,随同人员须在公拍中心一楼凭有效证件办理实名登记,领取入场券后方能入场。

    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及“在线拍+同步拍”的拍卖方式,即72小时在线竞价+网络与现场同步竞价。2020年3月10日13:30开始为在线竞价阶段,网上竞买人可以在线上出价,在线拍时间为72小时,72小时在线竞价倒计时结束后继续进入现场同步拍卖。进行同步拍时,先由拍卖师报出当前价后,竞买人按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加价竞买,竞买至无人继续加价后,以拍卖师是否敲下木槌表示成交与否;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网络登记报名的竞买人只可在线出价,前往拍卖现场的网络竞买人自行解决在线出价设备,不可领取竞拍号牌。

     

    四、现状拍卖:

    本次拍卖的股权标的以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申威评报字(2019)第F0060号》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以该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该标的及标的公司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变动、权利义务变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本次拍卖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慎重决定拍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拍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五、付款方式: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加上佣金扣减保证金)应于拍卖成交日后20个工作日内付清。如逾期则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拍卖是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竞买人均应认真对待。参与竞拍前,请各竞买人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理性参与竞拍。如买受人悔拍,除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承担重新拍卖价款低于本次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和费用损失(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恶意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标的说明:

    (一)拍卖标的:

    1、拍卖标的为“四川晋龙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北京阳光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额人民币120000万元)”。

    经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3月31日),北京阳光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评估值为-154795800元,大写人民币负壹亿伍仟肆佰柒拾玖万伍仟捌佰元。

    2、北京阳光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概况

    企业名称:北京阳光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49378101E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站前街8号院1号楼6层611室

    法定代表人:栾昌斌

    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3年04月21日

    营业期限:2003年04月21日至2033年04月20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饭店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北京阳光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股东及资本构成、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状况、需要披露的特别事项说明:

    (1)据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申威评报字(2019)第F0060号》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记载-----标的属性:不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及其权益;公司基准日增值税按1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价计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为5%。

    (2)据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申威评报字(2019)第F0060号》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记载----北京阳光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双全天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04月21日,原始出资额为2000万元。2003年10月更名为北京阳光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显示,四川晋龙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6月转让获得96.53%(增加注册资本至120000万元)、2014年10月转让获得剩余3.08%股权,由此获得100%股权。截止评估基准日(2019年3月31日),上述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3)北京阳光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获取太阳中心B区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北京阳光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8月31日签订太阳中心B区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京地出【合】字(2004)第0932号),约定为生地出让,并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99,922,700.00元,但一直未拆迁完成。至2018年初,由太阳宫乡政府负责完成拆迁,已达到场地平整的状态。至评估基准日,太阳中心B区地块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根据北京阳光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介绍,目前需要同太阳宫乡政府确认拆迁费用(初步协商已基本确定是人民币15到16亿),待北京阳光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拆迁费用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4)太阳中心B区地块属于闲置土地。2018年1月25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下发《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项目地块为“政府原因”闲置的土地,应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置。2018年2月7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委员会与北京阳光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闲置土地处置协商笔录》显示,政府要求2018年9月30日前开工,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目前已严重逾期,存在相应法律风险。

    (5)土地用途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根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京地出【合】字(2004)第0932号),土地用途为商业(40年)、办公(50年)、公寓(70年)、地下车库(50年),根据评估人员与北京阳光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访谈,未来按照70年公寓用途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可能性不大,但如何变更尚无法明确。

    (6)北京阳光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巨额应收、应付款问题需与相关主体解决。至评估基准日,北京阳光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上大额往来款情况:其他应收款——北京中远泛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7,744,783,318.26元、其他应收款——北京天地方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55,561,111.11元;其他应付款——北京振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397,169,089.79元、四川晋龙投资有限公司2,058,319,870.76元、其他应付款——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271,364,767.12元。上述资金系从北京阳光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走账的资金,无实质业务内容。在款项流入的当天(形成应付款项),就流出到了其他公司(形成应收款项)。对于上述款项,评估人员对部分款项进行了函证,并查询了上述款项的银行流水和记账凭证,确认上述款项的金额的真实性。

    (7)北京阳光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有巨额债务需支付。至评估基准日,北京阳光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面余额为4,271,364,767.12元,该笔款项无合同,业务内容为往来款。上述款项系北京阳光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需要支付的负债。至评估基准日,北京阳光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为负数,评估人员无法判断北京阳光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全额支付该笔款项。

    (8)根据申请执行人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太阳中心B区地块进行了预查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1327号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4月2日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对太阳中心B地块进行了预查封。

    (二)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自行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股权过户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按照法律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七、标的交接:

    股权标的的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并取得司法裁定书前,委托人保留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处分权。

    上述股权标的能否获准股东资格审批及办理过户、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造成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委托人和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八、其他注意事项:

    本次拍卖的竞买人若有意以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参与竞拍,须凭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拍卖公告中的竞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委托法院认定优先购买权人资格后方可参加竞买,否则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本公司的上述股权拍卖公告发布之日,即视作拍卖通知已送达任何潜在优先购买权人。

    买受人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竞拍标的,买受人如对所购得拍卖标的的处置未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本次拍卖会所提供的拍卖资料(包括《司法拍卖须知》、《拍卖特别规定》等文件)如有修正(或补充或删减),拍卖人可在拍卖会举行之前书面通知竞买人,也可以在拍卖会现场张贴《更正说明》,还可以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拍卖师当场口头说明;竞买人凡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

    九、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机构以EMS快递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拍卖信息,现予以公示,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十、委托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举报监督电话:021-34254567×9621

     

拍卖机构:
联系电话:
钱女士(021-62668899)
本场拍卖方式:+
  • 在线拍开始:2020-3-10 13:30:00
  • 同步拍开始:2020-3-13 13:30:00
  • 本场拍卖师:

    龚玲韫
    拍卖师证号:2500060
    拍卖会信息:
    佣金收取方式:执行司法
    加价方式:增价
    报名地点:虹口区黄浦路99号22楼

    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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